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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做一个有底线的共产党员交流发言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14 09:02:47 | 移动端:2018最新做一个有底线的共产党员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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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说做人要有底线、做事要有分寸,其实,这个底线和分寸是每个人心中设防的标线,因好恶、追求不同,尺度也不一样,并且是容易受客观环境影响发生变化的。然而,作为共产党员就不能这样,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相对固定的底线,以凸显他的先锋模范作用和所在组织的先进性。结合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在这里罗列了3个问题,简单谈谈对共产党员底线的相关认识。

第一个问题:共产党员的底线是什么?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守底线必须先弄清楚底线是什么,才能避免踩了底线还浑然不知,趋利避害。《中国共产党党章》赋予了我们党员权利和义务,在这个框架内为人做事是正当的,突破了这个框架就是违纪甚至违法。《条例》是党章关于纪律规定的具体化,因而党员的底线总括地说就是纪律规矩,具体来讲就是6类违纪行为。

第一类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依次对以下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行为;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

第二类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依次对以下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侵犯党员权利行为;违法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第三类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依次对以下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以权谋私行为;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权色交易等行为。

第四类是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依次对以下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漠视群众利益行为;侵占群众知情权等行为。

第五类是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依次对以下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党组织失职行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失泄密行为;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

第六类是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依次对以下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生活奢靡行为;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行为。

这些纪律规定是我们共产党员工作生活中不能逾越的底线、不能触碰的红线。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共产党员的底线要高于其他人群?

《党章》给我们广大党员提出崇高的要求,并用党纪标注出高于其他人群的底线。这样做的原因是,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正人先正己”,只有严明党规党纪,才能保证党的事业发展有强大不竭的力量。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底线。共产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责任的公民,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是必然的选择。当我们握紧拳头向党旗庄严宣誓时,就意味着对党承诺自愿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多尽一份义务。因此,有些事情,普通公民可以做,党员做就不行,两者底线不一样。

党纪严于国法,党员违法必先违纪。我们经常看到“老虎”“苍蝇”们落马之后,虽然很多是“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也有不少没被国法处理,其原因就是他们还未达到违法的标准,但却已违纪。《条例》中还有许多虽不违法但不合道德的行为(如生活纪律方面)被纳入了党纪追究范围,当犯下这些道德错误面对党纪惩处时,拿法律来当挡箭牌,显然是没有用的。

当下,有少数党员对“党纪”和“国法”两个概念模糊不清,认为党员也是人只要不违法的事情就可以做,把适用于全体公民的国家法律规范等同于对党员纪律标准,本质上降低了对自己的要求,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混同于普通百姓”,值得提醒注意。

第三个问题:底线离我们共产党员有多远?

一直以来,有的党员认为自己不是领导,也不在重要岗位,没有多大的权,违纪离我们很远,跟自己不沾边,因而自我比较放任,随大流、凭感觉做事时有发生,殊不知自己已踩到了底线的边缘。今年刚实施的《条例》被誉为“史上最全、史上最严”,从中提取几个热点,对照一下我们自己的认识和行为,判断一下它们与我们的距离。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视情节予以处分。具体来说,什么样的行为算是“妄议中央”呢?权威答案是:当面、会上、台上给你机会提意见时,你不说;背后、会后、台下,在公开场合乱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那就是“妄议中央”。“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情况我们都清楚无需多言。至于《条例》对这些违纪行为规定的前提“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在我看来,我们的手机、电脑上的QQ、微信、微博、APP、论坛等无一不连着网络,网上有了其他媒体就都有了,四通八达。今年中纪委通报的信息中已出现多起“妄议中央”案例。

除此之外,《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组织迷信活动……参加迷信活动”;第六十六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第七十二条规定:“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第八十三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第八十四条规定:“……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等,都要给予相应的处分。我认为这些都是就在我们身边、极易发生,稍有不慎就能参与其中的事,必须引起高度警惕!

总而言之,无论何时何地,我们每个共产党员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纪律规矩上不破底线,做永远合格的共产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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