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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14 11:33:05 | 移动端:最新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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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x人〔2006〕x号)精神及《xx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xx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x教办〔2010〕x号)第七条第七款,把“支教或在农村学校、基础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作为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教人员选派范围和对象

㈠选派范围:在桂林市城区及县城学校工作的中小学在职教师。

㈡选派对象:原则上50周岁以下(含50岁)且没有在农村学校工作经历满1年以上者。

二、受援学校

㈠农村学校。“农村学校”是指不设在县城的乡镇学校。其中,城区学校受援的“农村学校”指不设在城区街道上的学校;县受援的“农村学校”指不设在县城城区街道的学校。

㈡基础薄弱学校。“基础薄弱学校”是指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属学校(如龙胜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非农村学校教师,申报中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要有在农村学校任教或支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㈢根据我市大部分乡镇无高中学校,市属高中教师可安排到我市所辖县、区高中支教(优先安排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高中支教);县属示范性高中教师安排到非示范性高中支教,县城普通高中教师安排到乡镇高、初中支教。

三、支教管理办法

㈠市教育局由人事教育科、各县(区)教育局由人事股或支教办负责此项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市教育局负责市属中小学教师的支教工作,县(区)教育局负责本辖区中小学教师的支教工作。

㈡支教方式采取“校对校”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的形式。派援学校要有计划的输送学校骨干教师到受援学校支教,受援学校接收支教教师每年度不得超过2人。支援和受援学校双方签订协议书(见附件1),落实支教工作规定的任务和要求。

㈢支教教师可由派援学校依据“支教协议书”向受援学校辖区的教育行政部分提交《桂林市中小学教师参加支教工作申请表》(附件2)。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属学校须将审批的申请表于每年1月30日、7月30日之前报市教育局审批备案。

㈣支教教师应于新学年(学期)开学前到受援学校报到,报到当月要提交支教计划报相应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㈤支教工作注重过程管理。支教教师每月填写《桂林市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月报表》(附件4),当月的最后一天上交相应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㈥教师支教期间,其人事及工资关系不变。派出学校负责支教教师的工资福利、奖惩管理等;受援学校负责支教教师的工作安排、日常考勤等并为支教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支教结束后,支教人员须填写《桂林市中小学教师支教情况登记表》(附件3)及支教工作总结,并经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存入本人档案。

四、支教形式

为提高支教工作的实效性,考虑到我市学校实际情况,支教形式分为:

㈠全职支教。全职支教教师需全脱产到受援学校承担受援学校安排的一定教学工作量和其他教师工作量,并积极参加受援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活动,服从受援学校的管理。

㈡兼职支教。兼职支教教师可以采取半脱产形式,保留在原学校的工作,不需全脱产到受援学校。兼职支教教师除完成原学校工作任务外,还需要承担受援学校一定工作量,如指导受援学校教师进行课题研究、参加赛课 、上示范课,组织讲座等援助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1。

以上形式的支教时间为1年,支教结束后,经受援学校考评合格由受援学校向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援学校辖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支教人员的支教证明,支教证明必须行文并加盖教育行政部门的公章。

五、支教工作要求

(一)我市开展中小学教师支教服务,是提高农村教育教学工作质量、全面提高教师综合素质的有利途径。各县区教育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合理安排,认真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方案,确保支教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二)各学校要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支教工作,自觉服从组织安排,遵守支教工作规定,安心支教,乐于支教,主动发挥自身优势,为支教工作做贡献。

(三)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要切实加强支教教师的全程跟踪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将不定期下校进行检查督促,对不认真履行支教职责,支教过程材料造假者,取消其支教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支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关支教工作的政策,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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