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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演讲稿材料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14 11:56:35 | 移动端: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演讲稿材料

根据民法,它的基本原则是以公平原则,你是怎么样看待法律的呢?同时他们提出的案例,按照民法的判决,你的看法是什么样的?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演讲稿材料,快来看看吧。

    尊敬的潘老师,亲爱的各位同学:

    大家下午好!我们是民法二组,我是主讲人**。我们小组的讨论主题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以公平原则为例。

    在未进入主题之前,我们来看一组图片,第一张图,是天真可爱的天天,骑在红太狼身上开心的玩耍,如此的天真烂漫。有一日,天天父母带着天天去餐厅吃饭,因为餐厅煤气炉突然发生爆炸,天天身上大面积烧伤。我们接着看下一组图片,这是天天受伤之后的图片,全身血肉模糊。

    在生活中,在餐厅、商场、宾馆等公众场所经常会发生类似人身伤害事件,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走进珠海“五月花”餐厅爆炸案。

    案件是这样的,该案发生于1999年10月24日傍晚,这一天,龚念、李萍夫妇下班之后,带着8岁的儿子龚硕皓和朋友一起来五月花餐厅吃饭,刚进入餐厅,服务员便引领他们来到一个包房边坐下,几人有说有笑,愉快的就餐。就在这时,隔壁的包房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儿子龚硕皓当场身亡,妻子李萍被炸成二级伤残,丈夫龚念耳朵也受到擦伤,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一瞬间支离破碎。

    后来,经警方调查,该爆炸案是因为一个医生带上一瓶别人贿赂他的“五粮液”酒来餐厅就餐,没想到该“五粮液”竟是一个别人自制的爆炸物,在服务员打开瓶盖的那一刻突然发生爆炸,导致餐厅被炸,隔壁就餐的龚硕皓当场身亡,李萍左腿截肢,定位二级伤残。

    案件事实基本就是这样,后来,龚念、李萍夫妇把五月花餐厅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五月花餐厅向自己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403万元。后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该案是由第三人造成,五月花餐厅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违约,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求。接下来,龚念、李萍夫妇不服一审判决,又把五月花餐厅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而二审法院的审理,也同样认定五月花餐厅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违约,但是依法改判五月花餐厅向龚念、李萍夫妇补偿人民币30万元。

    到目前为止,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同时认定五月花餐厅对龚念、李萍夫妇不构成违约,也不构成侵权,那五月花餐厅理应不需要向其夫妻俩承担任何责任,那为何二审法院要求五月花餐厅对原告补偿30万元,这公平吗?

    接下来,我们看看二审法院的改判理由,二审法院依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中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及一审判决不符合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依法作出改判。二审法院这样判决合理吗?五月花餐厅也是案件的受害方,它应当向龚念、李萍夫妇补偿30万元吗?这公平吗?接下来,我们来看看社会上对是否应当向原告夫妇补偿这30万元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他们认为,五月花餐厅应当向原告夫妇补偿30万元。他的理由有三,

    第一,在本案的发生中,虽然五月花餐厅和龚念夫妇同是被害人,但是龚年夫妇损害的是生命权、身体权,记得洛克曾经从人性的底线去论证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说生命永远都是第一的,生命永远都是最重要的。而五月花餐厅虽是被害人,但其归根结底是财产权的受损。生命权在面对财产权,其永远都是第一位的,他的价值位阶高于财产权。

    第二,所谓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公平原则的解释中有说过,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责任,五月花爆炸案主要指这一种意义。在法律没有特定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过错,不能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一方承担责任,但又不符合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这对受害人来讲是不公平的。而公平责任原则的出现正是弥补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能导致的上述不公平,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公平的价值要求,在当事人间合理分配损失的承担。由此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有其独特的价值,它弥补了过错责任的僵硬性,起到了利益平衡器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平价值目标的实现。

    第三、此外,很多社会人士也比较赞同二审法院依据的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中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龚念夫妇会给五月花餐厅带来潜在的利润,发生此种事件,五月花餐厅应当对龚念夫妇给予相应补偿。

    基于以上三个理由,所以有一部分人支持应当给予龚念、李萍夫妇30万元的补偿。

    接下来,我们来看另一个观点,也有一部分人认为不应当补偿30万元。他们的理由主要有三个,我们来看看第一个。

    第一、本案中,李萍、龚念的人身伤害和龚硕皓的死亡,是五月花餐厅发生的爆炸造成的。此次爆炸是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与五月花公司本身的服务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当时的环境下,五月花公司通过合理注意,无法预见此次爆炸,其已经尽了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此次爆炸,是顾客将伪装成酒的爆炸物带进餐厅造成的,与五月花公司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就餐,既是顾客的需要,也是餐饮行业的习惯,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对此不禁止。五月花公司没有禁止顾客带“酒”进入餐厅,其行为并无过错。五月花餐厅不存在违约行为。

    那五月花餐厅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呢?我国侵权责任法侵权案件分为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因为特殊侵权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以及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例如,④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然而,该案中,因为本案有明显的加害人存在,不能适用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因此只能按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侵权由四要件构成,即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有过错。然而,被告五月花公司在此次爆炸事件中,已经尽到了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其本身也是此次事件的受害者。五月花公司对李萍、龚念、龚硕皓的伤亡没有过错,故不构成侵权。五月花公司与加害人之间也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替代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在中国,关于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民总》第十条记载“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据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从这里,我们不难发现法律和习惯都是民法的两大渊源,其实,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法理,法官在找不到具体的法律依据时,其经常把法理作为一种判案依据。在经常出现这种情况下,法理仿佛成为了法官判案的一种兜底依据,会很容易导致法理的滥用。在本案中,法官经常把公平原则作为兜底的裁判依据时也会导致公平原则的滥用。

    第三,记得台湾学者王泽鉴曾经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谈论公平原则,他说到,公平责任原则“所考虑的不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财产,财产之有无多寡成了一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有资力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社会安全制度的任务”。从五月花的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到,五月花餐厅作为一个经营主体,其经济能力一般高于普通的自然人,这就使得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受到当事人经济能力的影响,做出不公的判决。

    以上三个理由,是一部分人不同意补偿30万元的主要理由。那我们小组的观点呢?

    我们小组同意应当补偿龚念夫妇30万元。除了刚才观点一陈述的理由,我们小组还提出了一下几个理由:

    第一、在本案中,我们不难发现,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中,一个是社会普通的自然人,一个是拥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在本案中,双方经济实力悬殊,一个是社会中相对弱势的群体,一个是相对强势的群体,法人无论在经济实力,还是抗风险能力上均要强于自然人一方,结合原告方的损失、原告方的家庭经济状况、案件发生地人均收入及消费状况等综合因素,判决被告方给予原告方30万元的补偿也是恰当的。

    第二、在案件发生的时代,并无相关的法律规则直接或间接的适用本案,但原告确实是在与被告履行消费协议的过程中受到严重的人身、财产及精神方面的创伤。因此,根据民法通则中公平原则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也符合该法律原则的立法宗旨。

    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讲求我们要追求和谐,达到和谐的程度即需要人们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做到退一步海阔天空,在这个案子中,虽说所处时间不同但是价值追求方向未曾改变,法官作出这样的判决缓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其双方各自作出让步,最终达到社会和谐的局面。

    以上通过围绕是否应当向龚念、李萍夫妇补偿30万元来探讨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那何为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在英语中叫做fairness,梁慧星教授把他理解为指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而韩世远教授认为,公平原则,是法律确立的以公平理念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乃至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对于公平原则,我想我们不必纠结于它的概念具体是什么,也不必去寻找法律规定的具体的公平,我相信,无愧于良知才是最大的公平!

    以上是我们小组的展示,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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