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了2018年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通知,有需要的小伙伴赶紧来看一下吧。下面大家参考!
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通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为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扎实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餐饮食品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评价。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经营过程中,为保证食品安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制度、加工操作过程等状况进行自查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解决。各地要积极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高度重视自查工作,建立健全自查制度,明确自查人员,确定自查要求。在开展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将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情况纳入主要检查内容,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意识,自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逐步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保障消费者就餐安全。
二、明确食品安全自查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制订食品安全自查计划,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防控、管控结合”的原则和属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自查。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明确自查人员、内容、频次等,如实填写自查表,并做好相关记录。
(一)自查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餐饮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体,可自行开展自查工作,也可委托社会食品安全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开展自查工作。鼓励餐饮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会员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的互查互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自查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二)自查内容。1.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保持情况;2.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情况;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4.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职情况,从业人员培训、健康管理情况;5.食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情况;6. 食品及其原材料(含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贮存管理落实情况;7. 加工制作过程及关键环节控制情况;8. 设施设备的安全卫生及使用运转情况;9. 餐饮具清洗消毒落实情况;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自查时机。1.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根据自查制度和年度计划开展自查时;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时;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专项整治、重大活动保障等工作需要提出具体要求时;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和经营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5.被消费者投诉或媒体曝光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时;6.餐饮服务提供者处置不安全食品时;7.其他自查有要求时。
(四)自查频次。大型以上餐饮(含大型餐饮)、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每月应进行不少于1次自查,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每两月应进行不少于1次自查。出现特殊情况的,随时开展自查。
三、做好食品安全自查记录和整改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认真记录自查和整改情况,自查和整改记录至少保存2年。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以电子记录形式存档。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将每次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后,书面报送属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将每次自查情况在本单位网站或食品安全公示栏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自查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保证加工条件和行为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餐饮服务提供者自查报告后,应对报告的问题及时核实,认真研究,依法提出相应处置意见和防范措施,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时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四、加强自查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自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把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自查情况的抽查作为日常监管形式的补充。抽查方式可以采取实地核查、网络在线抽查等方式进行。抽查中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自查制度未落实、自查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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