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审计结果运用是一个重要的话题,那么究竟应该怎么去操作呢?遇到了问题应该怎么去处理呢?下面这篇关于推进审计结果运用的探讨研究论文,大家可以借鉴一下哦!
审计成果是审计工作的核心产品,是审计机关发挥国家治理功能的主要载体。审计工作能否有效发挥监督、促进和规范的作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审计成果能否得到有效运用。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都提出了要建立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的明确要求,为此,本文尝试就关于推进审计结果运用作一粗浅探讨。
一、审计成果运用的内涵
(一)审计成果的涵义
审计成果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在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充分履行审计职责的过程中形成的工作成果,大体可分为四个方面:一是通过处理和纠正违法违规问题,体现出来的促进增收节支等方面的经济效益;二是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体现出来的推动完善制度、加强财经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效益;三是为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推动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体现出来的社会效益;四是总结、深化审计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和方法,促进提升审计效率、改进审计方法技术,体现出来的工作效益。其外在表现形式主要有: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法律文书;向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报送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信息,以及依法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公告、重大事项通报等。
(二)审计成果运用的主体
审计成果的运用主体,可以分为外部的和自身的两部分,它决定了审计成果运用的方式。外部的使用主体包括党委政府、执纪执法机关、被审计单位、社会公众等;自身的就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三)审计成果运用的方式
审计成果运用,是指审计成果运用主体对审计成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整合和转化利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审计成果运用的基本方式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促进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决定、审计建议认真整改,依法接受处理、处罚,纠正存在的问题,改进内部管理;二是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据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深挖违规违纪线索,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挽回或减少国家的经济损失;三是党委、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加强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严肃党纪政纪,确保政令畅通;四是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针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分析,结合审计提出的建议,反思政策设计存在的缺陷,以及体制机制制度上存在漏洞,加快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提高管理水平。五是党委、政府和组织、纪检等部门将审计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促进领导干部监管体系建设。六是总结提炼审计工作经验并予以推广,促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改进审计技术和方法,推动审计事业不断发展。
二、制约审计成果运用的主要因素
(一)审计部门对审计成果的挖掘不充分
一是审计成果开发方式单一。部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成果意识不强,仍然采用传统思维方式开展审计,认为把问题查出来了就已经完成了审计任务,仅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结果报告等来体现审计成果,把审计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鲜活的成果“束之高阁”,忽视了审计结束后的审计信息、要情反映、专题分析报告等“增值服务”、“衍生产品”的运用,提供的“产品”无法满足党委、政府决策需要。
二是审计成果导向存在认识偏差。在政府投资审计中,部分审计机关片面追求看得见的“经济效益”,仅仅注重对项目工程结算地审计,将投资审减额、审减率当成衡量投资审计成果的唯一指标,而忽视对工程管理、投资主体责任、违法违纪等问题的监督和查处。虽然投资审计为政府节约了大量的财政资金,但不能有效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导致审计成果大打折扣。
三是审计成果综合分析提炼不够。部分审计机关不善于对同类项目、类似问题等进行多角度、多层面的关联分析,导致很多有价值的审计成果散落埋没在分散的档案中;部分审计人员概括归纳能力不高,分析研判能力不强,在审计成果开发运用的谋篇布局及文字表述上不得要领,就事论事多,深层次挖掘少,问题存在原因分析没能触及深层次的根源。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落实不到位
一是被审计单位整改意识不强。一些单位在审计整改过程中采取“选择性整改”,对于简单性问题和容易整改的事项,如加强内部管理的建议乐于积极采纳,但对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则往往采取蒙混过关、避重就轻的做法,导致审计整改流于形式。
二是审计整改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由于目前审计整改大多是审后整改,事后监督,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往往是在执行当年审计项目的同时兼顾上年审计项目的整改检查,客观上精力和时间有限,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审计、轻整改的现象,放松了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和结果反馈的监督检查。
三是审计整改跟踪问效制度不健全。由于现行审计法律法规中缺少关于审计整改问题的明确表述,没有具体明了的操作程序,审计机关在依法督促审计整改问题上缺乏充分有效的法律支撑,仅依据审计(调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要求被审计单位整改,缺乏硬性约束力。审计机关强制执行力不足给了被审计单位逃避整改的空间。
(三)审计部门与成果运用主体之间沟通协调渠道不畅通
一是审计成果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目前多数审计机关仅就查处经济案件开展了与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对审计查出的一些其他问题,还没有与政府各部门建立一种良好的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一方面大量的审计信息和成果被闲置,得不到有效利用,另一方面需要掌握审计情况的部门又得不到这些信息,形成浪费和重复检查。
二是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不健全。推动审计整改落实,审计机关基本还处于“单兵作战”的状态,缺乏政府统一主导下的督促整改制度,审计机关提出的一些有关建章立制的建议,特别是对一些宏观层面的制度建设,往往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完成。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各主管职能部门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三是审计成果运用反馈渠道不畅通。审计成果信息传递到相关部门后,相关部门对审计成果的运用方式、过程、结果和运用效果未及时反馈到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审计成果的运用情况无法掌握,审、用脱节的现象依然比较普遍。
四是审计结果信息的受众面不广泛。目前,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不够健全,存在公告渠道不丰富、公告数量少、内容不完善、公告不及时等问题,社会公众对审计工作和审计结果知之甚少,无法运用审计成果实现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
三、推进审计结果运用的对策与建议
(一)以结果运用为导向组织实施审计
审计成果质量是审计成果运用的基础,也是衡量审计成果运用效果的前提。审计机关应强化审计成果意识,以结果运用为导向组织实施审计,不断提升审计成果质量。
一是强化审计成果意识。要从过去只注重发现问题转到发现问题与推动解决问题并重上来,努力强化提升审计成果意识、审计项目精品意识,使每一名审计人员认识到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能、提高审计价值、实现审计目标产生的效果和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成果运用的深度和力度。调动每个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倡“人人都是信息员”,实行“个个身上有任务”,根据岗位下达年度信息宣传、理论调研、综合材料任务,完成情况直接与年度目标考核和评先表彰等挂钩,激发出审计成果的热情。
二是提升审计项目质量。要紧紧抓住审计计划这个“龙头”,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关注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以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确定审计项目计划。将审计准则、审计质量控制标准和制度落实到审计方案、取证、编制底稿和报告的各个环节,把质量管理的目标贯穿于审计全过程。严格审理制度执行,规范审计自由裁量权。加强审计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大审计执法检查和项目质量考评力度,奖优罚劣,推进审计质量提升。
三是加强审计分析研究。要以查找问题为导向,找准审计成果开发的着力点,注重克服就事论事、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思维定势,对历史的、单一的、来源广泛的审计成果进行分类、汇总、归纳,从体制、机制、制度等宏观层面着眼,把带有共性的、屡查屡犯的、性质严重的问题提炼出来,做到反映情况“准”、查处问题“深”、原因分析“透”、措施建议“实”,为党委政府推进完善治理多出“好点子”、“金点子”。
(二)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机制
审计整改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由政府主导、人大监督、审计跟踪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形成审计整改工作的合力。
一是要强化政府督办。政府政务督查室要定期开展审计整改督办检查,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是要强化人大询查。进一步强化人大对审计整改工作的跟踪督办,采取综合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视察检查。同时,实行政府与部门“双报告”制度,在每年人大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同时,选取一部分重点部门或行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现场接受人大委员的询问或质询。
三是要强化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要由过去审计整改的参与者变为整改效果的评判者,回归审计机关监督的本位。政府要增加审计机关对整改结果评判的话语权,由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量化评分,评分结果量化一定分值后纳入政府年度综合考评范畴,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资格。
(三)健全审计结果运用联动机制
审计成果是审计机关工作的成果,同时也是审计成果运用主体的“原材料”,加强审计机关与审计成果运用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是审计结果得到有效运用的根本保障。
一是健全审计成果共享机制。审计机关要加大与审计成果运用主体的沟通力度,通过更多层次和渠道,使审计成果的运用深入行政监督领域、法纪监督领域、干部管理领域和宏观管理领域,并探索将审计结果存入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和人事档案,将其作为领导干部考核、晋升、交流、改任和降职使用的依据;加强上下审计机关之间、各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使审计成果得到充分利用。
二是健全审计移送事项的协查机制。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司法、纪检监察及其它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移送和协同办案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审计移送处理配合机制,认真处理审计移送事项。
三是健全审计结果运用跟踪机制。审计机关要及时了解审计成果的运用主体对审计成果的运用情况,加强对审计成果运用的反馈跟踪和督促检查,跟踪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关注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在决策、绩效、考核、奖惩和问责中对审计成果的运用情况,以促进审计成果得到充分运用并发挥实效。
四是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做好保密审查工作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支持,选择政府关心、社会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审计项目进行公告,使社会公众对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整改的情况有全面、真实的了解,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