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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一):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每个共产党员务必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二、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务必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做到准确无误。
三、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四、党员应按月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一般在领取工资的当日至5日内,按照规定标准将党费交给所在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在5日内将收缴的党费汇总后转交机关党委,并将本支部的党费收入、上缴金额登记入册。
五、党员因外出统计、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状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能够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能够请他人或家属转交。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六、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透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七、加强对党费的管理。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机关党委每年年底前,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状况。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
八、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二):
按时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根据《党章》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时限要求
党员务必每月向党组织交纳一次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透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如有特殊状况,经党支部同意,党员能够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缴交方法
党员每月15日前(节假日放假顺延)主动向党支部组织委员缴纳个人当月党费;党支部的组织委员负责本支部的党费收缴工作,一般状况下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上交市直机关工委,并将开具收据存档。
三、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标准)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同意报局机关党委审批后能够少交或免交党费。
四、党费公布
党员缴纳的党费状况由局机关党支部每季进行公布。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三):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务必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善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8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能够少交或免交。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透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带给该党员的简要状况,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3遇到特殊状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能够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5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帐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17铁路、民航和金融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务必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党费帐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2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3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务必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基层和各级地方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状况,理解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基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状况。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状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省以下各级地方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以及铁路、民航系统和军队所属的各级党组织,每年3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状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提交书面报告。报告资料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善的意见和推荐等。
6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务必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使用和下拨党费,务必群众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务必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四):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管理
1、党员要按标准每月一次向党小组缴纳党费,一般状况下不能让别人代缴。如有特殊状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能够委托其他党员为其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2、党支部每季度向党总支缴纳党费,缴纳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月十日以前,由组织委员送缴。
3、党总支每半年向镇党委组织部缴纳党费,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县委组织部缴纳党费。
4、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5、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6、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7、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9、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10、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1、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透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12、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3、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4、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由所在党组织汇缴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5、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6、党费上缴时,应开具收据并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背面。
17、党费缴纳明细表、收据、现金要认真记录和保管,任何人都不准借支或挪用党费。
18、党办对党费收缴状况每年公布一次,党支部每半年公布一次,自觉理解党员监督。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务必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使用和下拨党费,务必群众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4、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务必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4篇: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制度
按时缴纳党费是每位党员应尽的义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善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现提出如下办法:
一、党费收缴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党费管理
(一)各支部应由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每月按时上交党费。
(二)党费由机关党委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单立账户,专款专用。
(三)党委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党费收支状况,并按有关规定向党委会报告党费收支和使用状况。
(四)党费应存入指定银行。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五)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三、党费使用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局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五):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务必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能够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透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能够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带给该党员的简要状况,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状况,经党支部同意,能够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能够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务必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务必群众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务必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务必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务必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务必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状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资料。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状况,理解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状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状况。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能够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状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状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资料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善的意见和推荐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六):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务必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现根据市委组织部通知要求,制定如下制度:
一、严格党费收缴标准。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学生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党支部研究同意,报党委批准后,能够少交或免交党费。预备党员从支
部大会透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二、按时上缴党费。党员每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一次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遇到特殊状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能够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党支部每月向党(工)委交纳一次党费,党(工)委收到基层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后,立即开写党费收据,并记入党费专帐。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三、加强党费管理。教育局机关及各校园党委、总支、支部要建立党费专用帐簿,由党费专管员负责管理。党费专用帐簿要设立总帐和分帐,做到一月一结,年终按规定整理归档。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基层党组织不得挪用和擅自使用党费。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市委组织部下拨的党费,务必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七):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党员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务必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基本义务。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2008〕3号)的规定,结合公司党组织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务必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党支部在计算缴纳党费基数时,务必严肃认真,严格执行规定,做到准确无误。
第二条对每个党员的党费缴纳状况要进行记录,明确每个党员缴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缴纳比例、每月应缴纳数和实际缴纳数等,并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状况,以使大家共同监督。
第三条党员务必按期主动缴纳党费,一般状况下每月1次。党费一般不得由别人代交,遇到特殊状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交或补交,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党组织不能从工资中直接扣除党费。
第四条严格专人收缴党费。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支部党员党费的收缴及《党员手册》登记工作。
第五条对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六条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缴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七条党员增加工资后,以增加后的新工资为基数,重新核定、缴纳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透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缴纳党费。
第九条每月缴纳党费的比例:
(一)在职党员
1.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按0.5%的比例缴纳党费;
2.税后月收入3000—5000元(含)的按1%的比例缴纳党费;
3.税后月收入5000—10000元(含)的按1.5%的比例缴纳党费;
4.税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缴纳党费。
(二)离退休党员
以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每月5000元及以下的按0.5%的比例缴纳党费,每月5000元以上的按1%的比例缴纳党费。
(三)流动党员
1.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缴纳党费的标准执行;
2.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缴纳党费;
3.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缴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单位党组织缴纳党费。
第十条每个党员要提高对缴纳党费的认识,主动向支部组织委员缴纳党费。缴纳党费是每个党员应尽的义务,是热爱党、支持党的工作、党性强的表现。而且党委要把此项工作作为评选优秀党员、先进支部的基本条件之一。第十一条本制度从公司党委发文之日起执行。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八):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1、党员交纳党费应做做到自觉,主动,用心,在每月的20日前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小组长,党小组长应及时登记,造册,做好党员党费证记录,并将收缴党费及时上交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按时上交总支组织委员。
2、党员如遇特殊状况不能按时交纳党费,能够补交,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走超过三个月。对不按时交纳党费的党员,支部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3、党员应交纳的党费比例,由各支部组织委员按照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和按照统一的核定,党员务必足额交纳。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由支部组织委员会核算后通知党员本人,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总支应在每年年终,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状况。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透过其预备党员之月开始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
5、所有收缴的党费由机关总支每季度一次统一上交汇入党工委的党费账户,局机关党组织不留成党费,不得拖延上缴或借支,挪用党费。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九):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是关于党费的交纳办法、使用原则、审批、检查、报告等各项管理活动的有关规定。收缴党费包括党员个人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和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交纳所收的党费两个方面。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每位党员应尽的义务,党员要自觉、按时、足额向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按照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生活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能够少交或免交党费。正常状况下,党费务必由本人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遇到特殊状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能够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各党总支(支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收缴党费,认真登记造册,每季度末15日前上交组织部。
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由组织科专人负责;建立会计专帐,单独立户存放;按照党费管理的原则和要求,严格党费使用范围、严格党费使用审批制度和党费检查报告制度;组织部每年一次向市委组织部和党委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状况,并向学院全体党员通报。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状况。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十):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在职党员的津贴,包括:省岗位津贴、市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出勤补贴、地区粮油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等,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中的的党员,与在职党员相同的津贴,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单独有的属福利性质的津贴,如护理费、特需费、交通费等,可不列入计算基数。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每月工资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5、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6、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透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8、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9、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0、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1、遇有特殊状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能够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
个月。
12、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1、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每个党员应于当月20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后由党支部当月上缴上级党组织。
2、党支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状况,党支部每年检查、公布一次党费收缴状况,并于翌年一月底前将状况报街道党工委组织部。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十一):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1、按照党委规定的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资料。
2、凡有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的党员,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下401元至600元,601元至800元,801元至1500元,1501元以上者分别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1%,1.5%,2%,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角。
3、党员按月交纳党费如有特殊状况不能亲自交纳或者不能按月交纳时经支委会同意能够委托其他党员代交,预交或补交,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4、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动脱党处理。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十二):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
为规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结合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的收缴
(一)党费收缴程序。每月10号前党员本人把党费交到所在党小组,每月20号前由党小组交到所在支部,月底前各支部汇总后交到机关党委,存入党费专用帐户。机关党委每季度按党费收缴总额的50%上解省直工委。各党小组和支部收缴的党费都要使用专用的党费收缴登记本一式两联进行登记存档。
(二)交纳党费标准。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均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支部研究,报上级党委批准后,能够少交或免交党费。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透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机关党委代收,透过省委组织部全部转交中央组织部并给本人出具收据。
(三)交纳党费的要求。
1、党员应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状况,经支部同意,能够每季度交纳一次,也能够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3、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的使用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党费务必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党员教育、培训的补充开支。
(二)用于党员开展党员教育的刊物、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活动费用的部分开支。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三、党费的管理
(一)要建立会计专户。机关党委要指定一名会计、一名出纳负责党费的收缴管理,建立账簿凭证,记载收支状况。
(二)单独立户存放。要在中央组织部规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设党费专户存放。办公室一般不存放现金,支出300元以上要用转账支票。
(三)严格管理。在规定的党费使用范围内,党费的支出由分管机关党委工作的厅领导审批签支。
(四)党费的检查报告。机关党委每年年底对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状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向党员大会或以通报形式书面报告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状况。报告资料包括: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状况;党费开支和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善的意见、措施等。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十三):
党费收缴与管理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
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1.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3.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4.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津贴、
地区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在职党员的津贴,包括:省岗位津贴、市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出勤补贴、地区粮油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等,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与在职党员相同的津贴,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单独有的属福利性质的津贴,如护理费、特需费、交通费等,可不列入计算基数。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以下者,交纳月工资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四)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五)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六)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七)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
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八)预备党员从党支部大会透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九)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十)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十一)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十二)遇有特殊状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能够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十三)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没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一)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党支部统一使用所属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支部党费收缴登记簿》,把所有党员的工资总额、应交纳额、实际交纳金额记入《登记簿》。每个党员应于当月20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
(二)党费由党总支、党支部统一收齐,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上缴党委在银行的党费专用帐户上。
(三)党费上缴银行时,应填写三联单,直接到银行交款。然后将银行受理回单交基层党委,开具收据并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背面。
(四)党支部用所属组织部门统一印制的《党员交纳党费公布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状况,基层党委每年检查、公布一次党费收缴状况,并于翌年一月底前将状况报上级党委。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十四):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每个共产党员务必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二、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务必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做到准确无误。
三、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四、党员应按月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一般在领取工资的当日至5日内,按照规定标准将党费交给所在党小组组长。党小组长在5日内将收缴的党费转交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在5日内将各小组收缴的党费汇总后转交机关党委,并将本支部的党费收入、上缴金额登记入册。
五、党员因外出统计、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状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能够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能够请他人或家属转交。党员除按规定交纳
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六、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透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七、加强对党费的管理。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机关党委每年年底前,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状况。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
八、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十五):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党员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务必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基本义务。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2008〕3号)的规定,结合公司党组织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务必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党支部在计算缴纳党费基数时,务必严肃认真,严格执行规定,做到准确无误。
第二条对每个党员的党费缴纳状况要进行记录,明确每个党员缴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缴纳比例、每月应缴纳数和实际缴纳数等,并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状况,以使大家共同监督。
第三条党员务必按期主动缴纳党费,一般状况下每月1次。党费一般不得由别人代交,遇到特殊状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交或补交,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党组织不能从工资中直接扣除党费。
第四条严格专人收缴党费。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支部党员党费的收缴及《党员手册》登记工作。
第五条对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六条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缴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七条党员增加工资后,以增加后的新工资为基数,重新核定、缴纳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透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缴纳党费。
第九条每月缴纳党费的比例:
(一)在职党员
1.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按0.5%的比例缴纳党费;
2.税后月收入3000—5000元(含)的按1%的比例缴纳党费;
3.税后月收入5000—10000元(含)的按1.5%的比例缴纳党费;
4.税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缴纳党费。
(二)离退休党员
以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每月5000元及以下的按0.5%的比例缴纳党费,每月5000元以上的按1%的比例缴纳党费。
(三)流动党员
1.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缴纳党费的标准执行;
2.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缴纳党费;
3.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缴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单位党组织缴纳党费。
第十条每个党员要提高对缴纳党费的认识,主动向支部组织委员缴纳党费。缴纳党费是每个党员应尽的义务,是热爱党、支持党的工作、党性强的表现。而且党委要把此项工作作为评选优秀党员、先进支部的基本条件之一。第十一条本制度从公司党委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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