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开原则的内涵概括为行政机关的议事活动及其过程公开和行政机关制定或决定的文件、资料、信息情报公开。以下是小编整理好的论行政公开原则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行政参与原则作为行政程序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主要包括听证权、通知权、陈述权、抗辩权、申请权等权利。虽然目前我国的行政参与原则实施还存在相关问题,但是随着立法、执法、司法等进一步完善,行政参与原则会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参与;行政程序;听证;民主行政
行政权在国家和社会的运作管理方面起到极大的作用。但是,为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必须对其做出相应限制,作为行政程序法中重要原则之一的行政参与原则,在此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保障了人权,正如行政法学家宋功德指出:"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方参与的程度,或者说与行政主体进行正面较量的机会,其意义并不限于实体意义,它体现了行政主体对于行政相对方人格的尊重以及行政过程中对于程序的推崇。"①
一、行政参与原则的内涵
(一)行政参与的概念
行政参与,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种条件和机会,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程序权益,同时也可以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②
学者们常常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参与原则是指有效参与,即受行政权力运作结果影响的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作,并对行政决定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③此外,行政参与以行政相对人的自主参与为前提,并且行政参与不是无限制的,因为行政决定的影响面比较广泛,如不加限制必定会造成行政决定的混乱,因此必须加以限制。
(二)行政参与原则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与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除此之外,我国《立法法》、《价格法》等法律也都作了相关规定,为行政参与原则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依据。
二、行政参与原则的内容
(一)听证权
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④听证制度体现行政公平和平等,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了参与的权利,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行政决定过程。听证制度不仅使行政相对人发表自身意见,约束行政权力滥用,而且缓和了与行政机关的利益冲突。
(二)通知权
通知权要求行政机关将行政程序的运行方式、时间等一系列与行政相关人切身利益相关的环节等及时让行政相对人知晓。通知权是行政相对人参与原则实现的前提,使行政相对人更有效率地进行行政参与。
(三)陈述权
陈述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对于其经历的整个行政案件的事实过程有陈述的权利。作为行政案件的亲身经历人,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有利于整个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正确处理,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行政相对人的陈述作为证据的来源,有利于处理行政案件的效率性。另外,陈述权的行使必须在行政程序过程中。
(四)抗辩权
当行政相对人面临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的不利行政行为时,便可根据事件的真实情况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和反驳,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抗辩权以通知权为前提,陈述权为补充。抗辩权使行政过程更加民主、公正,正如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说:"这些在人类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具有垄断地位并可剥夺他人生计的机构,必须遵守正义的基本规则。它们不得不经审讯,不给他人以辩护机会就惩罚他人。任何与此原则相背的合同或做法都是无效的。"⑤
(五)申请权
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程序的权利,即申请权。行政程序中的申请权主要包含以下权利:听证申请权、回避申请权、卷宗阅览申请权、复议申请权。⑥申请权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作为主体资格的重要体现,根据申请权,行政相对人可以更好的约束行政权力的恣意行事。
三、我国行政参与原则实施的现状及相应建议
(一)我国行政参与原则实施的现状
关于行政参与原则,我国法律只以原则的形式规定,缺乏具体可行的操作措施;此外,行政参与原则的实施存在机制不完善、行政参与原则实现过程缺乏效率、耗费资源;听证、抗辩等制度缺乏相关的参与保障机制,造成行政决定专断不合理的后果;一些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参与意识薄弱等,这些都对参与原则的实行造成阻碍。
(二)促进行政参与原则实现的相应建议
从立法方面对于行政参与原则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严格明确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此我国应当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使行政参与的各项内容及时准确地确立,为其提供具体的法律指引;行政参与的各项具体制度运行的机制,除了充分合理地利用现有资源,节约程序运行成本外,法律应当根据各地不同情况许可其根据地方情况制定相关程序运行法规,增强可操作性,另外从执法角度来看,行政机关也应当从其各方面义务的履行中,切实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违反行政参与的行为作出严厉惩罚,更应当动用司法保障这样才能约束行政权力;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参与意识,除了通过各方面的宣传手段,也可以通过经济刺激、法律援助等手段来提高。
行政参与原则使行政决定更加合理、有效、公正的实施,也使公众对其可接受性进一步提高,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注释:
①宋功德。寻找均衡--行政过程中的博弈分析[J].中外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
②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376。
③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86。
④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85。
⑤威廉韦德。行政法[M].徐炳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37。
⑥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378。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3]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4]应松年.行政程序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5]杨海坤、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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