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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人民法院党建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冲击
一、背景介绍——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党务工作的掠影与素描。
1、材料一
办公室闲聊:以后就当个纯粹的法官,终于可以从各种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了。院里要是配个法官助理给我,像送达、装卷、各种行政、党务会议能不参加就尽量不参加,让助理去解决,专心办案。太多的会议、文件、学习,占用了我们大量时间,根本无法潜心办案。司法改革终于让我们解放了。
2、材料二
y中院院长在全市法院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司法改革中出现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和错误思想。有些同志认为谁办案多就能当法官,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办案不用再层层审批了,中央都发了文件,法官进入员额就不能免掉我了,领导管不到了。我现在就告诉大家,法官员额的进出、任免、办案数量的确定,工作量的计算都需要党组最后把关,党组仍要总揽全局,代表党委领导司法工作。
3、材料三:
机关党委书记的忧虑:现在党务工作不好做啊,按照中央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党务部门明确要求保留并划归为司法行政部门。现在司法改革对党务工作的冲击还是蛮大的,随着员额法官制等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落地,党务工作人员与员额法官的薪酬待遇差距较大,难以激发党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机关党委副书记跟我说,她要入额,主动放弃专职副书记的职务。她觉得毕竟从事了这么多年的审判实务工作,不入额当法官感觉这么多年的审判经验荒废了,而且这次不入,以后很难入。以后法官待遇明显高于司法行政人员,差距较大,我还是选择去入额。
4、材料四
y区法院召开党课专题培训会上主管副院长的抱怨:怎么来的人这么少?我特意让政工科安排在礼拜五下午进行党课培训。提前几天了发通知,就是想让大家合理安排好工作。院里花心思专门聘请市委党校教授来讲党课,是加强党员党性修养,学习十八大六中全会精神。看看参会的人员,稀稀拉拉,有些同志连请假手续都没履行,就口头报告下,我要送达、我约了当事人调解。提前几天发了通知就是让大家提前准备,合理安排好工作,看来部分同志还是对党课重视不够,未能正确处理办案与党务工作的关系。
二、挑战与冲击——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党务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1、组织力量面临削弱。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前,最高法院对党建工作的要求是党旗插到基层、支部建在庭上[1];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审判。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法院内设机构面临压缩和整合,可能以后业务庭要进行整合,办案模式将以员额法官为核心组建审判团队运行,而不再是以往的业务庭为审判模块,以三大审判条线为基准的条块化模式。既然审判业务庭室整合、压缩甚至取消,支部建在庭上的理论就缺乏了实践基础。而审判团队仅仅是一个办案单元,并非一级行政组织,亦非法院内设机构,支部无法建在庭上,更不可能架构在审判团队上,党的基础组织法院内设党支部的组织架构缺乏物质基底。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前,党领导法院工作主要体现在党组织的层层架构,其中党组起主导、核心、总揽作用,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扮演着基底架构,包括法官任命、晋升等所有关键性事务、重大事项均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而改革之后,法官选拔、任命、退出是一种技术人员的择优选升,法官相当于一种技术职称,为强调司法专业化和保障遴选的公平公正,法官等司法人员的遴选主要由独立于法检两院的第三方机构——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决定任免。这使得部分同志产生错误思想,认为能否当法官不取决于党组织的考量和安排,而是主要把自己案件办好,由法官遴选委员会任命决定即可[2]。个人主义思想泛滥,组织、纪律观念淡化。
2、人员队伍面临冲击。正如本文背景介绍部分的材料三所描述,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法院党建工作还是有冲击的,对从事党务工作的干部思想是有影响的。一些长期从事法院党建工作的党务干部因考虑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与司法行政人员收入待遇差距等问题,综合考量,选择了进入员额法官从事办案工作,而主动放弃党内领导职务和身份。笔者以为司法责任制改革对党务队伍、人员的冲击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员额比例,严重挤压党务工作人员数量。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方案部署,法院进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其中司法行政人员占比不超过15%,而党务工作人员属于司法行政人员序列,因为总比例仅为15%[3],扣除政务、后勤、纪检等其他司法行政人员所占用的编制比,党务人员面临的编制占比则更少,很多原来的党务部门要面临压缩,从事党务的工作人员要面临缩水,甚至出现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光杆司令一人的困难局面。二是按照法院内部人员5、2、2的工资待遇提升比例,党务工作人员因属司法行政人员序列仅提升20%的收入比例,与法官50%的加薪比例,收入差距显而易见。收入差距明显,导致相当部分从事过审判工作的党务人员选择进入审判部门转身员额法官或从事法官助理,党务工作很难吸引优秀人才,收入待遇差距较大且法官晋升渠道畅通并可预期导致党务队伍活力不足,难以激发党务工作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
3、工作开展面临困难。一是前文所述的人员吃紧,队伍活力不足,导致工作开展困难。党务工作的机构整合、人员压缩必然导致人手吃紧,工作局面难以展开。而与员额法官相比,较大的收入差距必然引发党务工作队伍活力不足,难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二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后,法官审理、裁判案件不再是裁判文书印前的层层签发和请示汇报,换之以主审法官的独当一面(即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专业法官会议的集体讨论[4]。免去了层层请示、审签虽然压缩了办案周期,提升了办案效率,但同样可能引发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想的泛滥,法院工作的组织性、纪律性必然面临削弱,部分法官可能假借约当事人调解、送达法律文书而逃避参加党务会议或全院性工作会议。三是办案压力严重挤压党务工作空间。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法官将遵循精英化的模式少量遴选,法官数量越来越少,而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深刻变化,随着依法治国进程加快推进,党和人民对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 新的期望,审判机关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要求越来越高,最典型的是以立案登记制改革为窗口的法院案件数量急剧上升。一方面是法官数量因精英化和员额制,数量越来越少,另一方面是随着我国全面进入诉讼社会,诉讼案件呈爆发式增长,司法责任制改革带给入额法官沉重的办案任务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的巨大压力,将使他们不得不更多关注于具体个案的办理,现行工作中与案件办理无关,或由办案延伸拓展出来的工作,如党建、队建、综合管理工作等,将不可避免的被淡化。党务人员的工作空间将被大幅挤压,工作效果将大打折扣。
三、回应与关照——新时期人民法院党建工作的出路探寻
1、对外开放搞党建,更新契合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特点的党建工作新理念、新思路。
改革开放总设计师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关起门来搞建设是不行的,只有开放才能有出路,只有开放才能发展。党建工作也不例外。缺乏了开放意识,法院关起门来搞党建显然很容易陷入思路单调、方法简单等工作困境,不利于打开党建工作局面。开放不仅仅意味着法院系统自身要加强内部的交流与沟通,更要求人民法院多加强与同级地方党委、政府的联系与沟通,将党建中的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多跟同级地方党委、人大汇报,通过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与帮助为法院党建解决编制、选配干部等实际困难。通过建立与同级地方党委、人大的常态性沟通、汇报制度能及时将困难反映给党委,由党委来化解人民法院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经费有限、编制匮乏等棘手难题。因为只有做大人民法院的资源总量,党建工作的开展才能有更多可以调配的资源,法院党建才能奠定坚实的物质保障。此外法院党建的开放还包括了与其他系统的经验交流,学习公安、检察等其他行业党建的有益经验。当然最主要的应当是立足于法院系统内部,通过召开学术研讨会、调研座谈会、党建论坛等形式定期交流法院之间党建工作的先进经验及存在的教训[5]。尤其重要的是要特别学习不发达地区党建工作如何克服司法资源紧张等困难开展法院党建工作的有益经验,这些探索和经验不仅难能可贵,更对全国法院系统具有重大的参考意义和借鉴价值。交流意味着在争论与沟通中碰撞出智慧的火花,在交流中探索法院党建工作的新思路不失为一种可能性的选择路径。
2、深挖内潜提党建,寻找契合新时期法院党建工作的新动力、新路径。
首先,坚持内部挖潜,将党务干部和政工干部相融合。审判机关不是专门的党务部门,党务干部兼职化将不可避免地长期存在。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具有性质上的相近性和工作方法上的互通性,可以考虑两者适度融合。由政工部门与党务部门合署办公,实现大体上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明确一名政工部门副职担任党务部门专职副书记具体负责党务工作的开展。其次,坚持审慎务实,保留必要党务专职人员。在司法行政人员中进一步细化人员分类,明确法院党务干部在司法行政人员中的所占比例和员额。再次,抓住基层党建,将党务人员向业务部门延伸。契合法院内设机构整合,在审判业务部门实行大部制办公后,在大部制内设立一名专职副书记,按照内设副职的标准,选配党务工作经验和审判工作经历均较为丰富的老同志担任专职副书记,主抓党务工作。为保持队伍活力,专职副书记应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以3年为界,进行轮替。
3、建立平台强党建,以法院党建为为人民法官的成长平台和锻炼基地,培养一大批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尖端的新型党员法官。
党建工作的开展需要一个良好的运行平台,党建本身亦是一个培育优秀法官的舞台和平台。注重以平台建设推动法院党建工作首先意味着,党建工作需要一个可运行的大平台,其次要将党建作为优秀法官成长的大平台来建设,通过法院党建这个大平台的锤炼和敲打,孕育出一批政治合格、作风过硬和业务尖兵的优秀法官。这不仅是党建工作改造法官内心世界,重塑其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的重要意义所在,亦是将法院党建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有机化合的巧妙嫁接。首先法院党建本身就强调法官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这是党员的基本义务,亦是每位法官义不容辞的职责。尤其是坚守和战斗在司法一线的党员法官们,如果不讲党性、违纪违法将对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因为按照培根的经典言论,司法腐败的滋生比十次犯罪,比其他腐败要恶劣的多,其很可能动摇的是人民对法治和司法的信心、信赖和信仰。其次,法院党建经常性开展的一些书法下棋、诗词朗诵、主题演讲、裁判文书写作等业务竞赛和文体活动不仅给法官们展示业务能力提供一个广阔的舞台,同时这种有益的活动锤炼了法官的品格和意志、陶冶了其情操,通过这些文体活动不仅是对法官身心的一次解放,将其从繁忙的执法办案活动中解脱出来,释放压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文体活动发展了法官的业余爱好与兴趣,让其能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培养高尚的生活情操而不是整天沉迷于声色犬马、纸醉金迷的应酬与交际活动中。笔者相信,只要切实重视法院党建工作,舍得在法院党建工作中投入,认真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参与和扎实开展而不是走过场、走形式,人民法院必将迎来意外的惊喜和收获,每一个法院、每一位法官都能从中受益良多,获得更多的能力、方法亦包括对法院党建的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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