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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14 11:39:27 | 移动端:关于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因个人原因自主离岗,按规定考核合格后返岗的,其离岗期间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医疗卫生网络建设,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升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等精神,参照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建立覆盖全县全体乡村医生,以养老保险和养老补助相结合的养老制度,吸引大、中专毕业生进入乡村医生队伍,探索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保障对象

    (一)目前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村医工作的在岗在册乡村医生。

    (二)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连续工作10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岗或退出的乡村医生。

    (三)按照《省卫计委关于开展全省村卫生室规范管理重点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7〕92号)精神,对全县乡村医生重新核定时,未纳入的乡村医生。

    三、保障类型及方式

    (一)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1.截止2017年12月31日,一直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村医工作,工作年限达10年以上,到龄离岗或超龄在岗(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下同),且已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每人每工作1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一次性最高补助10年。

    2.截止2017年12月31日,一直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村医工作,工作年限达10年以上,到龄离岗或超龄在岗,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由县财政每年按2017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500元给予生活补助。

    3.截止2017年12月31日,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女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在岗乡村医生,且办理参保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自愿选择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自愿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服务满10周年及以上,到龄离岗时,按规定由县财政每年按2017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500元给予生活补助。

    (二)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助。

    1.自201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须按照我省现行政策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凭缴费凭证每人每年按“以奖代补”形式给予2000元的补助。若符合参保条件但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进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2.截止2017年12月31日,已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仍在岗的乡村医生,从2018年度起,凭缴费凭证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的补助。

    3.在本方案实施时,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女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在岗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5〕38号)规定延长缴费到15年。延长缴费不超过5年的,由县财政按每年2000元给予相应补助;延长缴费超过5年部分的,县财政不予补助,费用自行承担。

    (三)特殊对象(竞聘落岗乡村医生对象)养老生活补助。

    1.截止2017年12月31日,一直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且工作年限达10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以上,按照《省卫计委关于开展全省村卫生室规范管理重点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7〕92号)精神,对全县村医重新核定时,竞聘落岗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又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的,由县财政每年按201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500元给予生活补助。

    2.截止2017年12月31日,一直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按照《省卫计委关于开展全省村卫生室规范管理重点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7〕92号)精神,对全县村医重新核定时,退出的乡村医生,按每人每工作1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最高补助10年。若今后再次被录用为正式乡村医生的,其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在养老保险补助中扣除。

    四、办理程序

    (一)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办理程序。

    1.申请:凡符合养老生活补助发放条件的乡村医生应向辖区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身份证、相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原件复印件及乡村医生退岗养老生活补助资格确认表。

    2.审核: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逐一对申请人进行核实,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核实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确认。

    3.公示:严格执行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审批公示制度,经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后,要设置公示栏,以有效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审批:经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批公示后,县卫计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的核实材料和审核意见,在长江巴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5.发放:县卫计局审批后,提交县财政局审核,进行社会化发放,直达养老补助对象个人的账户存折(银行卡)上。

    (二)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身份证、相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初审,经县卫计局确认后,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的乡村医生应于每年规定时间到指定的相关部门缴纳年度参保费用,并将缴费票据汇总到所属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集中上报县卫计局办理财政补助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情况复杂,卫计、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2018年9月底前全县要基本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县卫计局负责组织乡村医生参保,严格按规定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资格进行审批;县人社局负责参保登记、核定、养老金待遇计发等具体经办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补助资金及对补助对象的审核发放工作。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各类对象的认定,引导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乡村医生必须签署“知情选择承诺书”,并载入个人档案。

    (二)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要求,以行政村为单位核定乡村医生注册人数,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应配备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行政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已达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可延聘为执业乡村医生。延聘期间继续享受乡村医生定额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等。对于本村无乡村医生的特殊情况,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委派临近村卫生室村医落实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建立退出机制。乡村医生因违法犯罪、严重责任事故、长期脱岗等原因,按规定注销执业资格或取消注册的,不纳入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范围;没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不纳入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范围;因中途注销执业资格的,其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财政补助待遇按规定予以终止;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度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财政补助,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因个人原因自主离岗,按规定考核合格后返岗的,其离岗期间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六、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实施方案由县人社局、县卫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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