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土壤环境监管,着力推进重金属行业企业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工作,控制重金属排放总量,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持续改善土壤环境。下面是小编带来的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方案,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县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确保我县排放重金属行业企业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作有序推进,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以我县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域为重点,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土壤环境监管,着力推进重金属行业企业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工作,控制重金属排放总量,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持续改善土壤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前,全县现有黄金、铅锌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达到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新建铅锌工业企业符合产业发展政策,重点污染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执行内容
(一)执行对象
县内所有黄金、铅锌工业企业,即生产黄金、铅、锌金属矿产品和生产铅、锌金属产品(不包括生产再生铅、再生锌及铅、锌材压延加工产品)的工业企业。
(二)执行标准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总铅0.2mg/L,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选矿(原矿)1.5m3/t。
四、工作步骤及内容
总体时间安排为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31日,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8年4月20日—2018年5月31日)对全县涉重企业、在建涉重项目开展全面排查,摸清现状。确定需要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企业名单。通过查阅企业环评、现状评估报告、现场检查环保设施落实情况等措施,结合企业监督性监测或在线监测数据,确定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督促能够达标企业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管理,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对没有监测数据或监测数据不全,无法判定重点重金属污染排放达标情况的企业,要求企业立即开展重点污染物监测工作。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二)督促整改阶段(2018年6月1日—2018年9月30日)对没有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应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按照“一厂一案”原则,根据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现状和污染物排放特点等情况,针对排放不达标的因子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合理选择和优化提标改造工艺,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达标升级改造,实施深度治理,按时完成达标整治任务。在建涉重金属项目,要完善环保治理措施,确保投产后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商工委、相关乡(镇)政府(三)验收评估阶段(2018年10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企业完成整治任务后,应当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达标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县环保局审查、备案。对没有按期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整治任务的企业或整治后仍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关停取缔。县环保局于12月31日前将排查结果及整改方案制定情况、整改完成情况报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商工委、相关乡(镇)政府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矿产资源集中开发区执行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是落实“土十条”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重要要求和目标任务。各乡(镇)政府、环保局、发改委、商工委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严格把关,确保标准不折不扣执行,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把环境准入。严格涉重金属建设项目审批,新(改、扩)建涉重金属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国家、省、市重金属污染防治要求,把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作为县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引导涉重企业合理布局,缓解重金属排放的环境压力。继续实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前置审核制度,新(改、扩)建项目须取得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指标,执行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满足重金属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未落实重金属排放指标或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涉重新(改、扩)建建设项目不得批准。
(三)严格环境监管。按照环境监管网格化的要求,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和巡查力度,严厉查处企业违法排放重金属的行为,督促整改企业有序推进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工作。完善涉重企业监测报告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申请上级财政资金,加大对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涉重企业通过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手段实现重金属污染减排,加快推动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作。
(五)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按照整治方案确定的整治规范、要求和完成时限,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执法部门要对没有按期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整治任务的企业或整治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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