企业融资一般是指非金融企业的长期资金来源的问题,以下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论文,一起看看吧。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论文【摘要】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建设中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导致了其融资困难。资金需求方的中小企业,应提高其融资管理水平,降低“道德风险”所产生的融资成本。资金供给方的政府和金融机构,应重新考察企业融资制度,降低融资市场的“逆向选择”。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 信息不对称 逆向选择 道德风险
以劳动密集型为特征的中小企业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起着重要作用。但其却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我国股市或债市融资条件把中小企业拦在了门口之外,它们通常只面向大企业融资;而我国的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也没有多少发展,因此我国中小企业目前无论是营运资金还是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筹措基本上是依靠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的间接融资来完成的。
但在银行信贷市场上,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这种信息不完备造成经济主体之间要花费巨大的交易费用。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潜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很大,这也成其从正规渠道融资的一个重要的障碍。
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
张维迎教授在“首届投资银行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高级研讨会”上指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信息不对称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中小企业“投资项目预期和实际有关的成本收益状况”银行无法得到可靠的信息。中小企业作为借款者,当然要对即将上马的项目进行规划、评估、论证和测算。因此,项目的潜在回报中小企业大致知道而投资者并不知道;二是中小企业“融资后的选择行为信息不对称”。借钱后赚了钱是自己的,亏了本是别人的,这时中小企业更容易倾向于投资风险大的项目。三是中小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不对称”。正是由于以上三个方面的信息不对称才限制了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活动,企业融资问题就等价于企业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由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经济后果主要是“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是指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的行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拥有信息优势方的中小企业可能会故意隐瞒信息,以求在交易中获得最大收益,而信息劣势方银行则可能受损。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对投资项目未来的收益和风险,对投资回报与盈利以及借入资金的运动偿还概率都有较清楚的了解;而银行对于资金运用的有关信息并不能直接了解到,只能通过企业提供的信息来间接了解到资金的运用情况。银行在不能确切了解到企业投资项目的风险时,会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形成一个对融资市场的期望风险值。在决定放款时,银行就会根据自己的风险期望值调整放款利率。按照风险--收益对称的原则,银行对风险较高的资金使用者收取较高利率以弥补风险损失,而对风险较低的资金使用者则收取较低的利率。虽然银行在投资项目之前可以进行认真的审查,但总有一些甚至是关键的信息可能被资金使用者隐瞒。为了保证盈利,银行不得不将利率提高到能弥补平均违约风险的程度,但这样反而会使那些风险较低的资金使用者退出资金信贷市场。这样一来,融资市场上就只剩下高风险的资金使用者,这样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融资过程中的“逆向选择”。
“道德风险”是指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后的行为,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之后,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任一交易方所做出的不道德行为的可能性。道德风险的产生就像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关系那样。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银行是委托人,中小企业是代理人。在信贷市场上,银行的目标是要中小企业按时还本且付息,而中小企业的目标是获取最大收益。为了达到这目的,中小企业在得到资金后,在不对称信息的掩护下,可能改变原来的承诺,从事偏离银行利益而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活动,比如改变资金的用途,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或者故意拖欠借款,甚至逃废债务。这种资金挪用就是道德风险的表现之一。道德风险又增加了银行的风险,这让银行的投资行为表现得更加谨慎,甚至可能放弃提供资金。
二、企业和金融机构如何应对消解信息不对称
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与投资者间不同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导致了它们解决其融资问题方式的差异。大企业由于具有开放的运作方式与各种公开的信息渠道,所以在赢得较高的社会公信度的同时,还为其扫清了各种融资障碍。而较为封闭的运营方式及其弱势群体形象的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低、社会公信度不佳、会计制度不健全、缺乏财会专业人员、管理混乱等,造成自身财务信息披露失当,经营状况透明度比较差的恶性局面。因此,商业银行还是愿意贷款给有保证的大型企业,而缩小或拒绝贷款给那些利率较高的中小企业。
所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核心就是找到有效的融资方式,尽量降低中小企业与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首先,中小企业应从以下方面入手控制信息不对称:第一,提高信息质量。加强企业内部治理,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的信息结构,特别是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保证信息的真实。我国目前已经制定并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有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工程项目、担保、对外投资、存货等。认真完善和执行这些制度,是中小企业提高信息质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重要保证。因此,信息质量的评价可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完善可行,信息披露的公允、及时、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等方面进行。第二,制定和实施融资战略。把融资作为战略性管理的内容,而不是临时性的管理活动。分析企业面临的融资环境,明确贷款主体及其管理规范,固定的与相关银行打交道,主动邀请有关人员到企业来参观,保证信息通畅,减少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因此,制定和实施融资战略的评价可从融资战略的清晰度,企业与银行的良好信息沟通和合作关系等方面进行。
其次,银行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第一,可以利用同业信息共享等方式尽可能地去收集相关企业的一些信息。目前,我国有关中小企业的信息收集和系统研究工作严重不足,可以设立专门的调研机构来从事有关中小企业的信息收集和政策研究,从而减少国家中小企业政策的盲目性。第二,完善企业资信评级制度。企业资信评级是资信评级机构对企业的资金实力、偿债能力、履约意愿等各方面状况做出评定和预测,从而确定企业资信等级的过程。客观、公正的资信评级结果可以为商业银行贷款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减少信贷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第三,金融机构需要建立自己的数据库,采用信息识别技术,完善信用记录以供同行查询,这样可以使同行在选择贷款客户时更加果断,更加充满信心。第四,与企业客户保持长期联系,银行可以通过同企业客户建立长期联系来获取借款企业的信息。通过对借款企业账户的调查,了解借款企业资金流动状况,从而识别信用风险。可见,与客户的长期联系,减少了收集信息的成本,并使识别信用风险更容易。
三、政府应关注消解的几个问题
消解信息不对称不仅仅是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两者要解决的问题,从社会大背景来看政府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建立高效的担保体系。目前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尚未建立,《担保法》的有关细则还未出台,从而形成有些中小企业找不到担保机构担保,而有些有了担保却由于没有具体的细则约束仍然出现逃废银行贷款的现象。因此应该建立专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既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方便也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借款还款的管理。此外,还可以推动企业间信用合作,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合作,同时也形成相互之间的约束。也就是将关联的中小企业纳入到大企业的信用中去,中小企业的贷款由关联的大企业担保,中小企业违约由大企业负责偿还,这样大企业就必然会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督,从而既可以让中小企业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也可以让银行放心发放贷款。
第二,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中小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方面拥有信息上的优势。关于这种信息优势,专家们提出了两种假说:其一是“长期互动”假说。这种假说认为,中小金融机构一般是地方性金融机构,专门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通过长期的合作关系,中小金融机构对地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逐渐增加。这就有助于解决存在于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不对称信息问题。另一种假说为“共同监督”假说,这种假说尤其适合于合作性中小金融机构。该假说认为,即使中小金融机构不能真正了解地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因而不能对中小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但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合作组织中的中小企业之间会实施自我监督。一般来说,这种监督要比金融机构的监督更加有效。按照上述理论体系,大力发展民营的、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不对称信息问题的有效办法。因为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最能充分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最容易低成本了解到地方上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具有信息优势和交易成本低的优势。
第三,应该加快建立和培育信用中介机构。可以让金融机构和企业都能得到他们所要的信息,有利于他们的双向选择,中小企业将享受更好更广泛的金融中介服务。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进入,必然会促进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竞争的压力以及先进的运作方式将推动我国金融中介服务业的改革和发展。各种金融服务机构更加有效地辅助中小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企业制度、进行项目规划、提供金融信息。在此基础上,银行可开展对中小企业的票据承兑贴现、支付中介等业务。中小企业将得益于对风险更准确的评估、等待时间的减少、通过更好的借贷方式多渠道获得资金。
第四,信息不对称归根结底是由于我们没有解决一个市场化的问题。因为市场化机制不健全,银行和企业缺少了一个自由选择的过程;由于市场化机制不健全,政府有时不得不运用行政手段来干预经济,从而经济运行缺乏灵活性;由于市场化机制不健全,社会上出现了“寻租”等道德败坏的现象,从而影响了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因此,必须建立真正的市场机制并不断完善,信息不对称问题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从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才能迎刃而解,其投资和再生产机会也就会增大,最终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
值得欣喜的是,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着重从两个方面体现了国家对改善中小企业成长的外部融资环境所能做出的努力:一是在中央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二是国家鼓励从中央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乃至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和资金支持。但在一些刚发展起来的地区,还有“鞭长莫及”的现象。我们期待: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政府政策扶持下,能得到更进一步的改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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