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成本核算,2015年至2017年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成本核算表为核算基础,采取现场勘查、座谈、核对财务账目,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审核依据,遵循费用核算客观、合法和合理的原则,核定定价成本。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报告,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根据市物价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18年6月10日至7月18日,按照会计成本法对**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城燃**公司”)2015年至2017年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县区)成本费用资料进行了审核,核定了定价成本。基本情况如下:
一、成本核算的依据和程序
本次成本核算,以**城燃**分公司2015年至2017年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县区)成本核算表为核算基础,采取现场勘查、座谈、核对财务账目,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审核依据,遵循费用核算客观、合法和合理的原则,核定定价成本。
主要政策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3、《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
4、《**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操作规范》(陕价成发〔2015〕3号,以下简称“操作规范”)。
5、《**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省物价局〔2018〕57号,以下简称“燃气成本监审办法”)。
6、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物价局其他有关文件。
主要成本数据真实性审核,依据宝鸡天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宝天会专审字〔2018〕10号审计报告。
燃气量是核算的主要数据,来源于**城燃公司提供的燃气量统计表。
核算程序严格依照“操作规范”及“燃气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实施。经过企业提供成本资料、实地成本核算、出具成本核算结论等三个工作过程完成成本核算工作。
二、成本核算的内容
**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8日,公司前身为2008年4月成立的**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公司注册地址**县新区环城东路,所处行业为“电力、燃气及水供应业”,拥有县域管道燃气市场特许经营许可证。2017年12月,公司现有职工33人;下设“两办一所两站”。其中经理1人,综合经营办公室8人,安全技术办公室6人,管线所18人。公司现拥有一支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职工队伍,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0人,所有员工均达到持证上岗要求。
定价成本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运行维护费等。
三、主要费用的确认办法
按照“操作规范”及“燃气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以下主要费用的确认办法和标准为:
1、材料费:按照企业监审年度前一年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参考监审期间变化核定。
2、职工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3、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规定的残值率5%(管道除外)和折旧年限予以核定。
4、管理费:按照燃气配气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摊核定。
5、“财政补助” 相应支出和“对外捐赠”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6、核减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
7、计价量,实行预售的,计价量为(购气量+年初库存气量-年末库存气量)×(1-管网漏损率)。
除上述费用项目外的其它费用据实核定。
上述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县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
四、成本费用核增核减情况
通过实地查看现场、核对财务账簿及相关统计报表,按照规定,我们分别对材料费、职工工资、修理费、固定资产折旧、管理费、财务费用、计价量等项目进行了调整,核定了应计入本次输配气定价成本的费用数额。
1、 购气损耗费:依据“燃气成本监审办法”三年分别核减购气损耗费38.23万元,48.29万元,79.37万元
2、固定资产折旧及摊销费:按照规定的残值率5%(管道除外)和折旧年限予以核定。固定资产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分别核减76.23万元,73.81万元,28.19万元。
3、管理费:根据核定的管理费,按照燃气输配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例核定。据此核定应计入本次定价成本的管理费分别为38.33万元,40.54万元,28.46万元。分别核减了1.94万元,9.37万元,21.24万元。
4、销售费用::根据核定的销售费,据此核定应计入本次定价成本的销售费分别为5.59万元,4.49万元,4.5万元。分别核减了0.29万元,1.04万元,3.36万元。
5、计价量依据燃气成本监审办法,2015年核气量586.23万立方米,2016年核气量753.86万立方米,2017年核气量1216.61万立方米。
以上五项费用三年分别合计核减总成本116.69万元,132.51万元,132.16万元,核增总成本各年0万元,核减核增相抵后核减总成本为116.69万元、132.51万元、132.16万元。
除以上费用外其余费用依据有关会计资料据实核算。
五、成本监审结论
**城燃公司**分公司提交的城市管道输配气单位成本分别为:2015年0.87元,2016年0.72元,2017年0.45元。
经我局核定:**城燃公司**分公司城市管道输配气单位成本分别为:2015年0.68元,2016年0.54元,2017年0.34元。
六、有关说明
1、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本次资料原始数据、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由被审单位负责。
2、本次成本核算报告仅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本次决策服务,对其他单位及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发生的一切后果,本报告制作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3、对以上成本审核结论若有异议,请被审核单位在接到本报告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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