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紧急事件中我们有哪些措施呢?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了应急管理制度范文大全,有需要的小伙伴赶紧来看一下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应急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一):
为提高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潜力和水平,切实做好管委会值守应急工作,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更加规范、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应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一、职责和任务
东营港管委会应急管理办公室(管委会总值班室)承担管委会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其主要职责是: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值班室)交办事项,办理各部门、单位向管委会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及时掌握并向主要负责领导同志报告我区重大状况和动态,传达市领导同志的有关重要批示和指示;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跟踪和研判,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评估和报告工作。具体任务是:
(一)接听电话和接收传真、网络以及其他形式的重要信息。
(二)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影响较大事件的信息和相关材料,承办需报送市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工作。
(三)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值班室)交办事项,分送、办理各部门、单位上报的紧急重大状况请示和报告。了解掌握、汇总分析我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等紧急重大状况,及时向主要领导同志报告。协助有关领导同志处置个性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各有关部门处置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四)负责报告每日接报的突发公共事件和管委会领导同志作出的有关批示。
(五)组织突发公共事件评估报告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处置效果和相关职责进行报告。
(六)筹划、组织各类应急演练,负责开发区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会议及其他活动。
二、工作办公程序
(一)在值班工作中,按照“及时、准确、稳妥、保密”的原则,主动了解和掌握我区紧急重大状况,加强舆情分析,并认真办理有关事项。事前、事中、事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
(二)对各部门、单位报告的紧急重大状况,值班人员要认真记录,及时报告。对个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个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经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带班主任审核后,按领导同志分工报送,根据需要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单位和处置现场指挥人员联系,随时掌握事件的进展状况等,及时透过手机、电话等方式向领导同志报告;条件允许时,要求有关部门、单位采集事件现场的多媒体信息。
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信息,要主动核实状况,跟踪了解事件进展。
(三)需要立即报告的紧急重大状况,应按领导同志分工,迅速以电话、传真等形式向管委会主要领导同志报告。
(四)在紧急重大状况处置过程中,要主动与有关领导同志,事发地有关部门持续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负责催办和查办、落实交办事项。跟踪了解有关状况,汇总上报各种信息。
(五)定期对各部门、单位的信息报送、办理状况进行汇总和通报,总结信息报送工作经验。
(六)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状况,要加强与市应急办联系沟通,及时报告有关状况。
应急管理制度(二):
应急管理规定
一、目的
提高公司处置突发事件的潜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
三、定义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司系统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事件应急是指针对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为控制其规模、降低其损失而开展的救援和处置行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称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降低突发事件损失而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
四、管理职责
(一)公司成立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公司应急委),公司总经理任委员会主任,公司党委书记任副主任,委员会成员由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师、总助、副总师及办公室、计划发展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市场营销部、发电集控中心、工程管理部、政策与法律部、审计与内控部、监察部、政治工作部等部门第一负责人组成。
(二)公司应急委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的法规和规定;
2.指挥、协调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修订和演练工作;
4.监督、管理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转;
5.通报或发布预警、应急救援与处理的进展状况;
6.决定进入紧急状态;
7.协调与外部应急力量、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
(三)公司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应急委办公室挂靠安全与环境保护监督部门。主要职责为:
1.处理公司应急委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建立公司应急管理体系、机制;
3.组织制定《五凌电力有限公司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及主要的专项预案;
4.对公司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5.组织开展危险源排查、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演练。
(四)办公室应急职责
1.负责向政府及上级报告(汇报)应急工作状况;
2.负责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修改和对外发布,理解公众对突发事件状况的咨询;
3.负责协调与外部应急力量、政府部门的关系;
4.负责公司公共安全、公司本部火灾等突发事故的应急指挥和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组织制订公司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5.组织公共安全事件处置及应急预案实施。
(五)计划发展部门应急职责
负责重大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协调。
(六)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生产技术部门应急职责
1.负责公司人身事故、设备事故、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指导各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2.在重特大人身事故、重特大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发生时,负责组建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电力生产应急抢险队伍的应急抢险调度;
3.应急中向上级归口部门报告应急工作状况;
4.事后组织或参与事件的调查、性质认定及职责人的处理;
5.应急状态下特殊应急设备和其他物资的采购审批;
6.监督基层单位人身事故、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物资准备工作。
(七)市场营销部门应急职责
1.在发生煤炭供应中断突发事件时,指挥、协调煤炭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参与公司系统的人身事故、设备事故、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和调查。
(八)发电集控部门应急职责
1.参与公司系统的人身事故、设备事故、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和调查;
2.负责水电厂防汛防台应急处置和调查;
3.负责紧急状况下水电厂应急抢险调度。
(九)工程管理部门应急职责
1.负责工程建设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2.在工程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时,组建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工作;
3.应急中向上级归口部门报告应急工作状况;
4.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应急物资的准备。
(十)财务股部门应急职责
负责公司应急状态下保证应急资金的正常使用。
(十一)企管法律部门应急职责
1.负责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2.在发生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时,负责组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3.保障公司本部在突发事件应急中通信的畅通。
(十二)人力资源部门应急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2.落实应急管理或应急抢险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人员奖励以及过失人员的处罚;
3.负责伤亡员工的工伤鉴定、理赔,抚恤金落实。
(十三)监察部门的应急职责
1.参与公司系统的人身事故调查;
2.会同公司以及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对伤亡员工家属进行安抚、救助。
(十四)政治工作部门的应急职责
1.参与公司系统的人身事故调查;
2.负责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协调;
3.会同公司以及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对伤亡员工家属进行安抚、救助。
(十五)各电厂应急职责
1.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和演练;
2.负责电厂应急物资设备的配备、管理与维护,特殊状况下,为相邻电厂或其他电厂带给必要的应急抢险物资设备;
3.应急事件发生时,负责本单位的应急抢险;
4.应急中向上级归口部门报告应急工作状况;
5.必要时或相邻单位有请求,参与相邻单位的应急抢险工作。
(十六)工程公司应急职责
1.负责所管辖的抢险队组建与一般险情抢险调度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并指导所属抢险队各项管理工作;
3.用心参与应急抢险工作。
(十七)力源公司应急职责
1.负责应急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2.负责应急驾驶人员的管理以及培训,应急状况下可随时调用;
3.负责应急状况下的特殊物资设备和其他材料的采购与供应;
4.必要时按照调令,参与公司内的应急抢险工作。
(十八)各单位参照公司本部的应急组织机构设置,成立各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设立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明确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的应急职责。
(十九)公司本部和各单位务必针对所辖范围内存在突发事件风险的现场,对现场应急工作进行细致分工和准备,在各现场按需要成立以下应急工作组:
1.应急抢险工作(含机动应急抢险)组: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
2.后勤保障、稳定生产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处理期间及后续一个时期的生产稳定和职工队伍稳定工作。
3.综合协调工作组:负责与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联系,协调、高度各类应急资源。
4.医疗救护组:负责对受伤人员采取及时的现场急救,联系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将伤员转送医院进行治疗。
5.安全保卫组:负责建立突发事件现场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救援行动、物资运输和人群疏散等的交通畅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亡。
6.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扶、慰问和补偿等工作。
7.事故调查组:组织或参与事件的调查、职责认定等工作。
(二十)公司本部24小时值班电话为公司应急值班电话(24小时值班电话设公司梯调室xxx)。公司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向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和有关领导汇报。
(二十一)所属各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并把应急值班电话、应急委办公室联系人、联系电话、应急委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五、应急预案
(一)公司系统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预案三类。
(二)综合预案针对的是公司或下属单位的整体,是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共性方式、方法、原则的说明。综合预案要从总体上阐述应急目标、应急原则、应急组织及职责、应急行动的整体思路等资料。
综合预案在命名时称为《××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公司务必制定1个公司级综合预案,每个下属单位务必制定1个本单位的综合预案。
(三)专项预案针对的是较为典型的突发事件,例如设备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一个专项预案所针对的突发事件一般会存在于多个生产现场的,同一个专项预案能够对多个工作现场的应急起到指导作用。
(四)现场预案是针对特定的具体场所,对应急救援中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的安排而制定的应急预案,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五)公司的各类型应急预案由相同要素构成,包括总则、单位概况、应急保障、应急响应和预案管理五个一级要素,每个一级要素包括若干二级要素。
1.总则的二级要素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与其他预案的关系、工作原则。
2.单位概况的二级要素包括应急资源概况、危险分析。
3.应急保障的二级要素包括机构与职责、物资与装备、通信与信息、应急人员培训、预案演练、员工教育、互相协议。
4.应急响应的二级要素包括接警与通知、指挥与控制、报告与公告、事态监测与评估、公共关系、应急人员安全、抢救、警戒与治安、人群疏散与安置、医疗与卫生、现场恢复、应急结束。
5.预案管理的二级要素包括备案、维护和更新、制定与解释部门、实施时间。
(六)应急预案务必透过评审后方可发布使用,由各级应急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管辖范围内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七)当生产工艺、设备设施更新或组织机构调整时务必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开展突发事件演练后,相关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不足,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六、应急队伍建设
根据应急状态以及抢险的需要,在坚持指挥灵便、反应迅速的总原则下,按照归口负责、专业对口、就近联动原则组建应急队伍,成立公司、厂间、厂内三级应急抢险队伍,分别参与公司层面应急抢险、电厂(筹建处)与电厂(筹建处)之间、电厂内部的应急抢险工作。公司全体员工无条件参加应急抢险工作,鼓励员工家属作为义务志愿者参与应急工作。
(一)厂内应急抢险队伍,由电厂和工程公司驻厂项目部人员组成,主要进行电厂内部的应急抢险工作,特殊状况下根据公司应急办调度参与其他电厂的应急抢险工作。
(二)厂间应急抢险队伍,由工程公司项目部人员以及相应电厂人员组成,主要参与所在电厂或相邻电厂间的应急抢险工作,根据公司应急办调度参与其他项目的应急抢险工作。
(三)公司本部应急抢险队,由公司本部以及工程公司本部、力源公司本部等干部和员工组成,参与公司层面的应急抢险工作。
七、应急准备
(一)各类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中务必包含突发事件应急方面的资料,使全体员工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对参与到现场应急的各类人员开展专项的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参与现场应急。
(二)公司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公司下属单位、各现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练或单项演练。
(三)各单位、各部门务必按需要配合齐全的应急设备,建有完善的管理档案并专人管理,及时维护更新。
(四)各类应急车辆要做好日常维护,保证处于可用状态。突发事件应急中,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交通设备应优先满足与应急有关的使用。
八、应急预警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公司或电厂发布的预警(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个性重大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结合本单位实际状况,做出如下处置:
(一)蓝色预警处置
事故发生部门用心进行应急处置,厂内应急抢险队随时参与抢险,所属项目部抢险队员待命。
(二)黄色预警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启动相应的专项预案,立即组织内部抢险队进行抢险,所属工程公司应急抢险队接到通知后回到驻地参与抢险,厂间应急抢险队以及公司应急抢险队相关队员、公司应急交通车辆进入预警状态。
(三)橙色预警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启动相应的专项预案,立即组织内部抢险队进行抢险,所属工程公司应急抢险队接到通知后回到驻地参与抢险,休假人员停止休假,厂间应急抢险队、公司应急抢险队相关专业队员、公司应急交通车辆根据调令应在20分钟内集合前往抢险,公司应急抢险队其他队员进入预警状态。
(四)红色预警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启动相应的专项预案,立即组织内部抢险队进行抢险,所属工程公司应急抢险队接到通知后回到驻地参与抢险,厂间应急抢险队、公司应急抢险队相关队员、公司应急交通车辆根据调令立即前往抢险,公司所有人员停止休假进入预警状态,并做好随时出发的一切准备,接到抢险调度命令后,应立即集合出发。
九、应急响应
(一)公司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响应(下属单位部门级)、Ⅲ级响应(下属单位)、Ⅱ级响应(公司级)和Ⅰ级响应(公司级以及集团公司级)。
(二)Ⅳ级响应是指公司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已经或预期到达下列情形,启动现场处置方案或相应的应急预案:
1.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重伤1人及以上,或造成轻伤10人及以上;
2.设备故障已经为一类障碍者,或预期发生一般事故;
(三)Ⅲ级响应是指公司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已经或预期到达下列情形,启动现场处置方案及相应的专项预案。
1.一次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
2.预期可能发生较大事故;
3.火电煤炭总体库存低于安全警戒线,或火电厂煤炭库存低于3天正常耗用量,预期电煤供应紧张形势会很快缓解的。
(四)Ⅱ级响应是指公司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已经或预期到达下列情形,启动现场处置方案或相应的应急预案,启动公司相应的专项预案。
1.一次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事故、较大设备事故;
2.预期可能发生重大事故;
3.火电运输部门的问题而造成燃料供应异常,或煤炭总体库存低于安全警戒线,或火电厂煤炭库存低于3天正常耗用量,已经或预期对整个公司的安全生产、经济运行造成较大的影响的。
(五)Ⅰ级响应是指公司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已经或预期到达下列情形,启动现场处置方案或相应的应急预案,启动公司相应的专项预案,申请启动集团公司相应的预案。
1.一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较大污染事故;
2.预期可能发生特大事故。
(六)公司的应急响应程序可分为接警、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启动、救援行动、应急恢复和应急结束等过程。
1.接警:应急指挥部门或应急值班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警时,做好突发事件状况和联系方式的记录。
2.响应级别确定:应急指挥部门接到突发事件通报后,应立即根据突发事件的信息核实,依据响应级别的分级标准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并在公司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信息。
3.应急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后,相应的应急指挥部门按所确定的响应级别启动应急预案。
4.救援行动:应急人员进入突发事件现场,用心开展人员救助、抢险等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当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向上级应急机构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5.应急恢复:抢险行动结束后,进入应急恢复阶段,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离、受影响区域的连续监测等。
6.应急结束:由相应的应急指挥部门按照程序宣布应急结束。
(七)各单位发生到达公司Ⅰ、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状况时,立即向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和公司对应的主管部门报警;各单位发生到达公司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状况时,向突发事件单位应急委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报警;公司每个员工在发现紧急状况时均有义务立即报警。报警时应说明以下资料:
1.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2.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范围、严重程度;
3.突发事件已经造成的影响和发展趋势;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他应对措施;
5.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通信方式。
(八)发生到达公司Ⅳ级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状况时,启动突发事件场所的现场预案;发生到达公司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状况时,启动突发事件单位的相关专项预案或综合预案;发生到达公司Ⅱ级应急级别的紧急状况时,启动公司级专项预案或综合预案。
在未启动应急预案时,突发事件现场人员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应用心采取措施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快速抢救受伤人员。
(九)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遵照“属地为主”的原则,由突发事件单位的应急机构(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现场指挥。
(十)发生到达公司Ⅳ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状况,突发事件现场负责人务必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向突发事件单位报告;发生到达公司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状况,突发事件单位相关部门务必在接到事件报告后30分钟内向公司报告,由事故单位应急委办公室向事故单位所在地政府部门报告;发生到达公司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状况,公司相关部门向中电投集团公司报告,由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向政府部门报告。
各单位对突发事件要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十一)突发事件信息的对外发布务必经过审核和批准,保证发布信息的统一性,避免出现矛盾信息。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员工未经授权不得理解新闻媒体的采访、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或发表对突发事件的评论。
(十二)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务必持续通信畅通,将现场应急抢险状况及时传递到应急指挥部门,应急信息的传递与接收务必有专人负责。
(十三)在应急抢险过程中,注意保护突发事件现场,为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带给保障。
十、监督管理
(一)公司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各部门和单位应急工作的开展状况。各单位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本单位各部门应急工作的开展状况。
(二)监督、检查的资料包括:
1.管理人员对事故应急工作的认识;
2.应急管理状况;
3.应急预案的编制、更新状况;
4.应急教育、培训状况;
5.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状况。
(三)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击贡献的先进群众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状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职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十一、其他
本规定由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应急管理制度(三):
环境应急中心的管理制度
一、监控值班人员要着装整齐、精神饱满、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以高度的职责心,认真完成好安全防范监控任务。
二、遵守监控室管理制度,熟练掌握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操作程序。不随意摆弄设备,密切注意监控设备的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中断监控录象、删除监控资料或将监控资料挪为它用。
三、掌握各监控点的分布及其监控范围,密切注意重点监控区域,及时对监控信息复核处置。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可疑状况,立即进行现场复核(视频搜索、录像回放、电话询问等);对已确定的可疑状况,迅速通知巡逻人员出警,并与巡逻人员持续联系,配合其抓获或查证可疑目标;可疑状况经复核或巡查确认后,及时向领导汇报;遇状况紧急或突发事件,迅速拨打相关报警电话。
四、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并存档保留。每一天对监控录像进行翻看,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及时存盘保留,并做好标记,为业务部门破案带给有效线索;对校园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自然灾害性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违纪违规事件等录像另存档保留,并做好标记;对上级领导要求保留的录像另存档保留,必要时制作光盘长期存档保留,并做好标记。
五、爱护和保养好监控设备。每周二上午对设备进行一次维护(杀毒、除尘等),对电视监控主机和摄像头实行定期擦拭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及时报修;若发现异常状况立即关掉电源,及时报告,故障未排除前,不得随意启动机器,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六、认真做好值班记录;每日交接班时,应将当班发生状况以书面及口头两种形式告知接班人,接班人应检查设备的工作和室内清洁状况,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七、持续通信联络畅通。保证有线电话、无线对讲机等通信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占用监控室电话处理与监控、报警、指挥无关的事情。
八、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应急管理制度(四):
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为充分发挥应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更加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管理各项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潜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一)应急预案编制。编制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资料:
1、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3、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4、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5、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6、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效能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7、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职责与奖惩;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推荐。涉及限制公众自我的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二)应急预案体系动态管理。根据“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总体要求和部门机构调整变化状况,每年对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适当进行类别、结构调整,使应急预案体系适应本区公共安全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
(三)应急预案修订完善。针对应急管理工作中状况的变化和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管理专家对本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发生一般、较大、重大、个性重大突发事件后,要总结实践经验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状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修订和完善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及时报备。
(四)应急预案审核、印发和发布。本区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审议透过的本区部门应急预案应报政府应急办备案。
(五)应急预案培训。将各类应急预案有关资料列入每年应急知识宣教培训计划,以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为重点开展宣传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提高社会公众自救互救潜力。
(六)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二、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七)统计汇总报告。依托政府应急平台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信息,详细登录各类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和分布状况。
(八)补充、更新和轮替。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要做好本级、本行业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短缺物资进行补充,对有保质期的物资实施更新和轮替。
(九)基础设施推荐。加强应急通信、应急供电、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医疗救护以及效能运输、消防、防雷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
(十)督导检查。每年年末对有关部门应急物资储备任务落实状况、救灾物资年度消耗状况进行督导检查,根据应急物资短缺状况指导有关部门提出补充计划。对因突发事件救灾而造成的物资亏空,有关部门尽快将应急物资补充到救灾前水平。
三、应急队伍及志愿者队伍管理制度
(十一)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类别应急工作的专业人才库,并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织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参与相关预案的修正订和完善工作。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专家组会议。组织学术交流和修订和完善工作。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专家组会议。组织学术交流和课题研究,根据年度应急管理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组织应急管理专家,就本系统本行业公共安全形势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开展调查研究或带给专业咨询,为领导决策带给科学依据。
(十二)应对工作评估分析。每年年底,组织专家队伍和有关部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及应对工作状况进行预测分析研究,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次年初总结分析报告,分报区政府体育场并按规定上报市政府。
(十三)应急队伍统计分析。依托政府应急平台建立应急队伍数据库,每半年对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志愿者队伍进行一次普查,对各类应急队伍的区域分布、工作任务、人员、装备、培训演练状况进行统计,更新数据库信息。并对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为领导处置突发事件带给决策依据。
(十四)应急队伍培训。突发公共事件相应主管部门要对相应类别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应急救援潜力。
应急管理制度(五):
矿山企业应急管理制度
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应急管理制度,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潜力,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应急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原则,
3、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资料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
4、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矿长为副组长,安监科长、各采区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并负责日常管理。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与修订。公司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负责预案的编制、修订。预案要贴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并持续与上级部门预案的衔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实际演练状况,适时修订《预案》,做到科学、易操作。
6、应急管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资料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辩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事故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
7、应急演练。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分别安排一次桌面演练和综合演练,强化职工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战潜力。安监科负责做好演练记录和总结。
8、应急通讯设备保障。公司要对电话、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或更新,确保通讯畅通。
9、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根据公司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潜力,并对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
10、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
11、成立兼职救护队,人员由各科室、采区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并进行经常性训练,熟练掌握基本的救护常识和救援潜力。
12、应急救援协议。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预案和应急组织相衔接。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要同石家庄市矿山救援中心签订救护协议,一旦发生企业不能自救的事故,请求石家庄市矿山救援中心支援。
13、应急管理费用由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予以保障。
14、本制度解释权归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应急管理制度(六):
职业危害应急管理制度和预案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文件精神。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我矿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职业危害职责制度:
一、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所属各科室、队的主要负责人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建档保存。
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建档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用心改善劳动条件。负责向劳动者发放贴合(aql05l-2008)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科室、班、队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状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报领导小组整改,落实科室、班、队解决状况,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六、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务必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对于检查出的职业病的人员,及时到医院进行诊疗。
七、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1、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培训务必到取得二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务必到县煤炭局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全员培训,由本矿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八、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本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九、每年委托经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核准的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七):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加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职责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事故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
1、成立事故应急救授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企业)的第一职责人担任;副组长:单位(企业)的直接职责人、经理、厂长、总工程师组成;成员:由各部门重要负责人、各车间主任、安全主任、消防队长、保安队长组成。
2、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生产办主任兼任。
3、应急机构图:
4、各部门要明确主管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指定负责救援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对本系统的救援工作实行管理。
二、应急救授职责
1、领导小组:
(1)对救援工作实行领导和指挥,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审批救援工作的各项办法;
(4)核准救援指挥中心设备建设计划,救援设备更新、购置、报废计划;
2、救援办公室
(1)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2)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根据事故灾害状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4)协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的职责
调度、指挥现场所有各专业应急小组的工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的措施,保护和减少人员伤害,降低财产损失。
4、消防灭火组
(1)负责对单位(企业)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以及其它重点防火部门制定灭火抢险预案,为事故及灾害调查处理带给依据。
(2)负责报警。对接警出动状况,受灾部门、燃烧物质、火势大小作火灾记录,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根据指挥部的命令,负责现场灭火战斗,加强火情侦察,查清是否有人员受大火包围,及时抢救伤员。
(4)灭火战斗结束后及时补充器材,恢复战备状态,总结火场经验、教训,协助上级部门对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人员医疗抢救组的职责尽一切可能救助人员。对现场伤势较重人员进行临时处置;对已濒临死亡人员进行人工抢救措施送相应医院救治。医疗抢救组有权禁止人员进入状况不明的现场,以防人员伤亡事故扩大,对有可能造成疾病的现场环境进行封闭和环境消毒。
6、警戒保卫组的职责
负责隔离事故现场、保护现场,禁止无关人员接近,协助人员抢救,防止事故以外再出现另类意外事件。
7、物质保证组的职责是尽一切可能满足救灾和事故处理所用的物质需求保障。
8、抢修队伍的职责是在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下理解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尽一切可能抢修设备和工艺现场,把经济损失降到最低,尽快恢复生产。
9、联络、通讯、保障组的职责是持续和上级联络,保证应急通讯正常,接待外来人员,接待职工家属;同时和医疗抢救组共同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应急管理制度(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职责,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落实应急管理法制,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应急管理是指为避免或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预测预防、事件识别、紧急反应、应急决策、处置以及应对评估等管理行为,是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产生、发展过程中,透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防范、化解危机,恢复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正常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市直、中直、区直各部门与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依法开展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应对处置工作。
第四条: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潜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应急管理工作的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第二章: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
第六条: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体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职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市长、副市长、贵港军分区和武警贵港市支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市应急委下设若干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应急科),负责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总要求,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收集与报告机制、分级负责与响应机制、科学决策与应急处置机制、公众沟通与动员机制、应急资源保障与征用机制、调查评估与职责追究机制、城乡社区应急管理机制等各项制度。
第八条: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依法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系,逐步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市应急委是市人民政府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与应对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市长领导下,研究、决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部署、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中担任的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长、副市长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防范、处置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协调处置的办事机构,应急科负责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根据业务分工,分别承担全市应急管理和协调处置工作。
应急科(市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二)承担市人民政府值班工作,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接收和转办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向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紧急重要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紧急重要事项。
(三)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置个性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办理、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委重大处置工作中的相关文电、会议。
(四)在处置个性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负责协调指导信息汇总、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负责指导全市应急平台系统建设与管理,组织制订和实施全市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六)负责组织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修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突发公共事件部门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
(七)指导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八)指导应急管理宣传培训、科普宣教工作;加强应急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
其他业务科室应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联系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理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送的文电。
(二)组织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三)协助分管副市长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并办理相关文电。
第十一条:各部门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起草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保障预案,按程序报批、印发,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健全组织体系,落实职责,明确任务;建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信息平台;指导、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章:值守应急
第十二条:值守应急工作要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快速报送预警信息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下达和落实有关领导同志关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指示,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快速、准确、保密。
第十三条:值守应急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首问负责、值守记录和领导带班等制度。
第十四条: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负有重要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值班机构,充实值班人员,落实值班场所,配备值班电话、传真等设备,确保值守应急24小时运转。
第十五条:第一个接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警信息的值班员是该信息报送处理的首要职责人。值班员务必详细询问信息来源单位,全面掌握首报信息要素,按照值守应急工作程序快速、完整、准确地报送和处理,并负责回答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资料及其报送、处理状况。
第十六条:值班员务必按照值守记录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文字记录,做到及时、准确、简明和要素齐全,使用专用的记录本并规范存档。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指挥、协助值班员妥善处理值守应急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共同负责建设市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九条:市应急办每两年负责协调组织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对贵港辖区应急处置机构、队伍和其协调、反应潜力以及公共安全形势进行分析、评估。如分析、评估结果证明在可控范围内,每4年对《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一次;如分析、评估结果证明不可控,并有可能引发较大危害的,应根据具体实际及时对《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更新。
第二十条:各部门按照《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编制完善市本级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经评估、审核后,按照应急预案管理权限与程序报批和发布。
各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市、县两级应急预案和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做好上下级应急预案的衔接,完善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提高基层应急预案的覆盖面。
第二十一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务必明确应急处置原则、事件分级、信息报告主体和程序、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划分、预警发布和公众疏散、响应级别及其条件、处置措施和应急保障、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调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资料,并尽量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要建立预案演练制度,做到常用的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一次、其他各类应急预案每两年演练一次,并根据演练状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要组织、指导企事业单位、乡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预案宣传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和分析,及时修改专项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机制。
第六章:应急体系与潜力建设
第二十五条:应急体系建设要依据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进行。市应急办负责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和贵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应急体系建设目标,将应急队伍、物资、基础设施、科研潜力建设的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各部门,提高监测预防、应对处置、应急保障潜力。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要建立广泛的基层信息员队伍,增加对主要自然灾害、重大安全生产危险源、重要基础设施、重点有害生物和疫情的监测网点,提高监测、信息、预警的潜力。
第二十七条: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警机制,实现多灾种、跨领域的预警信息汇总、分析、研判。建设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机制。
第二十八条:建设全市应急信息平台系统,提高市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信息收集、预测研判、科学决策、应急指挥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在公安消防部门建设具有多种灾害、事故救援潜力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有关部门依托相关企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开展专业训练,作为应急救援的专业力量。密切与驻贵部队和武警部队的联系,发挥其支持地方抢险救灾主力军突击力量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组织建立广泛的应急社会志愿者队伍。
第三十条: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保障潜力建设,提高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规模和运输协调潜力;依托社会,整合资源,完善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和社会储备、政府协调采购、征收征用、余缺调剂与更新轮换制度。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指导各地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重点防护目标、重要基础设施和重大生命线工程的防灾抗损水平;利用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校园、村委等公共设施,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综合防灾减灾和卫生综合示范工程。
第三十二条:加强气象、地质、地震灾害和公共卫生、应急信息通信等方面的科研工作,提高应急管理科技水平。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应急管理经费和应急体系建设资金保障机制,确保所需资金并及时划拨到位。
第七章: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管理的长效机制,及时对风险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对重要危险源和尚难治理的隐患点实行动态管理与监控,建立监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要广泛收集影响公共安全的各方面信息,及时分析、研判,根据可能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向受威胁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当地驻军、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依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或减轻其影响。
第三十六条:较重(Ⅲ级,黄色)以上预警信息要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再由市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涉及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批准。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个性严重(Ⅰ级,红色)或严重(Ⅱ级,橙色)预警信息要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出申请发布和解除。
第三十七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各职能部门直报市人民政府分别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主渠道和辅助渠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职责主体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务必按照规范的渠道、规定的时限完整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第三十八条:信息资料和上报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查清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信息来源,事件初始原因、类型,已造成损失和后果,影响范围和可能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置效果,事件发展趋势和下一步工作措施、推荐等信息要素。
(二)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信息后1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个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状况,市人民政府可在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直接向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事件信息。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接收、报告、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测预警信息的基本程序。
(一)值班室收到突发公共事件状况报告或预测预警信息后,属个性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或敏感突发公共事件的,要立即报告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同时转告有关业务科室。
(二)对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应急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迅速核实,依据相关应急预案,提来源置意见或方案,起草上报自治区总值班室的事件信息,呈报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较大(Ⅲ级)以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相关业务科室办理。
(三)分管副秘书长对业务科室呈报的处置意见,应作出明确批示,并决定是否上报分管副市长和报告秘书长。
(四)分管副市长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后,应作出明确批示,决定是否上报市长和自治区应急办。
(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批示、指示,在正常上班时间,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转办和落实;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由值班室负责转告相关业务科室,由相关业务科室办理和落实。
(六)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初报、续报信息由应急科上报自治区应急办;综合信息由相关业务科室起草,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业务科室直接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测预警信息后,亦按以上要求办理。
第八章:应急响应和应对处置
第四十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级别,依次启动本级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尽可能将事态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相关部门给予指导。
第四十一条:到达必须级别、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对处置的,则在分管副市长指挥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动相关力量进行处置;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相关业务科室协助分管副市长,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办理相关文电和会议。
第四十二条:对个性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或复杂、罕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办理相关文电和会议。
第四十三条:当突发公共事件扩大或复杂化,超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潜力或处置职责时,经专项应急指挥部申请或根据实际状况,由市应急委领导组织处置工作。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委作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九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第四十五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要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第四十六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人民政府负责,并制订相应的制度规范管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理解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透过中央、自治区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第四十八条:市应急委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负责。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与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四十九条:市应急委组织的新闻发布会或新闻报道工作,由指挥机构指定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通稿由相关业务科室和有关部门带给,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章:统计评估与恢复重建
第五十条: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认真调查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和影响范围,对其危害状况做好跟踪统计。
第五十一条: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全面统计损失状况,总结处置工作,构成危害状况和处置工作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委。对影响范围广、损失巨大的突发公共事件,还应评估其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中远期影响。
第五十二条: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指导、帮忙受影响地区,巩固处置成果、恢复社会秩序、修复受损基础设施、恢复工农业生产、重建损毁民房。
第十一章: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
第五十三条: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业务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党校教育、公务员业务培训和普法工作范围。各部门要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
第五十四条:应急科会同各部门制订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公众应急知识读本。
第五十五条:有关部门要将科普宣教作为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资料,用心编制面向社会和公众的宣传手册、画册,拍摄公益广告和应急知识短片,集中开展形式多样、资料丰富的公共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五十六条:各部门要组织、指导各地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普及等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自救互救的技能。
第五十七条:教育部门要指导各地将公共安全和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各级各类校园机构的教学资料,编制校园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和适应不同年龄层次学生需要的公共安全教育教材,安排必要的课程和课时。
第五十八条:各部门要加强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社、网站等新闻媒体的联系,用心开辟专栏、专版、专题、专刊,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应急知识科普宣教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畅通预警信息在各新闻媒体上的发布渠道。
第五十九条:新闻出版部门要用心做好应急科普读物、音像制品的修改、印刷和发行工作。
应急管理制度(九):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
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与建设,是提高城市综合防灾潜力、减轻灾害影响、增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潜力的重要举措。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与建设原则
(一)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准绳,充分思考市民居住环境和建筑状况,以及附近可用作避难场所场地的实际条件,建设安全、宜居城市。
(二)科学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作为城市防灾减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要合理制订近期规划与远期规划。近期规划要适应当前防灾需要,远期规划要透过城市改造和发展,构成布局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三)就近布局。坚持就近就便原则,尽可能在居民区、校园、大型公用建筑等人群聚集的地区多安排应急避难场所,使市民可就近及时疏散。
(四)平灾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应为具备多种功能的综合体,平时作为居民休闲、娱乐和健身的活动场所,配备救灾所需设施(设备)后,遇有地震、火灾、洪水等突发重大灾害时作为避难、避险使用,二者兼顾,互不矛盾。
(五)一所多用。应急避难场所应具有抵御多灾种的特点,即在突发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事件时均可作为避难场所。但多灾种运用时,应思考具体灾害特点与避难需要的适用性,注意应急避难场所的区位环境、地质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思路
根据国内外资料和经验,笔者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设想:
(一)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规模
结合城市行政区划、人口分布、人口密度、建筑密度等特点以及居民疏散的要求,可将应急应急避难场所分为三级建设:
一级应急避难场所为市级应急避难场所,一般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可容纳10万人(人均居住面积大于1、5平方米)以上。为个性重大灾难来临时,灾前防灾、灾中应急避难、灾后重建家园和恢复城市生活秩序等减轻灾害的战略性应急避难场所;
二级应急避难场所为区级应急避难场所,一般规模在1、5-5万平方米,可容纳1万人以上。主要为重大灾难来临时的区域性应急避难场所;
三级应急避难场所为街道(镇)应急避难场所,一般规模在2千平方米以上,可容纳1千人以上。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在短期内供受灾人员临时避难。
以上三级避难场所应在建设过程中,应以一级避难场所为中枢、以二级避难场所为节点、以三级避难场所为末梢,梯次配备、网状配置、分步实施,构建完整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在建设的过程中,应按照分级建设的原则,由各级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任务。
(二)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
1、应急避难场所的覆盖半径
一级应急避难场所:灾难预警后,透过半小时到2小时的摩托化输送应可到达;
二级应急避难场所:灾难预警后,在半小时内应可到达;
三级应急避难场所:灾难预警后,5-15分钟内应可到达。
2、应急避难场所的要素与功能
三级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满足应急状况下生活所需帐篷、活动简易房等临时用房,临时或固定的用于紧急处置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两种以上的供水设施,保障照明、医疗、通讯用电的多路电网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满足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污管线、简易污水处理设施,满足生活需要的暗坑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满足生活需要的可移动的垃圾、废弃物分类储运设施,棚宿区周边和场所内按照防火、卫生防疫要求设置通道,并在场所周边设置避难场所标志、人员疏导标志和应急避难功能区标志。
二级应急避难场所:在三级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基础上,在棚宿区配置灭火工具或器材设施,根据避难场所容纳的人数和生活时间,在场所内或周边设置储备应急生活物资的设施,设置广播、图像监控、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等应急管理设施。
一级应急避难场所:在二级应急避难场所的基础上,在场所附近设置应急停车场,设置可供直升机起降的应急停机坪,设置洗浴场所,设置图板、触摸屏、电子屏幕等场所功能介绍设施。
3、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
可选取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室内公共的场、馆、所和地下人防工事等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址。选址要充分思考场地的安全问题,注意所选场地的地质状况,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选取地势较高且平坦空旷,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的地形;选取在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的跨塌范围距离之外;选取在有毒气体储放地、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压输变电线路等设施影响范围之外的地段。应急避难场所附近还应有方向不同的两条以上通畅快捷的疏散通道。
(三)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方式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体育馆式应急避难场所,指赋予城市内的大形体育馆和闲置大型库房、展馆等应急避难场所功能。二是人防工程应急避难场所,指改造利用城市人防工程,完善相应的生活设施。三是公园式应急避难场所,指改造利用城市内的各种公园、绿地、校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加建相应的生活设施。四是城乡式应急避难场所,指利用城乡结合部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五是林地式应急避难场所,指利用贴合疏散、避难和战时防空要求的林地。
三、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与管理
(一)实行谁投资建设,谁负责维护管理的原则。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应按要求设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并设置标志牌,建立健全场所维护管理制度。
(二)应急避难场所的政府管理部门,应制定针对不同灾难种类的的场所使用应急预案,明确指挥机构,划定疏散位置,编制应急设施位置图以及场所内功能手册,建立数据库和电子地图,并向社会公示。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组织检验性应急演练。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编制的单项应急预案应与全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相衔接。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经费应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四)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的应急志愿者队伍。透过对志愿者组织的培训、演练,使之熟悉防灾、避难、救灾程序,熟悉应急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
(五)建立一套规范的应急避难场所识别标志。应急避难场所附近应设置统一、规范的标志牌,提示应急避难场所的方位及距离,场所内应设置功能区划的详细说明,提示各类应急设施的分布状况,同时,在场所内部还应设立宣传栏,宣传场所内设施使用规则和应急知识。
应急管理制度(十):
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制度
为加强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工作,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预案体系,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水平和处置潜力,按照应急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资料。
二、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村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构成。
三、乡总体应急预案由乡人民政府编制并印发实施,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由各相关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乡人民政府同意,以乡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村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编制并印发实施,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四、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各村、企事业单位根据乡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状况,开展必要的应急预案演练。
五、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各村要加强对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工作,根据面临的突发事件形势,对启动应急预案处置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修订意见,定期不定期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工作,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风险隐患排查制度
为扎实抓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突发事件发生的源头问题,有效消除各类风险隐患,预防各类突发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层风险隐患排查的重点是可能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隐患、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等。
二、乡政府和各部门是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主体,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第一职责人;乡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是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监察主体。对未履行风险隐患排查处置职责,导致风险隐患转变为突发事件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职责。
三、乡政府要定期组织乡直各单位对本辖区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将风险隐患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按等级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风险隐患信息档案,并将有关状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四、乡应急办要对本乡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乡直各单位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较大风险隐患的应当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报请乡政府依照有关法规作来源理。
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制度
为及时收集、分析、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潜在因素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的应急控制处理措施的现场应急监测,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一、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的职责单位。
二、监测的资料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方面,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方面的监测预防工作;二是事故灾难方面,包括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道路交通事故等方面的监测预防工作;三是公共卫生事件方面,包括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食物中毒等方面的监测预防工作;四是社会安全事件方面,包括群体性事件、治安事件等方面的监测预防工作。
三、乡人民政府要制定监测计划,在易发地区确定固定的检测点,完善检测网络,根据统一的检测方法实施检测,做到科学监测和预报。
四、预警主要包括公众所面临的已发生及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范围及其所可能持续的时间等状况。预警分为四级,即Ⅰ级(个性重大事件、红色预警)、Ⅱ级、(重大事件、橙色预警)、Ⅲ(较大事件、黄色预警)、Ⅳ级(一般事件、蓝色预警)。
五、突发事件应急预警信息的发布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程序依法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应急值守制度
应急值守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责,为切实做好应急值守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守人员要持续高度职责感和政治敏感性,认真履行应急值守职责,坚守岗位,遵守值班纪律。
二、应急值守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各类突发信息报告及时、处置及时,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三、值守人员负责接听电话、传真,以及其他形式的各种信息,并做好值守记录。包括来电来访人姓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反映状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四、值守人员要定时巡查有关重点要害部位、重要守护目标以及有关隐患源、可疑人物,确保安全。
五、值守人员要注意掌握收集重要动态信息。收到突发事件状况信息后,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带班领导,并按要求及时书面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六、值守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值班记录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记录资料。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及发布制度
为切实加强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坚持在第一时间向乡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紧急突发事件,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一、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资料。
二、事发地和相关单位接报的,应立即组织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同时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在半小时内向乡政府报告。乡政府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特殊状况下能够越级上报。
三、各村委,各部门要按照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用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关注重点领域和要害部位,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并在“第一时间”内上报。信息报告要简明准确,可采取先口头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四、突发事件分为个性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当确认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件发生的村委和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向乡应急办报告警情,乡应急办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根据响应级别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经确认,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结束,次生危害事件基本消除后,应及时结束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各环节均要及时准确地进行上报通报,必要时要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应急信息。
应急管理统计评估分析制度
为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决策水平,以系统、完整、直观的统计数据,分类统计和定量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动态,特制定本制度。
一、应急管理统计工作主要包括应急管理工作统计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状况两项资料,其统计项目分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预案演练、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状况。
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工作,做好日常基础数据和材料的收集、整理,确保全面、准确、深入和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计项目要求,认真开展应急管理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规范,避免重复和错漏。
四、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自我评估分析,并按时上报乡乡应急办。
五、建立健全统计综合数据库,为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带给参考依据。
应急管理信息员制度
为加强对应急管理信息员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确保应急管理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有效开展,结合我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应急管理信息员是指由乡应急委成员单位确定人选,报乡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备案登记,具体承担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二、应急管理信息员在乡应急委成员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中产生,由所在单位推荐提出,并由本人填写《应急管理信息员推荐表》,报乡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下文确认。
三、应急管理信息员主要负责协助村、单位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协助处置突发事件和承担应急管理信息收集、汇总、研判、报送等工作。
四、应急管理信息员培训由乡应急办统筹安排。应急管理信息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县级以上的培训,理解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五、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应急管理信息员,乡应急管理部门采用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奖励。
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职责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职责追究制度,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一、乡政府、乡各有关单位是应急管理工作的职责主体,主要领导是应急管理的第一职责人,负有全面领导职责;分管领导为主要职责人,对其分管的工作承担相应的应急管理职责。
二、乡政府、乡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
三、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状况,作为党政干部个性是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资料;被追究职责的个人,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四、对因迟报、漏报以及瞒报、谎报突发事件信息,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对疏忽排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职责人,按其失职、渎职情形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应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委员会议事和决策机制,协调应急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在乡政府的领导下召开,主要负责分析全乡突发事件形势和特点;讨论基层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研究、讨论全乡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全乡公共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掌握全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开展状况以及共同协商、解决全乡应急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联席会议由乡应急委成员单位组成,乡应急办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日常事务由乡应急办负责。
三、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根据状况增加开会次数。
四、联席会议议题由乡应急办提出,并提前告知各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成员单位拟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需提前1周报送乡应急办。
五、联席会议结束后,构成会议纪要,印发给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要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六、各成员单位要用心支持,相互配合,构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应急管理联动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潜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乡政府要按照“统一指挥、协同配合”原则,建立统一指挥的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和优势,保证应急管理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二、乡政府要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应急资源,明确应急管理各环节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实现预案联动、信息联动、队伍联动、物资联动。
三、乡政府要组织建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上级救援机构的应急联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及志愿者队伍在应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构成应急管理合力。
四、各部门、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要主动加强横向沟通配合,做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对可能影响多个领域的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赢得信息及早发布、及早处置的时间。
五、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各部门、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发挥各自作用,服从指挥,加强各部门之间配合,提高协同应对潜力。
六、各村要经常组织开展区域合作,加强区域间信息交流、资源共享,构成区域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合力。
应急管理督查制度
为确保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推动应急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的资料包括:应急管理工作开展状况;应急预案制定和执行状况;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状况;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状况;应急保障措施落实状况;应急管理制度制定状况;应急管理相关工作措施的落实状况。
二、督查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经常性督查等形式进行。
三、制定督查工作计划,根据不同阶段工作任务,明确督查的重点和要求,促进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体系建设。
四、被督查的单位要用心主动配合督查组的工作,建立完善工作档案,实事求是地向督查组汇报工作开展状况。
五、督查工作在乡政府的领导下,由乡应急办牵头组织实施。督查活动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以及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进行。督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反馈督查状况,并构成督查报告。
应急管理制度(十一):
应急管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车间应急管理制度,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潜力,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段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1.应急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原则,
2.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资料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与修订。车间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负责预案的编制、修订。预案要贴合《安全生产法》,并持续与上级部门预案的衔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实际演练状况,适时修订《预案》,做到科学、易操作。
4.应急管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资料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辩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事故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
5.应急演练。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分别安排一次桌面演练和综合演练,强化职工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战潜力。安监科负责做好演练记录和总结。
6.应急通讯设备保障。车辆要对电话、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或更新,确保通讯畅通。
7.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根据车间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潜力,并对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
9.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
10.成立兼职救护队,人员由各班组主要负责人及职工、劳务工组成,并进行经常性训练,熟练掌握基本的救护常识和救援潜力。
应急管理制度(十二):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个性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五)加强环境应急潜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职责。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增强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和意识。
第二章:风险控制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状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职责、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潜力。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能够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状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能够推荐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公布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统,透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确定应急值守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资料、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具备条件的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环境应急专家库。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潜力建设。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应急潜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提高重点流域区域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潜力。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状况,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条件的地区能够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理解调查处理。
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带给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第二十四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推荐。
第二十六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状况。
第二十七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推荐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事后恢复
第三十条: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状况,提出改善措施,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职责,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状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状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状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状况等环境信息。
第三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判事件影响和等级,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发布推荐。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状况等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应急处置概况等信息。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较大、重大和个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能够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状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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