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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修订最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4篇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14 11:34:02 | 移动端:2018修订最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4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最近进行了一次修订,里面修改了一些东西,你学习了吗?下面的这篇2018修订最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一起看看!

01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02

 一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党员,大量案例表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只有用纪律这把尺子管住党员,衡量党员的日常行为,才能使每个党员受到党的纪律约束,使由管住少数人变成管住大多数,由宽松软变成严紧硬。二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措施。只有不断细化,才能从源头上管住党员干部,增强纪律的权威性和震慑力。三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需要。严管是厚爱,平时教育好了,经常化了,则大毛病不致发生。

03

 一是“纪严于法”纪律比法律规定的约束行为更严,规范党员干部的党外行为。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律是全体公民的行为底线。如果党员干部违纪违法,不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更要追究其违纪责任;不足以触犯法律,纪律追究;触犯法律,纪律法律双查。只有纪严于法,党员干部才会时刻提醒自己,不触及严的纪律,达到防微杜渐的目的。只有纪严于法,依纪全面从严治党,严以修身、严以用权,用纪律成为衡量行为的标尺。二是 “挺纪在前”纪律要先于法律追究违纪党员干部的责任,在触及法律前保护警醒。“挺纪在前”要求党员干部要先行学会自律,认真遵守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规范自己的行为,有效避免党员干部滑入法律处罚的深渊。党员干部一旦违反党纪,党组织一般会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防止触及法律并被惩处。“挺纪在前”要求党员干部树立遵守纪律的意识,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使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三是作为一名党员,应牢记“纪严于法、挺纪在前”,严守纪律红线,做高标准、严要求的党员。

04

【基本案情】

刘某,男,中共党员,某省某市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3年以来,应该市某集团(民营企业)董事长陈某某的邀请,刘某多次到陈某某公司食堂的内部餐厅(仅供公司高层领导招待客人使用),接受陈某某安排的宴请。

【案例分析】

本案中,刘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仍然我行我素,不收敛、不收手,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的宴请,其行为已构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应给予纪律处分。单位食堂本身虽具有不向公众开放、只对特定人(单位员工)开放的特性,但不能简单认定为私人会所;食堂内部餐厅虽然仅供少数领导使用,也可能是出于工作考虑,且案例中并未提及该餐厅属于高档、豪华场所,难以认定为是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因此,刘某的行为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定性处理更为恰当。

认定和处理“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时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要准确把握私人会所的界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中所称的私人会所,是指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者不对外公开经营、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特定人员开放的高档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但实践中情况较为复杂,尤其是在中央持续保持正风反腐的高压态势之下,很多私营企业主为了方便党员领导干部规避党纪党规要求,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的“后顾之忧”,花尽心思、想方设法不断变换私人会所的名称和外在形式,由此出现了一些变相的、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接待场所。对党员领导干部出入此类场所吃喝聚会的行为,应认定为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同时,也要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认为只要不对外经营、不对公众开放的场所就是私人会所。

第二,要准确把握出入私人会所的“违规性”。不是所有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都属于违纪,比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因工作需要出入私人会所。因此,要稳妥处理此类案件,必须要把握行为的“违规性”。具体而言,要综合分析和谁一起去、去的目的是什么、在会所做什么等情况。另外,在私人会所接受宴请或者进行其他健身娱乐活动,可以仅认定为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但是如果在私人会所内赌博、嫖娼,或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等非组织活动等,则不仅要认定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还要对其他违纪行为进行认定。

第三,要准确适用党纪条规。对发生在或持续到2016年1月1日《党纪处分条例》施行以后的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应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规定处理,难以认定为私人会所的,可根据不同情况适用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规定处理。对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因旧条例中未明确规定对“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的处理,只能根据具体案情,区分不同情况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第八十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第八十二条(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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