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利用.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根据国家和省、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其他国有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以及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涉众性重大应用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基础设施(含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含视频监控系统)、云计算中心及公共部门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扩(改)建及运行维护的工程项目。不包括零星的办公电脑、耗材添置和电子信息产业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包括宽带网络、无线网络的铁塔与基站、公共场所 WIFI、广播电视网设施、云计算中心、大数据基地、物联网及数据采集设施等项目;所称涉众性重大应用项目,包括受众体为全县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及公共服务类移动应用等类型的项目。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注重实效”的要求,遵循“安全、适用、共享、节约”的原则,在智慧公安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智慧公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智慧办)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县智慧办负责全县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实施推进和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五条 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县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部门信息化发展实际,编制本部门、本领域的信息化专项规划报县智慧办审核备案。
第六条 县智慧办和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城市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云计算中心、大数据中心、备份中心、电子政务专网、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等),并负责跨部门电子政务应用项目建设。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各类应用系统应依托统一的城市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已建的要逐步迁移到荆州市统一的资源共享平台(涉密的除外)。鼓励非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向统一的基础支撑平台集中。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市、县信息化发展规划,由使用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向县智慧办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和维护项目,并提交《公安县信息化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设(维护)方案和项目预算。
第八条 县智慧办(经信局)先行对各部门申报的信息化项目进行必要性审查,再由县政府信息中心进行技术审查和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评审结果报县智慧办(经信局)备案。
第九条 县智慧办会同县财政局、县政府信息中心对申报新建的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核、汇总,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批准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县发改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县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经投资评审后安排资金,纳入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部门预算。
第十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涉众性重大应用项目,应报县智慧办(经信局)备案。县智慧办(经信局)、县政府信息中心应及时提供项目标准、政策、共享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由县智慧办(经信局)按照统一基础支撑、统一安全规范、统一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管理,统筹实施项目监理和验收。信息化项目责任单位(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及应用负责,并确定项目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推进工作。
第十二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涉众性重大应用的信息化项目,投资单位按照规划的一致性、方案的科学性、资源的共享性原则组织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设备、物资、工程及服务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县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招标和建设须同步实施监理制。
第十四条 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竣工并试运行后,由建设单位向县政府信息中心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县政府信息中心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对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安排信息化建设项目:
1.已建系统可满足需求或新需求不清晰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主管部门提出的数据共享与交换要求的;3.列入年度计划项目,无正当理由致使项目进度严重滞后一年以上的;4.列入年度计划项目已完成,无正当理由没有进行项目验收的;5.在项目审计中问题较多、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第十六条 县政府信息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对已建成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效益评估,评估结果报县智慧办(经信局),并纳入建设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智慧办(经信局)和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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