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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真题题目及答案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14 10:54:35 | 移动端:《刑事诉讼法》真题题目及答案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知识大家了解多少了呢?下面就来进行真题的测试,然后来进行自查,祝愿大家都可以取得一个理想的成绩。

1、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刑事诉讼法的任务。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加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2、甲发现自家优质甜瓜常被人夜里偷走,怀疑乙所为。某夜,甲带上荧光恐怖面具,在乙偷瓜时突然怪叫,乙受到惊吓精神失常。甲后悔不已,主动承担乙的治疗费用。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将甲拘留,乙父母向公安机关表示已谅解甲,希望不追究甲的责任。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乙父母与甲签订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并提出从宽处理建议。下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事诉讼理念的概括,哪一选项与本案处理相一致?( )

A.既要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又要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B.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要考虑对特殊群体区别对待

C.既要追求公平正义,又要兼顾诉讼效率

D.既要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又不应忽略实体公正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刑事诉讼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念竞合。刑事和解的意义在于有效化解矛盾、提高纠纷解决的满意程度,符合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背景。此外,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理性地权衡案件所关涉的各种社会利益,妥善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所关涉的各种关系,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对各种纠纷予以有效化解。本案中,被害人亲属向公安机关表示已谅解行为人,希望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后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及时解决了纠纷。

3、关于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设定

B.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诉讼代理人也享有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C.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义务

D.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选项A错误。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而不是依据法律的规定。

选项B错误。从刑事代理产生的方式看,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代理,即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二是委托代理,即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基于委托产生的代理,代理人的权限比较窄,限于委托协议授权的范围。二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代理人享有广泛的与被代理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陈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例如服刑等。

选项C错误。诉讼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是根据被代理人的意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非由代理人承担。因此,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义务应由其自己承担,而非由诉讼代理人承担。

选项D正确。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其代理的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行使诉讼权利。

4、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C.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据此可知,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才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在侦查期间不能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据此可知,并非收集到的所有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5、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遇有下列哪一情形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C.犯罪嫌疑人要求会见律师的

D.共同犯罪的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6、关于辨认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B.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C.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D.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辨认。《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7、下列哪一选项表明我国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性规则?( )

A.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B.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C.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交看守所羁押

D.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自白任意性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刑诉解释》和《高检规则》都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取得的审判前供述及其具体程序。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规则。

8、甲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0月5日上午10时被刑事拘留。下列哪一处置是违法的?( )

A.甲于当月6日上午10时前被送至看守所羁押

B.甲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因考虑通知家属有碍进一步侦查,决定暂不通知

C.甲在当月6日被送至看守所之前,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讯问

D.讯问后,发现甲依法需要逮捕,当月8日提请检察院审批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刑事拘留。

选项A不违法,选项B违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据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在暂不通知范围内。

选项C不违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选项D不违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9、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法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

B.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检察院都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C.采取保全措施,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

D.财产保全的范围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0、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 )

A.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B.需要重新鉴定的

C.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出庭的

D.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中止审理、延期审理。

选项A.B.D属于延期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选项C属于中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11、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

A.未成年人案件

B.共同犯罪案件

C.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D.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12、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不讯问被告人

B.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C.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

D.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13、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B.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C.不论是否属于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逮捕由检察院决定

D.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审判监督程序。

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而非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而非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14、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 )

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内容。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百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五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15、关于附条件不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

B.应当征得公安机关、被害人的同意

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应当起诉

D.有悔罪表现时,才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附条件不起诉。

选项A.D正确,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据此可知,有悔罪表现时,才可附条件不起诉,且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另外,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而非征得公安机关、被害人的同意。

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16、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 )

A.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B.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C.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D.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公诉案件和解程序。

选项A说法错误,选项BCD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17、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B.在A选项所列情形下,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C.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审理中,在逃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而非可以)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18、关于侦查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和情况告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B.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附卷

C.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律师

D.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侦查阶段辩护权的保护。

选项A.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而非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而非可以)附卷。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19、关于补强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应当具有证据能力

B.可以和被补强证据来源相同

C.对整个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

D.应当是物证或者书证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补强证据规则。“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一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而用以印证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就称之为“补强证据”。

选项A正确。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选项B错误。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即补强证据与补强对象之间不能重叠,而必须独 立于补强对象,具有独立的来源,否则就无法担保补强对象的真实性。

选项C错误。补强证据的作用仅仅在于担保特定补强对象的真实性,而非对整个待证事实或案件事实具有补强作用。

选项D错误。“补强证据”不限于物证或书证,只要可以用来印证“主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都可以称之为“补强证据”。

20、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立功情节,而起诉书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此种材料,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 )

A.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B.建议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补充侦查

C.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D.宣布休庭,进行庭外调查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补充侦查。

《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故本题没有正确答案。

【提示】根据最新刑诉解释,本题没有正确答案。

21、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询问证人时没有个别进行的

B.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C.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D.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证人证言。《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22、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 )

A.正当程序主义

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

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者的意思,而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题干中提到的“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的观点属于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学说。

23、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 )

A.职权主义

B.当事人主义

C.纠问主义

D.混合主义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刑事诉讼构造。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动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上述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题干中提到的“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的诉讼构造属于当事人主义。

24、赵某因绑架罪被甲省A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交付甲省B市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赵某脱逃至乙省C市实施抢劫被抓获,C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赵某不服判决,向乙省高级法院上诉。乙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此案最终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关于执行赵某死刑的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A市中级法院

B.B市中级法院

C.C市中级法院

D.乙省高级法院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死刑案件的执行法院。《刑诉解释》第41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5、高某涉嫌抢劫犯罪,公安机关经二次补充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高某可能还实施了另一起盗窃犯罪。检察机关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要求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B.要求公安机关收集并提供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的证据材料

C.对新发现的盗窃犯罪自行侦查,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D.将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另行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抢劫犯罪提起公诉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26、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一些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存在的差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人民陪审员制度目的在于协助法院完成审判任务,陪审团制度目的在于制约法官

B.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行使相同职权,陪审团与法官存在职权分工

C.人民陪审员在成年公民中随机选任,陪审团从有选民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D.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陪审团适用于所有案件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一些国家陪审团制度的区别。

选项A错误。《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开头引言描述: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特作如下决定。据此可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而不是协助法院完成审判任务。这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形式,体现了司法民主精神。

选项B正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选项C错误。《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8条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据此可知,人民陪审员并非随机选任。

选项D错误。《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据此可知,只有部分案件的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且仅仅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无关。

【提示】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可知,选项B表述不是很严谨,即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权利还是存在差别的,至少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而法官可以。但是最佳答案是选项B.

27、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伙同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关于新发现的犯罪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并案处理,由检察院一并侦查

B.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并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C.将刘某和苏某涉嫌的非法拘禁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D.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查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立案管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和民主权利的非法拘禁案件也属于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因此,在本案中,刘某涉嫌的贪污贿赂案件、刘某与苏某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件,都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不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8、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对于这一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B.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C.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D.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回避制度。《刑诉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29、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

B.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C.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辩护人。《刑诉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本案中,鲁某与洪某属于同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沈律师已经担任了鲁某的辩护人,则不得再担任洪某的辩护人。

30、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发生时,证人甲乙丙丁四人在现场目睹事实经过,侦查人员对上述四名证人进行询问。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在现场立即询问证人甲

B.传唤证人乙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C.到证人丙租住的房屋询问证人丙

D.到证人丁提出的其工作单位附近的快餐厅询问证人丁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据此可知,让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的方式用的是“通知”,而不是“传唤”。因此,选项B说法错误,应选。

31、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限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保证金应当由决定机关统一收取,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B.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C.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使用保证金担保和保证人担保两种方式

D.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取保候审。

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规定,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据此可知,保证金由提供保证金的人直接存入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而不是先交给决定机关,再由决定机关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据此可知,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可知,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和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只能选择适用。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4款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2、王某被姜某打伤致残,在开庭审判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对于该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不予受理

B.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财产的措施

C.只有在王某提供担保后,法院才予以财产保全

D.移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选项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财产保全,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的,才需要提供担保,如果法院没有责令提供担保的,则不需要提供担保。

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财产保全,由受诉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不是由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33、关于刑期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A.甲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54天的期间折抵刑期154天

B.乙通过贿赂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在监外执行的267天不计入执行刑期

C.丙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脱逃的78天不计入执行刑期

D.丁被判处管制,其判决生效前被逮捕羁押208天的期间折抵刑期416天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刑期的计算。

选项A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据此可知,甲被判处的是拘役,被监视居住154天应折抵刑期77天。

选项B.C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3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选项D说法正确。《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34、卢某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不予立案。但卢某的父母坚称他杀可能性大,应当立案,请求检察院监督。检察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B.拒绝受理并向卢某的父母解释不立案原因

C.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立案并交由公安机关侦查

D.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立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检察院的立案监督职能。

选项A正确,选项C.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选项B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3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35、对侦查所实施的司法控制,包括对某些侦查行为进行事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事后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逮捕、羁押、搜查等

B.事后审查主要针对的是强行性侦查措施

C.采取这类侦查行为不可以由侦查机关独立作出决定

D.对于这类行为,公民认为侦查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侦查的司法控制。

选项A错误。事前(而非事后)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逮捕、羁押、搜查。

选项B错误。事前(而非事后)审查主要针对的是强行性侦查措施;事后审查主要针对的是任意性侦查措施。

选项C错误。对于事后审查可由侦查机关独立地作出决定。

选项D正确。对于事后审查,公民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也可以是采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

36、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关于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起诉便宜主义

B.起诉法定主义

C.公诉垄断主义

D.私人诉追主义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公诉案件是否必须向审判机关起诉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原则:一是起诉法定主义或起诉合法主义,即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就必须起诉,不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利,且不论具体情节;二是起诉便宜主义或起诉合理主义,即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强调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二元并存、相互补充的起诉原则。

37、开庭审判过程中,一名陪审员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并要求休庭,审判长予以拒绝,四十分钟后陪审员返回法庭继续参与审理。陪审员长时间离开法庭的行为违背下列哪一审判原则?( )

A.职权主义原则

B.证据裁判规则

C.直接言词原则

D.集中审理原则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刑事审判的原则。

选项A.B错误。刑事审判的原则包括:审判公开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与集中审理原则四种。不包括职权主义原则与证据裁判规则,此属于干扰选项。

选项C正确。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其中的直接原则要求法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果上述人员不在场,不得进行法庭审理,否则审判活动无效。同时要求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能由他人代为实施,而且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将未经当庭亲自听证和查证的证据加以采纳,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本案中,一名陪审员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长达40分钟,没有做到亲自听证和亲自查证的要求,其违反的是直接言词原则。

选项D错误。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其主要含义之一是法庭成员不可更换,而没有强调法庭成员必须亲自听证和亲自查证。

38、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翻供,否认犯罪,并当庭拒绝律师为其进行有罪辩护。合议庭对此问题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

B.辩护律师独立辩护,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

C.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

D.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被告人拒绝辩护后的处理。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254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254条第1、4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据此可知,若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第一次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并让其另行委托辩护人或为其另行指派辩护人。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才不予准许。

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254条第2款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39、检察院以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当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不能直接以抢劫罪定罪

B.可以直接以抢劫罪定罪,不必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

C.只能判决无罪,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

D.应当驳回起诉,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与法院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情形的处理。《刑诉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40、法院就被告人“钱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检察院发现“钱某”并不姓钱,于是在确认其真实身份后向法院提出其冒用他人身份,但该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关于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可以建议检察院提出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

B.可以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

C.可以撤销原判并建议检察机关重新起诉

D.可以用裁定对判决书加以更正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裁判文书的补正。《刑诉解释》第390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41、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发现打砸多辆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何某神情呆滞,精神恍惚。经鉴定,何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关于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B.撤销案件,将何某交付其亲属并要求其积极治疗

C.移送强制医疗机构对何某进行诊断评估

D.何某的亲属没有能力承担监护责任的,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据此可知,何某的行为还不满足强制医疗的条件,公安机关应撤销案件,将何某交付其亲属并要求其积极治疗。

42、法院受理叶某涉嫌故意杀害郭某案后,发现其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经鉴定,叶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法院审理后判决宣告叶某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叶某强制医疗的决定。关于此案的救济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对叶某强制医疗的决定,检察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B.叶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叶某对强制医疗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D.郭某的近亲属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强制医疗。

选项A说法正确。《刑诉解释》第5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选项B.D说法正确,选项C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3、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避免法治活动的任意性和随意化。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要程序公正就能实现实体公正

B.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C.为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均应予以排除

D.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会限制程序的约束作用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但程序公正并非实体公正的充分条件,实体公正的实现还有赖于其他方面要素的进步与提高。

选项B正确。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是程序公正的体现,使得刑事程序能够得到充分和完善的监督,使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进行,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从而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

选项C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将会损害程序公正,但是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对于某些虽然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得到的证据,若其违法性能够得以纠正,则也应当认可其证据效力,确保不因机械地强调程序公正而损害实体公正。因此,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并非一律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只要其非法性经依法确认即应一律排除,不但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根据。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

选项D错误。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正好有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规定较为简易的程序,使得充分的时间、精力、人力、财力得以应付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件,使得刑事诉讼程序有轻有重,使司法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充分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44、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选项A正确。涉案金额未达到刑法要求的起刑点,不构成犯罪,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选项B错误。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处理;而如果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处理。要注意二者在适用条件上的区别。

选项C错误。作出无罪判决是通过开庭审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判,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选项D错误。检察院作出的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指在现阶段搜集到的证据不足以支持检察院对丁提起公诉,不是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在日后搜集到足以证明其有罪的证据仍可以提起公诉,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5、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刑事诉讼价值观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

B.混合式诉讼构造是当事人主义吸收职权主义的因素形成的

C.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D.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是矛盾的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构造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立法者总是基于实现一定刑事诉讼目的的需要,设计适合于该目的实现的诉讼构造;刑事诉讼目的的提出与实现,也必须以刑事诉讼构造本身所具有的功能为前提。选项A应表述为刑事诉讼目的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

选项B错误。“二战”后,日本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选项C正确。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选项D错误。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并非是完全矛盾的,只是单纯采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会抑制控制犯罪功能的发挥因而存在弊端。

46、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自公诉案件立案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对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获得补助

C.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D.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据此可知,应为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第一款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据此可知,获得补助是证人的权利。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47、钱某涉嫌纵火罪被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诊断患严重疾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同时决定予以监外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决定监外执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B.钱某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C.如钱某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应当予以收监

D.如法院作出收监决定,钱某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选项B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选项D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作出收监决定后,被执行人不服的所能采取的救济方式未作出规定。

48、关于证据的关联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关联性仅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即具有可采性

C.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D.类似行为一般具有关联性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1)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或者强加的联系,而是根源于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2)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形式是多种多样,十分复杂的。其中最常见的是因果联系,即证据事实是犯罪的原因或结果的事实;其次是与犯罪相关的空间、时间、条件、方法、手段的事实。它们或者反映犯罪的动机,或者反映犯罪的手段,或者反映犯罪过程和实施犯罪的环境、条件,或者反映犯罪后果,还有反映犯罪事实不存在或犯罪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等。(3)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原因。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一般来说,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紧密,则该证据的证明力较强,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大。选项A“仅指”表述绝对。

选项B错误。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仅仅具备关联性是不够的,还需要具备合法性和客观性。

选项D错误。类似行为是否具有关联性应当先判断该行为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联系。英美证据法一般认为,被告人在其他场合的某一行为与他在当前场合的类似行为通常没有关联性。

【提示】关联性是指,有这个证据比没有这个证据更加能够说明某个待证事项的存在或者不存在。

49、下列哪一选项所列举的证据属于补强证据?( )

A.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同步录像材料

B.证明获取被告人口供过程合法,经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材料

C.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的隐蔽性极强、并能与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相印证的物证

D.对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的真实性进行佐证的书证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补强证据,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一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件有重要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而用以印证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就称之为“补强证据。”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补强证据与补强对象之间不能重叠。

选项A错误。同步录像是讯问过程的影像记载,和讯问过程属于同一来源,无法担保补强对象的真实性。

选项B错误。侦查人员出具的说明材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之列,故不具有证据能力。

选项C错误。该项表述中所获取的证据源自于被告人的供述,并不存在独立的来源。

选项D正确。该书证的目的是为了增强与被害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做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的真实性,其具有独立的来源,是法定证据种类中的一种,具有证据能力。

50、关于鉴定人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由院长签发强制令强制其出庭

B.鉴定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中止审理,另行聘请鉴定人重新鉴定

C.经辩护人申请而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向鉴定人发问

D.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受到意见证据规则的规制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B错误。《刑诉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向鉴定人发问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重要方式,所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

选项D错误。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所以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因其具有的特殊性,在审查和认定时,不受意见证据规则的规制。

51、未成年人郭某涉嫌犯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中,经羁押必要性审查,拟变更为取保候审并适用保证人保证。关于保证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可由郭某的父亲担任保证人,并由其交纳1000元保证金

B.可要求郭某的父亲和母亲同时担任保证人

C.如果保证人协助郭某逃匿,应当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D.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应处罚款的,由检察院决定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下列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责令其提出一至二名保证人:(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二)未成年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三)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其他被告人。

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系保证人协助被告人逃匿,或者保证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对保证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选项D错误。《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52、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基于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原则,应当尽量减少审前羁押

B.审前羁押是临时性的状态,可根据案件进展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予以变更

C.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院应及时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

D.案件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的,应当解除羁押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和相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无必要,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故基于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原则,应当尽量减少审前羁押。

选项B说法正确,选项C说法错误。强制措施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据此可知,检察院只有建议权,无权直接释放或变更。

选项D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53、韩某和苏某共同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吴某轻伤,韩某还抢走吴某的手机。后韩某被抓获,苏某在逃。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李某的父母和祖父母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韩某和苏某应一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C.吴某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韩某赔偿手机

D.吴某在侦查阶段与韩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后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据此可知,其祖父母不属于近亲属范围,不可以作为原告。

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据此可知,对手机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可以就手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54、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重新计算期限包括公检法的办案期限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两种情况

B.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在期满前已交邮的不算过期,已交邮是指在期间届满前将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递交邮局或投入邮筒内

C.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比如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检法之间传递的时间应当从法定期间内扣除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在羁押场所以外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医治的时间,应当从法定羁押期间内扣除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重新计算期限,是指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从新发生情况之时起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检法的办案期限,不适用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的情形。

选项B错误。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上诉状或其他文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并非“递交邮局或投入邮筒内”的时间。

选项C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间,也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扣除。

选项D错误。该项表述的期间若从法定羁押期间内予以扣除,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之后量刑时折抵刑罚的期限便会减少,相比于暂予监外执行的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服刑期限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显不公。

55、关于勘验、检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为保证侦查活动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只有侦查人员可进行勘验、检查

B.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C.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女医师进行

D.勘验、检查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没有见证人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检察院是侦查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注意这里是医师而非女医师。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刑诉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56、检察院对孙某敲诈勒索案审查起诉后认为,作为此案关键证据的孙某口供系刑讯所获,依法应予排除。在排除该口供后,其他证据显然不足以支持起诉,因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关于该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检察院的不起诉属于存疑不起诉

B.检察院未经退回补充侦查即作出不起诉决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C.检察院排除刑讯获得的口供,体现了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

D.检察院不起诉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提起公诉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四类。

(1)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附条件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选项A说法正确。“在排除该口供后,其他证据显然不足以支持起诉”,此时,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存在疑问的,因此是存疑不起诉。

选项B说法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选项C说法正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也是对侦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检察院排除刑讯获得的口供,体现了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选项D说法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四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57、刑事审判具有亲历性特征。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亲历性要求?( )

A.证人因路途遥远无法出庭,采用远程作证方式在庭审过程中作证

B.首次开庭并对出庭证人的证言质证后,某合议庭成员因病无法参与审理,由另一人民陪审员担任合议庭成员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C.某案件独任审判员在公诉人和辩护人共同参与下对部分证据进行庭外调查核实

D.第二审法院对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通过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进行审理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审判的亲历性,是指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

选项A符合亲历性要求。《刑诉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选项B不符合亲历性要求。刑事审判的亲历性特征体现的是集中审理原则。根据集中审理原则,在法庭审判中,法庭成员(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审理。对于法庭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之。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官、陪审员可以替换,则应重新审判。若合议庭成员因病不能参加审理,应该由始终在场的候补陪审员参加审理,而不是由任意的陪审员继续审理。

选项C符合亲历性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刑诉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核实证据,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上述人员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选项D符合亲历性要求。《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58、关于自诉案件的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不论被告人是否羁押,自诉案件与普通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都相同

B.不论在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中,在宣告判决前,当事人都可和解

C.不论当事人在第一审还是第二审审理中提出反诉的,法院都应当受理

D.在第二审程序中调解结案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一审裁判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选项A,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羁押的,与普通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宣判。选项B,不论是在一审还是在二审程序中,在判决宣告前,当事人都可以进行和解。

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59、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故意杀人,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乙无期徒刑、丙有期徒刑10年。丙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甲和乙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的第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可不开庭审理

B.认为没有必要的,甲可不再到庭

C.由于乙没有上诉,其不得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D.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且对丙的量刑过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可加重丙的刑罚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60、甲和乙共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全案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甲系主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乙可不立即执行。关于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将乙改判为死缓,并裁定核准甲死刑

B.对乙作出改判,并判决核准甲死刑

C.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裁定核准甲死刑,撤销对乙的判决,发回重审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刑诉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据此可知,本案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甲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乙可不立即执行,最高院对乙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61、甲因邻里纠纷失手致乙死亡,甲被批准逮捕。案件起诉后,双方拟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对于此案的和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由于甲在押,其近亲属可自行与被害方进行和解

B.由于乙已经死亡,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和解

C.甲的辩护人和乙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可参与和解协商

D.由于甲在押,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赔礼道歉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履行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刑事和解有着特定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诉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刑诉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刑诉解释》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选项A错误。若被告人甲在押,其近亲属需经甲同意才可与被害方进行和解,而不能自行与被害方进行和解。

选项B错误。被害人乙已死亡,其近亲属是以自己名义参与和解,而不是代为和解。

选项C正确。甲的辩护人可参与和解协商。乙已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则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与和解协商。

选项D错误。被告人的近亲属需要经被告人同意,才能代为和解,并且赔礼道歉等事项只能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62、A市原副市长马某,涉嫌收受贿赂2000余万元。为保证公正审判,上级法院指令与本案无关的B市中级法院一审。B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马某突发心脏病不治身亡。关于此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应当由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再由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B.应当由B市中级法院的同一审判组织对是否没收违法所得继续进行审理

C.如裁定没收违法所得,而马某妻子不服的,可在5日内提出上诉

D.如裁定没收违法所得,而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的,有权上诉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选项B说法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刑诉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脱逃,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理。据此可知,应首先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才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选项C.D说法正确。《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五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63、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

A.刘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从其住处搜出的管制刀具

B.赵某贪污案赃款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

C.王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制造爆炸装置使用的所在单位的仪器和设备

D.周某贿赂案受贿所得的古玩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刑诉解释》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选项A正确。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选项B正确。属于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孳息。

选项C错误。王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制造爆炸装置使用的所在单位的仪器和设备,并非本人所有而是其所在单位所有,不是“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选项D正确。属于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

64、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B.通过刑事程序规范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是秩序价值的重要内容

C.效益价值属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而不属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D.适用强制措施遵循比例原则是公正价值的应有之义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诸项内容,其中每项内容又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涵。

选项A.D说法正确。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既包括通过惩治犯罪实现社会正义,也包括对犯罪惩罚本身的公正性;程序公正是指程序本身符合特定的公正标准,如近、现代刑事诉讼理论所主张的裁判者中立,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障,在法律关系上最大限度实现权利、义务的平等及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机会对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适度,等等。

选项B说法正确。刑事诉讼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其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维护社会秩序不仅需要控制社会暴力冲突,还需要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所以,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选项C说法错误。刑事诉讼秩序、公正、效益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实现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适用本身也在实现着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65、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由单位出具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

C.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

D.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均为自然人提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鉴定人员不但要求有完全行为能力,还要求有专业资质。据此可知,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而生理上有缺陷的人也可能作为鉴定人,例如,某鉴定人是哑人但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做出鉴定意见。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可知,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证人等没有必要出庭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无须出庭。

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66、关于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应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

B.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C.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说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D.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询(讯)问并制作笔录。

选项B错误。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选项C错误。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电子数据的清单、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并由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说明原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通过数据恢复、破解等方式获取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的,应当对恢复、破解过程和方法作出说明。

选项D正确。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67、甲涉嫌盗窃室友乙存放在储物柜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转卖他人,但甲辩称该电脑系其本人所有,只是暂存于乙处。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直接证据?( )

A.侦查人员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甲的一枚指纹

B.侦查人员在室友丙手机中直接提取的视频,内容为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

C.室友丁的证言,内容是曾看到甲将一台相同的笔记本电脑交给乙保管

D.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原始证据是指来自原始出处,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即第一手材料。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选项A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甲的一枚指纹,只能证明甲接触过该储物柜,但不能证明甲存在盗窃行为。

选项B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但不能证明甲拿走的是乙的电脑,也不能直接证明该行为属于盗窃。

选项C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丁的证言属于第一手材料,属于直接证据,同时丁的证言可以直接证明该电脑为甲所有,所以,甲的行为不是盗窃,此处属于无罪证据。

选项D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仅能证明甲存在出卖电脑的事实,但对电脑的来源等事实无法证明。

68、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传闻证据?( )

A.甲作为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一起伤害案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

B.乙了解案件情况但因重病无法出庭,法官自行前往调查核实的证人证言

C.丙作为技术人员“就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否经过剪辑”在法庭上所作的说明

D.丁曾路过发生杀人案的院子,其开庭审理时所作的“当时看到一个人从那里走出来,好像喝了许多酒”的证言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这就是传闻证据规则。

选项A错误。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可以认为是协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质证,不属于传闻证据。

选项B正确。根据传闻证据规则,证人证言必须当庭陈述,没有当庭陈述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本题中,乙没有当庭陈述,乙的证人证言属于传闻证据。

选项C错误。丙所作的说明是在法庭上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不属于传闻证据。

选项D错误。丁的证人证言是在法庭上陈述的,是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不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不属于传闻证据。

69、郭某涉嫌报复陷害申诉人蒋某,侦查机关因郭某可能毁灭证据将其拘留。在拘留期限即将届满时,因逮捕郭某的证据尚不充足,侦查机关责令其交纳2万元保证金取保候审。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取保候审由本案侦查机关执行

B.如郭某表示无力全额交纳保证金,可降低保证金数额,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

C.可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进入蒋某居住的小区

D.应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变更住址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据此,本案可能是检察院立案侦查,而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选项D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据此可知,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变动住址,但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70、章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犯罪后企图逃跑被公安机关先行拘留。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拘留章某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B.拘留章某后,应在12小时内将其送看守所羁押

C.拘留后对章某的所有讯问都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

D.因怀疑章某携带管制刀具,拘留时公安机关无需搜查证即可搜查其身体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据此可知,先行拘留的,可以补办手续。

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71、王某涉嫌在多个市县连续组织淫秽表演,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随即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10月17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5日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关于律师提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10月14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受理

B.11月18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告知其先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C.12月3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承担监所检察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查

D.12月10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审查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据此可知,10月14日,检察院尚未批准逮捕王某,所以检察院不需要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选项B错误。《检察院规则》第六百一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据此可知,12月3日提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而不是检察院承担监所检察工作的部门负责。12月10日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应由公诉部门审查是否需要继续羁押。

72、法院可以受理被害人提起的下列哪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

A.抢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夺走并变卖的手机

B.寻衅滋事案,要求被告人赔偿所造成的物质损失

C.虐待被监管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体罚虐待致身体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

D.非法搜查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非法搜查所导致的物质损失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选项C.D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另外,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搜查案,侵犯的是他人的隐私权,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73、关于办案期限重新计算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盗窃汽车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B.乙受贿案,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一笔受贿款项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丙聚众斗殴案,在处理完丙提出的有关检察院书记员应当回避的申请后,重新计算一审审理期限

D.丁贩卖毒品案,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并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检察院阅卷结束后,重新计算二审审理期限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前款规定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据此可知,“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不属于“另有重要罪行”。

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74、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

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检察院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选项C错误。《检察院规则》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75、甲、乙、丙、丁四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和乙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乙和丙共同盗窃1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甲、丙、丁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乙对其参与的2起盗窃有自首情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对甲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B.对乙可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C.对丙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D.对丁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B错误。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中,甲已死亡,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乙的犯罪情节轻微,且存在自首情节,属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形。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题中,乙和丙共同盗窃1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所以丙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酌定不起诉,而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

选项D正确。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本案中,对于丁的犯罪事实,检察院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76、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正处于由职权主义走向控辩式的改革过程之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中,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这一趋势?( )

A.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B.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C.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D.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沿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取得了新的进展。如完善了回避制度,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及复议;改革辩护制度,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扩大了法律援助辩护的适用范围,强化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及保守职业秘密权等执业权利;修改证据制度,《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的规则,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建立了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完善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建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此外,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辩护人可以就定罪、量刑问题进行辩论,等等。上述新规定都有助于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深化。

77、罗某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D市中级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关于罗某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担任人民陪审员,必须经D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B.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也能担任合议庭审判长

C.可参与中级法院二审案件审理,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D.可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选项B错误。该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选项C错误。该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选项D正确。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78、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起诉与审判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自诉人提起自诉后,在法院宣判前,可随时撤回自诉,法院应准许

B.法院只能就起诉的罪名是否成立作出裁判

C.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

D.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判决无罪后,检察院不能再次起诉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79、某国有银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该行行长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信贷科科长齐某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被确定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如该案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应通知齐某参加

B.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拘传其到庭

C.齐某可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行辩护

D.齐某没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D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据此可知,齐某享有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召开庭前会议时,可以通知齐某参加,而不是应当通知参加。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齐某同样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本案中,齐某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主要负责人,所以不适用拘传。

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80、黄某倒卖文物案于2014年5月28日一审终结。6月9日(星期一),法庭宣判黄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立即送达了判决书,黄某当即提起上诉,但于6月13日经法院准许撤回上诉;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于6月12日提起抗诉,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6月17日向同级法院撤回了抗诉。关于一审判决生效的时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6月9日

B.6月17日

C.6月19日

D.6月20日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刑诉解释》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该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本题中,撤回上诉、抗诉发生在上诉期满前,所以一审判决自上诉期满之日(6月19日为最后一日)起生效。

【提示】本题司法部答案为C,但网校老师认为选项D为正确答案。

81、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审理

B.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应直接审理

C.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

D.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82、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因抢劫罪和绑架罪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对甲的减刑,应由其服刑地高级法院作出裁定

B.乙因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被报请减刑的,法院应通知乙参加减刑庭审

C.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丙的假释,可书面审理,但必须提讯丙

D.丁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对丁的减刑,可聘请律师到庭发表意见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简称《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下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选项B正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选项C错误。《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丙属于职务犯罪,所以对丙的假释,应当开庭审理。

选项D错误。《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二)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及其他庭审参加人;(三)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四)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五)法庭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六)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七)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布休庭评议。该解释中并没有规定,律师到庭发表意见,选项D缺乏法律依据。

83、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不同于普通案件奉行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可未经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或申请而启动这一程序

B.不同于普通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可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C.不同于普通案件中的抗诉或上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启动二审程序

D.开庭审理时无需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据此可知,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检察院的申请启动方式;二是法院的决定启动方式。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显然案件已经经过检察院提起公诉了。

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据此可知,被申请人可以不到庭参加审理。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处申请复议,并不是启动二审程序。

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据此可知,强制医疗程序也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

84、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B.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

C.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D.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

选项A.B正确。刑事诉讼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其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

选项C正确。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还表现为对社会及其成员的安全的追求。这不仅需要控制社会暴力冲突,还需要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因此,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选项D错误。在刑事诉讼中,效率在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才有意义。如果公正不存在,也就无所谓效率的问题了。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在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草率办案,损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如果只讲“从快”而违背诉讼规律,虽然结案率很髙,但错案往往也会增多,冤枉了无辜,放纵了犯罪,不仅做不到公正,也难以真正实现效率。

85、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B.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

C.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D.表明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程序公正。

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据此可知,“分工”指的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分工,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审查程序错误进行纠正的做法不体现“分工”的问题。

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公开审判、回避制度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题中,二审法院严格按照此规定行为,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

选项C.D正确。本题中,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违反公开审判、回避制度等的情形,导致其作出的判决遭到了二审法院的撤销,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表明了程序公正有其独立的价值,是实体公正不能代替的。

86、关于拘传,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拘传,并在笔录中注明

B.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C.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D.对于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连续讯问24小时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拘传。

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据此,可以口头传唤,而不是口头拘传,拘传时必须履行法定手续。

选项B.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拘传被告人,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被告人。应当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87、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等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法庭依职权启动

B.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C.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D.只有确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时,才可以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非法证据排除。

选项A.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因此,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等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法庭依职权启动。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据此可知,在两种条件下可以排除非法证据:第一,能确认有非法情形;第二,不能排除非法情形的存在。

88、在符合逮捕条件时,对下列哪些人员可以适用监视居住措施?( )

A.甲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B.乙正在哺乳自己婴儿

C.丙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D.丁系聋哑人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可以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89、审理一起团伙犯罪案时,因涉及多个罪名和多名被告人、被害人,审判长为保障庭审秩序,提高效率,在法庭调查前告知控辩双方注意事项。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

A.公诉人和被告人仅就刑事部分进行辩论,被害人和被告人仅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辩论

B.控辩双方仅在法庭辩论环节就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

C.控辩双方可就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

D.为保证控方和每名辩护人都有发言时间,控方和辩方发表辩论意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法庭辩论。

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公诉人和被告人不限于刑事部分进行辩论,被害人和被告人也不限于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辩论。

选项B错误。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就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而不仅是在法庭辩论环节。

选项D错误。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该权利是不容剥夺的,所以选项D“控方和辩方发表辩论意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说法错误。

90、关于对法庭审理中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员可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警告制止

B.强行带出法庭

C.只能在1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D.只能在10日以下处以拘留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针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员可采取的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据此可知,选项D应该是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91、关于技术侦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B.必须在立案后实施

C.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有权决定并实施

D.获得的材料需要经过转化才能在法庭上使用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技术侦查。

选项A.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据此可知,实施技术侦察措施的主体只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无权实施。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92、关于证人出庭作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需要出庭作证的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适用证人作证的规定

B.警察就其非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不适用证人作证的规定

C.对了解案件情况的人,确有必要时,可以强制到庭作证

D.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只有情节严重,才可以处以拘留,且拘留不可以超过10日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证人出庭作证。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93、《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关于该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该规定意味着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公开审理

B.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代表到场是公开审理的特殊形式

C.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是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对其进行教育

D.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并不矛盾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的情形,不可以公开审判。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这里只是邀请特定的人到庭并教育挽救被告人,并不是将本案审理过程向社会公众公开。

94、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

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C.初次犯罪

D.没有受过其他处罚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据此可知,犯罪记录封存适用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形,而并不要求是初次犯罪或没有受过其他处罚。

95、关于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交通肇事罪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刑讯逼供罪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公诉案件中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选项A正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题中,并未指明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因此可能处以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的条件,属于公诉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

选项B错误。《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据此可知,一般情况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于自诉案件。当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范围,但是其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因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不属于公诉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

选项C正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符合“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的条件,属于公诉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

选项D错误。刑讯逼供罪不是因民间纠纷而起,且不属于过失犯罪,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因此刑讯逼供罪不属于公诉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

96、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加以体现。“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这一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明确了定罪权的专属性,法院以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

B.确定被告人有罪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C.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D.按照该规定,可以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选项A.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原则包括以下含义:(1)明确规定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2)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保障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的基础上,依法组成审判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

选项C.D错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的观念还有相当的影响,该原则仅仅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不能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因此,根据该原则不能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

97、周某采用向计算机植入木马程序的方法窃取齐某的网络游戏账号、密码等信息,将窃取到的相关数据存放在其租用的服务器中,并利用这些数据将齐某游戏账户内的金币、点券等虚拟商品放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售卖,获利5000元。下列哪些地区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

A.周某计算机所在地

B.齐某计算机所在地

C.周某租用的服务器所在地

D.经营该网络游戏的公司所在地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地域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诉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98、法院审理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涉嫌贿赂犯罪。对于新发现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法院可以主动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一并审理

B.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郑某、张某和秦某的贿赂犯罪

C.检察院可以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D.检察院应当撤回起诉,将三名犯罪嫌疑人以两个罪名重新起诉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对于新发现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8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99、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下列哪些情形存在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A.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反复且与其他证据矛盾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机关当面陈述

C.侦查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36小时以后将其送交看守所羁押

D.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05条第1款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六)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100、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屠某、沈某和证人朱某提出在侦查期间遭到非法取证,要求确认其审前供述或证言不具备证据能力。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排除上述证据?( )

A.将屠某“大”字型吊铐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双脚离地

B.对沈某进行引诱,说“讲了就可以回去”

C.对沈某进行威胁,说“不讲就把你老婆一起抓进来”

D.对朱某进行威胁,说“不配合我们的工作就把你关进来”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刑诉解释》第95条第1款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101、在侦查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A.侦查人员拒绝律师讯问时在场的要求

B.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没有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

C.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提出复议前继续拘留犯罪嫌疑人

D.侦查机关未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由和处所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侦查行为及措施。

选项A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7条第1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据此可知,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律师不得在场。

选项B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5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及时释放。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选项C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并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选项D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9条第1款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据此可知,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家属的机关是决定机关,并非一定是侦查机关。另外,被监视居住的理由不用告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102、被告人徐某为未成年人,法院书记员到其住处送达起诉书副本,徐某及其父母拒绝签收。关于该书记员处理这一问题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邀请见证人到场

B.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该书记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C.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D.将起诉书副本留在徐某住处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留置送达。《刑诉解释》第167条第3款规定,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103、李某因琐事将邻居王某打成轻伤。案发后,李家积极赔偿,赔礼道歉,得到王家谅解。如检察院根据双方和解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

A.双方和解具有自愿性、合法性

B.李某实施伤害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C.李某五年以内未曾故意犯罪

D.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104、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童某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间,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

A.根据新的证据确认童某更改过年龄,在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八周岁的

B.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C.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

D.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附条件不起诉。

选项A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92条第1款规定,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据此可知,附条件不起诉针对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若童某在实施犯罪时已满18周岁的话,则其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应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选项B.C.D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00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的;(二)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四)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105、下列哪些情形下,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

A.发现了新的无罪证据,合议庭作出的判决被改判的

B.合议庭认为审前供述虽非自愿,但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因此予以采纳,该供述后来被上级法院排除后而改判的

C.辩护方提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线索和证据材料,合议庭不予调查,作出有罪判决而被改判无罪的

D.合议庭对某一事实的认定以生效的民事判决为依据,后来该民事判决被撤销,导致刑事判决发回重审的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议庭的活动规则及其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106、被告人刘某在案件审理期间死亡,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其亲属坚称刘某清白,要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对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B.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刘某无罪

C.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撤销终止审理的裁定,改判无罪

D.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以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该案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终止与无罪宣告。《刑诉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九)项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107、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一审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最高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爆炸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对全案裁定核准死刑

B.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对爆炸罪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C.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撤销爆炸罪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

D.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死刑复核程序。《刑诉解释》第351条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108、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B.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

C.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D.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

选项A.B正确。刑事诉讼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其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

选项C正确。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还表现为对社会及其成员的安全的追求。这不仅需要控制社会暴力冲突,还需要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因此,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选项D错误。在刑事诉讼中,效率在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才有意义。如果公正不存在,也就无所谓效率的问题了。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在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草率办案,损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如果只讲“从快”而违背诉讼规律,虽然结案率很髙,但错案往往也会增多,冤枉了无辜,放纵了犯罪,不仅做不到公正,也难以真正实现效率。

109、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B.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

C.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D.表明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程序公正。

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据此可知,“分工”指的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分工,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审查程序错误进行纠正的做法不体现“分工”的问题。

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公开审判、回避制度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题中,二审法院严格按照此规定行为,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

选项C.D正确。本题中,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违反公开审判、回避制度等的情形,导致其作出的判决遭到了二审法院的撤销,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表明了程序公正有其独立的价值,是实体公正不能代替的。

110、关于拘传,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拘传,并在笔录中注明

B.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C.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D.对于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连续讯问24小时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拘传。

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据此可知,可以口头传唤,而不是口头拘传,拘传时必须履行法定手续。

选项B.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讯问完毕,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

111、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等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法庭依职权启动

B.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C.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D.只有确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时,才可以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非法证据排除。

选项A.B正确,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据此可知,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等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法庭依职权启动。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但法条中并未强调只有确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时,才可以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112、在符合逮捕条件时,对下列哪些人员可以适用监视居住措施?( )

A.甲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B.乙正在哺乳自己婴儿

C.丙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D.丁系聋哑人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可以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113、审理一起团伙犯罪案时,因涉及多个罪名和多名被告人、被害人,审判长为保障庭审秩序,提高效率,在法庭调查前告知控辩双方注意事项。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

A.公诉人和被告人仅就刑事部分进行辩论,被害人和被告人仅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辩论

B.控辩双方仅在法庭辩论环节就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

C.控辩双方可就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

D.为保证控方和每名辩护人都有发言时间,控方和辩方发表辩论意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法庭辩论。

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公诉人和被告人不限于刑事部分进行辩论,被害人和被告人也不限于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辩论。

选项B错误。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就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而不仅是在法庭辩论环节。

选项D错误。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该权利是不容剥夺的,所以选项D“控方和辩方发表辩论意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说法错误。

114、关于对法庭审理中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员可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警告制止

B.强行带出法庭

C.只能在1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D.只能在10日以下处以拘留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针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员可采取的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据此可知,选项D应该是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115、关于技术侦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B.必须在立案后实施

C.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有权决定并实施

D.获得的材料需要经过转化才能在法庭上使用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技术侦查。

选项A.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据此可知,实施技术侦察措施的主体只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无权实施。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116、关于证人出庭作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需要出庭作证的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适用证人作证的规定

B.警察就其非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不适用证人作证的规定

C.对了解案件情况的人,确有必要时,可以强制到庭作证

D.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只有情节严重,才可以处以拘留,且拘留不可以超过10日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证人出庭作证。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117、《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关于该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该规定意味着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公开审理

B.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代表到场是公开审理的特殊形式

C.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是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对其进行教育

D.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并不矛盾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的情形,不可以公开审判。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这里只是邀请特定的人到庭并教育挽救被告人,并不是将本案审理过程向社会公众公开。

118、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

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C.初次犯罪

D.没有受过其他处罚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据此可知,犯罪记录封存适用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形,而并不要求是初次犯罪或没有受过其他处罚。

119、关于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交通肇事罪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刑讯逼供罪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公诉案件中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选项A正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题中,并未指明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因此可能处以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的条件,属于公诉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

选项B错误。《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据此可知,一般情况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于自诉案件。当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范围,但是其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因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不属于公诉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

选项C正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符合“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的条件,属于公诉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

选项D错误。刑讯逼供罪不是因民间纠纷而起,且不属于过失犯罪,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因此刑讯逼供罪不属于公诉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

120、关于“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各国宪法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B.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与辩护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逮捕、搜查、扣押以及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

C.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保障了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D.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条款,都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在宪法条文中的重要地位。这些体现法治主义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与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

选项C正确。国家要确保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刑事诉讼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所以必须对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予以限制。刑事诉讼法就是调整和平衡国家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相互关系的法律,从而承担防止司法权滥用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任务。

选项D错误。在《刑事诉讼法》第二条重申和强调了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化。宪法的许多规定,一方面,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另一方面,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另外,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条款,还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来保障实现。

121、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体现刑事诉讼基本规律,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

B.既可由法律条文明确表述,也可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

C.既包括一般性原则,也包括独有原则

D.与规定具体制度、程序的规范不同,基本原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具有倡导性、指引性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例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要求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原则所体现的理念和内涵为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纳,也体现了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规律。

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刑事诉讼原则可以由法律明文规定,包括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联合国文件,某些区域性组织的文件等,也可以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

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一般原则,即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和调整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或主要阶段,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各诉讼参与人都应当遵守。

122、某县破获一抢劫团伙,涉嫌多次入户抢劫,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团伙中只有主犯赵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关于该案的移送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应当将赵某移送中级法院审理,其余被告人继续在县法院审理

B.团伙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一并移送中级法院审理

C.中级法院审查后认为赵某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可不同意移送

D.中级法院同意移送的,应当书面通知其同级检察院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刑诉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据此可知,对未成年被告人可分案处理,不予移送。

选项C.D正确。《刑诉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123、林某盗版销售著名作家黄某的小说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一审和二审后,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案的回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甲系林某辩护人妻子的弟弟,黄某的代理律师可申请其回避

B.一审书记员乙系林某的表弟而未回避,二审法院可以此为由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C.一审合议庭审判长丙系黄某的忠实读者,应当回避

D.丁系二审合议庭成员,如果林某对一审法院重新审判作出的裁判不服再次上诉至二审法院,丁应当自行回避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刑诉解释》第二十三条也有规定。

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选项C错误。一审合议庭审判长丙是黄某的忠实读者,不会导致他在审理过程中偏向黄某一方从而影响案件公正审判,不属于“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

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124、刘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洪某担任其辩护人。关于洪某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会见刘某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

B.可申请将监视居住的地点变更为刘某的住处

C.可向刘某核实有关证据

D.会见刘某不受监听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据此可知,会见刘某应当经检察机关许可。

选项B正确。《检察院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不再具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据此可知,侦查期间,洪某会见刘某不得核实有关证据,会见不被监听。

125、某地法院审理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关于对作证人员的保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可指派专人对被害人甲的人身和住宅进行保护

B.证人乙可申请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

C.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丙出庭说明讯问的合法性,为防止黑社会组织报复,对其采取不向被告人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的措施

D.为保护警方卧底丁的人身安全,丁可不出庭作证,由审判人员在庭外核实丁的证言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选项A.B正确,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据此可知,丙是侦查人员而非条文中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此不属于证人保护对象。

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126、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前,一律不得对其进行讯问

B.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可在送看守所羁押前进行讯问

C.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送看守所之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D.对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据此可知,拘留之前是可以讯问的。

选项B.C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该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据此可知,送看守所羁押前可以进行讯问,但送交之后,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据此可知,并未要求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

127、关于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被告人有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

B.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可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解

C.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在庭前会议中就是否排除作出决定

D.控辩双方可在庭前会议中就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进行讨论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据此可知,只能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并没有主动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

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但“就是否排除作出决定”应在正式审理阶段作出。

128、方某涉嫌在公众场合侮辱高某和任某,高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如果任某担心影响不好不愿起诉,任某的父亲可代为起诉

B.法院通知任某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的法律后果,任某仍未到庭,视为放弃告诉,该案宣判后,任某不得再行自诉

C.方某的弟弟系该案关键目击证人,经法院通知其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到庭

D.本案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可知,“担心影响不好”不是可代为起诉的理由。

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本题中,方某的弟弟不属于强制出庭排除范围,因此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可以强制其到庭。

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可知,必须满足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题没有说明具体情形,不能确定是否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

129、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涉嫌持枪抢劫,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由两名审判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B.乙涉嫌盗窃,未满16周岁,法院只有在征得乙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同意后,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C.丙涉嫌诈骗并对罪行供认不讳,但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D.丁涉嫌故意伤害,经审理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本题中,甲涉嫌持枪抢劫,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因此,由两名审判员一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做法是合法的。

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130、关于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对宣告缓刑的罪犯,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B.法院应当向罪犯及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宣布犯罪事实、期限及应遵守的规定

C.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的,由原审法院作出裁定

D.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宣判时,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期限和不按期报到的后果。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选项B错误。《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负责监督考察被宣告缓刑、假释罪犯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考察期限,以及考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据此可知,应当由公安机关对犯罪事实等进行宣布,而不是法院。

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据此可知,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的,应当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而不是由原审法院作出裁定。

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131、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才能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申诉

B.原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C.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可能改判无罪的案件,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D.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据此可知,除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以外,案外人也能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申诉。

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132、未成年人小付涉嫌故意伤害袁某,袁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小付的父亲委托律师黄某担任辩护人,袁某委托其在法学院上学的儿子担任诉讼代理人。本案中,下列哪些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 )

A.黄某

B.袁某

C.袁某的儿子

D.小付的父亲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出回避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本题中,黄某是辩护人,袁某是当事人,袁某的儿子属于诉讼代理人,小付的父亲属于法定代理人,都有权要求回避。

133、关于有效辩护原则,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

A.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实现控辩平等对抗

B.有效辩护是一项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原则,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辩护人权利的保障是审判阶段实现有效辩护的前提

C.根据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法庭审理过程中一般不应限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言的时间

D.指派没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有违有效辩护原则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应当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这就是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要求。

选项A正确。有效辩护原则有助于强化辩方成为影响诉讼进程的重要力量,维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方居中“兼听则明”的刑事诉讼构造。

选项B错误。有效辩护原则的内容之一是,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据此可知,有效辩护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诉讼过程,并不是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

选项C正确。有效辩护原则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选项D正确。根据有效辩护原则,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

134、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审查批捕阶段,只有不批准逮捕的,才能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B.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C.审判阶段检察院应自行侦查,不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D.审判阶段法院不得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选项C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13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但不能向法院提起自诉。关于这一解释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增加了听取被害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B.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转向处置

C.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

D.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的一种体现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解释强调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增加了听取被害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选项B.C正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本应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转向为非刑事诉讼的方式处置的非司法化,一些国家称之为转向处置。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是在合理吸收转向处置核心要素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和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现实需要,创造性地设立了中国特色的未成年非司法化制度。这一制度创新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使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从刑事司法程序中脱离出来,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选项D错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是指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即在对刑事犯罪实行国家追诉的同时,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

136、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高某可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B.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调解

C.高某提出其口供系刑讯所得,法官可在审查讯问时同步录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口供

D.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据此可知,庭前会议不是正式庭审,只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所以不能决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

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137、律师邹某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邹某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可调查陈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并提交给法院

B.可反对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因此只能采用普通程序审理

C.可在陈某最后陈述后进行补充陈述

D.可在有罪判决宣告后,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

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律师邹某若反对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只能适用普通程序。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四款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据此可知,这里有权补充陈述的是法定代理人,律师邹某无权补充陈述。

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律师邹某作为辩护人属于诉讼参与人,可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

138、甲、乙系初三学生,因涉嫌抢劫同学丙(三人均不满16周岁)被立案侦查。关于该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审查批捕讯问时,甲拒绝为其提供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应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B.讯问乙时,因乙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而通知其伯父到场,其伯父可代行乙的控告权

C.法庭审理询问丙时,应通知丙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D.如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甲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可不再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据此可知,只有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乙的伯父不能代乙行使控告权。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139、甲因琐事与乙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推搡之间,不慎致乙死亡。检察院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乙母丙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法院可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B.如甲与丙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

C.如甲提出申请,法院可组织甲与丙协商以达成和解

D.如甲与丙达成刑事和解,其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可知,此处并未要求立即履行完毕,因此可以约定分期履行。

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五百零二条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140、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

关于辨认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

B.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

C.在对石某进行辨认时,9名被辨认人员中的4名民警因紧急任务离开,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

D.根据王某、张某的要求,辨认在不暴露他们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选项A.B正确,选项C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选项A,由于对尸体进行辨认,陪衬物不受数量限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的行为合法。选项B,辨认犯罪嫌疑人赵某时,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被辨认的人数多于七人,且由王某、张某分别辨认,符合程序的规定。选项C,被辨认对象少于七人,不符合法定人数要求。

选项D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141、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

关于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如对尸体的辨认过程没有录像,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B.如侦查人员组织辨认时没有见证人在场,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C.如在辨认前没有详细向辨认人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D.如对赵某的辨认只有笔录,没有赵某的照片,无法获悉辨认真实情况的,也可补正或进行合理解释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据此可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像不是强制性规定,只是在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像。选项A的说法于法无据。

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选项B不属于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的法定情形。选项C违反上述规定第二款(二)项,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选项D对应上述规定第二款第(五)项,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42、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本案审查起诉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应当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B.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C.应当分别听取黄某、吴某的辩护人的意见

D.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检察院规则》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据此可知,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调查。

选项B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时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选项C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据此可知,在对黄某、吴某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应当分别听取其的辩护人的意见。

选项D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143、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对黄某的考验期,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从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

B.不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

C.可根据黄某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在法定范围内适当缩短或延长

D.如黄某违反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已经过的考验期可折抵刑期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B.C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选项D错误。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黄某并未被剥夺人身自由,若对黄某提起公诉时,已经过的考验期不应折抵刑期。

144、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本案的办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在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必须达成刑事和解

B.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他们向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C.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检察院可将黄某移交有关机构监督考察

D.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均应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予以封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一)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二)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四)具有悔罪表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据此可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时,不需要必须达成和解。

选项B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接受相关教育;(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本案中,应由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而不是移交有关机构监督考察。

选项D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规定办理。本法条仅对不起诉的情况作出了规定,而没有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规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是不同概念,不应混同。

145、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关于李某脱逃前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是否逮捕李某,应由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B.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其有孕在身,可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C.李某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李某,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D.侦查人员每次讯问李某时,应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检察院规则》第三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该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据此可知,只有没有固定住处的,才指定居所,本案中李某涉嫌贪污,家住甲市,有固定住处,不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本案属于贪污案件,不属于重大贿赂案件,辩护律师会见李某,不需要侦查机关许可。

选项D正确。《检察院规则》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146、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关于李某脱逃后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李某脱逃后,法院可中止审理

B.在通缉李某一年不到案后,甲市检察院可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李某违法所得的申请

C.李某的近亲属只能在6个月的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

D.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李某被抓捕归案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147、鲁某与关某涉嫌贩卖冰毒500余克,B省A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以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关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B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鲁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关于本案侦查,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本案经批准可采用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措施

B.对鲁某采取技术侦查的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

C.侦查机关只有在对鲁某与关某立案后,才能派遣侦查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D.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但须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或由审判人员在庭外予以核实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前款规定的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核实。

148、鲁某与关某涉嫌贩卖冰毒500余克,B省A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以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关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B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鲁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如B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鲁某的量刑适当,但对关某应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则对本案正确的做法是:( )

A.二审应开庭审理

B.由于未提起抗诉,同级检察院可不派员出席法庭

C.高级法院可将全案发回A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

D.高级法院可维持对鲁某的判决,并改判关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该案,二审应开庭审理,所以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据此可知,该案不具有可以发回重审审判的情形。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149、鲁某与关某涉嫌贩卖冰毒500余克,B省A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以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关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B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鲁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如B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关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则对本案进行死刑复核的正确程序是:( )

A.对关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B省高级法院不再另行复核

B.最高法院复核鲁某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C.如鲁某在死刑复核阶段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死刑复核合议庭应在办公场所当面听取律师意见

D.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鲁某死刑的,可发回A市中级法院或B省高级法院重新审理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2-2015年刑事诉讼法主观题

(2015)

七、(本题26分)

案情:某日凌晨,A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者为刘瑞,达永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停车场录像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小区某保安向侦查人员证实其巡逻时看见形似刘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系)。

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侦查人员对现场提取的血迹进行了ABO血型鉴定,认定其中的血迹与犯罪嫌疑人刘四的血型一致。

刘四到案后几次讯问均不认罪,后来交代了杀人的事实并承认系被他人雇佣所为,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张文、张武兄弟。

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此案系因开发某地块利益之争,张文、张武雇佣社会人员刘四杀害了被害人。

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受到严重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认,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公诉人指控定罪的证据有:①小区录像;②小区保安的证言;③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④ABO血型鉴定;⑤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三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无罪。

问题:

1.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结论。

2.请结合本案,谈谈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一部署的认识。

答题要求:

1.无本人分析、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2.结论、观点正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问题顺序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略。

(2014)

三、(本题22分)

案情: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年出生,甲市丁区人,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学在社会上流浪,由于生活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2014年3月,段某窜至丁区一小区内行窃时被事主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夺路逃走。此案丁区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丁区法院,被害人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丁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10年,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人民币。段某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甲市中级法院二审中发现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发回丁区法院重新审理。

丁区法院对段某依法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果清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便由审判员张某一人不公开审理,检察员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别发表意见。庭审后,法庭作出对段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

问题:

1.结合本案,简答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2.如中级法院直接对段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

3.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4.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时应当如何处理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

三、参考答案:

1.(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审程序被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没有明确二审程序是否可以申请复议。从理论上讲,二审是终审程序,当事人不能再上诉,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但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只有法院的判决、裁定才可以申诉,不包括决定。因此,如果中级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不允许复议,必将剥夺当事人的救济权。故刑诉法287条规定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一审也包括二审,使得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得以保障。

3.不合法。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丁区法院有下列违法行为:(1)审理强制医疗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2)本案被告人系成年人,所犯抢劫罪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3)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段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4)段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法定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4.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160条关于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精神,丁区法院应当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判决宣告被告人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在判决中就附带的民事赔偿一并处理,同时做出对被告人段某强制医疗的决定。

(2013)三、(本题22分)

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

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

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

1.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

3.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

三、参考答案:

1.不正确。①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③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

2.①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②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③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3.正确。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三类案件,本案李某虽然不符合三类案件,但他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

4.①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②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③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④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012)

七、(本题28分)

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

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

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元,后经查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

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问题:

1.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

3.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

4.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

5.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答题要求:

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4.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略。

(2011)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三、参考答案:

1.不正确。因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2.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讯问人员出庭作证。(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没有。因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无其他证据印证。

4.不能。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4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5.(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2)不适当。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

2002-2010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10年)

三、(本题21分)

案情

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

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某——张某的朋友

姜某——石某公司出纳

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06年5月10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石某称:2006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月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

——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

——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

据石某公司日记帐、记帐凭证、银行对帐单等记载,2006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别有15万元和40万元现金被提出。

问题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求

①能够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运用本案证据作出能否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②观点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晰,文字通畅。

「答 案」依据刑事诉讼法及解释的有关规定和诉讼理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本案中,承担这一证明责任的主体是公诉机关,即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题目中的证据主要是石某、姜某、杨某的陈述,从陈述的内容及石某公司的账单等记载来看,石某从公司拿出15万和40万的事实是肯定的,其中15万是石某亲自交给张某,但是除了石某的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而张某又否认的,所以,该证据有疑问。其中40万,是石某交姜某和杨某,由二人一同送给张某,但姜某因有事耽搁,由杨某一人负责送给张某,姜某、杨某对这一事实分别承认,但张某是否收到杨某所给的40万,却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且姜某和杨某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所以这一证据亦有疑问。综上所述,关于张某受贿一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收受贿赂,所以,不能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

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无法排除张某没有受贿的嫌疑,因此,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应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解 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理论以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知,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标准:(1)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单个证据必须查证属实;(3)单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客观联系;(4)所有证据在数量上都能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得出确实唯一结论。本案中的证据主要是石某、姜某、杨某的陈述,关于张某是否收受贿赂这一问题,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收受了贿赂。由于石某、杨某均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其所作的陈述很可能是为了自身利益而陷害张某,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可能性,无法得出张某受贿的唯一结论,因此,不能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所以,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009年)

三、(本题21分)

案情: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樊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问题:

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1)对杨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

(2)对董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中级法院重新审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3)对樊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交付执行。

2.高级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是:杨某和董某、樊某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理一并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高级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最高法院的解释,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法院对杨某、董某的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

4.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8年)

三、(本题20分)

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

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

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4.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 审判人员 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3)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2008年·四川)

三、(本题20分)

案情:某县检察院办理一起贪污单位小金库款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杨某(法定代表人)称所涉款项系单位招待费等,发票在其办公室抽屉中未及报销。侦查人员在杨某办公室抽屉中搜查到付款单位为犯罪嫌疑人原单位的发票11张,价值5万元。为了查明该发票是否已经从该单位报销,侦查人员传犯罪嫌疑人李某(原单位会计)、许某(出纳)同时对粘贴在一张纸上的11张发票进行辨认,二人指认该11张发票已从单位的小金库账上报销。侦查人员遂让二人在粘贴被辨认发票的附页上签署辨认意见,次日持此发票到看守所让犯罪嫌疑人杨某辨认。杨某否认已经从原单位报销,侦查人员指着粘贴附页上李某、许某书写的辨认意见及签名说“会计、出纳都证明了,你这样顽固下去没好处!”,杨某遂在李某与许某的辨认意见及签名下面签署了“此票据已从单位小金库账上报销”的意见。

杨某妻子委托的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杨某的要求,侦查人员陈某以授权委托书上没有杨某的签名而拒绝。

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杨某、李某、许某共同贪污单位公款5万元。在法庭审理中,发现杨某尚有收受贿赂的事实,法庭决定对此一并审理。法庭辩论中,杨某的辩护人除认为指控杨某犯贪污罪、受贿罪证据不足外,还对公诉人起诉书中对三被告人没有区分主从犯,而在发表的公诉词中称杨某为主犯提出了反对意见。休庭后,审判长王某到杨某原单位调取了部分新证据,分别通知公诉人和辩护人到其办公室,听取了他们对该新证据的意见。

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贪污罪成立,杨某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李某和许某系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杨某涉嫌的受贿罪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杨某上诉后,某市中级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县法院指派刑庭庭长赵某担任审判长与原审人民陪审员毛某、苗某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认为,原审证据虽然在证据资格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故作出与原审一审相同的判决。

问题:

请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分析本案的诉讼程序有哪些错误之处?

参考答案:

1.侦查人员组织李某和许某同时辨认,违反了个别辨认规则。

2.侦查人员组织三犯罪嫌疑人仅对涉案票据辨认,违反了混合辨认规则。

3.侦查人员组织杨某的辨认,采取言语威胁手段,违反法律规定。

4.侦查人员以授权委托书上没有杨某的签名而拒绝律师会见是错误的。根据六部门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家属代为聘请。

5.法庭审理中发现杨某涉嫌收受贿赂,应当由检察院追加起诉,而不应直接审理。

6.公诉词只能是对起诉书的补充与解释,不能超出起诉书中所作指控。

7.一审审判长在休庭后调取的新证据并没有在开庭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证据,违反了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

8.县人民法院指派刑庭庭长赵某担任审判长与原审的人民陪审员毛某、苗某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违反了关于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规定。

(2007年)

三、(本题20分)

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

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答案:

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3、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

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

5、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迳行决定。

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

7、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

(2005年)

六、(本题25分)

甲(男,26岁,汉族)与乙(男,24岁,汉族)系表兄弟。2003年3月,二人相约一起进城务工,在同一农贸市场分别摆摊做水果生意,并合租一小院共同居住。由于甲善于经营,生意一直比乙好,乙因此有些怨气。

2005年8月6日下午,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乙认为甲抢走了自己的生意,遂到甲摊前理论。甲说:“我的苹果质量好、价格低,人家愿意买我的,你不能怨我。”乙说:“人家本来要买我的苹果,是你故意压价,抢走了我的生意。你不帮我就算了,但你不该连表弟也欺负。我忍你已经很久了!”乙越说越急,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甲刺去。甲见状,急忙伸手抓刀。相持间甲右臂被刀刺伤。后经在场的买主丙、丁等人阻拦、劝说,乙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甲道歉说:“我只是一时气愤,请表哥原谅。”并送甲到附近区中心医院医治。经鉴定,甲为轻伤。甲住院治疗期间,乙主动承担了医疗费用,并为甲洗衣送饭,帮助护理。但因甲住院,生意无人照料,致使数百斤水果腐烂,损失3000余元。

甲伤愈出院后,认为此事使自己在市场上丢了面子,生意损失严重,十分生气。在前来探望的妻子坚持下,向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处理。

问题:

假定你是甲聘请的律师或者乙聘请的律师,或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任选其中一个身份),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法律文书。

提示:文书中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司法机关名称、证据种类和名称等相关事项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考生本人姓名,否则本卷不得分。

答题要求:

1.文书种类的选择符合选定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请求或答辩事项清楚,事实、依据论证充分,或者作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考点:刑事自诉法律文书。

解析:

法律文书的制作能力是法律人的一项基本能力,法律文书题是司法考试历年大纲规定的第四卷基本试题类型之一。从法律文书的实际考试情况看,考文书是常态,不考文书是“变态”。

一般来讲司法考试中的文书考察不涉及审题问题,但是2005年的司法考试文书题与以往相比,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其中重要的特点就是文书题需要细致的审题。05年第一次出现了选择性的文书题,如何选定文书的种类就是审题要解决的间题。通过阅读题干,我们可以选定两个关键词:刑事诉讼、轻伤。这两个关键词已经基本确立了本题的文书种类:刑事诉讼文书。

进一步阅读问题和要求:“假定你是甲聘请的律师或者乙聘请的律师,或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任选其中一个身份),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法律文书”:“文书种类的选择符合选定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这里没有提到检察院,排除了就轻伤提起公诉的可能,由此可以确立本题的文书种类是刑事自诉文书。

根据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①侮辱、诽谤案: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③虐待案:④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①故意伤害案:②非法侵入住宅案:③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遗弃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③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以上8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就本题来说,在一审案件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有以下几种:作为甲聘请的律师,可以撰写的法律文书包括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作为乙聘请的律师,可以撰写的法律文书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辩护词;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可以撰写的法律文书是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由于本案答题要求的主体不涉及检察院,因此起草的文书中不包括检察院的起诉书。

需要做答的法律文书其实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格式清晰,自由发挥余地较小的文书,典型的是诉状和判决书;其二是考生自由发挥余地较大,改卷余地也较大的文书,典型的是辩护词。前者在过去的考察中一直有明确的评卷要点并计点给分,而后者则更注重专业水平、逻辑论证、语言文字等方面的考察,所以也无法明确评分要点,改卷的时候主观性很大。

由于本案是自诉案件,所以调解类文书也是本题可以考虑的文书。需要说明的是,有些考生选择了民事诉状和反诉状,都是不符合答题要求的,理由就不再详细分析了。

以下只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文书作为参考例证。

答案:

参考文书之一

乙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我受被告人乙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辩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出庭之前,我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今天又参加了法庭的调查审理,使我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我认为自诉状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条款得当,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被告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属于激情杀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被告人与自诉人系表兄弟,2003年3月一同进城打工,又在同一农贸市场内卖水果,并租住在同一个小院内,平时关系一直很好。案发之时,二人因为卖水果给同一个顾客而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因为一时情绪过于激动而没有控制住自己,顺手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自诉人刺去,自诉人遂夺刃,在相持的过程中,被告人将自诉人砍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伤人的水果刀不是乙事先准备好的,而是随手抓起的。由此可见,被告人虽故意伤害,但属于过分激动下的冲动行为。辩护人希望法庭判决时能注意到这个细节,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中,有主动放弃的情节。在相持不下中,被告人将自诉人砍伤,随后被告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彻底放弃了继续犯罪。虽然其放弃继续犯罪是在其他人的劝说这一外因条件下完成的,但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被告人主观上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是最终放弃继续犯罪的内因。虽然由于伤害后果已经出现,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中止的规定,但是被告人听从劝说,主动及时停止继续犯罪,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出现,对此情节应当在量刑时给予一定的考虑。

(三)被告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在伤人之后,先是向自诉人承认错误,随后又及时将自诉人送到医院接受救治。在自诉人受伤住院期间,被告人主动承担了自诉人的住院费用以及日常护理。在今天的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不仅再次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反复表示了悔恨。由此可见,被告人在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希望法庭在判决时考虑到被告人悔罪表现良好,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请求法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

辩护人:张xx

2005年某月某日

参考文书之二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刑初字(2005)第xx号

自诉人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男,26岁,汉族,农民,家住xx省xx县xx镇xx村,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单元xx.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王某某,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既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乙,男,24岁,汉族,XX人,农民,家住xx省xx县XX镇xx村,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单元xx.

辩护人:赵某某,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甲指控被告人乙犯故意伤害罪,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0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其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人乙、被告人的辩护人赵某某,证人丙、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2005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与自诉人发生纠纷,争执中,被告人持刀将自诉人打成轻伤,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判处被告人赔偿各种经济损失xxx元(含住院费xxx元、医疗费xxx元、护理费xxx元、误工费xxx元、受损失水果价值3000元)以及精神领决费xxx元。并就其诉讼请求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xx区公安局出具鉴定费收据、xx区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腐烂水果的价值鉴定及鉴定费用收据、原告人所在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告人的日收入证明,证实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及原告人经济损失情况。

被告人辩称,自己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自己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自己与自诉人甲系亲表兄弟,当时自己是一时激动才动手伤人,事后很是后悔,并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对于原告人要求其赔偿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辩称,在原告人住院期间,被告人承担了原告人的住院费、医疗费,并亲自对原告人进行护理,原告人要求的这部分费用无法律依据。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承担的误工费用,被告人认为,原告人提供的收入证明不足采信。被告人辩称,原告人要求的精神损失赔偿费无法律依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放弃进-步伤害自诉人的行为,并向其道歉及时将自诉人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其有较好的悔罪表现。2.被告人与原告人系亲表兄弟,平时关系较好,被告人伤人是出于一时激愤而不是事先预谋,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与自诉人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发生纠纷。被告人认为自诉人抢走了自己的生意,遂到自诉人摊前理论。自诉人称购买人是因为自己的苹果质量好、价格低,自愿购买的,自己没有故意抢被告人的生意。被告人称购买人本要买自己的苹果,是自诉人故意压价,抢走了自己的生意。并称,自己已经被自诉人欺负多次无法忍受。被告人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自诉人刺去。自诉人遂伸手抓刀。相持间自诉人右臂被刀刺伤。后经在场的买主丙、丁等人阻拦、劝说,被告人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自诉人道歉。并送自诉入到附近区中心医院医治。经鉴定,自诉人为轻伤。对于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事实,被告人乙在审理过程中认罪,且有被害人甲的陈述,证人丙、丁的证言,XX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乙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与自诉人发生纠纷后,未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竟在争执中持刀殴打自诉人,致自诉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但考虑到,被告人伤人后能够主动采取措施防止更坏结果的发生,并主动承担了自诉人的住院费用及护理工作,认罪态度较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合理赔偿。原告人要求被告人乙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xxx元,其过高部分及无证据予以证实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误工费、腐烂水果损失费,共计人民币XX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二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xxx

(xx法院院印)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XXX

参考文书之三

乙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我受被告人乙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辩护。作为乙方的辩护律师,我想请求法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调解解决本案,不要简单的依据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有罪判决。我们承认,本案事实比较清楚,证据也算确实充分。起因在于生意经营上的原因,甲乙两人发生冲突,乙把甲刺伤,并有医学鉴定为轻伤。轻伤害案件,没有多少争议。但本律师认为,考虑到安定团结,考虑到诉讼的真正意义在于解决争端而不是制造争端,因此,建议调解结案。具体原因如下:

一是,两人有接受调解的基础,也就是说具备可能性。甲乙二人本来就是亲戚关系,两人因为生意上发生冲突,并不是什么“深仇大恨”,我们相信“血浓于水”,相信两兄弟会在法官的主持下接受调解,很快就会化干戈为玉串。事实上,甲伤愈出院后,虽然认为此事使自己在市场上丢了面子,生意损失严重,十分生气,但还不到对簿公堂程度。甲之所以提起刑事自诉,更大程度上是前来探望的妻子的坚持结果。也就是说,两兄弟之间感情还是有的。另外,当乙发现有流血事件,及时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甲道歉,并送甲到附近区中心医院医治。甲住院治疗期间,乙主动承担了医疗费用,并为甲洗衣送饭,帮助护理。这也说明,乙的主观恶性不大,并且案发后积极的弥补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这些都为他们接受调解奠定了难得的基础。

二是,这种轻伤害案件有调解的必要性。甲乙二人2003年3月相约一起进城务工,在同一农贸市场分别摆摊做水果生意,并合租一小院共同居住。整天抬头不见低头见。而且,即使经过冲突之后,甲乙还得在此地做生意。如果能够调解结案,乙肯定痛改前非,多向甲学习经营之道,不再认为是甲抢走了生意。如此以来,也是对乙的一个教育,同时,维持了市场的秩序。

三是,对自诉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还是主张调解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有调解的意愿,法官还是要尊重的。而且,法宫对这样的轻微自诉案件调解结案,非常符合我国目前的大政方针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导思想。

综上,无论是从案件的性质(轻微伤害的自诉案件),还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主动道歉,及时的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用行动来积极弥补损失),无论是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还是国家的大政方针,本律师认为,法官调解结案是即合法又合惰,也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精神。

辩护人:李xx

(2004年)

第五题(本题12分):

案情: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答案] 1个月。

[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补充侦查的时间。补充侦查共计包括两种,一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二是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不管是哪一种,补充侦查的时间都最长是1个月,次数最多为2次。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答案] 可以。

[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补充侦查的方式。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既可以自行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不予准许。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指定辩护的拒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被判处了死刑缓期2年执行,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人,所以属于必须指定辩护的情形。

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可以自行辩护。

[解析] 本案中,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法院最后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因此张某不属于必须指定辩护的情形,其当庭拒绝辩护的可以准许。

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答案] 应当恢复法院调查。

[知识点]

被告人庭审提出新的事实如何处理。

[解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6.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解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7.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

[答案] 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上诉的撤回。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否上诉,以他们在上述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对于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的,一审法院裁判自上诉期后生效,而不是立即生效。

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应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被害人的申请抗诉权。被害人没有直接上诉的权利,他对一审未生效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2003年)

二、(本题11分)

案情:田某和苗某是前后院邻居,田某家盖的房子挡住了苗某家的采光,苗某多次交涉,田某不听,反将苗某打成重伤,田某被逮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苗某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委托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某为其诉讼代理人。胡律师接受委托后,为苗某写了如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苗×,男,34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0号。

诉讼代理人:胡×,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男,36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1号。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全部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和伤残补助费;

2.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拆除影响原告家采光的非法建筑;

3.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4万元。

事实和理由:

被告田×和原告系前后院邻居。今年3月,被告在房屋改建过程中,不顾邻里关系,新建的房屋后檐离原告家的前窗只有半米,严重影响了原告家房屋的采光。原告多次同被告交涉,被告均置之不理。今年4月1日,原告再次找被告交涉时,被告态度更为恶劣,不但不听原告交涉,反而拿起铁锨铲原告,原告躲闪不及,右脚跟踺被铲断,虽经住院治疗30余天,仍然留下残疾,行走不便,经鉴定为三级伤残。以上事实,有证人××的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以及×× 司法鉴定室的鉴定报告为证。

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具状人:胡×

2003年5月4日

问题:请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理论,从对执业律师法律文书规范化的角度,分析本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本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存在下列问题:

1、基本情况部分存在的问题是:

未写明原告和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正确的写法是,在原告的基本情况后面加上“系田某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在被告的基本情况后面加写“系田某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1分)。

2、请求事项部分存在的问题有:

(1)对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和伤残补助费没有写明具体的赔偿数额,因此不符合必须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的法律要求(1分)。

(2)房屋采光被挡不是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1分),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一并要求法院判处被告拆除挡光建筑的请求不合适(1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解决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因此,本诉状中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费的请求也是不合适的(1分)。

3、事实和理由部分存在的问题是:对于损失的具体数额没有叙述。应当具体写明共花去医疗费多少元,造成误工损失费多少元,后期继续治疗及伤残补助估计多少元(1分)。

4、结尾部分存在的问题有:

(1)没有写明起诉的法律依据,应当写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条、民法第××条、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向贵院……”(1分)。

(2)没有写明本诉状的致送法院,应当写明“此呈四方区人民法院(1分)。

(3)具状人不应当写诉讼代理人,而应当写原告苗某,因为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应当以原告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1分)。

(4)本诉状中没有附注起诉状份数和相关证据目录(1分)。正确的写法是,在具状人之后写明:

附:(1)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份

(2)证人××的证言

(3)××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4)××医院的医药费收据×张

(5)原告的工资证明一份

(6)××司法鉴定室的鉴定结论一份

(2002年)

三、(本题10分)

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1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帐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1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

(一)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①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一案不合法;

②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是决定逮捕而不是批准逮捕;

③人民检察院直接派员执行逮捕不合法;

④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行为违法;

⑤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5万元的做法不合法;

⑥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即将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行为违法;

⑦人民检察院于98年7月9日对王明取保候审,到99年8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行为不合法;

⑧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解析:

①《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据此,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不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②《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60条、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据此,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的,应当是决定逮捕而不是批准逮捕。

③《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前引《刑事诉讼法》第132条亦规定,执行逮捕由公安机关进行。据此,人民检察院自行派员执行逮捕违反程序。

④《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据此,人民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的行为违法。

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据此,只有公安机关有权收取保证金。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孽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据此,只有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才能将存款上缴国库。

⑦《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据此,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超过12个月的行为违法。

⑧《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据此,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

(二)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①抗诉期满后,一审人民法院就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的做法违法;

②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做法违法。

解析:

①《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第二审程序启动后,第一审的裁判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

②《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据此,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

十、(本题11分)

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该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产生了****邪念,便将徐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的裤子欲行****。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继续呼救,李一手卡住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当场死亡。李取下徐手上戴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现假定你为本案的公诉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起诉书。

本题答题要求: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4.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

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字(2000)第***号

被告人李玉书, 男, 1970年8月2日生, 汉族, 农民, 赤山市人,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8日因****(未遂)、故意杀人、盗窃罪被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玉书****(未遂)、故意杀人、盗窃一案经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00年**月*日收到,经本院审查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赤山市郊区时, 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被告人李玉书产生了****邪念,便将徐桂珍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桂珍的裤子欲行****。徐桂珍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玉书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桂珍继续呼救,李玉书一手卡住徐桂珍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徐桂珍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桂珍当场死亡。李玉书随后取下徐桂珍身上带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桂珍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 李玉书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进行销赃。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 第一,被告人李玉书,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与被害人徐桂珍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的极力反抗并未得逞。其行为已经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和第23的规定规定,构成****罪(未遂)。

第二,被告人李玉书,在****未遂后怕自己罪行暴露, 用匕首将被害人徐桂珍杀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第三,被告人李玉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以及被害人的手表、80元钱窃为已有。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李玉书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赤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XX年X月X日

1.证据目录

2.证人名单

3.扣押物清单

4.主要证据复印件、照片

(2016年)

2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结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关于这一表述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B.体现了刑事诉讼直接原则的要求

C.体现了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

D.体现了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

23.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

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

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

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

24.甲省A市副市长涉嫌受贿2000万元,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拟指定甲省B市管辖。关于本案指定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应由B市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

B.甲省检察院可指定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

C.可由最高检察院直接指定B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D.如甲省高级法院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A市中级法院应将案卷材料移送B市中级法院

25.法官齐某从A县法院辞职后,在其妻洪某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从业。关于齐某与洪某的辩护人资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齐某不得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B.齐某和洪某不得分别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C.齐某和洪某不得同时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D.洪某可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26.郭某涉嫌参加恐怖组织罪被逮捕,随后委托律师姜某担任辩护人。关于姜某履行辩护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姜某到看守所会见郭某时,可带1-2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B.看守所可对姜某与郭某的往来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

C.姜某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而法院不同意的,法院应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D.法庭审理中姜某作无罪辩护的,也可当庭对郭某从轻量刑的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27.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收集到的下列哪一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A.强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证据

B.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

C.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

D.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6周岁的证据

28.王某系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讯问王某时,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B.王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C.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经王某同意,法院决定开庭审理

D.因事实清楚且王某认罪,实行独任审判

29.公安机关发现一具被焚烧过的尸体,因地处偏僻且天气恶劣,无法找到见证人,于是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法庭审理时,辩护人以勘验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为由,申请排除勘验现场收集的物证。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违反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应当排除

B.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予以排除

C.不仅物证应当排除,对物证的鉴定意见等衍生证据也应排除

D.有勘验过程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已注明理由,不予排除

30.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诉案件中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由被告方承担

B.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确定

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

D.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被告人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31.甲与邻居乙发生冲突致乙轻伤,甲被刑事拘留期间,甲的父亲代为与乙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决定对甲取保候审。关于甲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B.不得与乙接触

C.工作单位调动的,在24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

D.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进入特定的娱乐场所

32.甲乙二人涉嫌猥亵儿童,甲被批准逮捕,乙被取保候审。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乙被法院决定逮捕。关于本案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甲进行审查,由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

B.对甲可进行公开审查并听取被害儿童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C.检察院可依职权对乙进行审查

D.经审查发现乙系从犯、具有悔罪表现且可能宣告缓刑,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检察院应要求法院变更强制措施

33.甲乙二人在餐厅吃饭时言语不合进而互相推搡,乙突然倒地死亡,县公安局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经鉴定乙系特殊体质,其死亡属意外事件,县公安局随即撤销案件。关于乙的近亲属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B.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申请复核

C.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D.直接向法院对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4.某地发生一起以爆炸手段故意杀人致多人伤亡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王某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关于本案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证人甲辨认制造爆炸物的工具时,混杂了另外4套同类工具

B.证人乙辨认犯罪嫌疑人时未同步录音或录像,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C.证人丙辨认犯罪现场时没有见证人在场,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D.王某作为辨认人时,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35.甲、乙共同实施抢劫,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发现甲在两年前曾实施诈骗犯罪。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B.对新发现的犯罪自行侦查,查清犯罪事实后一并提起公诉

C.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待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移送审查起诉后一并提起公诉

D.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查清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

36.法院在审理胡某持有毒品案时发现,胡某不仅持有毒品数量较大,而且向他人出售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胡某承认出售毒品,法院可直接改判

B.法院可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基础上直接改判

C.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D.法院可建议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

37.甲犯抢夺罪,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由检察院提出建议

B.如被告人已提交承认指控犯罪事实的书面材料,则无需再当庭询问其对指控的意见

C.不需要调查证据,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审理

D.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庭宣判

38.龚某因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被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加工行业。龚某以量刑畸重为由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二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开庭审理

B.可维持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并将职业禁止的期限变更为4年

C.如认为原判认定罪名不当,二审法院可在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改判为生产有害食品罪

D.发回重审后,如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为生产有害食品罪,一审法院可改判并加重龚某的刑罚

39.甲和乙因故意杀人被中级法院分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无期徒刑。甲、乙上诉后,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后,对乙的判决即已生效

B.高级法院应先复核再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C.最高法院如认为原判决对乙的犯罪事实未查清,可查清后对乙改判并核准甲的死刑

D.最高法院如认为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核准死刑的,只能使用裁定

40.关于生效裁判执行,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甲被判处管制1年,由公安机关执行

B.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C.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5个月,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D.丁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没收财产部分由公安机关执行

41.下列哪一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A.甲因侵占罪被免除处罚2年后,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B.乙涉嫌寻衅滋事,在押期间由其父亲代为和解,被害人表示同意

C.丙涉嫌过失致人重伤,被害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害人父亲愿意代为和解

D.丁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害人表示愿意和解

42.甲将乙杀害,经鉴定甲系精神病人,检察院申请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审理该案,应当会见甲

B.甲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可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C.甲出庭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

D.经审理发现甲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22-25BDCD ? 26-30DCBDD

31-35CCDAD ? 36-40CDCDB ?

41-42CA

多选题

64.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之一是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功能?

A.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而被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理

B.因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C.侦查机关对于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

D.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

65.关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是对《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化

B.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核心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C.要求诉讼参与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

D.保障受犯罪侵害的人的起诉权和上诉权,是这一原则的重要内容

66.田某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侦查并逮捕,侦查过程中发现田某还涉嫌重婚。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挪用公款与重婚互有牵连,检察院可并案侦查

B.对田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可自发现其涉嫌重婚之日起重新计算

C.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田某构成挪用公款而不构成重婚,应当对重婚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D.如检察院只对田某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重婚罪的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自诉

67.甲驾车将昏迷的乙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用。随后赶来的乙的家属报警称甲驾车撞倒乙。急救中,乙曾短暂清醒并告诉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医生将此话告知警察,并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不具有关联性

B.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属于直接证据

C.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属于传来证据

D.医生认为甲是肇事者的证词属于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的推断性证言,可作为定案依据

68.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对控方证据提出异议,主张这些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对下列哪些证据的异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A.因证人拒不到庭而无法当庭询问的证人证言

B.被告人提供了有关刑讯逼供的线索及材料,但公诉人不能证明讯问合法的被告人庭前供述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查处被告人非法交易行为时的询问笔录

D.侦查人员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点询问被害人所获得的被害人陈述

69.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A.行贿案中,被告人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B.盗窃案中,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赃的事实

C.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

D.侵占案中,自诉人申请期间恢复而提出的其突遭车祸的事实,且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

70.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A.甲涉嫌绑架被逮捕,案件起诉至法院时发现怀有身孕

B.乙涉嫌非法拘禁被逮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C.丙涉嫌妨害公务被逮捕,在审理过程中突发严重疾病

D.丁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因对被害人伤情有异议而多次进行鉴定,致使该案无法在法律规定的一审期限内审结

71.甲、乙殴打丙,致丙长期昏迷,乙在案发后潜逃,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甲、乙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对故意伤害丙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D.如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应准许并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72.公安机关获知有多年吸毒史的王某近期可能从事毒品制售活动,遂对其展开初步调查工作。关于这一阶段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监听

B.查询王某的银行存款

C.询问王某

D.通缉

73.某基层法院就郭某敲诈勒索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判处郭某有期徒刑4年。对于一审中的下列哪些情形,二审法院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A.未在开庭10日前向郭某送达起诉书副本

B.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C.公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D.应公开审理但未公开审理

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6条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基本理念的平衡

B.体现了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

C.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上诉不加刑也有例外

D.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决定了再审不加刑存在例外情形

75.未成年人小天因涉嫌盗窃被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可以附带的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完成一个疗程四次的心理辅导

B.每周参加一次公益劳动

C.每个月向检察官报告日常花销和交友情况

D.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

64ABD 65ABC ? ? 66AD 67AC 68BC 69AB 70BD

71ACD 72BC 73BD 74ABD 75ABC

不定项选择

(三)

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

请回答第92—94题。

92.关于本案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故意杀人案和非法拘禁案应分别由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审理

B.A市和C市对非法拘禁案有管辖权

C.B市中级法院对故意杀人案有管辖权

D.A市中级法院对故意杀人案有管辖权

93.关于本案强制措施的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拘留甲后,应在送看守所羁押后24小时以内通知甲的家属

B.如有证据证明甲参与了故意杀害丙,应逮捕甲

C.拘留乙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D.如乙因捆绑拘禁时间过长致身体极度虚弱而生活无法自理的,可在拘留后转为监视居住

94.本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关于侦查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讯问甲的过程应当同步录音或录像

B.可在讯问乙的过程中一并收集乙作为非法拘禁案的被害人的陈述

C.在该船只上进行犯罪现场勘查时,应邀请见证人在场

D.可查封该船只进一步收集证据

(四)

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

请回答第95—96题。

95.乙男提供了二人之前的网络聊天记录。关于这一网络聊天记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属电子数据的一种

B.必须随原始的聊天时使用的手机移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C.只有经甲女核实认可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D.因不具有关联性而不得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96.本案后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当不公开审理

B.甲女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的费用,法院应给予补助

C.甲女可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乙男赔偿因受侵害而支出的医疗费

D.公诉人讯问乙男后,甲女可就强奸的犯罪事实向乙男发问

92BC 93BCD 94ACD 95A ? ? ? ? 96ACD

主观题

三、(本题22分)

顾某(中国籍)常年居住M国,以丰厚报酬诱使徐某(另案处理)两次回国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2014年3月15日15时,徐某在B市某郊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中徐某供出了顾某。我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与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查取证,由M国警方抓获了顾某,对其进行了讯问取证和住处搜查,并将顾某及相关证据移交中方。

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顾某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顾某不认罪并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一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调查证据材料,审判人员认定非法取证不成立。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7.6克甲基苯丙胺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期间,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明确为2.3克并作出了补充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以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2.3克、7.6克毒品改判顾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被告人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到二审法院。

问题:

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3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4.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5.此案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答案】参考答案(要点):

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刑事司法协助,警方赴M国请求该国警方抓捕、取证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我国法院对境外证据认可其证据效力,本案司法协助程序符合规范,符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人民法院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2.不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等问题只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出决定。

3.不正确。本案第二审法院基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一包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中检察机关明确为2.3克,只是补充说明不是补充起诉。补充起诉是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机关发现有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

4.违反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补充说明一包重量2.3克是原有的指控内容,不是新增加的犯罪事实。

5.(1)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2)鉴于本案系发回重审后的上诉审,第二审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3)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但受上诉不加刑限制。(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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