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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14 11:39:24 | 移动端:2018年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

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对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下面是小编带来的2018年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

 

    根据《**州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整合财政金融政策推进产业扶贫的意见》(**州政扶组办发〔2017〕26号)、《**州扶贫开发办公室等单位关于推进**州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意见》(**州扶办发〔2017〕32号)、《中国人民银行**州中心支行等单位关于印发**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恩银〔2017〕43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合财政金融政策推进产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7〕57号)等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快速发展,有效激发贫困户内生发展动力,推动特色产业发展,实现贫困户长期稳定脱贫,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目标

    持续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对有贷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评级率达100%,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满足率达100%,对符合贷款条件并有效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到应贷尽贷。扶贫小额信贷覆盖贫困户的比例和规模持续增长并达到省、州考核目标。根据有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布情况及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分配情况,将任务分解至各乡镇及合作银行,各合作银行自主选择投放区域。

    二、信贷模式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贷自用自还的扶贫小额信贷。

    1.对象。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对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

    2.要点。10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将信用水平和还款能力作为扶贫小额信贷发放的主要参考,发放过程要符合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规定,坚持户借、户知、户还。

    3.用途。主要用于贫困户发展家庭种养殖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购置小型农机具等生产经营性项目。不能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贫贷)。

    1.对象。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或为贫困户提供长期稳定就业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各类经营组织(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效果好的其他经营主体,经**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也享受该政策),其中: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联结贫困户不得少于5户,专业合作组织不得少于20户,龙头企业不得少于40户。

    2.要点。坚持贫困户自愿和贫困户参与两项基本原则,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借款人必须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之间签订《带动脱贫协议》,建立稳定的订单、就业、土地流转、资金入股等利益链接机制。《带动脱贫协议》需经村委会(“尖刀班”)审核后在村委会面签,并在村委会备案,村委会(“尖刀班”)监督协议的实施。借款人必须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上明确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共享生产经营收益,明确经营主体的带动义务和违约责任,贫困户享受的收益原则上不低于贷款金额的6%。贷款额度按照带动贫困户的户数确定,原则上每带动1户贫困户给予5万元以内贷款额度,贷款总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利率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贷款还款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31日。

    3.用途。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项目。

    三、操作程序

    (一)贷款流程。

    1.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户申请→“尖刀班”、村委会(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站)初审推荐→承贷银行调查(评级授信)→乡镇扶贫办审批和银行同意→签订借贷合同→获得授信额度内的贷款。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带动脱贫协议》→“尖刀班”、村委会(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站)初审并推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银行申请→承贷银行调查(评级授信)→乡镇扶贫办审批和银行同意→签订借贷合同→获得授信额度内的贷款。

    (二)贴息流程。

    根据“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实行全额贴息,由乡镇财政所和乡镇扶贫办按季将贴息资金预付到主办银行,待结息后,按照“贫困户申请,‘尖刀班’村委会(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站)初审并代为申报,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并公示公告,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人行**县支行抽查核实”的程序进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按照“借款人申请,‘尖刀班’村委会(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站)初审并代为申报,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并公示公告,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人行**县支行抽查核实,委托主办银行拨付到户”的程序进行。凡未按期还贷的不予贴息。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政策宣传。县扶贫办、人行**县支行、县银监办要组织合作银行层层明确责任,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规范工作称谓,统一使用“扶贫小额信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贫贷”名称,提高政策认知度。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尖刀班”入户,通过屋场院子会、党员群众代表会、贫困群众大会宣讲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年画、动漫、手册、短信等形式加强宣传,确保贫困户真正把握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要点。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做好政策解释,提高满意度。

    (二)优化授信机制。合作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分扶贫小额信贷贷款额度,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予以不同额度授信。探索集中办理评级授信的方法,各乡镇可组织“尖刀班”、村委会(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站)对辖区符合贷款条件及有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摸底,集中收集资料、集中初审会签、以村为单位报乡镇评审、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抽调专人全天候集中办公,随报随签。

    (三)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县级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及时、足额的将风险补偿金拨付到各合作银行,并根据扶贫小额信贷的需求规模,及时补充风险补偿金。建立风险补偿金调配机制,根据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将风险补偿金在合作银行间给予合理调配。及时有效的做好风险补偿工作,对清收后仍无法回收的扶贫小额信贷应及时启动风险补偿程序。建立风险补偿金补充机制,在出现风险代偿后,及时将风险补偿金补充到位。

    (四)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县人民政府对按照基准利率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合作银行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的比例不低于该合作银行机构扶贫小额信贷发放金额的2%,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作银行机构开展评级授信、贷款发放及管理费用补贴。将扶贫资金的存放与扶贫小额信贷发放量挂钩,调动合作银行机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积极性。人行**县支行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扶贫再贷款支持,保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扶贫贷款的信贷资金来源。对宏观审慎评估达到A类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实施正向激励机制。银监办、合作银行对按规定、按要求、按程序、无违法违纪违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信贷员实行尽职免责。同时适当提高合作银行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容忍度。

    (五)加强风险管理。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情况、贴息情况及时在县、乡镇、村进行公示公告。对贫困户参与的扶贫产业项目,要做到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产业双调查,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和跟踪机制,若借款人改变贷款资金用途,银行提前收回贷款并不予贴息,对预付贴息资金予以追回。合作银行要稳妥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在脱贫攻坚期间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可以无需偿还本金,办理续贷业务。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的贫困户,帮助贫困户协调办理贷款展期。

    (六)构建部门联动机制。构建金融扶贫联席会议制度,金融办牵头按月召集由县扶贫办、人行**县支行、县银监办、承办银行、县农业局等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及时收集扶贫小额信贷投放信息、摸清工作推进情况、解决当前存在问题、安排下一步重点工作。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县金融办、人行**县支行、县扶贫办、县银监办、乡镇、合作银行强化信息共享对接,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考核工作。

    五、部门职责

    在**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乡镇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职责如下:

    人行**县支行:扶贫小额信贷的牵头单位,负责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会同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制定扶贫小额信贷年度计划,加大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扶贫再贷款支持,注重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信贷贴息指导。

    县金融办:负责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协调人行**县支行和县银监办、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承贷银行等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建立健全全县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制度体系,有效抵御扶贫小额信贷风险。

    县扶贫办:指导县扶贫发展中心与承贷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信息数据,加强对各乡镇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日常监管及风险补偿金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管理和拨付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建立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基金,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购买保证保险。

    县银监办:负责根据全县贷款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率容忍度,强化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

    承贷银行: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户评级授信业务培训、指导和督查,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评级予以审定授信,审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申请及发展项目评估,确定贷款额度与期限,发放和回收贷款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扶贫小额信贷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全面负责本乡镇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全权负责扶贫小额信贷的审批、发放、跟踪问效、管理和贴息监管等工作。受理扶贫小额信贷投诉,按时上报各项统计监测资料和工作进展情况,探索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持续增收机制。

    “尖刀班”、村委会(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站):全程参与扶贫小额信贷项目审核,前期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协助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评级授信工作、汇总贫困户贷款需求,指导建档立卡贫困户选择致富项目,审核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申请并提出推荐意见,审核产业经营主体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带动脱贫协议》签订情况,协助承贷银行办理扶贫小额信贷,中期帮助开展贷款使用监督,后期协助落实贷款回收,确保扶贫小额信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

    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骗取扶贫小额信贷行为,并引导贫困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互相监督,确保扶贫贷款资金用在产业发展上,不挪用、不骗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为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人行**县支行、县金融办、县扶贫办、县银监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

    (二)做好监督检查。县金融办、县扶贫办、人行**县支行、县财政局、县银监办等单位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出现的问题。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扶贫贴息和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强化打击奖惩。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激励与叫停机制。将扶贫小额信贷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对失信行为予以曝光。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政府、银行、保险三方要启动风险管控追偿机制,要早介入、早协调、早化解,公安、司法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曝光。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纳入年终考核范畴,视信贷规模和贷款回收等情况,对乡镇人民政府、承贷银行、承保公司及有关部门进行绩效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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