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下面就是小编带来的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渝府发〔2018〕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经济普查的目的及意义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2013年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以来,我国的经济结构、产业布局、发展规模等均发生了很大变化。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我县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全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科学调查、依法统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做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要通过普查,完善我县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准确掌握经济普查的总体安排
(一)经济普查的对象。在我县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经济普查的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经济普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四)经济普查的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三、扎实做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切实加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县统计局、县委宣传部、县督查办、县综治办、县编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文化委、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国土房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统计局,负责经济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普查工作中涉及督查、督办事项,由县督查办负责和协调;涉及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和县文化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支出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和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县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县发改委负责和协调,其中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事项由县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工商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事项,由县综治办负责和协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四上企业”要组建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人员和办公场地,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各司其责,通力协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二)落实普查经费。按照《通知》要求,本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县财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满足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确保普查顺利完成的原则,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绝不能因普查经费短缺或不足而影响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县财政局、县统计局要加强与市级对口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资金倾斜。
(三)充实普查力量。全县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要精心组织开展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准确提供相关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全县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五)狠抓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县统计局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县统计局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六)加强规范统一。充分利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完善全县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制定全县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积极制定全县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
(七)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建立全县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八)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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