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既是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也是农村水利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求,更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真切愿望。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推进方案,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为确保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扎实推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黑龙江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水发〔2014〕367号)和《大庆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指导意见》(庆水发〔2015〕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国家和省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做到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探索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目的意义
近几年随着我县以加快灌区泵站改造、农村饮水安全、节水增粮行动、高效节水灌溉等方面为重点的民生水利工程迅猛发展、水利设施设备快速增加,农村水利基础设施设备“重建轻管、有建无管”的矛盾日益凸显,迫切需要明晰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加快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既是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也是农村水利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求,更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真切愿望。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基本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主体缺位、管护责任不明确、工程效益不能正常发挥的局面,建立适应我县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四、改革范围
(一)国家投资以及国家投资为主(含打井农户自筹1万元)兴建的规模以上机电井(井管外径≥20cm);
(二)国家投资兴建的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
(三)国家投资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Ⅳ型和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各类农村小型饮水安全工程;
(四)国家投资兴建的绞盘式喷灌、中心支轴式大型喷灌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等;
单一农户、农村集体和社会资本投资等建设的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五、工作内容
(一)明确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
依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黑龙江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水发〔2014〕367号)和《大庆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指导意见》(庆水发〔2015〕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界定。所有权、使用权明确后,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要按照统一管理、委托管理、承包、租赁等事实管理方式确定管护责任主体,落实管护具体责任人和工程安全责任。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设备资产不能流失,发挥工程效益,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县水务局可以联合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具体为:
1.国家投资兴建的规模以上机电井(井管外径≥20cm),所有权为国有,由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主体职责,使用权人为所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国家投资为主(含打井农户自筹1万元)兴建的规模以上机电井(井管外径≥20cm),所有权由国家和打井农户共同所有,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和打井农户共同行使所有权主体职责,使用权人为具体打井农户个人。
发生旱情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有权对本乡镇范围内的机电井统一调配使用。对于从2018年(含2018年)以后新建的机电井,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县水务局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把机电井打到真正需要的地方,发挥最大工程效益。
2.国家投资兴建的绞盘式喷灌、中心支轴式大型喷灌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等所有权为国有,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主体职责,使用权人也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不允许任何人对国有设备资产进行变卖。县水务局和所有权人以及使用权人要真正对现有设备进行严格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国家投资兴建的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所有权为国有,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主体职责;使用权人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4.国家投资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为国有,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主体职责;使用权人为所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供水规模和村屯经济基础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收费标准,推行水量计量收费,维修养护费用从收取的水费中单独计取。
在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管护责任确认过程中,各乡镇要结合各地实际和工程属性、现状,积极探索、推行和落实统管、委托管理、专业化管理、合作社管理以及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各种有效管护模式,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二)颁发“两证一书”。
完成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管护责任确认登记工作后,对已经明确为国家投资兴建产权系国有的,县水务局要及时颁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并指导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与具体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管护责任、范围,规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管护责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制定小型水利工程日常管理运行制度。对于已建或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两证一书”全县采取统一模板格式,“两证”县政府授权后由县水务局负责印制、颁发。所有权证加盖**县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核发专用章,使用权证加盖**县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核发专用章。管护责任书由县水务局印制模板格式,各乡镇可以结合实际对内容进行补充或完善,印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与行政村村委会或管护责任人等进行签订并颁发。“两证一书”印制及颁发工作要在2018年10月30日前全部完成。具体为:
1.国家投资兴建的规模以上机电井(井管外径≥20cm),所有权证颁发给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为所有权证持有人,使用权证颁发给所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管护责任书由县水务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和管护责任人四方签订。
国家投资为主(含农户自筹1万元)兴建的规模以上机电井(井管外径≥20cm),所有权证颁发给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打井农户为所有权证共同持有人,由于使用权人为打井农户个人,使用权证不颁发,管护责任书由县水务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管护责任人三方签订。
2.国家投资兴建的绞盘式喷灌、大型喷灌等喷灌设备所有权证颁发给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所有权证持有人,由于使用权人也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使用权证不颁发。管护责任书由县水务局、乡镇人民政府和管护责任人三方签订。
3.国家投资兴建的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所有权证颁发给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所有权证持有人;由于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同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使用权证不颁发;管护责任书由县水务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管护责任人或承包人(运营维护方)三方签订。
4.国家投资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证颁发给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所有权证持有人;使用权证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管护责任书由县水务局、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和管护责任人四方签订。
(三)探索工程管理模式。
在确保工程安全和公益属性的前提下,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可自行管理,也可采取承包、租赁、拍卖、委托管理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经营管理主体,对涉及当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受益范围较大的泵站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可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泵站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县政府的指导下,可以向集中管理、公司化运营方向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证。为确保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法制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扶贫办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成员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由县水务局相关人员负责具体工作。成立三个工作推进组,对全县乡镇场进行分片负责具体督导和推进工作。
(二)加强业务指导。县水务局通过有效工作机制的建立,要在资产清产核资、造册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方面提供业务指导。要加强交流学习,开展督查检查。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积极配合开展好改革的相关工作。乡镇场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要及时与领导小组密切沟通,寻求解决办法。
(三)严肃工作纪律。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敏感性大,要坚持“三公”原则,严肃改革纪律,完善相关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和群众监督,对在改革中徇私舞弊违反工作纪律的严肃追究责任。乡镇场对改革工作要认真对待,对在改革中懈怠、敷衍的乡镇场进行情况通报,把情况上报县深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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