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过去的两会期间,有一个大的改变,新的纪检监察法出台了,大家都在讨论,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下面的2018年两会学习纪检监察法出台的心得体会大家欣赏!
篇一
监察法的正式出台,标志着反腐败国家立法的建立,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法律依据,在国家法治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体会一:监察法的制定,彰显了党统一领导下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决心。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态度,是党心民心所向。通过制定监察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成为国家意志,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监察法开宗明义,明确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并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总则”,忠实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彰显了党统一领导下反腐败的决心和意志。
体会二:依宪制定监察法,顺应了新时代法治要求。此次监察法立法,从积累试点经验到形成监察法草案,再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不断完善草案,科学民主立法成为一大亮点。立法过程坚持以宪法为依据,相关内容及表述与宪法修正案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相衔接、相统一,使监察法于宪有据,顺应了新时代法治要求。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针对原有监察体制机制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的问题,将六大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弥补了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推动机构、职能和人员全面融合;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严格规范监察程序,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使国家监察权力依法运行,反腐工作法治化上了新台阶。
体会三:学习贯彻监察法,需要我们用法治思维履行监督职责。首任国家监察委主任杨晓渡说:“我们做的大量工作,是日常‘拉拉袖子’、提个醒的工作,是监督的工作,是防止人由犯小错误变成犯大错误。”可见,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首先是监督全覆盖。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察委,首要的职责都是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目的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执纪监督部门的职能定位是对联系地区和部门的党组织、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开展日常监督。贯彻监察法,学会用法治思维依法履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实践。抓好经常性思想教育。通过提醒教育、以案说纪、典型案例剖析等,早筑“防火墙”、常敲“警示钟”。抓好信息采集。采取参加会议、听取汇报、谈心谈话、民主生活会、专项检查、专项治理、巡视巡察审计成果利用、抽查核实、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考核、排查廉政风险点等方式发现问题,开展日常监督。抓好督促整改。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完善落实整改情况报告、通报、公开、跟踪督查等制度。抓好廉政档案建设。动态更新,规范存档,准确反映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面貌。
篇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关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这将对我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
一、监察法出台的背景以及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党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且巩固发展。但是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反腐败斗争还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败机制上还存在着体制机制不畅、资源力量分散的问题。
制定监察法,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构建党直接领导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系,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有机统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监察法的体例和内容
监察法分为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计九章共六十九条。规定了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严格规范监察程序、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主要内容。
三、学习贯彻监察法要做到几个结合
1、学习贯彻监察法要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相结合
党的十九大明确了我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任务,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制定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是党领导下开展反腐败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基于监察工作的职责和使命,学习贯彻监察法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定力,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做到对标看齐;必须和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在学习上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在实践中学以致用,服务大局。
2、学习贯彻监察法要和研读对监察法立法的说明相结合
对监察法起草过程、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监察法主要内容等重大问题的说明,蕴含着监察法的立法本意和精神,有助于我们透过条文看本意,加深理解监察法的精神和要求。
3、学习贯彻监察法要和学习宪法、法律以及党纪党规相结合
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为监察法制定、实施提供了宪政依据;监察法的实施,需要与党纪党规及其他法律相互衔接。学习监察法时要与学习宪法、法律以及党纪党规结合起来,要将宪法、法律、党规党纪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整体研读领会,通盘掌握运用。
4、学习贯彻监察法要和“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的主责主业相结合
监察法是我们今后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纪检监察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监察法等法律和党纪党规的相关规定。必须把学习领会监察法与本职工作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学用结合,相互促进,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篇三
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作出了战略部署。作为新时代党的纪律部队中的一员、派驻机构负责人,我倍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必须乘势而为,顺势而上,推进综合派驻工作顺利开展,勇当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推动者。
一、贯彻“不停步、不松劲、再出发”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派驻监督模式的探索与创新
主动对接、聚焦派驻要求,理顺工作关系,完善工作体系,着力探索派驻监察新路。一要不断深化“无缝对接”的沟通机制。妥善处理好对派出纪委、监委机关负责与对驻在部门实施监督的关系,切实加强与驻在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群策群力、共同担责,切实当好驻在部门政治生态的“护林员”。二要着力构建“点面结合”的联动机制。既要加强与驻在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的联动,又要争取派出机关各部门的支持,进一步整合资源,为我所用,切实形成协同作战、分工协作的监督执纪监察工作格局。三要探索实施“多元立体”的发现机制。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聚焦驻在部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拓展监督执纪监察途径,多元化、全方位收集问题线索,为实施有效的监督执纪监察提供不竭的源头和活水。
二、秉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的理念,进一步拓展派驻监察工作的内涵与外延
主动对接监察体制改革要求,精准施策,压实责任,力求取得派驻监督工作实效。一是突出政治监督,盯紧驻在部门的“关键少数”。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面对面约谈、民主生活会作说明等方式及时加以解决。对于重要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二是加强日常督查,推进派驻纪检监察“常态化”。坚持集中时段、集中人力、集中精力,对驻在部门廉政风险点多的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查,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选择性作为等违纪问题。三是强化纪律监督,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突破口,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大调研活动,对工作不力、效能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及时批评教育、追究责任并督促整改。
三、增强“讲政治、敢担当、善作为”的勇气,进一步转化综合派驻监督的势能与动能
主动思考综合派驻工作机制,努力延伸纪委机关触角、发挥派驻“探头”作用。一要学深悟透精神,切实找准定位、履行职能。按照中央纪委关于综合派驻要求,紧跟派出机关节奏,不等不靠、深入谋划,思考推进综合派驻制度建设举措,找准工作切入点,力求将综合派驻的“势能”转化为深化监督的“动能”。二要突出主业主责,坚持抵近监督、务求实效。采取“听、谈、看、查”等手段,督促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并对驻在部门和直属单位的纪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三要把握特点规律,做到综合施策、精准发力。以问题线索集体研判为切入点,深入分析监督对象的基础现状、主次矛盾和具体特点,研究制定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派驻工作机制,确保综合派驻有威有位。
篇四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国家监察法》的制定出台,既借鉴国内外以及历史上监察工作的制度成果,也吸取了这几年反腐败成功的经验,是时代的需要、是历史的需要。反腐败是一项原则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每项预防措施的实施,对每个腐败分子的惩处都必须有法可依,反腐败立法是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制度保障。
从我国目前反腐败立法的情况看,具有广义“反腐败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且内容广泛,大致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涉及反腐败问题的国家法律,如《刑法》《监察法》《反洗钱法》等;第二类是涉及反腐败问题的行政法规,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信息公开条例》《信访条例》等;第三类是涉及反腐败问题的部门规章,如《差旅费管理办法》《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第四类是涉及反腐败问题的党内规定,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等。从四类规范性文件的数量来看,党内规定的数量最多、门类最全。这种以党纪为主、以预防为主的分散性立法是当前我国反腐败立法的基本特征,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反腐败立法的欠缺。其主要问题是:第一,反腐败立法没有形成体系。由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混合组成,所以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从执法的主体还是从规则的效力来看,在制定时缺乏统一设计,而且很多不是为反腐败专门制定的,没有明确的反腐败意图,因此没有形成体系。第二,党规党纪虽然已非常完善,但无法代替国家法律法规的效力。第三,反腐败执法机构设置分散且职能重叠,监察体制改革后将检察系统的反贪部门转隶到纪检监察部门,但对于社会上的腐败即非公职人员的腐败问题,仍缺少相应的制度规定,执法主体的地位仍不够明确。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6月26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所进行的集体学习时强调,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本人认为,应将反腐败工作纳入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战略规划中统筹考虑,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国家反腐败法》。在这部法律中,应当包括我国反腐败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明确规定关于腐败的定义和界限,倡导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如公职人员兼职限制、亲属经商限制、职业回避、利益冲突防控、裸官管理、财产申报、信息公开、保护举报人以及国际合作、反逃追赃等。同时在此基本法的指导下,对党和政府多年来制定的一系列有关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对那些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我国反腐倡廉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前进。
篇五
进入新时代,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监察委成立、国家监察法制定并通过,我们工作的对象、方式和重点等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下面我就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当前和明天,谈谈自己的体会和想法。
一、案件审理工作的当前。作为区级层面监察委,对国家监察法的态度就是坚决依法执行。当下,要在几个方面做好准备:1、两支改革转隶队伍的融合。2、梳理管辖范围内里相关部门监察对象。3、明晰委机关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分工和内设机构间工作衔接部分关键环节。4、与检察院、法院统一思想,达成共识。5、完善协作配合和协作会商工作机制。6、调整反腐败协调小组内部架构。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明天。监察体制改革,让反腐败九龙治水的局面发生利根本性改变,纪委监察委成为一个集中反腐败部门,案件审理工作的角色定位也随之发生转变。审理部门从原来的幕后无名英雄走到前台,成了监察委的出口和窗口,同时出现了新的难点和风险点:
以纪律处分为中心到以纪律处分和审判为中心的两个中心的转变。今后对职务犯罪案件待最终决定权在检察院和法院,纪检人应更加注重事实证据的收集和规范办案程序。对于一般违纪案件要更加注重纪律审查的目的和效果,即政治性,除了根据查实的问题追究违纪责任外,要更加注重在思想上替我们的党组织极力争取和挽救回我们的同志;
监察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先处后移工作与以往先行处分工作有重大区别,难度加大。今后若纪律处分在前,移送审查起诉在后,势必要考虑处分决定书和移送起诉意见书中表述的违纪事实和性质的一致性问题,否则犯罪嫌疑人一方就会很容易找到抗辩的方向,影响对事实的认定;
处理环节增多、汇报环节增多、不确定因素增多、审理时间被挤压。如审理报告除了给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外,还要报区委主要领导同意。又如对涉嫌犯罪对象提出从宽处理意见必须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这就要求审理干部对案件、对被审查对象更加要做到一门清;
审理部门不再具有补充调查权力,内部退回补充调查问题更容易引发部门间隔阂。就要求审理干部业务精熟、表达清晰、沟通注意方式;
在对外协调上,会出现个别案件既要确保监察委移送案件质量又要保证司法独立的两难境地。这需要与检、法两家健全协作机制,相互信任、全面沟通。还要反腐败协调小组统揽全局的充分协调;
四种形态转化更具有实际操作性,同时带来对运用四种形态的合理性、规范性、科学性把握的考验。面临司法机关改变事实性质和不起诉的风险,就要提前预判,积极转化形态;
重法律轻纪律的观念需要转变。要纪律和法律两手抓,培养既懂法又懂纪的干部。
作为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者和见证者,改革浪潮中,面对困难和挑战,我们要有担当的精神,要逆流而上、推波助澜。在实现中国梦的路途中,我们既要做幕后英雄又要当真心英雄。
篇六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消息传来,立即引起了干部的强烈反响。大家纷纷表示,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市纪委监察委也在第一时间组织纪检干部认真传达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体党员干部要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深学一层、在学中做,在做中学,结合实际学思践悟。要深刻把握监察法颁布实施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做勇于自我革命的“头雁”,严格自律的标杆,以更高标准、更严格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
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监察纳入法制化轨道,监察体制越完善,监察覆盖面越广,就能越好地维护群众的利益。
制定监察法,进一步构筑完善的监察制度体系,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重大创新之举。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作为一线纪检监察干部,我会严格遵循国家监察法的原则要求和规范程序,全面履行国家监察法规定的职责职能,确保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党有机统一;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有机衔接,确保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
国家监察法审议通过和颁布实施,使各级监察委明确了职能职责和监察范围,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接下来,我将做好本职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监察法、监察改革、监察体制的宣传,以监察队伍为先锋,在新时代为反腐败斗争作出新的贡献。
立法是党和国家大事,我和战友们一致都在关注。监察法充分体现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是民心所向、民意所归。我们能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真是发自内心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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