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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14 11:36:00 | 移动端: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现在对教师最基本的要求是要有师德,如何完善这一工作?这里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市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师德教育宣传机制

把师德教育摆在教师培训工作的首位,不断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认同感、责任感和自豪感,引导广大教师成为“四有”好老师,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完善教师暑期师德集中培训、新教师岗前师德专题培训和日常师德教育制度,将集中学习和日常教育相结合,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师德专题研讨和师德先进典型引领等活动。完善新教师入职宣誓制度和教师师德承诺制度,强化仪式感,增强责任感。建立健全党员教师公开承诺制。重视发展优秀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入党,健全把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教师培养成教学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充分利用**教育史馆、**市特殊教育学校等师德教育基地,打造师德教育“**特色”。完善师德教育学分制,并将其纳入教师职称评审、评优评先、年度师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教师的地位和作用,让全社会广泛了解教师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建立师德教育讲师团常态化机制,组织开展优秀教师巡回报告进校园和“用身边人的故事教育身边的人”活动,不断挖掘并宣传身边的“最美教师”。强化全媒体思维,依托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发掘师德典型,讲好师德故事,努力营造尊师重教良好社会风尚。

二、完善师德考核监督机制

把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核心内容,摆在首要位置。各地各校要完善师德考核工作制度,每年对教师师德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师德档案制度,教师参加师德培训记录、师德举报查处记录、奖惩记录、师德总结等情况及时归入教师师德档案,并作为师德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师德年度评议制度,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当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先评优,并视情节予以低聘或转岗到其他岗位。建立健全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出现违反师德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学校要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完善师德评价体系,建立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约束机制,完善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畅通师德问题举报投诉路径,聘请师德师风监督员,及时获取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将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完善师德激励惩处机制

把师德表现作为各级各类教师表彰(表扬)激励的必要条件,建立健全市、县、校级师德表彰(表扬)机制。树立师德师风建设的标杆,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尊重教师,关爱教师,形成尊师爱生的良好氛围。要支持和保障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参加专业培训,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要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及时帮助教师解决遇到的各种困难和矛盾,减轻教师过重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开展“教师关爱工程”,不断完善教师疗休养制度和健康体检等制度。建立健全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制度,对于违反师德的行为,各地各学校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四、完善师德保障长效机制

加强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市、县师德建设工作协调小组作用,加强中小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明确师德建设职责分工与责任人。中小学校长是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构建学校教代会和群团组织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推进师德建设的强大合力。严把教师入口关,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和新教师聘用制度,把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心理素质作为申请教师资格和新教师聘用的必备条件和重要考察内容。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严禁聘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人员担任教师,严禁聘用被其他学校因师德不合格被辞退的人员担任教师。

附件:**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六不准”

**市教育局

2018年8月27日

附件

**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六不准”

一、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场合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通过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传播不当言论。

二、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不得在校园内传播宗教文化,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三、不准组织、参与面向中小学生的有偿补课,不得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不得向校外培训机构介绍生源。

四、不准讽刺、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虐待、猥亵、伤害学生。

五、不准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不得利用对学生的影响从事推销商品、服务等营利性活动。

六、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或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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