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哈尔滨市双城区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三)。不知道大家对于劳动法了解账务的如何,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的题目很好的解决了常见的一些问题,大家可以学习起来。
一、试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劳动法基本原则主要有:劳动权利一物降统一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表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我国《宪法》第二章的一系列规定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是在第条就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宗旨。在我国,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落实宪法中的规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到全面、平等的保护。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劳动法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主体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
二、试述工会法的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工会的权利,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直接或间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活动中,工会拥有自己合法的权利。第一,组织权。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是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依法成立的工会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代表权。工会的代表权是工会权利的基础权利,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工会组织对职工利益权依法产生,受法律保护。第三,参与权。工会的参与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以及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第四,监督权。工会改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主要手段是行使监督权。监督权主要表现为法律所规定的工会享有监督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对劳动者及工会组织法定权益的遵守情况,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意见,或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第五,协商谈判权。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谈判是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核心权利。第六,劳动争议处理权。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表现为工会通过调解、仲裁等制度系统参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的处理。工会的义务:第一,维护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这是由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基本性质所决定的。第二,监督义务。法律对工会权利的设定同时也就为工会改造法定义务提供了制度保证,监督权等权利本身即为工会的监督义务。第三,支持义务。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中,法律要求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相互支持。在停工、怠工事件中,工会首先是作为职工的代表,与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商企事业单位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也是工会改造职责时的一项总体性原则。
三、试述《劳动法》及有关工作时间的立法对加班加点的一般性规定和特别规定有哪些?
答:一般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严格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立法对延长工作时间采取了两项措施:1、将延长时间作为劳动者的一项选择性权利,即未经与劳动者协商同意,不得延长工作时间;2、通过提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促进用人单位基于利益的考虑,自觉地减少延长工作时间。第二,延长工作是一般规则。主要有两项:1、实行三方协议原则。2、不得超过法定限制时间。经过协调,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并非毫无限制。协调原则不能违反法定限制时间的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就超过法定限制时间进行约定和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特别规定:是指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一般规定限制的延长工作时间制度,即用人单位无需同劳动者和工会协商便可以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并且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不受每日不超过1小时或3小时,每月合计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由于延长工作是特别规定不受协商原则和延长时间长度的限制,因此,只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能适用: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试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答:区别在:第一,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为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故又称团体协约。第二,目的不同。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即在其效力范围内协调劳动关系。第三。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即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第四,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对单个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具有法律效力。并且集体合同的大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当个人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时,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为准。第五,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争议采用普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集体合同争议,一般各国采取政府协同劳资各方面协调处理的方式。
五、试述劳务派遣与一般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答:区别在于:一般劳动关系中,是用人单位直接招收和使用劳动者;而劳务派遣中,用工位是通过派遣单位招收劳动者,劳动者的招收和使用发生了分分离,即招工与用工的分离。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用人单位的指挥下利用其提供的劳动志气和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劳动成果归属该用人单位,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劳动成果情况从该用人单位领取工资报酬,并由该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在劳动派遣这一用工形式中,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成为名义上的用人单位,但是被派遣劳动者并不在该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动,而是被派遣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即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出现了所谓的“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的情况。
六、试述职工福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职工福利是指行业或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保证职工及其亲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职工福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⑴职工集体福利。职工集体福利是指为满足职工生活需要或职工共同的生活需要而设置、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福利福利性服务。在我国,职工集体福利通常表现为:①举办职工食堂解决职工及其家属的就餐困难;②设立哺乳室、托儿所和子弟学校,减轻职工家庭生活负担,方便职工子女就学;③修建各种卫生服务设施,包括职工医疗和疗养设施等,提供各种生活服务,方便职工生活;④设立各种文化、体育和娱乐设施,包括俱乐部等,并组织职工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和体育健身活动,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⑤设立夜大学、业大学等,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对职工进行免费的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⑥提供班车,为职工上下班提供便利。⑵职工个人福利。职工个人福利是指由用人单位直接提供给职工个人的各种福利待遇。通常包括:①职工住宅福利。目前,我国正在进行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在职工住宅商品化的同时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②生活性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或政策规定直接支付给职工的用于维持或提高其生活水平的各种工资外补贴。③单位内部补贴。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职工的各项补贴④补充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我国实行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所有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在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可以为本单位职工购买补充保险。⑤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国家和用人单位对于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为保证气逆基本生活需要而基于的临时性或长期性生活费补助。
七、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是什么?
答:1、企业和职工代表双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
要求,并书面通知对方,另一方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并进行协商。企业方或职工代表方无正当理由均不得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
协商双方有义务在协商前一个月向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协商前职工协商代表要广泛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和要
求。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由双方委托一方或双方共同起草工资协议草案。
4、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重大问题
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过程,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1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由双方共同确定。
5、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
审议。
6、协议草案审议通过后,双方首席代表在协议书签字盖
章,协议成立。
7、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方将工资协议一
式三份及协商记录等相关材料,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登记。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协议文本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协议自行生效。
8、工资协议生效后应在7日内通过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企业工会要将工资协议报上级工会备案。
9、工资协议生效后,双方必须依法严格履行,并定期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因特殊情况导致工资协议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工资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变更后的工资协议必须在7日内重新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解除工资协议应在7日内向原审核协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八、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合同的订立存在期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九、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有哪些?
答: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变动幅度(不仅仅是增长);
3、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4、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包括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5、工资协议的修改、变更条件;
6、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7、工资协议生效的起止日期;
8、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
十、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为保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依法有序、积极稳妥地开展,达到理想的协商效果,协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原则。工资集体协商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工资水平的确定应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等,同时参考同行业人工成本水平等因素,工资支付和内部分配办法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2、平等原则。协商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协商权利,应当互相尊重,认真倾听对方意见、建议和要求,通过协商解决矛盾,达到统一认识、统一意见的目的。
3、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原则。要注意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企业不应过度强调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对职工利益的保护;职工也不应过度考虑眼前利益而不顾企业的长远发展。工资水平的增降要随效益的增减而确定,同时考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资成本、分配关系和结构的调整以及劳资双方的承受能力等情况。
4、和谐合作原则。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应当创造和谐合作的气氛,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十一、2011年初,小刘应聘到哈市的一家机械加工厂上班,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两年,试用期三个月。合同期满后,单位通知小刘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让他做一下工作交接。小刘要求单位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单位以小刘不是被辞退的为由,拒绝给付。
问(1)单位与小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为什么?
答:单位与小刘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问(2)单位拒绝给付小刘经济补偿有无道理,为什么?
答: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没有道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十二、1994年4月5日,外商金某在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生产系列饮料,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陈某等二十人为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1995年1月,陈某等二十人被分配到包装车间。包装车间人数为二十五人,(包括车间行政管理人员二名,叉车司机二名,库管员一名)。公司对包装车间打包工(陈某等二十人)实行计件工资,即:八小时内,完成五十八箱饮料包装发基本工资,每超额一件加发二元工资。1995年7月份,陈某等二十人平均日包装六十二箱,基本能超额完成定额。8月份公司劳资部将定额提高到:日包装六十五箱,每超额一件加发五元工资,陈某等十七人完成定额,另外三人因没完成定额基数,少包装一件扣五元。9月份,公司将定额基数调整为七十箱,陈某等十五人均未完成日定额,当月被扣发工资150元至180元不等。陈某等十五人派代表到公司劳资部交涉,劳资部负责人答复:"少发的工资不能补发,劳动合同中有规定,你们愿到哪告就到哪去告。公司就是这么定的。经查,劳动合同中第十八条(一)款规定:"员工完不成定额的,按实际未完成数和单位定额工资含量从当月工资中扣发,甲方(指公司)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指员工)工资。”陈某等十五人对公司答复不满意,并认为公司连续调整定额不合理,不但减少了员工的收入而且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有何不妥?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被诉人包装车间的定额三个月三个标准,随意性很大,到9月份制订的定额标准,二十名实行定额计件制的员工,有十五人完不成定额,因此可以判定其定额是不合理的,应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合理的定额标准,因此而造成的劳动者工资损失应当补发。
(2)、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十三、2007年7月15日晚上,王某值夜班,因母亲当日中暑,其心中非常挂念。由于已连续多日未停电,王某自信当晚不会停电,遂锁上仓库,回家去看望母亲,临行也未找人代班。不想在王某回城南家中期间,城北区停电。待王某返回冷冻库时,已停电数小时,当时库存的肉类制品已全部变质,造成损失25000多元。食品公司经研究后做出如下处理:1.王某调离冷冻库,到食品加工车间上班;2.王某赔偿因自己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如无力赔偿,则以其工资相抵。8月份王某调到食品加工车间,其后每月工资也被全部扣发,致使王某全家的生活出现严重困难。请问该公司的做法妥当吗?
答:《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 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根据以上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否则即侵犯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但是,这也并不等于说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扣发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此该公司全部扣发王某工资,致使王某全家的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是不妥当的。该公司应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妥善处理此事。
十四、2007年2月1日,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2007年2月8日,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2008年1月,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5000元。几个月过去了,李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信心。2008年6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李某800元工资。李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08年7月,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问:1、集体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2、李某业绩不佳,公司可否只发其800元的工资,为什么?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因此,可以认定为甲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在案例中,公司因李某的业绩不佳,而把工资降低,并低于集体合同的最低工资约定。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公司降低李某的工资,实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行为,且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故有违法律规定。
十五、职工王某到公司应聘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经公司进一步调查得知,王某曾因在原单位盗窃电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又盗窃原单位苫布被查获,因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故不起诉。请问公司调查之后,以王某隐瞒受过处分,不符合本单位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理?
答:合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诚实、善意地行使权利,不诈不欺,诚实守信。王某在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受到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是一种不诚实,不善意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签订合同是双方自愿的,但这种自愿是建立在虚假材料的基础上的,本质上是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
十六、职工杨某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就开始工作,现在有争议,请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发生争议如何解决?
答:杨某的工资和劳动条件可以与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工资实行同工同酬,劳动条件适用国家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七、职工冯某因为自己伪造了学历和工作经历,公司发现了之后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冯某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吗?
答:不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仍然可以获得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十八、小刘是某建筑公司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合同,合同虽然仅几十条,却规定了10多项违约金条款,有一项是如果小刘跳槽,需一次性支付10万元违约金。工作半年后,小刘发现了另一家建筑公司招人,开出的条件和待遇都比现在的单位好很多。他想跳槽,但面对巨额违约金,又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请问小刘跳槽应负什么责任?
答:《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而是交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为防止劳动者跳槽,不少用人单位都规定了高额违约金。为此,《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进行了规范,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余一切情况包括劳动者跳槽都不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高额违约金了。不过,劳动者跳槽仍需支付一定代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建筑公司约定的高额跳槽违约金是无效的,小刘只要在赔偿对该公司造成的损失后就可跳槽去另一家建筑公司。
十九、2008年1月10日,小王入职时,公司告知他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15日,公司通知小王,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小王觉得很委屈,因为在试用期内他确实努力工作而且自认为表现是很好的。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应该怎么办?
答:公司应当在1个月之内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截止到3月15日,仍然未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公司应当向小王支付2月份的双倍工资。
由于公司与小王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公司与小王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在此情况下,公司无权以小王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进行辞退。所以,公司辞退小王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小王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小王支付赔偿金。
二十、小明2005年3月入职某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07年6月10日,小明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明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明辩解,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请问公司可否就小明严重违纪的说法解除劳动合同?
答:规章制度制定后,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并不会当然的作为处理依据,还必须经过公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公示方法很多,根据实践经验,实践中一般可采取如下公示方法:
(1)公司网站公布:在公司网站或内部局域网发布进行公示;
(2)电子邮件通知:向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员工阅读规章制度并回复确认;
(3)公告栏张贴:在公司内部设置的公告栏、白板上张贴供员工阅读;
(4)员工手册发放:将公司规章制度编印成册,每个员工均发放一本;
(5)规章制度培训: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集中学习;
(6)规章制度考试:公司以规章制度内容作为考试大纲,挑选重要条款设计试题,组织员工进行开卷或闭卷考试,加深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7)规章制度传阅:如公司员工不多时,可将规章制度交由员工传阅。
在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规章制度未公示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的,其依据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不能得到支持
二十一、李红与某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红的工作是推销化妆品,月工资400元,但必须完成价值2000元的化妆品推销任务,超额部分公司将予以奖励。若未完成任务,公司将不发工资。李红上半年月月超额完成任务,下半年由于受季节的影响,没有完成推销任务,公司一分钱也没发给她。李红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发下半年的工资。公司认为,一年的合同期未到,不但不发工资,而且要李红承担违约责任。请问李红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六个月的工资吗?
答: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李红虽然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但按照劳动合同所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了正常劳动,公司就应该支付李红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李红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未完成任务,不予发工资”的条款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支付赔偿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此可见,李红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六个月的工资。
二十二、某单位为方便职工上下班,安排了接送的通勤车。小李为该厂职工,因其自己有车,故不乘坐单位的通勤车上下班。2010年3月10日,小李在上班途中与一辆轿车相撞,导致其腿部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对这起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小李要求单位按工伤处理,单位以小李受伤不在工作时间,且不是乘坐通勤车受的伤,拒绝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1)问:小李是否构成工伤,为什么?
答:小李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问:如单位拒绝为其办理工伤认定,小李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如小李的单位拒绝为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小李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小李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十三、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的意义?
参考答案:为实现依法治国提供有法可依,从整体上为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为公民权利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保障,能更充分地维护国家利益,规范公民自身行为。
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能更好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基本保证,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动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法制保障。
二十四、如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参考答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司法制度的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在司法权的配置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在司法权的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等。我国法治发展的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符合中国国情,顺应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保障、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
二十五、所谓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问:建设全民守法的社会,具体着力点何在?
参考答案:首先要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习近平同志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其次,要增强全体人民对法律的信任感。法律要发生作用,全社会要信仰法律。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信任感,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还是要靠上访.信访,要靠找门路.托关系,甚至要采取聚众闹事等极端行为,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因此,既要引导人们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也要逐步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使人们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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