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范围
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党的组织关系在经区的驻区单位。
二、考核内容及赋分标准
采取日常工作考核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满分100分,日常工作考核占50%,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占50%。
(一)日常工作考核(共50分)
1、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和信息报送工作(10分)
制定党风党纪学习计划,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年内开展或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2次以上,每季度向区纪工委报送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信息2篇以上(年度内至少包含1篇关于本部门、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经验做法),得10分。
镇、街道的信息报送工作以《经区纪检监察信息工作考核办法》为准。
未制定学习计划的,扣5分;每少开展一次活动的扣5分;每少报送1篇党风廉政建设信息的扣5分。扣完为止。
2、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与纪律审查工作(20分)
(1)区直各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举报件,要落实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包案责任。未落实相关责任的,每发生1起扣5分。
要积极配合纪检部门纪律审查工作。不配合纪检部门调查的,每发生1起扣5分。
对纪检部门交办的案件,要按期办结。延误案情或消极对待的,每发生1起扣10分。
扣完为止。
(2)各镇、街道
党(工)委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信访举报工作,每年不少于4次。每少一次扣1分。
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和接待处理重大集体访制度。不落实相关制度扣1分。
信访举报件管理规范,实行台账管理。信访件漏登、去向不明1件扣1分。
实行双向承诺制,凡符合签订双向承诺条件的,未签订或未按规定答复的,每件扣1分。
妥善处理业务内进京到省集体访。发生业务内进京到省集体访1次,扣2分,因进京到省访、越级访被市纪委列入重点管理的镇街,扣2分。
认真办理上级纪委交办件。上级纪委交办以及带条形码信件未按期结案或压案不查的,每件扣5分。
对承办的上级纪委交办件未认真调查的或查否后经上级纪委查实的,每件扣2分。
对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每年第三季度前报送调研报告、经验材料或信访信息至少1篇,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的,扣1分。
积极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实现镇街纪律审查“零”突破,对第三季度仍未完成“零”突破的,扣5分。
纪律审查结束后查否的,经上级纪委再次审查查实的问题,镇街纪(工)委履职不力的,每件扣2分。
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理出现重大失误,镇街纪(工)委干部严重违纪的,每件扣2分。
扣完为止。
3、深入开展廉政文化示范点创建活动(5分)
各镇每年要创建2个、各街道要创建1个廉政文化示范点。建立廉政文化宣传教育场所、设置廉政文化景观及宣传专栏、设立廉政书屋或廉政书架、开辟“廉政文化专栏”或开设“廉政文化论坛”;每半年为党员上廉政党课1次;聘请党风廉政宣传员和监督员;年内组织有影响的廉政文化活动1至2次;建立一支廉政文化活动队伍。得5分。
未建立廉政文化宣传教育场所的,扣2分;未建立廉政宣传专栏的,扣2分;未设立廉政书屋或廉政书架的,扣2分;未聘请党风廉政宣传员和监督员的,扣2分;未建立廉政文化活动队伍的,扣2分;廉政党课每少一次扣2分;廉政文化活动每少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4、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15分)
对纠风和行风建设工作有安排、有部署,能够经常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和缺陷,针对行风评议工作中群众所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的,得15分。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该项不得分。
(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共50分)
1、各部门、单位及时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要求,认真研究分析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10分。
未及时传达扣5分,未认真研究扣5分。
2、每半年向纪工委报告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得10分。
每少报一次扣5分。
3、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向纪工委汇报履行第一责任人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向所在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汇报“一岗双责”情况,得10分。
每少报一次扣10分。
4、强化对权力的运行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抓早抓小工作机制,完善党委(党组)议事规则、议事程序和作风建设、廉政谈话等制度规定,并认真抓好落实。得10分。
制度不健全,扣10分。
5、按规定完成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工作,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得10分。
未完成不得分。
三、考核程序
1、由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办法确定的考核内容认真组织好自查,形成自查总结材料,分别于半年和年终考核前报区纪工委。
2、纪工委根据日常工作考核和“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考核以及年终民主测评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四、扣分标准
各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中予以扣分。
1、干部队伍出现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出现一起扣50分;
2、管辖范围内发生其它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每出现一起扣50分。
考核结果90分及以上为达标,90分以下的,每低1分在目标绩效考核中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
五、本项工作由纪工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六、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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