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设文明和谐校园,对校园学生应进行日常管理。这里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2018年学院第二校园项目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办法,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
为规范本校“第二校园”项目学生在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期间的日常管理,根据xx警察学院《“第二校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学生警务化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赴外校交流学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本校和合作学校的校规校纪,自觉接受管理。
本校和合作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存有歧义的,一般参照合作学校的规定,但涉及违反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公德良俗的除外。
本校和合作学校对同一违纪违规行为的量罚标准存在差异的,实行“从重处罚”原则。
第二条 学生工作处(部)负责学生交流学习期间的日常管理。交流学习项目的带队教师或联系教师承担具体事务管理。
第三条 同期交流学习期限超过三个月且人数在20人以上的,成立区队委员会;同期不超过三个月或人数在20人以下的,设组长、副组长,负责学生的自我管理。
第四条 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期间需要请假的,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请假3天(含)以下且不离开合作学校所在地区的,由带队教师(或联系教师)批准;请假超过3天(不含)或离开合作学校所在地区(回国或去第三国除外)的,由带队教师(或联系教师)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二)组织外出考察、旅行的,一般应2人以上同行并通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正规旅行代理机构出行,不得自驾车;考察、旅行的行程及路线应事先征得带队教师(或联系教师)同意并报学生工作处批准。
(三)参加外国(境外)人家庭聚会的,必须经带队教师(或联系教师)批准,并且不得在外国(境外)人家中留宿。
(三)一般不得中途回国或去第三国,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回国或去第三国的,由带队教师(或联系教师)征询国际学院(筹)及派出系(部)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定,再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在国内高校交流学习期间需要请假的,请假3天(含)以下且不离开合作学校所在地区的,由带队教师(或联系教师)批准;请假超过3天或离开合作学校所在地区的,由带队教师(或联系教师)报学生工作处审批;需要出国(境)的,由带队教师(或联系教师)报学生工作处审定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交流学习期间一般要求在合作学校集中住宿,学校不提供住宿的,集中租房居住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七条 交流学习期间不得打工或从事商贸活动。
第八条 交流学习期间开展研究、交流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安机关不能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交流学习期间不得私自参加任何外国团体、组织,不得私自参加外国机构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组织的研讨会、交流会,不得私自接受外国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经费资助。
第十条 交流学习期间个人每半月向所属大队提交一份学习、交流情况汇报;遇有特殊、重大情况,由本人在第一时间向带队教师(或联系教师)汇报;区队长(组长)每月向带队教师(或联系教师)提交一份本区队(组)学习、交流情况汇报。
第十一条 交流学习期间实行日常基本表现考评,考评成绩总分100分,带队教师(或联系教师)评分占40%、区队委(组长、副组长)评分占30%、同学互评分占30%,每学期期末(或短期交流结束时)根据日常表现进行打分。考评成绩作为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评奖评优等的依据。
第十二条 赴国(境)内外高校短期学习交流学生日常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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