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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学习《监察法》的原创体会范文大全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14 10:09:41 | 移动端:2018年学习《监察法》的原创体会范文大全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了2018年学习《监察法》的原创体会范文大全,有需要的小伙伴一起来参考一下吧,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下面大家参考!

【篇一】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其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进一步完善了国家监察制度体系,实现了监察立法与监察体制改革的有机统一,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监察法规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这是派驻机构行使监察权限的根本依据,也是派驻机构法定的职责,是权力,更是责任,必须心怀敬畏、秉公用权,恪尽职守、勇于担当,全力做好派驻纪检监察工作。

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委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两种监督虽然在内涵、依据以及监督重点上有所不同,但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目的都是要抓在日常、严在经常,努力营造和维护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监督是履职的基础,监督不到位,执纪问责就是无本之木,调查处置就是无源之水。所以,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都是首要职责,都必须牢牢抓住,在履职实践中也要坚持把监督摆在首要位置,多行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之举,多做红脸出汗、防患未然之功,切实把提升监督成效作为强化派驻纪检监察的有力抓手。

强化派驻纪检监察监督,守住政治机关的定位是根本。纪委监委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反腐败工作机构,是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其根本属性,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时时刻刻不偏离。要在派驻纪检监察中落实政治机关的定位,就必须聚焦政治建设,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责任,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四个服从”。要自觉站在党中央的政治和大局上思考、谋划、推进工作,准确理解把握新时代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敢于、善于从政治上发现、审视和解决问题,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执纪执法监督,严肃追责问责,着力净化政治生态,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于履职尽责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强化派驻纪检监察监督,精准识别监督对象是基础。监察法对监察对象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要严格按照规定定准监察对象。要发挥派驻纪检监察组驻的优势,主动对驻在部门及其直属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摸底统计,建立台账、实时更新,做到精准确认、动态识别。要对有关数据进行有效分析,进一步摸清监察对象在数量、党内外占比、编制结构等方面的情况和变化,为确定工作方向、谋划工作重点、出台具体措施提供精确的数据支撑。同时,使驻在部门对监察体制改革有更具体、更直接的认识,让新纳入监察范围的公职人员对自己的身份有更准确、更清醒的定位,强化其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强化派驻纪检监察监督,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关键。扎实做好日常监督的“基本功”,督促驻在部门强化对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为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设置重要屏障;切实把好监督第一道关口,对反映的一般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同本人见面,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在提高谈话函询质量上下功夫,使之触及思想、触动灵魂,并对处置情况持续跟进、督促整改,坚决杜绝“一谈了之”“一函了之”;更加精准把握运用各种形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置,做到宽严相济、精准适当,强化执纪问责、调查处置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

强化派驻纪检监察监督,探索新的工作方法是必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对象增多、工作量加大、责任加重,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我们不能产生路径依赖,不能只盯着原先的“老方子”,要在探索监督方法、提高监督效能上多下功夫。比如,去年以来,我们抓住驻在部门各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的契机,加大会议督导力度,对驻在部门7个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民主生活会和局机关15个处室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进行了监督,实现了会议监督全覆盖。在督导中注重突出重点,将了解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组织作为督导重点,由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参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督导意见;注重发挥实效,尤其对被谈话函询或者受过处分的党员,要求其在会议上将问题公开讲清楚、说明白,该澄清的澄清,该红脸出汗的红脸出汗,发挥督导的实效性;注重针对性,督导不能流于形式,对各党组织的督导要结合相关党组织的实际情况提出督导要求,所提要求要具体、明确、细致、有针对性。会议督导达到了贴近监督、近距离感受驻在部门政治生态的目的,也使驻在部门各基层党组织议程更加规范、内容更加实际、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运用得更加充分,深化了其对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得到了驻在部门各基层党组织的一致肯定。

强化派驻纪检监察监督,严格自我监督管理是保障。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监察法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进行详细规定,明确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党委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内部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实现了对监察权的全方位监督。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察法在赋予监察机关权力的同时,也划定了权力的界限,设定了监督路径。我们要在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同时,注重做好内部监督,严格落实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的内控程序,审慎用权、严防滥权,避免“灯下黑”。要进一步提高自我要求标准,用法治的思维来强化自我监督管理。始终牢记“两条红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既要学习好、运用好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又要牢牢掌握权力界限不可突破。在不断严格法律标准、强化程序意识、准确把握纪法边界、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中,努力把自己锤炼成为优秀的纪检监察干部。

【篇二】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实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的有机统一。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宪法和监察法,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自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派驻监督工作,推进监察工作全覆盖和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成效。

一、深刻认识宪法和监察法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宪法和监察法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监察体制改革的丰硕成果,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宪法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监察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有重大意义。二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监察法解决了以前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等问题,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三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宪法和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平稳运行。四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重大创新。宪法、监察法通过立法方式保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提高了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五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有效监督,将促进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二、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宪法和监察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一是领导干部应当带头。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应当发挥“头雁作用”,带头学习贯彻执行,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基本内容和要求,做到学深学透,熟练运用;带头自觉接受监督,努力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二是突出学习重点。深刻理解和把握监察法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监察原则,以及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和监察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问题、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等内容,增强贯彻实施监察法的使命感、坚定性和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三是为实施宪法、监察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学习、遵守和执行宪法、监察法,不只是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事,监察对象也需要学习,牢固树立法律红线和法律底线意识,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避免误入歧途。还应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宪法、监察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结合实际,切实抓好宪法、监察法的贯彻落实。要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学好宪法、监察法,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弘扬法治精神,在依法履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和完善配套法规制度上下功夫。一是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与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中央纪委、省纪委历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真正做到融会贯通,灵活运用。二是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把学习贯彻宪法、监察法,与做好当前工作结合起来,把监察法作为履行监督和执纪职责的重要依据,紧紧抓住重点对象、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认真履行国家监察的职责,及时纠正违反监察法的行为。三是加强调研,注重改革创新。要探索丰富完善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实现形式和途径;探索建立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围绕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研究划定监察机关管辖罪名的范围;有效整合纪委监委监督资源,优化纪检监察工作流程、管理方式、运行机制,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协调和制约机制;研究思考派驻机构如何把握新的职能定位,正确履行两方面职责。四是加强自身建设,强化监督约束,提高派驻纪检组人员素质。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强化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把学习贯彻好宪法和监察法,同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结合起来,严格规范执纪程序和工作流程,自觉以宪法、监察法规范约束自己,做一名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

【篇三】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是国家反腐败立法,是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创新之举,监察法的出台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督,为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派驻纪检组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派驻机构,也会得到国家监察职能专责机关的相应授权,成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为更好开展工作,派驻纪检组要学深悟透监察法,学用结合做监察法的坚定执行者。

一、讲政治,提高思想认识。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全面从严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基础上,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干部大会上提出“五个坚持”的要求,纪检监察人员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正确把握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特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把深入学习监察法作为近期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讲学习,促进消化理解。监察法分为9章,共69条。内容丰富而又详实,每一条都是在前期调研和总结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得来的,可以说字字珠玑。纪检监察人员必须带头学好、用好、落实好监察法,在学习过程中要通过原原本本学习监察法,确保对监察法的每一个条款、每一个字句的内涵和外延都吃透吃准。在学习中既要针对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在对象上有重合、职能上有交叉、目标上相一致的特点,找准共同点,又要针对不同对象、不同情形,把握住边界,做到心中有数。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问题导向,边学边干边思考,努力成为善于运用法制思维和法制方法开展工作的行家里手。

三、讲职责,确保监督到位。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派驻纪检组作为纪委、监委的派驻机构,将担负着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监督是纪检监察组的首要职责。纪检监察组在工作中必须发挥“哨兵”和“探头”的作用,找准被监督单位的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做到守土有责,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伸长耳朵、瞪大眼睛,发现苗头要及时提醒,有了问题要及时查处。要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宪法、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依纪依法开展监督。要围绕监督单位机关建设的具体特点,针对应该监督什么、如何监督、怎样开展监督等问题,坚持在学中干、干中学,积极探索,强化实践,努力做监察法的坚定执行者,将监督工作落实到细处、深处。

四、讲落实,提升工作法治化水平。监察法以法律的形式填补了国家监督空白,实现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监察法既赋予了监察机关权力也划定了权力的界限。要贯彻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纪检监察组在履职过程中要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两把尺子”,发挥双重职责的互补优势,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工作中要严格落实监察法规定的法律标准,严格执行各项法定程序,准确把握纪法边界,该执纪的时候执纪,该执法的时候执法,切实做到纪法衔接、纪法贯通。

五、讲自律,打铁必须自身硬。监察体制改革,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纪检监察人员既执纪又执法,监督范围比之前更广、监督权限比之前更大。权力就是责任,有权必有责,权力越大,责任越大,要求越严。纪检监察人员作为党纪国法的执行者,如果自身出了问题,又该如何监督别人。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监察法专门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给纪检监察人员戴上了“紧箍圈”。监察法本身就体现了行使权力和责任担当相统一的思想。纪检监察人员要始终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增强党性观念,强化纪律意识,严格自律,做遵规守纪的带头人,把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心,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

【篇四】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是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法治和制度保障。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持续抓好监察法学习宣传贯彻,切实转变工作理念,创新思路举措,依纪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

一、深刻把握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加强党的领导不是空洞的、抽象的,必须体现在具体实践、固定于法律制度。制定监察法的重大意义在于,以法律形式确认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根本保证。监察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同时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履行好监察职责,首先要深刻把握监察工作的政治属性,深刻认识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根本属性。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把讲政治放在第一位,把监察工作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谋划、部署和推进,把工作重点放在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党中央决策和省委、市委部署贯彻落实上来,确保监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二、深刻把握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权限,进一步树牢法治思维。“监察委”与“监察局”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职责权限、方式方法、工作程序等方面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与时俱进,在依法履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上下功夫,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把制度优势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要强化依法用权意识,严格按照监察法要求,切实履行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全要素试用监察措施,特别是审慎稳妥使用留置措施,准确把握留置条件,从严把关留置审批,提高依法反腐公信力,实现纪法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强化程序意识,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严格按照监察程序履职用权,该走的程序一步也不能落下,该有的手续再多也要准备齐全,真正让执行程序成为一种自觉、一种习惯。强化证据意识,着眼合法取得证据、确保调取的证据能够被司法机关采信,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协调配合,加快实现以调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的思维方式转变,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做好证据收集工作,严格证据收集流程,坚决杜绝非法证据。

三、深刻把握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内在一致性,进一步转变工作理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不仅是党内监督的重要遵循,也是开展监察工作的必然要求。监察法明确规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实践中,决不能把监察委员会作为专司腐败案件查办的机关,从而把监察委员会职责局限于“第四种形态”,人为地把“四种形态”割裂开来,片面突出高压震慑。要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紧密结合起来,正确认识“树木”与“森林”关系,坚持防线前移,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打招呼、提个醒,决不能搞放水养鱼,把小问题拖成大问题。对公职人员有关违法问题,一方面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彰显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另一方面要区分不同问题的性质、情节、当事人一贯表现等,综合考虑,科学作出决定。要做好审查调查“后半篇文章”,利用典型案例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努力取得“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效果。同时,立足监察对象大幅度增加的实际,全面摸清“树木”和“森林”情况,引导各级各部门主动担起责任,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用足用好第一、二种形态,加强对公职人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让所有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习惯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

四、深刻把握加强自我监督的必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强化作风纪律。履行好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关键在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随着纪检监察机关权力扩张,风险也就更大,如何有效防控权力运行风险,成为摆在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必答题”。对此,监察法规定了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但最根本的还是加强监察机关内部监督。除了按照上级要求健全内控机制、加强监督制约以外,我们还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开展了以“学党规党纪、学法律法规,促全面融合、促全面提升”为主要内容的“两学两促”学习教育活动,促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全面融合提升,练就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强本领;深入开展作风纪律专项检查,加强重点岗位监督,推动纪检监察干部提高自律意识、深化作风建设,依规依纪履职尽责,做廉洁自律的标杆;以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工作为契机,通过大学习全面提升能力素质,通过大调研摸清摸透基层实际,通过大改进转变方式方法,更加自觉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全面提升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执纪监察工作的本领,努力锻造信念坚定、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本领高强、纪律严明的纪检监察铁军。

【篇五】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特别是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写入宪法总纲第一条;增加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为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宪法依据。这是时代大势所趋、事业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是宪法发展史上一座重要里程碑。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学习宪法、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结合个人学习情况,谈以下心得体会。

一、学习宪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进一步把握纪检监察工作政治方向。纪检监察干部要站稳政治立场,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坚定政治方向。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关于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部署新要求。坚定信念,恪守底线。纪检监察干部要时刻紧绷纪律这根弦,要把严格遵守六项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转化为自觉行动,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抓好主责主业,聚焦政治监督。纪检监察工作应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要加强对党章执行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把选人用人政治观、廉洁观,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加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监督检查,压紧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二、拥护宪法,忠诚履职,以打铁自身硬的承诺践行对党的忠诚。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所处的特殊位置和承担的重要职责,决定了我们必须把对党的绝对忠诚作为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队伍的首要政治本色、干部的首要政治品质。常思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党的忠诚卫士,纪检监察干部要以无所畏惧的正气和从容不迫的大气,一以贯之,用勤勤恳恳的努力、兢兢业业的作为、实实在在的成绩护航党的事业,时时铭记、事事坚持、处处上心。履职到位,敢于担当。纪检监察干部处于反腐败斗争第一线,干的是得罪人的活,要拿出“得罪千百人,不负十三亿”的决心和勇气,坚守职责定位、强化政治担当,无私无畏、坚持原则、铁面执纪,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歪风邪气敢于斗争,用担当诠释忠诚。深化改革,抓好落实。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监督、调查、处置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省纪委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的领导,赋予派驻纪检组监察职能,不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要推进派驻监督改革,加大综合派驻力度,将党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相关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派驻监督,充分发挥监督“探头”和“前哨”作用。

三、树立宪法意识和法治思维,确保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深入学习宪法和法律,自觉培养法治思维。纪检监察干部要适应新形势,树立宪法和法治思维,把学习作为终身追求。要坚持以学益智、以学修身、以学增才,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抓好对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和监督领域专业知识的学习,努力做到既懂纪又懂法,既善执纪又善执法。切实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大力推动和保证宪法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着力培养宪法意识和法治信仰,坚决捍卫宪法权威。要切实落实学法用法各项制度,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拒腐定力,始终保持永不懈怠的精神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肩负起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确保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篇六】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宪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根本遵循。宪法修改的内容,其中过半数的条款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关,为国家监察法的出台提供了宪法依据,为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全面推进反腐败工作奠定了宪法基础。

国家监察法是开展国家监察工作的基本法,明确了国家监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专责机关的属性,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国家监察的全覆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国家监察法明确规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这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使监察权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为派驻机构下一步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提供了遵循,必将对派驻机构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工作方式等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们派驻机构要在工作中加强调查研究,抓好学习贯彻,做好相关工作。深入学习贯彻宪法和国家监察法,要紧密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推进依纪依法履职。

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宪法和国家监察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和国家监察法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工作提供了坚强法律保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生动体现,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把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监察法作为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紧密结合,学深学透,弄通做实,融会贯通,真正用新思想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发挥领导干部在学习贯彻宪法和监察法的“头雁效应”,把专题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和工作实践相结合,在学习中,把握学习重点,悟透规定内容,掌握工作规则,明确职责使命,真正先学一步,深学一层,为广大普通党员干部当标杆、做表率。

学习宣传贯彻宪法和监察法要始终强化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作为宪法修正案的重要条款被载入宪法,国家监察法也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这两者是内在有机统一的,国家监察法体现了宪法的要求,体现了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的定位。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新修订的宪法和国家监察法都明确规定了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一政治原则。因此,纪检监察的每一项工作都要坚持党的领导,体现党的意志,要把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领袖权威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特殊政治使命,落实到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中去,要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使党的肌体更加健康,党的事业更加兴旺发达。强化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本质上也是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因此,要始终强化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确保纪检监察正确的政治方向。

要在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加强宪法和监察法的贯彻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纪依法履职尽责,依照宪法和国家监察法,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要在执纪调查工作实践中,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不仅要正确运用过去我们掌握的执纪工作方式方法,还要积极学习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新职能、新方式、新方法,要认真研究使用12项调查措施的具体程序、条件、权限、适用对象等,善于运用、正确运用12项调查措施,履行好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监察权,做到到位而不越位。派驻机构要紧密结合派驻工作实际开展工作,深入贯彻宪法和监察法,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延伸监督触角,创新方式方法,擦亮“探头”,做到监察全覆盖,着力提升反腐败工作成效。驻省法院纪检组要紧密结合驻在单位工作实际,强化监察法的运用,依法对省法院的领导班子和公职人员进行日常监督,善于运用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等监督方式。发现领导班子和省管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问题的,及时向省纪委、省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问题的,会同驻在单位党组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发挥“探头”作用。加强在司法责任制改革新形势下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继续集中开展司法作风专项整治,利用司法巡查、审务督察、专项检查等方式,丰富监察监督手段,重点对“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庸懒散松”、会风会纪、执行不作为、乱作为等不良司法作风问题加强监督,全面排查,深入整改,把反腐败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篇七】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组建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丰硕。当前,省市县三级监察委组建挂牌成立,人员转隶和内设机构调整工作基本完成,派驻纪检机构更名和职能调整工作扎实推进,如何深入贯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署,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实现对行使公权力人员监察全覆盖,是当前派驻机构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和重大任务。

监察法颁布后,按照监察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将赋予派驻机构相应的监察职能,并将更名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实现对6类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监督监察对象将增加近200%。省纪委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组现负责监督省委统战部等6家单位,面临对7家民主党派省级组织中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实现监察全覆盖的重要改革任务,改革后,将新增被监督单位7家、被监督对象155人,增幅分别为117%和56%,使命光荣,任重道远。派驻机构要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就要扎实贯彻落实监察体制改革各项部署和举措,参与改革、融入改革、支持改革,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派驻监察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切实把改革精神转化为做好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的能力素质和责任担当。

一是必须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监察法明确规定了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领导的重要途径和形式。派驻纪检监察组由纪委、监委派出,接受其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必须在派驻工作实践中坚持和完善党领导反腐败的工作体制、决策机制和实施举措,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特别是派驻机构对本级管理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处置、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等工作都要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以实际行动落实党对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是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理念和方式方法的创新发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办事情是当前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工作的短板和弱项。派驻纪检监察干部要以宪法修正案、制定监察法为契机,结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省纪委实施办法、“1+10”纪检监察业务制度等,不断加强学习,学思践悟,在学懂弄通上多下功夫。要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精髓要义,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严格按照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开展工作,不断提高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着力在依纪依法履职上实现大进步大提升,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上做出表率、树立标杆,快速形成战斗力,确保派驻纪检监察组有力有效履职。

三是必须履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双重责任。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纪检组监察组一体运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相互贯通、一体贯彻。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适应改革形势和工作需要,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从思想、理念、工作、文化等方面主动适应,找准相通点,把握异同处,统筹运用好“两把尺子”,切实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用宪法、监察法和相关法律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要在完善工作流程,健全工作规则,建立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中敢闯敢试,要在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中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同向发力,优势互补。

四是必须坚持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相统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也不例外,在行使监察权时同样受到监督和制约。监察法规定了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内部监督等监督渠道;针对监察人员,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监督机构加强对监察人员履职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派驻纪检监察干部要习惯于对监察权力的约束,习惯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特别是要严格落实监察人员回避、脱密期管理、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要及时报告和登记备案。严格执行党内审查流程,强化程序意识,规范证据取得、认定和使用,严格遵守群众反映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党内审查时限、安全文明办案等要求,坚决杜绝随意性执纪、选择性执纪和越权违规执纪等问题。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用铁的纪律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篇八】

监察法为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提供了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在国家法制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通过认真通读监察法及其权威释义解读,对监察法有了新理解,对派驻工作有了新思考。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认识体会。

一、把握好三个维度,深化监察法重大意义和丰富内涵的认识。把握好政治维度。制定监察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深入开展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监察法第二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彰显了鲜明的政治立场。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把监察工作同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联系起来,同实现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联系起来,切实增强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握好学习维度。监察法9章69条,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内容。作为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把学习贯彻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要原原本本学、原汁原味学、带着问题学方法、融会贯通学,提高日常监督、执纪审查、依法调查的本领,为做好派驻监督工作提供科学方法;把握好运用维度。监察法是在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通过国家法律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证。作为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丰富内涵,有效融合贯通纪委监督和监委监督的职责,坚守政治定位,忠诚履职、敢于担当,既要加强对派驻监督对象的全面监督,做到不漏掉一个,又要突出重点,紧盯重点对象,聚焦重点领域,狠抓重点环节,维护驻在单位良好的政治生态。

二、运用好三种思维,忠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善用法治思维规范行为。监察法第五条规定,监察工作要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随着监察体制改革,派驻纪检组将行使部分监察职能,既要监督执纪问责,又要监督调查处置,既要用纪言纪语,又要用法言法语,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严格依规履职,坚决落实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各项要求,严格运用监察权限和调查措施,确保所有工作都在纪律、法律的轨道上运行,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善用创新思维拓展路径。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要有勇立潮头的勇气、敢为天下先的锐气,以新方法解决新问题、以新思路谋求新发展、以新眼光把握新机遇,围绕驻在部门实际,在固化八种常态化监督方式的基础上,创新开展党风廉洁意见回复、政治巡察内设部门、党支部书记现场述责述廉、全员廉政谈话等制度,积极打造“智慧监督”信息化平台,督促主体责任落地落实。善用底线思维厘定边界。监察法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对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辞职退休后的从业限制等一系列规定,都为我们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划出了行为底线。因此,我们必须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不断提升党性修养和思想境界,始终以党的纪律和法律为尺子,带头遵规守纪,强化日常监管,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三、处理好三种关系,提升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效能。处理好纪法贯通、法法衔接。随着宪法、党章的修改,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对派驻纪检机构职能范围带来了一些新调整、产生了一定影响。为此,必须围绕新政策、新规定,对现有工作制度进行补充完善,搞好监督执纪审查和审理等程序衔接,又要搞好程序性文书、工作流程图等内容的配套完善,确保改革后监督执纪调查问责工作顺畅高效。处理好监督范围扩大问题。监察法对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涵盖了我国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各种类型,在法律层面上实现了监督全覆盖、监察无盲区。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只有在加强全面从严治党思想认识同心、工作目标同向、组织推动同力,严格内外监督网,形成监督闭环系统,才能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不落空挡、不留死角。处理好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人大监督、驻在部门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等,做到严之又严、慎之又慎,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律铁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篇九】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从国家法律层面实现了对公权力监察全覆盖,体现了依规治党、依法治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有利于强化党和国家监督效能,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驻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组作为省纪委监委的派驻机构,认真学习贯彻《监察法》,努力实现对省直医疗卫生系统的监察全覆盖,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刻影响。

第一,要明确监察对象,努力在人员方面做到全覆盖。《监察法》规定了六大类人员作为监察对象,其中在第十五条第四款中明确规定了在医疗卫生单位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为监察对象。这就明确规定了在省直医疗卫生系统需要纳入监察范围的人员界限。从实际工作的情况看,没有实行《监察法》之前,监督的对象局限于在省直医疗卫生系统中共党员和处以上领导干部,约有9500余名。还有相当一部分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些非中共党员的基层领导干部没有列入监督的对象。还有一些普通的工作人员,他们虽然并不带什么“长”,但却管理着医疗设备、医药物品、医用器械、医疗经费等,有的甚至数额和价值比较大,也没有被纳入到监督的范围,造成了监督方面的空白区,从而给违纪违法行为的出现埋下伏笔。《监察法》的实施,从法律的角度进一步扩大了监督的范围,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从实际情况看,省直医疗卫生系统在职的公职人员约2万人(包括各单位自主聘用的人员),几乎全都可以纳入到监督的范围之内,比照以往扩大了一倍多。特别是省直医疗卫生系统,拥有着17所医院、疗养院,3所医学类专科学校,以及疾控中心、血液中心、卫生计生监督、医学专业研究所等一批医疗保障型单位,拥有着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名中医”、“泰山学者”等一大批在全国和省内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繁杂,特点突出,人才、项目、资金重点聚集。认真学习贯彻《监察法》,明确地界定省直医疗卫生系统监察对象,努力实现对省直医疗卫生系统所属管理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将他们行使管理权力的行为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保证权力在法规的笼子里规范运行,坚决防止和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从而保证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保证正常的医疗健康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这一系统风清气正,为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做出样子、带个好头,积极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要明确监察重点,努力推进监督工作全面落实。把监委工作的基本形式明确为监督调查处置,其中,监督是首要的职责,是开展调查处置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派驻机构的首要工作。近年来,随着广大人民群众对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国家出台一系列有关医疗体制机制改革、惠民助民利民政策,医疗卫生系统处于新的转型期。特别是今年,省委省政府确定把健康产业作为新兴的重点发展产业、作为拉动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既为医疗健康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给医疗健康事业带来了新的特点和挑战。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进一步加强监督,坚持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有着更为重要的现实作用。要强化监督意识,立足于防。作为驻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组,要切实把监督作为工作的第一要务,要善于唱好监督的“重头戏”,督促驻在部门及所属人员严格依法依规办事。要积极履行好监督职责。切实发挥好“探头”的作用,坚持把监督挺在前面,积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坚持常拉袖子多提醒,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防止小问题演化成大问题。要努力建立完善监督体系,依据《监察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在省直医疗卫生系统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特别是针对一些没有纪委的医疗单位,根据《监察法》提供的相应政策规定,完善相应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体系,努力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防止因监督出现缺失而导致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要明确监察方式,努力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监察法》在第十一条明确了监察职责,并在第十三条中明确了派驻机构的职能与作用。同时,还明确了12种调查的措施。纪检组作为监委的派驻机构,依据授权开展相应的监察工作,必须牢固树立法规意识,坚持依法办事。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用法律法规武装自己的头脑。要进一步熟知《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条文,并自觉地在具体工作中加以运用,严格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要坚持依法行事,做到事事讲规矩、事事守规矩,防止滥用混用权力。要切实明确派驻机构开展监察工作的方式和程序,坚决防止自身违法。开展监察工作是一种法律授权的行为,行使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必须以监委的授权为依据,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特别是涉及调查手段和处置权限的问题,必须严格按规定行使,坚持做到依法办事,防止出现越权行为。对一时拿不准的问题,要多请示、多汇报。要坚决防止凭老经验、老习惯、老套路开展工作,防止偏离《监察法》规定要求另搞一套。要积极针对省直医疗卫生系统的特点开展工作。省直医疗卫生系统单位众多、人员繁杂,业务性质和岗位特点区别较大且比较突出。在依据《监察法》开展工作过程中,还需要针对具体单位和具体专业岗位特点进行,还需要依据《监察法》的主要精神,有针对性地研究出台相应的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法,坚决防止工作简单化,防止眉毛胡子一把抓,以期保证工作的顺利和工作的效益,使监察工作真正在省直医疗卫生系统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积极促进我省医疗健康事业的长足发展,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切身利益。

【篇十】

制定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体现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监察体系具有重大意义。监察法对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是纪检监察干部要掌握的法律武器和看家本领,必须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提升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证。

把握好政治机关定位。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强力正风反腐,党风政风焕然一新,纪委的政治机关定位早已在全社会形成共识。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各级监察委员会相继成立,社会上对监委是“干啥的”,还存有不同认识。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在党直接领导下行使监察权,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这充分证明,监委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我们通过与转隶人员逐一谈心谈话、进行关爱家访、开展集中培训、举办青年沙龙“思想汇”等多项措施,在促进深度融合上持续用力,引导党员干部不断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凝聚共识,为履行好职责打下了坚实基础、提供了政治保障。

履行好监督首要职责。有人认为监委是单纯的办案机构,职责就是惩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只针对“第四种形态”。监察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监委依照法律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目的是为了保证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实上,无论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还是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监督都是放在第一位的,是基本职责、首要职责,查办案件只是其职能的一部分。以前,我们习惯于审查调查那种办案的痛快,习惯于针尖对麦芒式的酣畅淋漓,相对而言监督是弱项、是短板。现在,执纪监督部门不仅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且从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也得到加强,这样的制度安排就是倒逼把更多力量和精力放在监督上。今年以来,我们坚决把监督挺在前面,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部署开展了廉政谈话全覆盖、农村党支部书记廉政大约谈、受处分党员干部关爱回访等工作,出台了重点观察、重点关注等制度,既以“霹雳手段”惩前毖后,又怀“菩萨心肠”治病救人,不仅用党纪管住从“好党员”到“阶下囚”的中间地带,更通过监察法管住从“好公职人员”到“阶下囚”的广阔领域,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防止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由犯小错误发展成大祸患。

运用好监察法赋予的调查措施。监察法共9章69条,既有实体规定,又有程序要求,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和根本遵循。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委必要调查措施,权力增加了、措施强化了,但相应的标准更高了、要求更严了。为保证权力得到正确行使,防止被滥用,监察法专门对监察权限、监察程序进行了清晰规范,特别是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留置措施,更是明确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有效解决了过去长期困扰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办案的法治难题,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反腐提供了国家法治保障。但要特别注意,留置是调查措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留置期间,既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也要积极做好被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尤其是开展好理想信念教育,尽最大努力进行教育挽救,让他们真心认错悔过。目前,我们正在对一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县级干部开展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全面试用12项调查措施,总结经验、完善思路,尽快打通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各个环节。

回答好“谁来监督监委”的问题。有权必有责,用权不能任性,必须受到监督,监委也不例外。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监督范围扩大了,经受的考验也更加严峻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党对纪委监委的领导就包含着严格的监督,贯穿于监察工作全过程;其次,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在为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职尽责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也对监察机关正确用权进行了规范和制约;第三,明确人大及常委会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作出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制约,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相关规定,拓宽了“让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有效回应了社会关切;第四,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监督机构,加强对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督促监察人员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防止“灯下黑”。全国两会结束后,我们主动到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召开座谈会,对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工作理念和重点工作进行说明,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监督。

【十一】

随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施行,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纪检监察工作职能和方式方法发生深刻转变,呈现许多新特点、新规律、新标准。因此,做好新时代的纪检监察工作,应注意把握好六个辩证关系。

一是政治与法治的关系。纪委和监委都是政治机关,讲政治是第一位的要求,必须时刻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带头树立“四个意识”,增强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自觉从政治高度把握纪检监察工作,放到大局中去谋划、部署和开展,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聚焦解决“七个有之”,把对违反政治纪律问题的审核处理放到首要位置。同时,新修改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监察法依据宪法制定,属于国家法律范畴。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监察职责,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从这个意义上讲,监察工作必须纳入法治化轨道,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监察机关既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又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职权法定,严格法律标准,强化程序意识,把握纪法边界,接受法律监督,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水平。

二是专责与协作的关系。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也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就要求监委既要独立行使监察职权,又与纪委合署办公,由纪委对党委全面负责,还要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协作配合、互相制约,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反腐败斗争,形成推进查处重点案件的合力,真正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同国家政权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统一起来。在工作中要发挥好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根据监察法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建立健全反腐败协作配合机制,聚合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形成纵横联动、整体协作、高效运行的办案格局。

三是执纪与执法的关系。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监察法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实现了执纪与执法的统一。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部门,就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模式作相应的规范和调整,逐步形成统一受理、集中管理、集体研究、分类处置、跟踪督办的问题线索管理处置流程,信访、案件监督管理、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审理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相互监督制约的问题线索管理处置机制,构筑规范内部运行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制度体系,确保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违纪违法案件,纪委、监委提取的证据材料可以相互使用,解决以往纪法脱节,检察院反腐反渎部门需要重复调查取证的问题,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强化了监督制约。下步工作中,应进一步完善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的制度机制,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四是质量与效率的关系。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执纪监督、审查调查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公正为上”的意识,深挖细查案件背后的腐败问题,不放过任何一个案件线索,提高成案能力;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要求衡量案件质量,确保立查的每一起案件都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的统一,确保立查的每一起涉嫌职务犯罪案件都能“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历史、人民检验的铁案。在保证案件查办质量的同时,还应提高办案效率,无论是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处分决定下达执行,还是留置等措施使用,严格按时限推进,倒排工期,快查快结,避免旷日持久,减少风险隐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五是外部与内部监督的关系。新修改的宪法规定,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人大对本级监委主任有罢免权。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监察机关应当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接受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或者质询。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这就要求各级监察委员会自觉维护宪法权威,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要强化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意识,主动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打造人民信赖的监察机关。监察法同时规定,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这就要求监察机关在接受外部监督的同时,还应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着力建设内设机构之间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严防“灯下黑”。

六是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根据监察法对监察工作作出的新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要自觉摈弃传统思维方式和工作模式,创新监督执纪监察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全面从严治党新思想、新战略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目标、新任务,坚持与时俱进,保持战略定力,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健全制度规范、完善运行机制,全要素试用12种调查措施。同时还应认真继承弘扬原行政监察、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好的工作方式方法,系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做法,在结合上下功夫,在深入上做文章,创造性开展工作,尽快建立起适应监察法要求的体制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监察法在基层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总结典型经验,为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提供科学依据。充分发挥监察法对反腐败工作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二】

宪法修正案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章节,使监察法于宪有源;出台监察法,将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固化为法律,使监察工作于法有据。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宪法、监察法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使命所系、职责所在,必须牢牢把握正确方向,在将改革经验总结上升为法律后,再反过来靠法律规范指导实践,推动监察体制改革不断迈向深入。

一、把握政治高度,将法治思维树起来。

宪法、监察法的立法思想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原则,确保了正确政治方向。纪委监委是政治机关,其职责和定位决定了不能抛开政治讲法治,必须站在政治的高度,树立法治的思维。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把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里。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一体两面”,具有高度互补性。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既要坚持政治上的高标准,也要坚守法律上的高规格。要切实强化法治思维和理念。监察法作为国家反腐败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党在全面领导、长期执政条件下实施自我监督打造了全新的法律武器。纪检监察机关在实践中要自觉运用法治的精神、原则、规范、逻辑去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使法治贯穿于监督检查、正风肃纪、审查调查、问责追究各环节,保证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着眼覆盖广度,使监督网络密起来。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要着眼扩大覆盖广度,进一步织密监督网络,消除空白地带,通过对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者不适用执行党纪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准确界定监察对象范围。监察对象不是所有公职人员,而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对象是人,而不是组织或机构;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监察对象的界定越深入越具体、越往基层情况越复杂,必须在落实监察法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在工作实践中明确标准、妥善把握。要突出监督的首要职能。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首要的职责都是监督。纪委的监督和监委的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必须贯通起来、一体实施,实现用党纪和国法管住“好党员”和“好公职人员”到“阶下囚”间的空白地带,统一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共同目标。要发挥好执纪监督部门的作用。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探索实行执纪监督部门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有利于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对全新的执纪监督部门来讲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要及时转变指导思想、思路理念、方式方法,切实用好线索处置、谈话函询、排查廉政风险点、廉政意见回复以及分析研判政治生态等工作抓手,为被监督单位画好政治生态的“画像”,在新起点上把监督工作提升到新水平。

三、提高履职精度,把调查措施用起来。

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和调查措施,这是履职的法定依据,也是促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核心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断提高履职精度,规范措施使用,坚守原则边界,严格依法监察。要精准使用法定权限。在监察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对12项措施的适用范围、启动程序、审批流程、具体要求等逐一作出规定,确保需要哪一项使用哪一项,需要多项的启动相应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决不使用。要审慎把握留置措施,使用留置措施必须严格按程序决策,同时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政治思想工作的优势,探索不使用留置措施突破案件的方式方法。要强化措施使用的监管。措施执行过程中,该出示证件的出示证件,该出具书面材料的出具书面材料,该录音录像的全程录音录像,该及时解除的及时解除,坚决落实打探案情登记备案、保密、回避等制度规定,坚决防止以非法方式取得证据,确保以程序正义促进实体正义、以程序合法保证结果合法。

四、加大衔接力度,让综合效果显出来。

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既要落实政治责任,保证监督责任落实到位、协调有力,又要肩负双重职责,保证内部无缝衔接、问题查清楚,还要与司法机关紧密配合,确保案件交顺利、交明白。只有切实提高协调衔接能力水平,才能最终达到预期效果。要搞好纪法贯通。始终坚持纪在法前、纪比法严,该执纪的执纪,该执法的执法,该贯通的贯通。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背后违反党的纪律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优先查处,同时使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顺畅对接,实现纪与法高效贯通、同向发力。要顺畅法法衔接。结合具体工作实际,探索实践公安机关看护力量专业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退回补充调查具体操作、保证监察调查证据合法性等具体办法,促进法法衔接顺畅有序。要加强组织协调。健全完善党领导反腐败的工作机制、决策机制和具体举措,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作用,把结果领导变成全过程领导。坚持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双重领导体制,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促进反腐败工作握紧拳头、形成合力,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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