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了经济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研究,有需要的小伙伴一起来参考一下吧,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摘要】《经济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结合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实际和社会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以及我们多年的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的经验,与我校的办学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整体改革方向相吻合,符合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规律,能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我校全面落实有关关于实践教学要求的文件,将实践教学作为一种以培养学生实践工作能力为主的教学方式,在全校开展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运动,我院法学专业也积极修改人才培养方案,使每门基础课程中实践教学所占比例不低于20%,并且将课程体系调整为学科主干课、学科平台课、学科能力培养模块课,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许多法学专业课程在教学过程中运用了模拟法庭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旁听法庭审判教学法、法律咨询教学法等实践教学方法,但具体到《经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第一,缺乏对《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法的理性与系统的研究,搞不清楚《经济法》课程究竟应运用什么样的实践教学法才适当,只是盲目地适用其他课程的实践教学法;第二,对实践教学法的研究基本上处于整个法学专业的宏观层面,缺失系统的研究;第三,缺乏有效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好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更能使教师总结教学经验、检测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水平;也能使学生在得到锻炼的同时,修正错误、提高法学专业素质。然而,目前从教学评价层面来看,《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尚未形成制度化、系统化的评价体系。基于以上几点,本研究将对《经济法》实践教学法予以全面、系统及深刻地研究,以期促进其他法学课程甚至整个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法之完善与发展。
1《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的研究意义
由于我校与兄弟院校关于校地合作视野下的《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法还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因此,本研究是对校地合作下的《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法的一种全新开拓与探索,将对我校与兄弟院校的《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法提供系统、明确且切实可行的思路。由于我校与兄弟院校关于校地合作视野下的其他部门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法也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因此,本研究将对我校与兄弟院校的校地合作下的其他部门法学的实践教学法创新研究提供相当有价值的引领与借鉴意义。由于我校与兄弟院校虽然对于整个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法有一定的研究,但关于校地合作视野下的整个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法还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故而,本研究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校地合作下的整个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法。本研究作为联系学校与地方的纽带,必将进一步促进校地合作办学的完善与发展,尤其能真正有效贯彻我校的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2《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的研究现状
关于本项目的校内外相关研究现状主要涉足两个层面:一是关于整个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研究;二是关于经济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研究。关于整个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研究成果有:其一,关于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或模式的研究,如王晨光的《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法学2001年第1期)、刘丽的《浅谈法学教学中的实践性教学》(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姚建涛的《法学教育实践性教学体系的构建》(中国成人教育2005年第9期)以及胡平仁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创新刍议》(中国大学教育2007年第2期)等;其二,关于面向地方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或模式的研究,如校内李伟迪教授的《面向当地法律行业的二本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基于联合办学视角》(怀化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其三,关于以某个实践教学法阐释法学实践教学的研究,如我校张喻忻的《法学教学贯彻“问诊式”案例教学模式探究》(时代教育2010年第1期)。上述关于整个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研究成果本项目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启发与借鉴意义,但还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或模式的成果较多,但存在低水平重复现象;第二,面向地方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或模式的成果较为匮乏,且法学实践教学究竟如何具体与地方合作的思路还甚为宏观或简陋。关于《经济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研究成果有:庄华忠的《经济法学科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创新》(浙江网络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薛全忠的《经济法实践教学方法改革初探》(哈尔滨学院学报2011年第11期);秦康美的《经济法实践教学方法探析》(徐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刘潇亭的《经济法实践教学改革新思考》(教育与职业2013年第18期)。上述关于《经济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研究对本项目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启发与借鉴意义,但还存在缺憾:第一,关于经济法学实践教学法的总体研究成果还相当匮乏,且现有的研究不仅有失系统性与深刻性;第二,面向地方的部门经济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或模式的成果也较为匮乏。总之,关于本项目的校内外相关研究对本项目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与借鉴价值,但鉴于其所存在的严重缺失,本项目的研究不仅将对我校作为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法提供系统、明确且切实可行的思路,而且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与发展应用型本科高校的整个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改革。
3《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的具体研究内容及成果
3.1《经济法学》课程实践教学设计
按照现阶段高校教育目标改革要求,经济法这门学科的重点在于培养学生从经济学的角度,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最终形成能够独立运用经济法知识和方法解决问题的能力。具体可以分为三个步骤:首先,确立教学目标体系。以培养会紧密结合理论和实践,专业过硬、运用法律能力强的法律人才为根本目标。其次,建立课程体系。做到重点突出、内容全面。在突出重点上要强化针对性、实用性比较强的内容,在内容全面方面要注意考虑相关专业技能课程间的内容逻辑联系和衔接。最后,合理安排具体的教学内容。密切联系社会实际,重点内容突出,根据学生特点和接受能力的强弱以及接受的程度高低,因材施教。
3.2创设学生参与《经济法学》课程实践的环境这一环节由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观摩审判、法律诊所、法律文书写作五种实践方式构成。其一,经济案例教学法,指以案说法,即以案例例证法律,以剖析每一个案例为契机,条分缕析地介绍某一方面系统法律规范和法律知识或指以法说案,这里的案例往往是较疑难复杂的案例,存在各种争议,在这种情况下运用法律知识解析这些疑难案例,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通过这种方法使学生掌握运用法律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其二,经济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审判以学生扮演不同纠纷解决的角色参与纠纷解决活动,模拟法律实践。这一教学法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运用法律于案件的能力,有利于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的领悟及对法律制度尤其是对程序法律制度的理解。其三,旁听、观摩经济审判开庭教学法,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开庭审理的经济诉讼案件,其目的是为了锻炼学生的法庭组织能力、法学理论与法律条文的运用能力,最终达到提高学生实务操作综合素质的目的。其四,法律诊所教学法,实践教学方式是为了使学生了解法律实务中的一些问题,训练他们对法律实务问题的解决能力。学生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办理真实案件、出庭代理经济案件,使学生所学的知识能用于实践,并得以升华。其五,经济法律文书写作教学法,法律文书是学生对具体问题看法的凝练,通过法律文书的写作,学生可以对经济法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并能够通过与法院、对方当事人的虚拟“对抗”,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与素质。
3.3《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法的运行
其一,《经济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法运行的初始阶段。此阶段由于学生刚接触经济法的各项基本理论,因此必须适用经济案例实践教学法使学生吃透书本知识。经济案例实践教学法具体运行的途径:首先,由任课教师选定需要适用经济案例实践教学法的课程内容;其次,由任课教师选取一些典型案例,再邀请地方实务部门的专家来讲座,对典型案例予以讲解与分析,或者实务部门的专家自带案例就经济法相关理论来给学生讲座。其二,《经济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法运行的发展阶段。适用经济模拟法庭教学法、旁听、观摩经济审判开庭教学法。具体运行的途径:适用经济模拟法庭教学法时,首先,由任课教师从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收集借阅已审结的案例,也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上的案例,然后确定好角色人选,最后由地方实务部门的专家对整个模拟法庭的效果予以评价或指导;适用旁听、观摩经济审判开庭教学法时,首先,由任课教师与地方法院洽谈,请求地方法院提供应有的相关条件,然后再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经济庭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三,《经济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法运行的深化阶段。此阶段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全部讲授完,可适用法律诊所教学法、经济法律文书写作教学法,使学生进一步全面系统的掌握与灵活运用所学的整个经济法知识。具体运行的途径:适用法律诊所教学法时,邀请地方实务部门的专家就学生的法律咨询、办理真实案件甚至出庭代理经济案件予以全程监控与辅导;适用经济法律文书写作教学法时,地方法院一方面直接对学生的经济法律文书写作予以指导,另一方面也提供现成的经济法律文书供学生参考与借鉴。
3.4《经济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效果的考核
在教学效果的评价和考核上,以考察学生理解、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为重点,也不单单局限于闭卷考试这一唯一形式,从课堂表现、实习、作业、社会实践等方面综合判定教学效果,也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基础知识的考核,还考察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表达能力,以及分析案例、解决热点或难点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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