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挺纪在前”要求党员干部树立遵守纪律的意识,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使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是作为一名党员,应牢记“纪严于法、挺纪在前”,严守纪律红线,做高标准、严要求的党员。下面是小编带来的2018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13篇】。
1.
一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党员,大量案例表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只有用纪律这把尺子管住党员,衡量党员的日常行为,才能使每个党员受到党的纪律约束,使由管住少数人变成管住大多数,由宽松软变成严紧硬。二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措施。只有不断细化,才能从源头上管住党员干部,增强纪律的权威性和震慑力。三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需要。严管是厚爱,平时教育好了,经常化了,则大毛病不致发生。
2.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用八项规定来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的作风问题,强化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检部门的监督责任,对广大干部要求“一岗双责”,并要求广大党员干部按照“三严三实”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如果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其结果必然是“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不把纪律和规矩当回事,全面从严治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纪必须先于国法、严于国法,把党纪挺在国法前面,就是要对党员、干部提出更高要求,在先行表率中永葆我党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纪的严格,就是对党建设的加强,有利于发挥党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关键作用和在百姓心中的良好形象。
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用纪律这把尺子管党治党,衡量党员的日常行为,才能使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受到纪律的约束。使管党治党从主要盯住少数人向管住大多数人转变,使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3.
一是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不再重复属于违法犯罪部分的内容,去除了法律范畴的重叠部分。二是不涉及违法但涉及违纪的要受到纪律处分。三是存在违法行为,在接受法律追究之前要先进行党纪处理。四是在违法情节较轻不予追究法律责任的,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4.
一是纪法分开的意义,把党内纪律审查与司法调查分开,二者明确界限,将党纪同国法区分开来,是为了更好的在实践中开展好执纪与执法工作提供便利。二是纪在法前,要求在实践中,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涉案人员,不论起诉与否,不论追究刑罚与否,其所在党组织都要先行给予纪律处分或处理。三是纪严于法,要求纪律底线要远高于法律底线,违纪不是小节问题,小纪不严、小病不治,必然会导致“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问题出现,因此对党员提出更高要求,对未违法而发生违纪的党员干部及早挽救,避免进一步走向犯罪深渊,体现了中央纪委践行“四种形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的重要精神。
5.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我党“全面从严”的又一信号,为全体党员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尤其是对六大纪律进行细化,挺纪在前,实现纪法分开,体现的正是纪严于法。一是违法者必先违纪。众多案例都集中展现了这一定律,凡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先是从破纪开始,所以纪严于法就是要党员比普通公民有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在违法前利用纪律进行处理,防止同志们成为“阶下囚”。二是挺纪在前,充分体现了对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一种关心和爱护,也正是“四种形态”的生动体现,只有挺纪在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才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让有问题的干部迷途知返、正视问题、放下包袱、履职尽责,保护党员干部。
6.
一是违纪不一定违法,违法一定违纪,纪严于法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根本体现。二是挺纪在前是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纪律处分原则,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性问题。三是党培养一名领导干部需要长时间、大力气,能在纪律处分的范畴内解决问题就不用法律手段解决,体现了国家对党组织及党员的保护、挽救。四是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要合理合规利用党内条例、准则,充分发挥其作用。
7.
一是“纪严于法”纪律比法律规定的约束行为更严,规范党员干部的党外行为。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律是全体公民的行为底线。如果党员干部违纪违法,不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更要追究其违纪责任;不足以触犯法律,纪律追究;触犯法律,纪律法律双查。只有纪严于法,党员干部才会时刻提醒自己,不触及严的纪律,达到防微杜渐的目的。只有纪严于法,依纪全面从严治党,严以修身、严以用权,用纪律成为衡量行为的标尺。二是 “挺纪在前”纪律要先于法律追究违纪党员干部的责任,在触及法律前保护警醒。“挺纪在前”要求党员干部要先行学会自律,认真遵守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规范自己的行为,有效避免党员干部滑入法律处罚的深渊。党员干部一旦违反党纪,党组织一般会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防止触及法律并被惩处。“挺纪在前”要求党员干部树立遵守纪律的意识,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使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三是作为一名党员,应牢记“纪严于法、挺纪在前”,严守纪律红线,做高标准、严要求的党员。
8.
一是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纪严于法。因为党员领导干部如果能够严格遵守党规党纪,不“破纪”,便不会触碰法律的红线而“破法”。用党规党纪严格约束党员领导干部,可以更好的做到遵纪守法。二是做好纪严于法、挺纪在前,要与平时教育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谈话提醒作用,发现小苗头、小问题及时约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用党纪严格约束党组织和党员,从源头上制止和堵住腐败,挺纪在前。
9.
一是党规党纪的问责、纠错和激励三者之间相辅相成,在实际运用中,党规党纪是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的行动指南,问责则是监督党员的一项重要举措和有力武器。二是运用好“四种形态”,对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进行及时的批评教育,迅速纠正行为偏差。三是发挥好正向激励和“负激励”作用,不仅要通过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提高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也要强化监督,运用好问责利器,形成震慑效应,促使守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和守底线成为一种自觉。
10.
一是增强学习系列党规党纪知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率先垂范,高标准、严要求遵守和执行好纪律要求。三是严肃监督执纪问责,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四是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织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好班子、抓好队伍。五是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协调运用好正向激励与“负激励”,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前移监督关口、下移工作重心,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11.
一是要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纠错上下功夫,尤其要运用好第一种形态,让红脸出汗真正成为常态,在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犯错误前及时提醒、批评,帮助其及时纠正思想和行为偏差,防止小错变成大错,甚至酿成大祸。二是要高举问责利器,从严执纪问责。在具体问责事项上,要敢于“亮剑”,敢于“下刀”,切实发挥“负激励”的警示震慑作用,尤其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发生“四风”问题的,一律从严从快处理,彻底打消个别人员的侥幸心理和“闯关”思想,确保达到“问责一个、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目的。三是要把握严管与厚爱的关系。在充分运用好党规党纪进行问责处理的基础上,还要区分情况,及时启动容错纠错程序,不断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鼓励他们以担当务实、清廉高效的工作作风投入到公司改革发展的大潮中,展现新作为、创造新业绩,再立新功。
12.
一是问责在于纠错和预防,是一个监督的过程。通过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践行“四种形态”和“三个区分开来”,注重党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以正向激励促进党员干部担当作为,以“负激励”让党员干部存戒惧,促使干部由“问责”向主动“负责”转变,加强党员干部主动担责的积极性。二是完善激励机制。针对党员干部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首先要建立关爱制度,关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及时帮助解决困难。其次要推进容错纠错机制,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氛围,面对新业务扩展,运用好公司《容错纠错管理办法》,鼓励在新常态下善作为,敢作为、有作为。第三要开展创优立模活动,充分从身边人、身边事中树立典型,结合当前国资委党委号召中央企业学习李兆雄同志先进事迹为载体,进一步提振党员干部的精气神,增强使命意识和担当意识,树立新风,打造“软环境”。最后要做好宣传教育,在发挥正面引导的同时,切实发挥好反面典型案例尤其是高建军案件的警示作用,让党员干部切实绷紧纪律弦。
13.
一是坚持正向激励和惩处问责并重。既惩处乱作为,问责不作为,纠正慢作为,又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使想要违纪者无机可乘,为那些敢于担当的干部解除后顾之忧,充分调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二是建立信访举报倒查制度,对受到诬告、错告的及时予以澄清,帮助当事人消除影响,并对诬告者进行党纪政纪处分,使领导干部放开手脚,勇于进取。三是正确运用容错纠错机制。要解决好容错纠错的范围、界限和标准,决不能让机制成为某些干部免责的挡箭牌和保护伞,最大限度为敢于担当者担当,激发其干事创业的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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