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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区帮教在罪犯改造与再社会化中的作用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14 11:31:47 | 移动端:浅谈社区帮教在罪犯改造与再社会化中的作用

社区帮改在罪犯改造中有什么作用?这里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浅谈社区帮教在罪犯改造与再社会化中的作用,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

一、罪犯再社会化的内涵

1、再社会化概念的提出和演进

社会化是个体走向社会公共生活,融入现实社会的起点。个体的社会化过程就是在社会文化的熏陶下,使自然人转变为社会人的过程。[1]一方面,个体接受社会的影响,接受社会群体的信仰与价值观,学习生活、生产技能和行为规范,适应社会环境;另一方面,个体作用于社会,用自己的信仰、价值观和人格特征去影响他人、社会,改造旧文化,创造出适应时代需要的新文化。因此,对个体来说,社会化是一个社会适应的过程;对社会而言,社会化是一个约束和控制的过程。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社会学和心理学等学科对社会化进行了大量、深度的研究。从最初的认为社会化是一个对单个个体的活动到社会化是社会与个体的双向活动。它包括四种基本的形式:早期社会化、持续社会化、再社会化、反社会化。

再社会化指个体从原有的生活方式向另一种新的生活方式转变、适应和内化的过程。[2]这意味着个体放弃原有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认同一种新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再社会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再社会化通常是指生活环境的突然改变,人们自觉地转变个人的生活方式和行为规范的过程。狭义的再社会化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化,是强制性再社会化。典型代表是罪犯的再社会化。

2、再社会化包含的具体方面与内容

再社会它包括四个方面:一、生活技能的再社会化,包括生活自理能力、日常生活知识、生活适应技能等。二、职业技能的再社会化,传授生产技能和职业技能,为个体进入社会从事职业生涯打好基础。三、行为规范的再社会化。这是社会化的核心,是个体适应社会生活和形成人格特征的关键。包括政治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和角色规范的社会化等内容。四、生活目标的再社会化。生活目标的再社会化,一方面要把社会目标内化为个体的生活目标;另一方面要造就出成千上万胸怀大志、努力将自己的知识、技能、才智和创造力等能动地外化于社会、为社会造福的人,使其成为社会文化的承上启下者。

再社会化的重要形式是对违反社会普遍规则——法律的人群进行改造。这种再社会化必须通过特殊机构,如监狱、劳动教养所与少年管教所等来实施。对罪犯的改造,一般难于采用正常人社会化的普通形式,但也不可忽视感化教育的意义。人的认知和行为选择既受到先天因素影响,也是后天环境的结果,对于罪犯行刑可以改造犯人,成为问题的只是改造的方法而已。[3]罪犯通过再社会化可学得一定的劳动技能、树立法制观念、加强社会责任感、改变过去的恶习和生活方式等,促使其由被迫接受改造向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状态过渡。

3、监狱罪犯再社会化的必要性与困境

监狱罪犯因自身特点与环境区别于一般的社会人,长期的监狱生活下会产生固有的再社会化难题。基于监狱的刑罚改造功能对罪犯产生的身体和心理影响,在其服刑完毕或是假释之后会面临长期脱离社会群体带来的语言沟通、生活技能等困境乃至深层次价值扭曲问题——罪犯监狱化问题。在其服刑期间对其进行再社会化教育或辅导,不仅是完善监狱刑罚制度和提高监狱改造成效,防止再犯罪的要求;整体上而言更是消除社会和谐不稳定因素的举措。我们在考虑监狱罪犯再社会化问题的过程中,首先要从个体的社会化进程中来分析具体的限制该类人员再社会化的因素。

个体社会化进程依赖于三个因素:一、自然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健全的神经系统,尤其是神经系统的高级中枢──大脑,这是个体社会化发展的必要的自然前提。二、社会基础,指特定的社会生活条件,包括社会生产方式、政治和法律制度、社会规范、价值体系、信仰体系、风俗、种族和民族、家庭、学校、友伴、群众、宗教、职业、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等。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生产方式。这些社会因素是个体社会化发展的外部条件,它们促使社会化发展的可能性成为现实性。三、实践活动,这是个体社会化的内因,是个体社会化发展的能动因素。个体社会化过程有赖于个体与社会的相互作用,有赖于个人生理上的禀赋与社会环境的充分接触,有赖于个体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才能实现。

罪犯长期的监狱生活,处于与社会隔离状态,外界的一切活动都很难传导到监狱这个封闭的环境中,加之监禁措施的惩罚性和强制性,罪犯在离开监狱时面临再社会化困境主要集中在社会基础和实践活动上。虽然人是具有较高认知能力的生物,但是长期处于固定环境下,人的认识水平和能力就会受到一定不利影响。

二、社区帮教组织在罪犯改造和再社会化过程的地位

广义的社区帮教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活动区域内的组织对该区域内的处于“弱势”的成员进行物质和精神层面的帮助,让他们更好地融入所在区域的社会生活。罪犯在接受完刑罚或假释之后面临的第一个社会问题就是如何更好地回归社会,回归家庭。这种回归不单纯指人员回到所生活的社区,而是指该类人员更好地融入所在社会,接受通行的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和价值标准,不再成为社会家庭的不稳定因素。因社区帮教能提高罪犯的生存技能、解决罪犯的一定现实困境,疏导他们的心理状态,故而社区帮教是罪犯再次融入社会的引导步骤。

1、   罪犯社区帮教工作的主要方面和难点

社区帮教工作因帮教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很多种类:儿童帮教、戒毒帮教、再就业帮教等。罪犯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群体,社区帮教涵盖的内容比较多样,帮教的进程长,容易反复。究其主要的帮教内容可以归纳为四个主要的方面:一、罪犯的基本情况,包括罪犯的身体健康状况、犯罪事实、家庭组成等,依此来评估该罪犯在社区帮教活动中需求程度。二、罪犯的改造认知,罪犯是否对以往罪行有深刻的悔罪认识、是否接受认可法律裁判对其的制裁。这是预估社区帮教的工作侧重点和难点的重要因素。三,罪犯的客观困难,包括以其生活技能弱化、沟通交流技能固化为代表的监狱化行为模式和以生活来源短缺、居所不确定性为代表的物质层面短缺。四、对罪犯价值观念偏差和法律观念弱化的引导,该类人员之所以成为社区帮教的主要对象,表象是因其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受到刑罚制裁,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其原有生活模式下形成的价值偏差和法律意识淡薄。

对罪犯的社区帮教工作不仅是促进罪犯正确认识自身行为受到刑罚后果,更是引导其正视自身的价值偏差。这类工作的难点不在于简单的解决几个现实困难,做几次培训,而在于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错误根源和从认识层面的悔罪。基于外因只能通过内因发生作用的原理,社区帮教这类外力的引导必须通过罪犯的接受和认可成为其内在改变的动力,不然只会治标不治本。

3、罪犯社区帮教组织的选择或组成

社区帮教组织的类型在不同的区域内形式多种多样,诸如街道工作小组、法律援助机构、教育机构、司法所等。在一些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刑事司法执法已不仅限于实现公正的过程,而应包括主管机关以不同的方式方法对犯罪人给予帮助的社会任务。[4]无论是以司法所为代表的政府性社区帮教组织,还是以院校为代表的教育机构,在罪犯的社区帮教的过程中多是侧重点不同。以某项功能或目的的社区帮教活动必然带有的局限性,并不能将帮教活动作为引导罪犯再社会化的首选方式。以罪犯特点为基础涵盖多方面的帮教内容和方式的社区帮教组织是目前所不具备。

法必须以人为本,注重人权保障,这是法的人文关怀的实质蕴含。[5]笔者认为应在对罪犯进行类型化的细分和调查基础之上,按照帮教内容的侧重点不同,合理的选择社区帮教的组织或成员,广泛接受和吸纳不同行业的人员加入来实现社区帮教工作的效果。这样的社区帮教工作小组天然的包括并不限于下列四类人员:进行心理辅导的心理学人员、解决专业法律问题的法律人士、良好沟通的社区工作者和专业技能培训的职技术人员。目前我国的社区服务还处于较低水平和不健全状态,普通的志愿者或志愿活动很难提供专业和长久的帮教活动支持,我们应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社区帮教活动的智力支持纳入考虑。

4、通过社区帮教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针对罪犯的社区帮教活动的最终落脚点是罪犯正常的回归社会——再社会化,除了外在的行为模式符合社会通行的评价模式和标准,更根本的是将这些曾经触犯法律而遭受国家刑法制裁的人员重新纳入国家或社会法律规范主导的正常秩序中来。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就成了社区帮教活动的根本着眼点和落脚点。社区帮教活动与监狱刑罚活动共同维护和推动着罪犯正确认知自身的犯罪行为,前者比后者更具有亲和性和接受性,减少抗拒心理更易达到引导的效果。

社区帮教活动不单纯的让罪犯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错误根源和严重后果,也可以使其认识到法律的神圣性和必须遵守性。不再单一将个体犯罪行为时的错误法律认知作为其行为规范或是直接漠视法律而触犯法律,接受和认可法律规范所包含的普遍社会行为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讲,监狱是对其过往行为的惩处,社区帮教可以预防其重新进行犯罪。因此普遍的法律知识教育、专业法律问题解答和必要的法律援助都是罪犯社区帮教活动中必不可少的。

三、监狱在推进社区帮教工作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有利措施

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对违反刑法的犯罪人进行刑罚处罚的场所,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进行教育改造活动天然与社区帮教活动有功能和内容上的重合。如何衔接监狱的教育改造活动与社区帮教成为监狱实现罪犯良好改造、正常回归社会和预防再犯罪的必然。严格的监狱改造程序和活动既有利于罪犯转变认知和行为,也必然带来罪犯监狱化问题。从政策与制度层面预防和改善这类现象的产生就十分有必要在监狱本身的教育改造活动中引进社区帮教活动作为有益的补充和助力。这不是简单区分这两种活动的主次,只是在不同时期以不同的方式占据主导,更本上是为了达到共同的目——罪犯再社会化。监狱基于自身的特点可以采取有利措施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罪犯再社会化程度进行提高。

1、分类型对罪犯进行帮教活动

不同罪犯个体因为年龄、性别、地域、民族、宗教信仰、所犯罪行、服刑地等因素的不同,在开展社区帮教过程中需要接受到帮教类型,乃至帮教需求程度都是不一样。监狱不能被动接受某一个帮教组织提供社区帮教服务,而是应该主动在对其管辖的罪犯进行精细化的调查和划分基础之上引进不同类型的社区帮教组织。这样既有利于提高帮教效果,也有利于建立长期化、制度化的监狱社区帮教制度与模式。

考察目前到社区帮教主要是以罪犯所在地的司法所组织和主导,笔者认为监狱可以从自身对罪犯的社会基础因素进行细分,诸如以不同类型犯罪特点进行设计社区帮教的侧重内容,又比如以罪犯回归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不同进行社区帮教内容设计,或者以罪犯的性别和年龄来划分帮教的群类。将统一的知识和技能普及作为监狱教育改造的基本面,将现实和专业的个体困境归于社区帮教之中。将社区帮教活动的四个基本内容和监狱的日常改造活动相结合。

2、对罪犯家属进行“双向帮教”利于其再社会化

罪犯再社会化是一个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过程,监狱和社区帮教组织的活动必须作用于罪犯本身,身份和认知上的改变最终的考察就是个体的罪犯能否正常的融入社会、家庭,并持一种稳定状态不再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家庭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无论在罪犯监狱内的教育改造活动,还是监狱外的社区回归之中都发生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把家庭状况或家庭成员的因素纳入监狱教育改造和社区帮教活动的过程中来是罪犯再社会化不能跨越的问题,也是贯穿该类人员再社会化过程始终的问题。

监狱对罪犯服刑期间的家属所关注的问题的解答或解决是教育改造和实现监狱职能的重要方式。坚持罪犯为本的教育改造活动和社区帮教,应该考察罪犯家属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作用。罪犯家属因为认知和角色的不同会在罪犯教育改造活动中发挥不同的作用,会见或来信来电行为传导的不同认知也会干扰或促进教育改造活动。因而有必要对罪犯家属进行与罪犯紧密相关事项的帮教活动。典型例子是对部分年老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监狱可以针对性的帮教罪犯家属如何申请低保。这类监狱主导帮教对罪犯家属不仅有实际的途径提供,更重要的是对罪犯家属认知的引导,引导其接受接纳罪犯刑满释放或假释后的回归。

3、侧重建立帮教问题类型解决方案

作为刑事政策基础的人道主义不再是每个人对于事物所持的同情态度这样一个人的事情,而是社会对于犯罪现象的共同责任问题对于犯罪人的关怀不再是一种恩惠,而是法治国家一项义务性的社会任务。[6]因此以罪犯再社会化为导向的监狱教育改造活动需要对罪犯帮教需求程度、类型不同进行细化。按照不同问题不同解决方案,同种问题同类型方案的方式建立涵盖所有罪犯的帮教方案,有目的分层次的设计监狱和社区帮教组织的帮教方案并做好二者的衔接。在调查监狱管辖罪犯基本情况的基础之上,按照教育改造对象本身特点或是帮教问题的共通性,分门别类的制定不同的监狱帮教方案和评价体系,在兼顾与社区帮教相互作用的前提下以各种措施为基础的综合性帮教问题类型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7%A4%BE%E4%BC%9A%E5%8C%96/1440876?fr=aladdin

2.林崇德:《心理学大辞典》,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643页。

3.王云海:《监狱行刑的法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版,第xx页。

4.孙竹、宋立军:《社区矫正行刑方式观探微》,载《法治论丛》2003年第3期。

5.陈兴良:《法治国的刑法文化—21世纪刑法学研究展望》,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11期。

6.邓煌发:《社会处遇之探讨》,载许春金主编:《刑事司法概论》,2001版,第3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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