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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制度内合理引入公允价值论文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11 15:04:33 | 移动端:最新制度内合理引入公允价值论文

  公允价值概念初次引入我国是在20世纪九十年代,自此关于公允价值的应用问题,在学术界一直备受关注。FASB于2000年颁布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在我国更是掀起了关于公允价值讨论的热潮,主要是围绕是否采用公允价值以及采用与否的利弊进行分析探讨。而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38项企业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债务重组》、《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等具体准则,适当地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标志着公允价值在我国的研究和应用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这是对我国公允价值应用的一个转折点——由争论“是否采用”到“如何采用”的转折点。

  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当政府为了引进一项新“制度”而颁发法令,那么法令的实施在一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背景下经常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比如,在一些国家,政府为了模仿发达国家的公司控制市场,颁布了私有化法令,其中的一个意外后果是公司控制权普遍被内部人掠取,像原国有企业的经理,他们在经济“转型”前已经掌握了实际的控制权。这种情况有些类似于将实验室研制的药品用在人体身上,因人体的复杂性而出现副作用。意外情况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理想计划和现存制度环境之间缺乏必要的“耦合”。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于公允价值的引入,我们应该考虑制度方面的问题。从财政部颁布的38项企业会计准则中仅适当地引入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可以看出,在我国的转轨经济制度背景下,还不能全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因此,在实际应用中我们还是要考虑如何在我国的制度内合理使用公允价值。

  一、公允价值的涵义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95年6月发布的第32号国际会计准则(IAS32)中,对公允价值所下的定义是:“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结算的金额。”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2000年2月发布的第7辑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S7)中,对于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在交易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即排除强迫或清算的情况),当前资产(或负债)的购置(或发生)或出售(或清偿)金额。”

  FASB在2004年6月发布的《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中,对公允价值所下的定义是:“资产或负债在熟悉情况、没有关联的意愿参与者的当前交易中进行交换的价格。”

  我国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对公允价值所下的定义表述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从内容上来看,公允价值的定义略有差异。总的来说,它是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但是,这个金额是在许多限制和假定条件下取得的,正是这些限制和假定条件才使公允价值具有了特殊的内涵。首先是公平交易。它是取得公允价值的必要条件,是指交易双方处于完全竞争市场环境,双方都独立竞争,不存在相互关联的关系;其次是完全市场。参加交易的各方必须充分了解市场情况,缩小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更好地确认交易价格,这是获取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重要条件;再次是时态观。公允价值计量的时态观是动态的,有别于历史成本计量的静态时态观,使企业会计报表信息更加相关、对决策更有用,这也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优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主要原因之一;最后是价格估计在交易或事项尚未发生时按照当前的市场情况,对市场价值发生变化的资产和负债重新计量。由于公允价值的计量有条件约束,许多因素都要依靠判断和估计,所以价格估价也是公允价值的突出特点。这就要求对于公允价值的运用要有严格的经济制度与之相适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及美国会计准则之所以全面、深入地运用了公允价值,正是与其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密切相关的。

  二、我国转轨经济时期公允价值的适用性

  我国转轨经济时期特殊的经济形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经济体制的转轨,指我国正在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到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制度选择;二是发展阶段的转型,指我国正在从不发达状态迈向现代化。转轨经济形态就是要通过制度选择改善发展的激励条件,同时发展对制度选择、形成也具有反作用,因此制度选择和发展阶段之间存在契合关系。当两者还不能完全契合时,就会带来矛盾和结构性失衡,导致经济建设的诸多问题,如产权管理体制不顺、市场约束不强等。正是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公允价值在我国还不能全面地推行,具体表现如下:

  (一)市场不活跃,缺乏公平价格的形成机制。对于绝大多数资产和负债而言,很难找到可以观察到的市场价值。我国现在还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市场化程度还较低,各类要素市场的运作还不够正规,中介机构尚难以真正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中介职能。还有一些中介机构缺乏诚信,对一些资产或负债的评估有失公允,资产评估的科学性还存在较大欠缺。这些反映了我国目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价格波动较大,这样公平交易就不能完全实现,进而通过资本市场交易的一些资产和负债的市场价格也就不公允。

  (二)我国证券市场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萌芽,并伴随经济转轨的脚步快速成长起来。但是,证券市场“边干边学”的制度变迁本质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中必然存在诸多问题。公司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完善;公司治理效率有待提高;公司资本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层面的权利制衡关系还有待建立;证券市场监管透明度不够。证券市场上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价格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这是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一大原因,但是前面所说的我国证券市场的诸多问题使得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价格动态性的信息无法及时传递给投资者,那么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价格的确认也就不公允。

  (三)存在大量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现象。企业产权中有政府、债权人、所有者、经营者和其他与企业相关的个体等利益主体,由于他们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驱动,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利益冲突。此外,企业的经营者比所有者在获取信息方面拥有更大的优势,从而在实际中出现了大量利用债务重组、投资、非货币性交易中公允价值伪造会计信息的现象,不仅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运行。

  由此可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确定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制度背景,做出谨慎的改进,在引用上应只是趋同而不是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市场经济已经很成熟,市场体系很完善,地位也很牢固,而公允价值恰恰又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同时,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司治理、综合监管体系、信用中介体系等内外部经济制度都较为先进,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很高,具有适合公允价值全面、深入应用的土壤。而我国特殊的转轨经济形态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经济体制还有差距,因此,新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适度引用是符合国情的。

  三、对公允价值推行的制度建议

  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保护投资者和惩罚财务舞弊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制度因素的限制,公允价值还不适合在我国全面的推广。但从长期来看,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必将对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提出挑战,也会为公允价值的使用提供直接的现实需求。这时就需要我们设计一项可以实现既定目标的制度,只要我们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那么全面、深入的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也是可行的。

  首先,建立健全活跃的市场体制,使各种资产或负债的市价很好地反映其真实价值。在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价格是所有市场参与者在充分考虑了收益和风险之后所达成的共识。此时,价格才能成为真实的、准确的市场信号。这样才能创造一个有利于公允价值全面推广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

  其次,法律作为适合特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和调节利益流向的强制性行为规范,对会计行为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要健全法律制度,通过完善法制制度,来维护市场秩序。健全法律、法规对会计舞弊法律责任的规定和惩罚机制,尽力避免给那些利用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舞弊者留下操纵的空隙;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国家监督机构,证监会、国家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会计舞弊的监督,除了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以外,还要充分调动稽查力量,一旦发现舞弊现象,一定严惩不贷。要让我们的法律制度充分地起到维护市场主体权益的作用,能真正为市场主体提供足够的信息支持,这样才能为交易双方公平交易提供一个规范的空间。

  从长期来看,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引入和使用应以健全的法律制度为前提,以健全活跃的市场体制结构为内在依据,同时要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相配合。如葛家澎教授指出:“今后可能的发展趋势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将同时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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