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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模板精选10篇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14 10:19:18 | 移动端: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模板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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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州、县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及使用

(一)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配,首先保障局领导公务用车。其他干部原则上不予安排,可报销相关交通费用。科室遇紧急、重大工作或全局性集中活动需用车的,填写派车申请单,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协调安排。

(二)实行派车申请单制度。所有用车均需填写《派车申请单》,阐明出车事由、目的地、用车时间等,经局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调配车辆。司机凭派车单执行出车任务,任务完成后填写行驶里程后妥善保存派车单,同时报告办公室出车完毕,以便准确掌握车辆动向。每月25日前司机收集派车单,连同当月行驶里程一并交办公室备案,派车单里程总数应与车辆里程数一致。

(三)实行公务用车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封存制度。办公室每月确定一辆值班车,局机关司机轮流值班,值班车负责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的机要通讯工作。逢节假日和双休日,除值班车辆外,其余车辆一律封存,有车库的一律入库,没有车库的车辆在机关院内整齐停放。司机在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前一天下午17:00以前将车钥匙交办公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赶回的,提前报告办公室。

(四)局机关司机要遵守车辆安全存放规定,除因公出差和值班车辆外,非工作时间公务用车一律停放在机关院内,违反规定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由司机负全部责任。值班司机要保证值班车辆存放安全,除执行公务外,不得私自使用。

(五)局机关公务用车实行一车一档制度。办公室对司机出车记录、运行里程、燃油消耗、维修保养、物品配置、保险缴纳、违规违纪等情况实行“一车一档”台账管理。

二、车辆维修保养与用品配置

(一)要加强燃油管理,努力降低油耗。燃油实行定点加油。所有车辆由办公室指定加油站供油,司机应确保加油时车辆号牌和加油数量真实无误并签字确认。一般不在外地加油,路途遥远确需外地加油的,发票经办公室确认后计入车辆油耗记录内。车辆燃油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每月底核算一次,如发生车辆号牌、加油数量、司机签名不相符等情况,办公室不予结算。

(二)公务用车公里油耗、维修保养情况每月统计公布一次,油耗情况年终汇总排名,节油工作差的,查找原因,提出批评。

(三)修理、维护保养。车辆需修理、维护保养的,由司机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定,呈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到定点维修厂家修理或维护保养。修理完毕时,定点维修厂家附单据作为结账依据,再按有关程序审批报销。

(四)汽车用品配置。车辆所用物品应根据需要配置,坚持节约、实用、美观的原则,物品配置填写配置单,经批准后方可购买,车上配置品由司机负责维护、保管。

三、加强督导检查

(一)严禁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务用车,严禁领导干部用公务用车学习驾驶技术,严禁领导干部将本单位车辆借给他人私自使用,严禁用公务用车从事休闲娱乐、旅游等私人活动。

(二)驾驶员要加强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文明驾驶意识,严禁开“特权车”、“霸王车”和酒驾醉驾;要随时保持通讯畅通,增强工作责任心,服从工作安排。要注意安全行驶,严格遵守有关交通规章,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对违反交通规章处罚的,由司机自行负责处理。

(三)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及使用督查制度。由监察室和办公室联合成立督察组,定期不定期对公车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造成车辆丢失、重大交通事故或其它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个人承担。

四、各直医疗卫生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

为加强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

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单位现有公务用车一辆,办公室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接待和会议等活动用车。市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直接派车;市以外公务用车,以及副局级以上干部用车报局长批准。

二、用车范围

局领导的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和会议活动,机关公务人员公务下乡、出差或会议等有关活动。严禁公车私用。

三、用车程序

1、各股站室用车前须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报办公室,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和车辆使用情况签注意见,指派出车车辆和驾驶员。

2、驾驶员一律凭派车单出车,不得私自出车。市区以外用车须按指定的路程行车并按时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须与办公室联系并得到批准后方可。

3、办公室建立车辆使用台账,及时准确地登记机关公务用车行驶情况,并定期汇总报告副局级以上领导。

四、费用结报

1、驾驶员出车期间的费用须及时结报。市内每周结报一次;市外按次及时结报,一次一单。结报费用时附派车单,并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注意见。驾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购置车用器具或支付大额费用。

2、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经办公室安排租车发生的费用,由办公室统一结算。未经办公室安排,擅自租用车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支。

五、油耗管理

1、车辆加油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车辆出发前,应加满油,无特殊情况不得在途中现金加油。办公室根据车辆使用频率及行驶里程等因素指标,适时向加油卡充值。

2、办公室依据机关事务局核定的车辆百公里油耗指标,对不同车型实行分类节油考核,每节超一公升燃油,按政府采购均价的50%进行奖罚,每半年结算一次。

六、车辆维修

1、驾驶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精心保养车辆,使车辆始终保持整洁完好状态。小故障要自己动手及时检修,自己无法检修的故障要及时填写保修单,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定点修理厂维修。汽车修好后,由办公室与驾驶员逐一核对,报批维修费用。

2、车辆大修总成修理预算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采取不少于4家定点修理厂报价招标修理。

3、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必须先向办公室报告,并本着以排除故障为目的的维修。

七、安全管理

1、驾驶员无出车任务时必须在办公室待命,通讯工具随身携带,并处于开机状态,听到呼叫及时应答,接到任务立即做好出车准备。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严禁开车上、下班。

2、办公室应经常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学习,参加安全培训,接受安全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安全法》,杜绝各类违章。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不开故障车,行车途中不得拨接通讯工具。违章人员除接受教育外,所受的各种处罚由个人承担。对违法规定危及行车安全的,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扣除当事人当月安全行车里程补助;对违规操作造成交通事故的,扣除当年安全奖。

3、按规定贴好公务用车标识,及时办理车辆保险和年检。车辆保险由办公室到政府采购定点单位统一办理。

(篇三)

一、公务用车的购置应选购节能、环保、小排量的经济型车辆。

   二、严格执行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对油耗高、车况差、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应逐步淘汰,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应予报废。

   三、加强公车燃油管理,实行IC卡定车定点加油制度和定点维修制度。

   四、实行“一车一账”管理。降低公务用车单位(公里)油耗,对各单位车辆燃油消耗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

   五、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节约用油宣传教育,提高对资源节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节能责任心。

   六、节假日除公务活动需动用的车辆外,其余公务车辆应入库封存停用。

   七、驾驶人应遵守操作规程。正确判断和处理汽车行驶过程中的各种情况,保持经济车速,严禁超速行驶。在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节省油耗。

   八、定期维修保养车辆,及时更换空气滤芯、汽油滤芯、润滑油,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做到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九、积极开展节能知识培训,开展车辆维护、保养、节油驾驶等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驾驶人员业务知识水平和驾驶技能。

   十、积极开展节能评比工作,对在节能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车辆费用定额严重超支,车辆油耗严重超标的给予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

   十一、合理安排车辆出行路线和用车人员搭配,减少车辆空驶里程,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提倡在集体公务活动集中乘车,坚持同方向办事不重复派车原则,非紧急公务外出尽量乘坐公交车。

   十二、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严禁公车私用、公油私加,杜绝管理漏洞,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篇四)

第一条 按照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为了巩固、深化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效果,推动我市党政机关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车辆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按规定所保留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服务离退休人员及调研接待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保留的公务用车需由各单位按照我市车改实施方案的要求提出申请,经市公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保留。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党政机关配置、购置、接受捐赠和以其他形式取得的各类机动车统一纳入编制管理范围。

第四条 保留公务用车严格实行编制管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第五条 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分别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人员编制、工作需要等情况负责核定。

1.全市党政机关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报市政府批准。

2.多块牌子、一套工作机构的单位原则上按一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3.非常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单独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公务用车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调配。

4.行政事业单位撤并、升降格或职能、人员编制调整的,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应重新核定新组建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核发新的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薄。

5.执法执勤用车纳入公务用车统一管理,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定编、配备。

6.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原则上市级(含城市区)不超过原有编制数的60%、各县(市)不超过原有编制数的70%。我市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纪委(监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交通(海事执法)、农业、林业、畜牧11个。

第六条 车改期间,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更新配备公务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的领导干部不得因提职、调任等原因将车带走。

第七条 机动车在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调剂、划转、变更号牌,凭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第八条 改革后,保障区域内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超出保障区域公务出行纳入差旅费保障范围,由财政部门通过完善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九条 党政机关应加强对保留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不得“既拿钱、又坐车”,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公务用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突发事件、离退休人员、公务接待以及外出调研、跨区域出差等情况。

以下几种特殊公务活动情况,可在党政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严格审批的条件下,使用保留公务用车。

1.执行执法执勤工作任务的;

2.机要通信及应急突发事件的。机要通信用车主要是指用于机要交换、运送机要保密文件及资料的所需用车;应急用车主要是指由于防汛抗旱、抗震救灾、疫情防控、突发性自然灾害以及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发生,并没有专门应急预案准备的所需用车;

3.离退休人员因事申请的;

4.需陪同领导调研、检查,无法集中乘坐车辆的;

5.其他特殊情况。

(三)严格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完善车辆使用台账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使用人、批准人等各项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四)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条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一条 保留车辆单位依据“六个不得”纪律红线,制定本单位车辆管理办法。“六个不得”即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的日常公务出行应以保留车辆为主,用车不足部分由购买社会服务保障,购买社会服务用车应严格按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相关标准及规定实行。

1.工作实物用车、四大班子调研、接待、重大会议等特殊公务活动用车,由各办公室自行集中管理车辆保障。各单位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和跨区域出差或下乡等公务出行由各单位留用车辆保障。

2.对于车辆使用中不足部分的车辆,市直机关可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部门统一招标若干家车辆租赁公司来保障,要明确服务价格和有关使用规定,由各单位自行与中标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以解决在应急、救灾或跨区域出行、下乡等车辆使用中车辆不足的问题,费用由各单位保留公车运行经费中自行解决。

3.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用于保障离退休干部看病就医、参加公务活动,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及其他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使用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沧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沧办发【**】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局后勤服务中心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公务用车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限站、限车号的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如车辆长途出车,确需途中现金加油,必须由随车人员证明,经后勤服务中心主任签字后按规定报销。

第八条 严格车辆运行审批程序。出车地点若在本市范围内,由用车领导或科室具体安排。若车辆到市外,驾驶员需报告后勤服务中心。车辆返回单位后,应立即填写途中过路费、过桥费、加油费报销单,经用车领导签字后,由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审核再按规定报销。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后勤服务中心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不按规定执行的,发现一次扣发补助100元。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由后勤服务中心酌情安排。领导干部不得擅自驾驶公车。车辆与驾驶人员不予外借。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正常工作时间,车辆由局后勤中心统一调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领导的工作用车,相对固定班子成员工作用车。机关各科室工作用车原则上与分管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合理安排。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由用车人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安排车辆。应急工作用车,正常工作日由局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安排调度,非工作日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值班期间,不得擅自脱离岗位,若因特殊情况需变动值班时间的,应提前告知车管人员,由车管人员进行调换,并及时告知相关科室;值班驾驶员统一在指定休息室待命,保证车辆及时到位。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车辆维修,采用定点维修和指定点维修相结合的办法,必须到定点(或指定点)修理厂修车。车辆需维修时,驾驶员首先向后勤中心负责人提出维修项目,交由专人到指定厂进行修理。一次性维修价格超过500元的,填写维修单,报后勤服务中心主任签字后,计财科长签批,超过1000元的,询价后由主管局长审批,否则不予报销费用。维修车辆零部件更换完毕后,须如实带回,交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备查。因公出差,在外地如遇故障确需及时修理,电话请示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后再行修理,所需费用由乘车领导签字后,按有关程序报销。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由车辆管理人员凭批准的《车辆维修申报表》定期结算,按程序报销。

第十七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按程序审批报销。

第十八条 实行台账考核制度。每月底由驾驶员将当月行车里程数报后勤服务中心登记,再由车管干部核实后将各车的行车里程、燃油量和百公里耗油量及各种费用统一列表公布。高于标准的,向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做出合理解释,并按奖惩规定处理。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  驾驶员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循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驾驶员岗位纪律,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保守有关机密,维护机关团结。

第二十条 驾驶员岗位纪律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离岗、串岗,且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做到工作用车随叫随到,如随意脱岗发现一次扣补助50元。

3. 驾驶员必须定人定车,严禁混开和驾驶执照不符的车辆。严禁开私车、外借车辆和酒后驾车,此类情况一经发现,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并扣发全年补助,聘用人员直接解聘。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所有车辆违章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支付,单位不予报销。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每月病事假超两天的从第三天起每天扣除补贴50元。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的行车补贴为每公里4分,出差补贴为工作日每天20元,节假日每天40元。

设节油奖,每车设立油耗标准,每半年结算一次,按节油款的20%、超耗油款的50%奖惩。设立安全奖,若在考核期内不出任何交通事故每月100元。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负部分或全部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扣发安全奖。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区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重大应急、调研、接待和综合执法用车保障,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月湖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重大应急、调研、接待和综合执法车辆,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分类使用。

第三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组建区公务用车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区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四条 区直机关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使用平台车辆:

(一)承办区四套班子领导调研、接待任务的;

(二)承办全区性重大会议或重大活动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性事故,亟需应急处置的;

(四)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单位(未纳入执法执勤保留车辆单位)的执法公务用车;

(五)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公务用车保障的。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五条 平台车辆实行编制化管理,车辆从区直机关取消车辆中优先选取,车型为小轿车、中巴车和越野车。

第六条 平台车辆产权划转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国资局及原产权部门共同做好车辆资产划拨工作。平台车辆全部统一更换尾号为“G”(赣L-****G)号段车牌,综合执法车辆统一喷涂“行政执法用车”字样,有条件的可采用卫星定位等办法,实现有效监督。

第七条 平台组建及运行费用由区财政统筹保障。区财政根据单车年均运行费用标准核定平台总运行费,统一核拨到平台管理使用。

第八条 按用车任务性质分类管理使用平台车辆。平台无偿保障范围:

(一)区领导调研、重大会议、重大活动、应急用车等;

(二)由区车改办会同区编办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具有应急职能的7个区直部门(详见附件1)的应急用车;

(三)由区车改办会同区编办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具有执法职能的10个区直部门(详见附件2)的执法用车。

第九条 其他情况用车由平台按照“保障公务、成本管理”的原则收取费用。平台车辆不足情况下,由各单位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保障。

第十条 平台在区经济大厦设置车辆停放点,并实行24小时值班调度制度。特殊情况时,在鹰潭宾馆设置临时停放点。

第四章 服务要求

第十一条 平台用车服务实行先审批后派车制度。区直机关需使用平台车辆的,填写《区公务用车服务平台派车单》(详见附件3),经用车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平台申请派车。

第十二条 用车单位应指定1-2名用车联络员,专门负责向平台预约车辆事宜(电话号码:15717016615)。远程公务用车原则上应提前3小时预约,市域内公务用车提前1小时预约,重大特殊应急公务可先使用后补批。

第十三条 平台接到预约后,应详细准确记录用车服务需求,及时调配车辆与驾驶员,开具《区公务用车服务平台联系单》(详见附件4),并向用车单位反馈车辆安排信息。

第十四条 驾驶员根据《区公务用车服务平台联系单》,按照预约时间和地点要求提供公车服务。

第十五条 用车服务结束后,驾驶员如实填写《区公务用车服务平台联系单》,经用车人签字确认后交平台归档。

第十六条 平台车辆不得超载。使用大中型客车的,实载人数不得少于车辆标准座位数的50%。

第十七条 在用车服务期间,因违章驾驶的罚款由驾驶员承担,因用车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用车单位承担。因交通事故赔偿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各类民事刑事纠纷,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等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平台将用车情况、车辆派车单按月反馈用车单位,并结算用车费用。

第十九条 建立平台服务定期回访机制,每年至少2次。针对平台服务质量、驾驶员服务态度、车辆使用状况等征求监管部门、用车单位、用车人的意见建议,并抓好整改落实,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区公务用车平台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公务用车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加强对平台的监督考核,对平台的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服务质量进行指导、监督、考核,更好满足公务用车需求。

第二十二条 区直机关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严禁公车私用,杜绝违规用车。

第二十三条 区纪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应加强对平台资金、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督查用车情况异常的单位,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七)

为规范我单位公车管理,根据《长沙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规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等。

车辆日常管理  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非工作时间(不含节假日加班),未派出公车必须停放在办公区域指定位置;节假日,公务车辆需停放在市局指定停放位置,特殊时间、特殊情况需使用公务车辆应向分局领导报告后报办公室备案,节假日使用需向市局监察室报告。

车辆调度   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单位工作人员需使用公务车辆需提前填写公车使用申请单,经分局领导签字同意、交办公室存档后可调度车辆。

车辆使用   申请人不得代替他人申请、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需妥善保管好车辆行驶所必须的相关随车证照。

车辆维修与保养    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维修、保养需在市规划局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由财务统一结账。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现金、到非指定地点维修、保养。

车辆费用管理   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使用所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费用由单位承担,需提供收费凭证由财务按月份统一报账。公务车辆加油按市局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现金加油。

(篇八)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车辆管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

第二条严格执行中纪委、省、市、县委有关领导干部用车的规定,机关车辆原则上只作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三条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制度,由局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后做好调度安排。外出用车须填《派车通知单》,无《派车通知单》驾驶员可拒绝出车。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正常程序申请《派车通知单》的,可电话报告办公室负责管理车辆的同志或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同意后直接调用车辆,事后补办《派车通知单》。

第四条机关车辆维修、保养必须在县指定的汽车维修点进行,并执行先申报制度,即小车的维修、保养先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护申报单》,由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后方可进行。如在外地因特殊情况需维修的,需电告局办公室负责车辆管理的同志,报局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否则维修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机关车辆的燃油实行定点加油和刷卡加油制度。办公室和分管领导每月查看车辆里程表,统计车辆行驶公里数和耗油量。按县委办关于车辆运行管理办法执行,对确因无法刷卡加油的,需说明原因,同时附加发票,按财务管理制度保险。

第六条驾驶员根据当月实际行车情况,如实填写《行车里程明细表》,按相关规定领取行车补贴和洗车费,凡发生的过路过桥费用要备注说明,由办公室核实,按财务管理制度报销。

第七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严禁无证驾车,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违章驾驶,严禁乱停乱放。不开故障车,不开威风车。对违反交通规则所受到的相关处罚,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第八条工作时间外,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至车库或指定的、安全的地点,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如因停放不当或没锁车,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其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全部承担。节假日除值班紧急用车外,小车必须停放在社保局宿舍院内,小车钥匙交办公室主任管理,严禁小车外借,严禁驾驶小车到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停放,一经发现,经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驾驶员要服从局办公室的调度安排,凡不服从调度安排的或出现公车私用、违章行驶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视其情节可作出对其待岗1-3个月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局办公室负责对驾驶员进行考核。

(篇九)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镇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确保我镇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成效,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党政机关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镇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后,一般性公务用车全部取消,保留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车辆及其他车辆。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镇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和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农经站、社保所)的车辆使用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遵循“集中管理、专项使用、规范审批、厉行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经区车改办审核批准,我镇保留用车指标7个,其中执法执勤车辆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保障车2辆、应急车辆3辆。

第五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用于残疾人保障用车,由镇残联在特定公务需要时申请使用。

第六条 执法执勤车辆及应急车辆共2辆,用于保障一线执法执勤活动。执法执勤活动主要包括: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检查、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拆除违法建设、劳动执法、检查取缔黑诊所、非法幼儿园等一线执法执勤活动,由镇综治办、安全办、核查队、劳动科、食药所、科教文卫办在执法执勤公务需要时申请使用。

第七条 2辆保障车执行北京市有关规定,保障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公务用车。

第八条 保留2台应急车辆统筹调度使用,主要用于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事项的办理、中央、市、区重大活动和会议的保障、限行限号车辆临时替代以及其他不宜采取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的工作任务等,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处理紧急突发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办理上级领导交办的紧急、保密、时限性强,且使用社会车辆难以实施保障的公务事件;

(三)保障区、镇领导调研、接待、外事等用车需求;

(四)取送机要文件、人事档案、法律文书等重要文件;

(五)参加重要场所的中央、市、区重大活动和会议,参加与之相关的各类应急保障专项任务;

(六)参加临时通知(仅限当天)的中央、市和市属各部门及区领导召集的紧急会议、调研、外事接待等紧急公务活动。

(七)财务人员赴银行办理现金业务等涉及财务安全的公务活动。

(八)城六区以外地区的公务活动;

(九)其他不便于采用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或在不具备社会化出行保障条件的地区参加的公务活动。

第九条 严格履行车辆使用审批手续。按照“先审批后使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车辆使用申请、审核、审批的管理机制。

第十条 保留车辆由机关事务科统一协调、调度和管理。使用公务用车需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填写《海淀区上庄镇政府公务用车审批单》(附件1),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机关事务科负责人审批,统一调度,凭单出车。所有车辆均须严格在保障范围内使用,严禁挪作一般公务出行。车辆驾驶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车辆管理使用制度,按照规定时间和目的地行驶,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 健全各项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实行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责任制,由机关事务科建立完整的车辆运行管理台账(附件2),形成车辆使用管理档案备查。用车需完整登记台账,做到一车一档、有车有账。

第十二条 备留值班值守应急车辆1台,用于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突发事件处置、紧急事项办理等。使用车辆时签写用车审批单,经带班领导签字审批后使用,并做好当日值班记录和车辆运行管理台账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保留公务车辆日常维护由镇机关事务科负责,确保保留公务用车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中央、市、区要求,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交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乘坐公务用车。

第十五条 镇机关事务科应加强对公务用车改革执行情况和车辆使用情况的自查自纠,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将自查情况报镇纪委留存备案,同时按要求报送区纪委和审计部门。

第十六条 镇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车辆使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保留车辆管理,严格执行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对于违反公务用车纪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车辆的;

(二)以虚假理由使用车辆的;

(三)擅自变更、增加车辆行驶目的地,捎办其他事项的;

(四)违规使用车辆办理个人事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违反上述情形使用车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车辆使用审核、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办公室(机关事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院机关公务用车制度,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肃公务用车纪律,根据《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浙江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严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要求的通知》和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车改革后,本院机关保留的公务用车包括:

(一)特种执法执勤用车(囚车、执行指挥车等);

(二)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其他如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重要公务用车,纳入县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实施保障。

第三条 公务用车一律实行统一标识,并实行分部门管理。

执法执勤车辆按规定统一喷涂警车外观,并安装警灯、警报器,特种执法执勤车辆须安装固定专业设备、设施。

院机关使用的车辆由院办公室(保障中心)管理;分配到执行局、人民法庭、法警大队使用的车辆,由执行局、人民法庭、法警大队负责管理。

第四条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一般公务出行以交通补贴方式保障,个人公务出行自行选择交通工具,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本市区域。补贴区域外的公务活动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禁止性纪律规定:

(一)中央“六个不得”

1.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2.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3.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4.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5.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6.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二)浙江“八个不准”

1.不准以“应急”、“交通不便”等为由,在补贴区域内使用公务用车或用公款租用社会车辆从事普通公务活动。

2.不准将公务用车用于上下班接送、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或搭乘家属、亲友等非公务相关人员。

3.不准擅自扩大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或提高发放标准。

4.不准使用公款或向下属单位转嫁费用为专人提供非公务交通便利。

5.不准变相为领导干部私车配备专职驾驶员,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影响长期占用下属或他人车辆。

6.不准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居民小区等场所非公务停放公车。

7.不准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或遮挡、毁坏公务用车标识等逃避监督管理。

8.不准以没有公务用车或公务交通补贴不足为由,消极怠工、延误工作。

第二章 车辆使用范围

第六条 执法执勤用车(包括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范围:

(一)开庭、押解、提审;

(二)移送交接卷宗;

(三)诉讼文书的直接送达;

(四)各类案件的调查取证;

(五)保全、先予执行、查封、扣押;

(六)案件执行,各类案件协调化解工作;

(七)办理、协调涉诉信访案件;

(八)因工作需要,携带具有保密性质的案件材料或者物品;

(九)司法警察维护审判秩序和机关安全保卫,以及配合实施执行措施等行为;

(十)县内外案件协助执行;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执勤行为。

第七条 纳入市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保障的范围:

(一)重要公务用车:有院领导出席,本院举行的全省、全市性、示范性、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活动;有院领导出席的全省性、全市性、具有重要影响的会议;重要外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及外省人民法院院领导来江重点接待的。

(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其他按规定需要服务保障的情形。

第八条 公用交通经费的使用。公用交通经费主要用于机关重要公务、机要应急公务和补贴区域外交通不便地区出行,不足部分通过社会化定点服务机构补充提供保障。

第三章 车辆派遣使用

第九条 车辆派遣

(一)院机关业务部门的执法执勤用车由办公室(保障中心)负责派遣;人民法庭、执行局、法警大队的执法执勤用车由车辆所在部门负责派遣。

(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由政治处向办公室(保障中心)提出,由办公室(保障中心)负责协调安排;重要公务活动用车由办公室(保障中心)负责协调安排。办公室(保障中心)负责通过市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协调安排车辆,或向有资质的车辆租赁公司租赁,租赁费在车辆运行经费列支。

第十条 执法执勤用车的派遣均按照先到优先、先急后缓、合理拼车的原则安排。

第十一条 院业务部门车辆使用时由使用人填写派车单并经审批后提前一天上报办公室(保障中心),由办公室(保障中心)负责派遣。执行局、人民法庭、法警大队车辆使用时由使用人填写派车单,经审批后由各部门负责人派遣。

第十二条 到省外或省内其他地区执法办案用车的,须由使用人分别提前三天或两天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即时交由办公室(保障中心)予以派车。紧急公务需用车参照中心规定调配用车。

第十三条 非工作时间、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实行统一封存,集中停放。确因紧急执法执勤使用的,须按照《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用车人员要切实负起带车责任,合理安排好车辆启、返程时间,避免赶时间开快车影响交通安全。在行车途中要适时提醒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力戒急躁,中速行驶。车辆到达目的地后,要督促驾驶员做好车况检查,并让驾驶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公务用车严禁私用私驾。禁止将执法执勤用车用于外出开会、调研接待、差旅接送等非执法执勤活动。严禁借机要通信、应急公务名义使用公车行为。

第四章 警车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驾驶警车人员必须三证齐全(行驶证、驾驶证、警车准驾证或工作证),三证不全不得驾驶警车。

第十七条 警车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灯、警报器:

(一)押解人犯;

(二)赶赴突发事故或突发事件的现场;

(三)追捕在逃犯罪分子;

(四)追缉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

第十八条 驾驶警车在使用警灯、警报器时,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灯,确实需要使用警报器时,应减少使用频率,尤其在繁华路段和居民区应尽量断续使用警报器。

第十九条 严禁警车私用,警用车辆一律不得借给外单位使用。不得将警车停放到休闲娱乐场所。严禁非警用车辆套挂警用车牌。

第二十条 警车驾驶员应自觉维护法院的形象,不得在驾驶警车时,随意超速、变线、闯红灯、开霸道车。行车途中遇到执法部门检查时,要积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五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保障中心)负责院机关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执行局、人民法庭、法警大队负责留庭车辆的日常管理。车辆的日常管理包括履行车辆的派遣调度、检查维护、监督考核、信息公示以及驾驶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职能。所有车辆的报废更新、维修、加油、保险、事故处理等由办公室(保障中心)统一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实行GPS定位管理,办公室(保障中心)和各车辆留庭部门对公车的使用、运行、停放行为实行有效监督。发现超速行驶的及时进行提醒;对非正常动用车辆或无故变更行驶路线的,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对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车辆配备。按照《浙江省有关公务用车改革实施办法》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以使用国产汽车为原则,优先使用国产自主品牌和新能源汽车。

第二十四条 车辆报废。根据国家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和省行政事业单位汽车报废规定要求,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达8年以上或行驶里程超过25万公里,且车况较差,继续行驶可能影响安全或维修费用较大时方可报废。

第二十五条 车辆更新。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管理使用办法》、《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车辆运行。车辆需要保养、维修的,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报办公室(保障中心)审批(费用超过1000元的报分管领导审批)。车辆在行驶途中出现故障,驾驶人员不能处理且需维修的,应及时报告办公室(保障中心),同意后可就近修理;并开具发票由用车人共同签字报销。

车辆加油使用中石化IC卡,一车一卡;如确需现金或银行卡加油的,报办公室(保障中心)同意后,可以使用现金或银行卡加油,并开具发票由驾驶员和用车人共同签字后报销。

第二十七条 车辆停放。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必须停放在院机关地下车库固定车位,法庭车辆按规定停放法庭内,不得上下班接送。严禁将车辆停放在住宅小区或其他地点过夜。除执行公务外,执法执勤用车不得进入住宅小区。监察室会同办公室(保障中心)利用车载GPS系统对车辆入库停放情况实时进行检查,每月对车库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管理。

(一)招录聘用驾驶员应严格进行政审和驾驶技术考核,应符合年龄、驾龄、政审条件。

(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机关驾驶员安全行车教育,增强驾驶员遵纪守法、礼貌行车、安全行车意识。

(三)严禁酒后驾车。出差期间严禁驾驶员随意动用车辆和行驶途中私自变更行车路线。

(四)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员因违章停车、随意变道、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发生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五)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积极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当地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及办公室(保障中心),同时保护好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尽最大努力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六)驾驶员的奖励和惩处。对驾驶员实行安全行车奖励、行车公里补助,对违反车辆管理规定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惩处,具体奖惩办法另行制定管理细则。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直接问责、纠正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财务部门负责对执法执勤用车和车辆公用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审核。

第**条 车辆留庭部门每月将车辆行驶里程数、油耗、维修费用等车辆使用情况上报至办公室(保障中心),由办公室(保障中心)对全院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公示或通报。

第**一条 办公室(保障中心)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公务用车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条  本院下属事业单位在公务用车改革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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