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给大家带来的是一篇新型农村家庭养老法律和制度问题研究论文,其中存在的问题是哪些?应该怎么去解决呢?一起看看这篇论文吧!
摘要:随着我国农村老年人口越来越多,农村家庭养老出现了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要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科学构建我国新型农村家庭养老制度。
关键词:新型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0)06-0142-02
一、我国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存在的缺陷
(一)中国传统的孝道文化在逐渐衰落
我国传统的儒家文化,深深地影响着中华民族一代代子孙,其中“百善孝为先”的观念根深蒂圃,它使中国成为世界著名的礼仪之邦、文明之国。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中国农民传统禁锢的思想被打开,在接受西方先进文化思想的同时,一些个人主义、极端主义、享乐思想也深深地影响了年轻人。家庭责任、养老、爱老、孝敬老人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受到严重冲击并正在衰落,“养儿防老”的观念已经逐渐淡化,农村中老年人的赡养出现了巨大的文化误区,极大地影响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幸福和生活质量。
(二)农村传统的象庭养老功能在急剧弱化
1.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巨了家庭养老的压力。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65岁以上老人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2000年为7%,2005年达到7.6qc,老龄人口总量约为l亿人,其中农村老龄人口高于城镇近1.4%,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到2050年,届时我国将有3.3亿老龄人口,我国将是人口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老龄化的一个直接后果是使我国农村8-4-2-1家庭和纯老年户不断增加,使得农村的老年人的养老变得更加艰难。
2.农村土地保障功能在进一步萎缩和降低。农村土地是传统农村家庭养老中的一个最后保障,也是农民的终身所依,农民与土地结下了深厚的情谊。但随着农村小城镇化建设和城市化、工业化的加速,失地农民越来越多。我国现在已有失地农民4000多万,且每年将新增200-300万失地农民。仅有的一点土地补偿很快就被农民维持生计消耗殆尽。另外,由于我国农村大多实行分散经营,劳动生产率极低,土地的收益不高,温饱问题都难以解决,一旦农民患病,陷入极度贫困和死亡几乎不可避免。
(三)代际间的隔阂降低了传统家庭养老的亲和力
我国传统的世代农村大家庭,都生活在一个院宅里,全家人朝夕相处,其乐融融,老人关爱下辈,子女赡养老人自在情理之中。随着农村青壮年大批进城务工,农村家里剩下的大多是老弱病残幼妇等人群。成年子女与孩子、老年父母接触的机会越来越少,他们一年里几乎很难见到一面。上下辈之间的情感就会随着时间流失逐渐地淡化,代际间的隔阂和冷漠也在慢慢加深;由于知识、观念、年龄的代沟,农村传统家庭养老的亲和力在渐渐的消失。
(四)缺乏全国统一的农村家庭养老法律和制度
相比较德国和韩国等国家完善的农村家庭养老立法,我国显得明显落后和不足。不仅缺乏全国统一的相关法律和制度,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少得可怜,有的是少量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一方面它们的效力有限,执行力不强,另一方面它们之间相既互矛盾,很难在全国统一实施。由于这方面立法的缺陷,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家庭养老的可持续性发展,甚至影响了新农村的建设、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国外农村家庭养老的经验及其借鉴
(一)德国的经验
1.建立了独立、系统的农村养老金管理机构。德国农民养老金由联邦和各州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它们都是独立的法人。德国共有3个联邦和16个州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并分别接受联邦保险事务所和各州的行政机构的监管。这使得德国的农村养老金管理工作高效、便捷,同时也吸纳了大量高素质的劳动者就业。
2.着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置换。德国为了提高农村土地的结构性调整和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农场主年轻化、知识化,规定农场主到65岁时要将农场交给其继承人或者政府指定的继承人,这样才能领取较高的“农场移交养老金”。这样一方面促进了农村土地的积极流转,防止土地闲置和浪费,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另一方面,也较好地解决了年轻村民无土地可种和劳动力浪费问题,相应地也增强了农民家庭养老的经济实力。
3.适当调整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金比例。德国开始是几年调整一次养老金的给付。到了1990年以后,逐步确定了根据雇员的工资和薪水的变化幅度每年调整一次农村老年人养老金,使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
(二)韩国的做法
1.制定了多种家庭养老优惠法规。赡养老年人五年以上的三代同居家庭,在继承父辈财产时对其追加扣除税收额的90qo;每赡养一个老人就扣除3千万韩元的遗产税。在计算所得税时,如果家里有60岁(_女55岁)以上直系亲属扶养者,每年扣除48万韩元。此外,对农村敬老院政府给予巨大的税收减免优惠支持,使敬老院能够得到快速的发展和壮大。
2.从政策上支持子女与父母同居。韩国规定:子女和父母有各自的住房,过去没有住在一起,然后又重新合在一起生活者,可免除其一方住房出租或出售的所得税;本人或其配偶与其直系亲属的老人共同生活2年以上者,可获得韩国政府税收优惠贷款,用来购置、改造、新建自己的住房。
3.制定了全国公务员“行孝休假日”制度。只要是到了公务员的父母或岳父母或公婆的生日,公务员所在单位就必须准假一日为老人过生日。如果子女与老人不居住在同一城市,还可适当放宽休假日,使子女能够有充足的时间与老人团聚。韩国的这种政策既满足了子女与父母的情感交流、慰籍了老人的精神需求,又弘扬了传统的敬老、爱老美德,并使该文化在韩国能够绵延流长。
三、科学构建我国新型农村家庭养老法律和制度的具体对策
(一)大力推进爱老、敬老、养老的教育宣传活动
1.在全国努力倡导爱老、养老的良好社会风尚。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的深化,人们的物质文明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温饱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但是,令人非常遗憾的是我国的公民爱老、养老的风尚并未由此提升,反而在日渐下降。在一些农村地区,还有进一步恶化的倾向。表现为老年人经常遭到子女的遗弃、虐待,媳妇打骂公婆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些不良现象,笔者认为国家应尽快采取相应措施:第一,要积极和持续地宣传爱老、敬老、养老的政策、法规和先进事迹,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第二,国务院要尽快修改节假日制度。我国可以借鉴韩国的经验,把重阳节、元宵节规定为法定节假日,延长子女探亲假的时间,让我国的“孝敬”美德世代相传。第三,公安、司法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严惩那些虐待、遗弃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爱老、敬老风气。
2.从幼儿教育人手,培养孩子孝敬老人的良好习惯。各级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不能仅仅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更要关心学生的综合素质,把爱老、敬老、养老的传统习惯纳入到学生的日常教育中。家长要转变观念,树立先成人后成才的理念。所有的用人单位在新招聘人员时,都要把孝敬老人作为必备范围,尤其要着力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素质。
(二)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村家庭养老的能力
30年的改革开放,农民的收入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农村实行分散经营的耕作模式,生产效率低下,农民收入进一步提高的空间不足,极大地抑制了农村家庭养老的发展。对此,国家要从法律和政策上进行调整和完善。
1.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首先,推广多种经营改变农民的经营观念。其次,发展农村第三产业和加大科技支农的力度,使农民的收入有大幅度的提高,以此来增加农村家庭养老的积蓄。
2.扩大农村土地的流转方式,实行集约化经营。一方面,要尽快修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赋予农民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处分自己承包土地的权利,把土地集中到种田能手中,使农村土地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可以进一步解放农村多余的劳动力,把农民转化为市民,促进我国城市化的进程。
另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德国农村土地置换的做法:当农村的老年人达到一定年龄后(如60周岁),农民可以自愿申请把自己的承包土地置换成较高额的养老金,这样既可以减轻农村老年人的体力劳动强度,使他们有足够的资金颐养天年,又可以解决农村诸多新人缺少土地耕作的问题。这当然需要国家、政府、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适当的投资。
(三)加大国家对农村教育和医疗改革的投入
限制新型农村家庭养老的发展因素还有农村子女教育问题和农民医疗问题。虽然国家免除了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但是,学前班教育和大学教育的费用对普通农村家庭来说,是巨大的经济压力。医疗费用对农民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经济开支。由于农村居民的收入偏低,经济本来就相当困难,一旦患大病,往往就倾家荡产,更谈不上家庭养老了。
基于以上原因,国家要尽快加大教育和农村医疗改革的力度,使农民的子女能上得起大学、使普通的农民能治得起大病,不至于使农民为了教育和医疗而丧失了家庭养老的能力。
(四)积极构建农村社区养老的新模式
构建新型农村家庭养老,离不开农村社区养老的大力发展。在我国,老年人的习惯是家庭养老,如果让他们进养老院,一方面这些老人心里上无法承受、精神痛苦增加,另一方面,生活方式也不习惯。针对这种状况,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大力推广农村社区养老;让老人不离开家就能享受优质的养老服务。社区养老在我国当前农村有巨大的优势:首先,社区养老可以由大批专业人员对老人在家里进行心里和身体照顾。其次,农村社区养老平时可以把村庄老人集中起来,开展适宜老人的健康活动,促进老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再次,社区养老既可以省去老年人到养老院的孤独寂寞、符合我国农村养老的乡土风俗习惯,便于老年人接受,又可以给老人提供方便、廉价、周到的医疗和保健方面护理,同时还可以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对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有极大的作用。最后,发展农村社区养老事业,便于广大村民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保证社区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还可以减轻子女的沉重家务负担,尽儿女关心照顾父母的责任,为保证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供了坚强的保障。
(五)制定完善的新型农村家庭养老法律、法规
完善的新型农村家庭养老制度需要有健全的法律来支撑和保护。我国当务之急应当像德国和韩国等许多国家一样,尽快制定出相关的养老方面的法律来推进农村家庭养老工作。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紧密结合我国新农村的社会实际,不能脱离国情,应当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逐渐推进。
其次,在立法时应适当扩大赡养义务的主体。要在《赡养父母法》中明确规定媳妇和女婿有赡养对方父母的义务,这样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家庭赡养纠纷,又符合我国当前农村良好的风俗习惯。最后,法律要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便于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和普及。
参考文献:
(1)庹国柱,汪国军,朱俊生,制度建设与政府责任——中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2)尹豪,韩国人口老龄化与老年人社会保障.人口学刊,2000(5).
(3)王伟。日本家庭养老模式的转变.日本学刊,2004(3).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