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读后感篇一:法律名言读后感
“为了自由,我们当了法的奴隶”的思考
古罗马的思想家西塞罗说过:“为了自由,我们当了法的奴隶。”
自由与法律之关系,从古至今很多人对此作出解释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即是在历史传统中占主流地位的相对自由主义,认为自由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作法律所允许的和不禁止的事情;另一类是主张自由不受任何干涉和限制的绝对自由主义,认为自由是绝对的,不受包括法律在内的任何因素的限制。
霍布斯较早提出相对自由主义观,他认为,自由是人在从事自己具有意志、欲望或意向想要做的事情上不受阻碍。但霍布斯同时给自由限定了一个条件:只有在遵守法律的条件下才有自由。
绝对自由主义者虽不如持相对自由主义观点者为多,但也不乏其人。西方主张极端个人自由主义的思想家萨特在其著作《禁闭》中认为:“他人就是地狱”。我国古代思想家庄子也持这种绝对的个人自由主义观点,在他那里,自由是为所欲为、随心所欲不受外界的任何约束。
过分的绝对自由,现实中将产生无法无天的状态,遥想1966年到1976年间,中国的文化大革命运动,此间完全废弃了法律,人们盲目随意的打砸、抢夺然而造成了中国整整十年飞荒废,十年的发展受阻。同样前几年,抗日游行期间的社会动乱,多少人罔顾法律当街砸车,烧店等等给社会秩序带来混乱最终受害的都是自己身边的中国人。
绝对自由是有几大问题和缺陷的,然而相对自由呢?就一定是正确的么,始终强调自由一定要在法律的限制下,过分的强调法律是否太保守了?人的自由分为,想、说、做三种。相应的就构成了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行为自由。在思想自由形态,自由是绝对的,它不应也不能受法律的制约,即主体的思想活动是完全自由的,不受任何外界条件的制约;在行为自由形态,自由是相对的,即主体的自由行为活动必须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之内,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是行为自由的特点;在言论自由形态,自由表现为两种形式:思想式言论自由和行为式言论自由。思想式言论自由不受法律的限制,行为式言论自由受法律的限制。
思想自由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前提,是人类知识传承、文化积淀的基础,是真理传播、社会进步的动力。思想自由包括思考自由、情感自由、信仰
自由等,这些自由都是人的意志活动本身范围内的自由,因而是绝对的,不受法律制约的。法律只应限制人的行为,而不应限制人的思想,纯粹的思维活动不会危害他人,人之思想在变成公开的行为之前,不会破坏社会的秩序,法律无限制思想自由之必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一种行为准则,仅仅能对人的行为产生强制力,而不能对人的思想产生强制力。实际上,一个人的思想是无法控制的,不论是外界的力量有多大,政府的权力有多大,都永远无法阻止人们接受或持有某种见解,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可以剥夺人的财产,甚至是生命,却无法剥夺人的思想和信仰,法律无限制思想自由之可能。法律对于思想自由不但不应予以制约,而且应该提供必要的保障机制,以确保思想自由得到最充分的实现。
人应该享有财产的自由,进行各种社会生产活动、政治活动的自由,集会、结社、游行的自由等行为自由。但是人是具有社会性的,人的行为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影响。人人都具有利己性它会只顾自己的欲望与要求,不惜牺牲别人来设法满足这些欲望与要求人的各种要求的无限性与社会满足这些要求的有限性的矛盾,使社会秩序的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法律是保证社会正常的首要工具,个人的行为自由应受到法律的界定。行为自由,是指法律范围内的行为自由。法律限制了行为自由,一方面任何行为自由都容易被其他人或社会组织所利用,这使得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滥用自由的受害者。如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游行、示威的自由,但不等于说想什么时候游行就什么时候游行,想到什么地方示威就到什么地方示威,如此一来势必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所以国家又制定了《游行示威法》,具体限定了游行示威的各项条件,将公民的行为自由限定在不危害社会秩序的法律范围内。另一方面,国家的安宁、社会的稳定和民族的团结是实现行为自由的前提条件。若法律仅以授权性规范规定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而无义务性规范限定公民行使自由权利的范围,则难以保证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行,进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也无法有效实现。
言论是思想的一种基本表达方式,它有两种具体的存在方式:一是口头的,一是文字的。例如,一个人记日记,即使在其日记中存在危害国家、社会的内容,但只是自己知道而没有在任何公共场合对任何其他的人宣传或散布,那么,他的言论是思想式言论,不具有危害他人或社会的可能,法律无对其进行限制之必要,以减少法律实行社会控制的成本。但是,若该行为是在公共场合进行,在公共场合大肆宣传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的言论,便成为行为式言论,具有社会危害性,法律必然对其进行干预,限制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实现,以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法律既要保障言论自由的绝对性,又要限制言论自由在一定的范围内。两者之间个人认为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要以公共利益为原则。公共利益代表着,群体中绝大多数人的根本或者长远的利益,人们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候要考虑到公共的利益。
自由是法律的前提,法律是对自由的确认,促进自由的发展。人的思想是完全绝对的自由,人的行为和言论应该和法律相适应,没有限制的行为言论自由,将破坏社会稳定和安康。中国正出于社会高速发展的时候,随着经济发展、思想发展,有些人打着自由的旗号,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发展,社会没有了发展自由也将得不到发展。
法律的读后感篇二:读《法律知识》有感
人生如同一张白纸,我们成长的过程就是在给这张白纸着色的过程,我们走的每一步都会留在这张人生的纸上。 有的人留下的是一张色彩斑斓的纸,上面满是绚丽的图案;有的人留下的则是灰暗一片;更有的是还没来得及在这张纸上添满色彩,这张纸就早早飘零! 法律仿佛是一张无形的网,看似虚若无物,无声无影,但却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为了让我们更了解法律知识,老师便让我们读了《法律知识》这本书,让我更深入的了解法律。
有些人认为只要自己不去杀人放火就行了,犯点小错误又有什么大不了的呢?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屡教不改,后果不堪设想。这就告诉了我们: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骂人,打人,甚至偷窃等坏事,不仅仅是给你个人的形象抹黑,而且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渐渐地,就会使你经常情不自禁地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如果你不能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会在你心理里“生根”而且会越变越严重。
17岁少年小新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 因担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后来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 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他。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小新捏着两元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
到时,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只有待在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才干的时期,可塑性很强。但明辨是非的能力不强,意志脆弱,自控力不强,很容易受就到外界的影响,一步步走上了不轨之路。
我们正处在花样的年华,诗样的年龄,谁愿意在失去人身自由的地方度过本该非常美好的日子呢? 法律是冷酷无情的,它决不会因为你后悔了,或者是你不知道这样做是犯法的而不惩罚你,谁触犯了法律谁就必须要接受处罚。所以说要使人生走得辉煌灿烂就必须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不要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犯法的事情令自己悔恨终生!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学好法律知识,做一名知法、守法的中学生吧!
法律的读后感篇三:《法律的故事》读后感
公共管理学院201X级经济学专业张仕洁
在我的心目中,法学其实是一门枯燥无味的科学。法律条文规定了我们生活的条条框框,规定了我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将我们的生活局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但并不是说这样不好,因为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保护了我们每个人的权益,增加了我们生活的安全感。
法律贯穿于我们社会生活的始终,从我们一出生起,就和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甚至这种“缘分”还会伴随我们一生直至死亡。我们常常被告诫遵守法律,喊出诸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口号。可是法律究竟是什么?
几乎没有人能完整的解释什么是法。有人说“法律是法庭上运用公共力量这种情形下的声明”,有人说“法律是在其所属的社会组织中处理相互关系及行为的正被执行的一整套规则当中的一部分”,有人说??
约翰.赞恩从另一方面为我们揭示了法律的诞生。他告诉我们,法律是人类历史的微缩,揭示了人类在法律领域里漫长而艰苦的探索——人们用流血的双脚在充满荆棘的道路上一步一步由被奴役走向自由。他以丰富的想象力和山间小溪一样流畅的笔调,将这一题材阐述得扣人心弦,让人爱不释手,用文学的笔调阐述了法学的道理,更是驱除了我对法学枯燥无味的偏见。 怪不得詹姆斯.贝克称赞道:“及执业律师和真正的哲学家于一身的人物,而这样的人物在美国律师界为数不多。本人曾读到一些及博学与阐述清晰于一体的法律文章,一直不能忘怀。这些文章为芝加哥法律界的一位杰出人物所写,在法律刊物上发表,他就是本书的作者。”
我觉得站在不同的角度上,法律可以有很多种不同的理解。在我看来,法律是一种规则和秩序,这种规则、秩序是在社会和人类的不断发展中被定义的。
法律的发展伴随着人类的发展。
人有一种倾向性的本能,违背习惯性的行为方式会让他们感到一种羞耻感。在远古时期,他们会下意识地学习模仿他周围人的行为,从而避免不做损害集体利益的事情。所以一切“标新立异”的行为被认为非法。这种浅薄的判断在今人眼中无疑具有某种不公正的色彩,因为它会受到舆论的影响。但这无疑是法律发展的一个阶段,也是人性在法律当中的体现,今天的我们不好评论当时的法律是对是错。站在当时的立场上,存在即是合理的,更是合法的。
在与艰难环境的不断斗争中,人们的逐渐开发了更高的之力,语言被发展出来,人们开始认识到本人和个性的观念,认识到了自己与众不同的地方。此时,正确和公正也被区分开来。所谓正确,是指符合事实、规律、道理或某种公认的标准,与“错误”相对。所谓公正,是一种价值判断,内含有一定的价值标准。英语中的jus本身就有法的意思,公正以jus为词根演变而来,也说明了这一点,任何一个社会都有自己的公正标准。
因为人类智力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类终究摆脱了像蚂蚁一般形成高度秩序化的命运,可以通过自我的努力攀登更高级的王国。但是人类始终没有发展出一套人人都基于本能而遵守的法律,这并不是因为法律本身并不完美甚至正确,而是因为他们能够通过有目的的活动改变环境对他们的影响。
发展是永恒的,从来没有一成不变的事物,法律终究要适合不断变化的客观存在。也就是说,法律发展一定要伴随着社会发展。
如果男女之间还是原始的混乱关系状态,怎么会有婚姻法?逐渐发展而来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部法律绝对不会在母系社会或者父系社会诞生。没有根基的法律,或许在不同社会环境中的人眼中,会是天方夜谭般的玩笑。
如果没有私有财产的出现,怎么会有处理人与人关系的私法?在经济学的观点上,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是自私的。人的这种利己的本性,决定了人类社会不可能如蚂蚁王国一般,不论每只蚂蚁的贡献大小,直接进行财产的平均分配。法律在这时就会作为一种财产分配的智慧出现了。随着部落的发展和宗祖观念的产生,类似的私法也越来越完善。
总的来说,从来没有一成不变的东西,法律自身也是不断发展的。人绝不会像蚂蚁那样认认真真地守法并服从其社会生活的规则而永不改变。改变法律的能力才是取得进步的源泉。法律是由亿万大众创造而成的。 正如某位先哲所说的,每个人的所作所为应能使他自己的行为规则成为一般的法律,这是一切法律的基础。也就是说,法律必然要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让大多数人不自觉地遵守践行。由此也能看出法律的两大特性,及自由和平等。
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其自己的意志活动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就是法律上所指的自由。而法律上的平等,意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上所言的自由和平等,并不是无限制的自由和绝对的平等,而是如果社会成员要采取所有人都用的某种方式并发展成为一种习惯,那么他们一定有以那种方式来行事的平等的自由。
约翰.赞恩带领我走到一个法律的世界。这个世界浅显直白,通俗易懂,却又深刻明晰,回味悠长。
作为一个非法律系的大学生来讲,法律对我们的重要性仍旧是毋庸赘言的。每个人多学一点法,虽然算不上精深,仍旧是人生的宝贵财富。感谢侯茜老师的精彩讲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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