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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能职责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14 11:21:19 | 移动端: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能职责

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县级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能职责,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一)承担保护与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计划和政策建议,参与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县级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县级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复垦整理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

    (四)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查处理权属纠纷,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交汇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规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和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负责未利用地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土地利用各类数据的责任。开展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土地专项调查,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监督执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七)承担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有关管理工作,承办报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及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土地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偿工作。

    (八)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国土资源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管理县级规划矿区、对全县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有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勘查,组织实施地质勘查专项任务,管理地质勘查活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依法征收资源收益,参与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负责有关耕地开发费的征收和管理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资源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和监督。

    (十二)承担测绘行政管理的责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有关测绘管理的规章、办法和组织实施;承担测绘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土地、房屋、林业、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则办法,拟订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则、办法。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管理,提出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的政策建议,定期组织全县不动产登记调查,承办不动产登记人员上岗资格审核。规范和监管不动产登记中介组织和行为。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的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和归档;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不动产登记资料社会查询服务等日常事务性工作。提出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查、核查、取证及调处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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