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应该如何进行分配,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分析,大家可以了解一下这个制度,有些用处!
【摘要】近年来,媒体报道了大量的有关医患纠纷的案件。医患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一个重要的因素,医疗责任问题也成为当下社会的热点问题与难点问题。随着患者的权利意识不断提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愈发强烈。在出现医疗纠纷时,往往会提出医疗赔偿的诉求,以及要求认定医疗责任事故的诉求。然而,中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设计,尚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二是受益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三是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问题。因此,研究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对于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也有较大的理论价值。
1.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法理基础
1.1公平权理论
先哲孔子曾指出,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这就是提倡要公平要平等。而就法治的本质而言,法治就要追求公平与正义。公平与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核心价值。市场经济社会更加强调的是权利、责任与效率要相统一,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应当体现权责一致。绝对不允许出现只有权利,而不需承担义务的现象。在医疗领域而言同样如此,权利与责任要相互匹配。显而易见的是,在医疗纠纷中,或者医疗责任事故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往往都是患者。医院一般是处于有利地位的,无论是从其财力、精力,还是其对于医疗问题的专业性而言。因此,如何在原以出现失衡的情况下,将医疗责任保险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协调机制,对现已失衡的公共利益进行二次分配。这是当前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也是为了维护公平与正义。
1.2生存权理论
而生存权是人权的最核心的权力之一,是人生存发展的各项权利的总称。生存权主要由生命权与健康权构成。我们依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可以得知,当人满足了最基本的需求之后,就会在此基础上要求更多。作为一种具有社会性的权力,应当从社会福祉出发,国家公权力应当积极作为,谋求个体生存权的最大福祉。而医疗服务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是属于生存权中的健康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责任保险是对医疗服务行业提供第三方风险承担机制,是为了保障医患双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担保,属于社会保障权的范畴。
1.3过错推定原则理论
众所周知,从事医疗服务行业具有较高的风险性。这种风险来源于人类有限的医学手段与知识,也来源于疾病的变异性与复杂性,同时也应患者个体的差异性等问题的出现,会使得医疗的结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与不可控性。因此,在从事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我们要对主客观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理性的分析。尤其是面对一些高技术强度与高技术风险的重大手术上,更加应该谨慎的划分医疗事故的责任。医疗事故是医患双方主观上都不乐意发生的,如何划定医疗事故的责任是重中之重。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医患纠纷中,由医疗机构对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而不是由患者对损害结果与医疗过错进行举证。
2.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中的问题分析
2.1被保险人道德风险
目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是以行政力量为主导,而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机构与医院患者是处于被动加入的状态。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属于典型的买单式保险模式,患者在医院治疗,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却由保险机构承担医疗风险。这种方式的最大优势在于,可以使得医疗机构与义务人员从复杂的医疗纠纷中脱离出来,可以集中精力从事医疗工作。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一是赔付的压力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在监管存在缺位的时候,被保险人与患者有可能进行恶意串通。骗取医疗责任的保险金,给投保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二是有可能会造成医务人员进行过度治疗,违背合理医生的标准,造成第三人的损失。
2.2受益人权益保障困难
众所周知,在医患纠纷中,患者通常处于不利地位。因为患者在所掌握的信息资源与财力上处于弱势。在医患纠纷发生之后,要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争取合法的利益诉求具有一定的难度。虽然保险公司会在第一时间介入到医疗事故中,但是部分地区存在医疗卫生部门以单位绩效考核等方式给保险公司施加行政压力。在这种压力之下,往往会出现偏袒的情况,保险公司无法处在十分中立的位置。从而,导致了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2.3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法律机制不健全
现行的保险法律法规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相关条款,尚不够细化,在具体操作中尚有争议。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存在地方标准不一。类似的医疗事故在不同患者之间,不同地域之间,存在的赔付标准有较大的区别。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相关机制不健全。这使得部分地区医患纠纷十分棘手,医患之间已经缺乏足够的信任,也不利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
3.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对策
3.1防范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首先,要严格约束医疗责任保险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要在制度设计上对道德风险的发生进行有效的规避,要将医疗责任保险的风险进行转移。其次,在医疗责任保险的具体执行中,要充分释放与缓解医患双方的压力,同时对于部分医务人员存在违背医疗职业道德的情况也要进行约束,要让医务人员做到尽力诊疗的职责,还应当进行充分的告知义务。通过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制度设计,防范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3.2增强对受益人的权益保障
增强对受益人的权益保障,就要科学合理的厘定赔偿的标准。科学厘定医疗责任保险的标准,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人的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有效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的目的并非是为保险公司获取商业利益,而是为了填补被保险人所遭受到的财产损失。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医疗风险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各地发生的医疗纠纷,往往都损害了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不利于医患双方的互惠互信。
3.3健全医疗责任保险立法体系
由于我国医患纠纷发生的概率较高,且医患纠纷的总量仍然呈上升的趋势。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专门的基本法,对医疗责任保险进行法律规范。这样可以避免,现行诸多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出现相互冲突的问题。由最高立法机关根据现有的国情和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科学立法。如此,可以杜绝各地存在标准不一,划分责任不明等情况,保障医患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同时,还可以减少因医患纠纷而导致的社会秩序混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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