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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精选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14 09:41:33 | 移动端: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精选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精选,大家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实施方案吧。

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6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7〕73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意思想为指导,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在全县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实施意见》中的各项规定,确保特困人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政策措施

(一)准确认定救助供养对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方案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科学制定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一般可参照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老年人能力评估》等有关标准,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标准可依据以上认定方式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具体标准参照我县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分散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每月原则上分别不低于我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的1倍、2倍、3倍;集中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每月原则上分别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

(三)严格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凡认为自身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本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代理人应将其申请材料全部上交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审核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终止。特困人员死亡或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等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由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死亡或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四)合理确定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困人员疾病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重点保障。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特困人员疾病诊疗实行优惠减免政策。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遗体火化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丧葬费按照当地当年的一年基本生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住房适时维修,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住房安全。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也可通过村(居)民委员会的闲置公共用房给予安置。

给予教育救助。特困人员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对其寄宿生活费予以补助; 特困人员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予以资助。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应当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并根据相关政策给予教育救助。

(五)强化资金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实施方案》精神,强化资金保障。根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供养人数等做好资金需求测算,将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将政府举办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费用、办公费、房屋建设费和维修费、取暖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县民政局通过增加彩票公益金投入、鼓励社会捐助资金投入等方式,积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按照一定比例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集中供养的资金要直接拨付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落实管理责任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审批责任,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提高意识,从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维护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出发,切实做好健全和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工作。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村(居)委办事处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及时向县民政局汇报工作,加强沟通会商,共同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民政局要加强与财政、发改、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鼓励社会参与

鼓励各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落实各项制度和政策,以及各公办、民办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宣传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村(居)委办事处要充分利用信息宣传栏、公示栏,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断提高政策的普及性和社会知晓度。开展相应的业务培训,使相关工作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准确掌握政策,切实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到实处,实现救助供养对象认定精准、救助供养标准制定精准、供养服务实施精准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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