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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共享经济是通过改变传统商业运行逻辑,实现供应链组合的方式,降低边际成本,盘活存量资源的新型经济模式。共享经济模式的发展要求国家在提高立法效率,顺畅沟通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基础上,创造公平化的市场竞争环境。本文主要从经济法视角入手,对共享经济模式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经济法;共享经济;监管机制;法律规制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进步,已经让互联网平台所提供的丰富信息和精准化的配对服务成为了推动共享经济发展的动力。现阶段共享经济发挥出了盘活闲置的人力资源、设施和资金的作用。在经济法视角下分析以共享经济为代表的新型经济业态,可以为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家法律体系的优化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共享经济发展的历史性与必然性
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是文明形态渐进化演变过程的反映。在超越时空限制的趋同性和稳定性和内生动力的作用下,人们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会逐渐发生一定的变化[1]。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技术创新成为了构建新型经济组织结构,改变人类生存的失控状态的重要因素。自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了推动世界资本主义发展的动力。互联网技术的出现,让互联网经济对传统资本主义结构性产业突变成为了新时期技术创新的主要特点。互联网技术所具有的分布性特征和点对点的特质,可以让一些以社会企业和产销者为代表的小型工商业参与者共同组建全球性协同共享系统。互联网技术所具有的协同性特征也可以为社会协同共享提供坚实的技术基础,因而互联网革命所引发的产业突变可以被看作是共享经济发展的历史性的表现。共享经济发展的必然性具有着多样化的特点,一方面,共享经济可以在促进资源平滑共享的基础上,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共享经济可以在降低边际成本的基础上,提升消费者的剩余水平。
二、共享经济的特点与运行状况
(一)共享经济的优点。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可以让供需双方构建一种无需转移所有权的共享机制。这种经济模式虽然会对传统的经营机制带来一定的冲击,但是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经济模式,二者之间可以形成一种互补关系。相比于传统经济模式,共享经济可以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将一些暂时二分散的供需信息或人员信息进行整合。这种经济模式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共享经济可以发挥出促成短暂且分散的意愿双方的共享行为。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共享企业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为双方提供所需信息,进而在降低双方交易成本的基础上,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组合。传统经济模式中难以解决的临时性分散雇佣与就业问题也可以在共享经济中得到解决。共享经济中的网约车(专车)经营就具有着临时性分散雇佣的特点。第三,完善化的共享经济模式可以为闲置社会资源的盘活提供一定的帮助,也可以在增加就业岗位的基础上,促进财富的再分配。(二)共享经济中存在的缺陷。法律监管缺位问题是现阶段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共享公司在共享经济模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国家未对共享公司进行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共享公司会出现违背法律底线及威胁社会经济安全的行为[2]。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责任分配的缺失问题是现阶段共享经济模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在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技术基础之上的共享经济交易模式并不能让消费者对消费内容的安全情况进行准确评估,因而在享用共享经济的过程中,消费者可能面对着意外风险。现阶段共享经济的进入门槛和退出门槛相对较低。过低的准入门槛往往会让一些在传统市场中难以承担责任的非专业人士进入到共享经济市场之中。在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这些非专业人员往往难以为消费者的权益提供有效保障。这些业余人员对他们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所涉及到的法律体系缺乏了解,也对经济法中规定的一些法律责任缺乏了解,因而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责任分配方面的缺陷可能会让共享经济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土壤。除此以外,在劳动安全监管机制信息反馈、信任机制方面,共享经济体制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网络化市场模式可以让价格机制和雇佣方式的灵活性得到强化,双方处于短暂贸易需求,会忽视劳动法的限制,对劳动法、经济法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的忽视,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伤害。出于各自的利益需求,双方可能会弱化差评交易,这样一现象会给共享经济的信任机制带来严重破坏。
三、经济法视角下的共享经济监管策略
(一)完善立法。共享经济理念在优化社会经济生态的同时,也给人来社会的趋势和经济发展逻辑带来了一定的转变。从经济法视角来看,针对共享经济的先天性缺陷和其在与现有的经济法体系相融合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问题,法律领域相关人员需要对共享经济的立法体系进行完善。在立法体系的建构过程中,相关人员需要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基础上,提升立法效率,进而在对沟通机制和监督机制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利用法律规则和指导意见优化立法顶层设计。以共享经济中的专车为例,由于专车所要负担的税费成本低于出租车正常税费,加之出租车驾驶员、传统出租车经营企业收益降低。自2015年以来,国内多数城市出现了出租汽车驾驶员罢工及出租车驾驶员与专车司机之间的冲突事件。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出租车或专车数量过多会让这一行业表现出发展不景气的问题,数量过少会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国家加大对新兴网约车市场的管控力度,不是单纯维护传统出租车行业的自身利益,缓和二者之间的矛盾,亦是在对网约车数量进行控制的基础上,降低这一新兴行业中可能出现的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如网约车数量无序发展,这一行业中可能会出现金字塔模式,少数先期进入市场、服务水平、驾驶技术高的驾驶员会在网约车体系中获取更多的收益,大多数驾驶员,特别是新加入的驾驶员会出现收入过低,或在市场中难以生存的问题。目前国家已经在2016年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一规定对网约车的车型、排量等因素进行了规范,相比于网约车新政出台以前,新规所规定的准入车型可以让网约车乘客获得更为舒适的乘坐体验。但是在驾驶员考培机制和非法运营车辆处理方面,这一发挥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一些地区的网约车驾驶员理论知识考试内容难度过大[3]。因而这一制度在未来一段时期仍需得到不断完善。加强立法监管的措施可以让共享经济领域更好地提升行业服务质量水平。在法律法规的许可下,适应共享经济业态的立法诉求,可以让互联网反馈机制、信用机制和监督机制在共享经济领域得到强化。(二)明确监管目标。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行业监管目标具有着多元化的特点。在共享经济领域、司法人员不仅需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隐私安全和信息、财产安全以外,也需要在协调利益各方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性。面向共享经济的监管行法律法规需要有效协调共享经济各方的利益。以共享经济中的家庭酒店为例,相关人员需要对其与本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衡关系,出租人与房屋业主之间的利益和酒店、含食宿项目的洗浴场所与网络家庭酒店之间的竞争环境的平衡性进行关注。(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共享经济的出现,是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表现。共享经济与社会信用体系之间存在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利用法律手段推定基础信息的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共享经济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可以有效促进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四)明确共享公司的法律结构与规制方向。服务对象非特定对象是公司的主要特点。客户群体的不确定性让企业借助互联网技术消除影响双方合作的信任障碍,因而共享经济平台公司对供需双方的自律监管能力已经成为了事关共享经济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于法律人而言,借助法律法规增强监管制度的时效性,是控制共享经济负面效应的重要措施。对供需双方的法律责任和分担风险进行确定,是法律人在共享经济模式发展过程中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以共享经济中的专车服务为例,在经济法领域,平台公司对供方具有完全的支付法律责任,但是在平台公司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前提下,企业被执法部门查封、企业破产或个人违法行为给企业带来的连带影响会给共享经济模式带来一定的风险。对于专车经营企业而言,驾驶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如交通肇事逃逸,猥亵异性乘客等行为,平台公司在经济补偿部分需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针对驾驶员与乘客之间存在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问题,在经济法领域,驾驶员与乘客个人之间的侵权行为的处理过程需要遵循责任自负原则。企业需要协助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是企业层面出现的泄露乘客个人隐私问题,专车经营企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这一方面的内容涉及到了刑法中的内容。从共享企业的外部结构来看,国家需要处理其与同行业竞争者及传统行业竞争者之间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市场创新的原则[4]。这一原则与政府部门规范网约车发展的措施之间并无冲突。(五)对监管体系进行完善。合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是适用于共享经济中的一种理想模式。尊重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需要,是监管模式构建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原则。不作为、制定法规、约谈和诉讼是现阶段共享经济的主要监管模式,规制对象的行业属性和法律结构是规制手段应用过程中所要关注的问题。
四、结论
互联网革命所引发的产业突变可以被看作是共享经济发展的历史性的表现。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基础上,提升立法效率,进而在对沟通机制和监督机制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利用法律规则和指导意见优化立法顶层设计。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信用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完善,也是不可缺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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