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的案件中,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条款的内容都比较宽泛,这样的条款在最后并不一定能够保证双方的利益,应该更加具体化。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违约责任条款拟定的几点心得,来看看吧。
违约责任条款作为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能够很好的保障合同双方的利益,一旦合同一方出现违约情形,合同另一方便可以依据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来主张权利。
然而,在最近接触到的几个案件中,笔者发现一个普遍的现象,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的内容都比较宽泛,大部分都是像“合同一方违约,违约方对守约方承担一切责任”“甲乙双方需全面履行合同,如发生违约,对于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这样的条款。在小编看来,这样的违约责任条款并不能很好的保障双方的权利,一方面,条款的内容很虚,一切责任是指什么?全部损失又如何去衡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当事人要求违约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所遭受到的损失具体是多少,但一般而言,当事人很难提供这部分证据。所以,在拟定违约责任条款时,最好是将违约方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具体化,如“甲方未能按时履行其付款和验收义务,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每日按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此外,对于在某些合同当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看似很合理,如“供货方逾期交货,则按货款总额每日2%扣除违约金”,但在后面一条紧跟着“供货方延期交货,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我方,并处以合同金额5%赔偿”。这两个违约责任条款其实有所冲突,法院在认定违约方承担的赔偿限额可能就以后者为准了。假如没有第二个条款,合同约定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条款仅第一个,这样是否合理呢?笔者认为这样依旧不合理,因为一旦卖方逾期交货,买方需要积极、及时的主张权利,毕竟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慢步”的人,法院在对违约金数额上有所调整,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最高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而实际损失又需要当事人提交证据加以证明。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如何约定较为合适,笔者建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再约定一条,“若卖方逾期交货满X日(一般在一周左右),则双方合同解除,同时卖方需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这样,当事人可以较好的解决卖方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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