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合法利益,为了让人民生活的更舒适,对于法律,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来修订,不得犯法。下面小编带来的是关于修正法律诉讼时效的心得笔谈。
引子:在我回到广州后的停偿善后工作中,接触到这么一个诉讼的案子。有一天,一个下属单位着急忙慌地过来报告,最近内部审核发现,在2016年年底前关停物业中,有四家承租户拖欠租金和水电费累计近300万,人都已经跑路了,请示应该怎么办。怎么办,现在到哪里去找人要账去?即使找到了,人家怎么会为2年前的欠账老老实实地承认了、然后全部还清?于是2018年4月的某一周,我一口气起诉了四家欠租的承租户。
故事就从这里开始了。6月底,第一家开庭了,这位承租户甲先生当时租物业是用于餐饮,因为边营边亏,后面捱得很艰难,所以从2015年9月起欠租,我们2016年4月30日强制关停、赶走人家收回物业的时候,已累计欠了租金水电费近110万。后面期间,因为改革动荡,管理物业的单位几经更换,也兴许是忘了,根本就没有人去催促和向对方主张追缴。我和律师从诉讼策略角度,追加了“场地占用费、违约金、滞纳金,没收租赁保证金”等系列主张,把主张对方付我的金额提高到了200多万。2018年6月某日开庭一看,对方一个人来的,挺老实,而且也没有请律师,很快就配合地承认了欠租,并且同意还清所有欠款,因为确实这几年做生意不行了、没钱,承诺写书面还款承诺和列还款计划.....
事后,我们聘请的两位给力律师告诉我,“好惊险,对方还好没请律师、而且不懂法,但凡懂法,都知道关于这种欠租金的情况,债权人从开始欠款期限到期一直到现在,中间有一年的诉讼时效期,超过这个期间如果我们没有追索,对方有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完全可以不还这笔钱的,而且从法律上我们还真的那他们一点办法都没有,法官也不会支持我们的所有主张”。这个“新”情况使我惊出了一声冷汗,也更使我觉得法律,原来并不是我之前自以为的那样,更让我重新拾起自赴香港工作时定下的“考过司法”的决心,只不过,目的和内容发生了一些质的变化。言归正传,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统一将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为三年。
小伙伴可能看不懂,我也是一知半解。那,通过对话来解释一下吧:
泡:新出台的诉讼时效的实际意义,我的理解有以下几点:
1.以前的民法诉讼时效有1、2、3年的,现在其他的时效通通没有了(概括看),只有3年这一个;
2.已经在1、2年到期了的,没经审判或者没生效的,按新的3年时效来裁判。比如甲先生案如果在开庭当时提出抗辩,有效;这个时效新出来以后再提出抗辩,无效;
3.我们其他那三家欠债跑路的官司,新诉讼时效应该是于我更有利的。因为有效期延长到了3年,他们没有办法就诉讼期限提起抗辩了。对么?
律师:总结其实还应该有一句话,没有特殊诉讼时效了,全部都算3年。以前诉讼时效是一年的就还有四种,追索租金就是其中之一。总结下来,有四点:
1.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因诉讼时效改成三年再折腾,不再审,不翻案。
2.民法总则把诉讼时效改成三年,没有1年或2年的诉讼时效了;
3.民法总则实施(2017.10.1)前,1年或2年特殊诉讼时效已满的,诉讼时效已过,不再适用3年诉讼时效规定。比如甲先生案件,他2016年10月1日前租金,如果我们在2017.10.1前没有主张过债权,就过了诉讼时效。2016年11月的租金,2017.10.1民法总则实施时没有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故可以使用民法总则3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可算至2019年11月;
4.诉讼时效法官不能主动适用,只能由被告自己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官才能审查。具体到甲先生案,得他自己提出来,法官才会审查,如果他不提,法官是绝对不允许提醒他的。但是他在法庭上承认我们一直有电话跟他沟通,催过他,及时没有书面通知,没有书面催缴证据,也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了,因为他承认我们一直有追缴的。法庭有禁反言的原则,他无法再改口我们没有催缴过。
泡: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在从2016年4月对方离开以后,每隔一段时间定期地主要尽到督促对方归还租金、并且得到对方接收到我们正式追缴的回馈证据,那么诉讼时效就中断了,重新开始计算,这个时效也会相应延长?
律师:对的。最近另一家跑路的案子开庭,这次的承租人有经验(是个老赖),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我们有发函追缴租金,承租人不收件,追缴租金函件没有送达,但我们提供对方拒收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里面,有一种情况就是债权人主张债权。我们只要能证明主张债权的动作了就行,对方是否收到函件,在所不问。
泡:中国有句古话,“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人死了进棺材都会带着债一起的,那,法律为什么会专门规定这么个坑爹的诉讼时效呢?
律师:这是各个国家法律界通行的一种办法,核心目的在于:避免债权人怠于行使合法权利,而是躺在债务上睡大觉,也利于把矛盾问题前置到尽早更方便地解决,而不是变成找不齐、理不清、断不明的“历史遗留问题”。像这样存在的“诉讼时效”,在法律上还有好多,刚刚那个是民法里面的,还有行政法里面的申请复议、起诉,刑法里面的自诉、亲诉等,都会存在时效。
泡:原来是这样。我又学习到了。不过,这个时效抗辩的规定,确实给一些老赖以可乘之机,趁着债权人不懂法、讲面子、不按时追债,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欠债不偿”了。我注意到,在刑事诉讼法里面也提到20年的追诉期,杀了人,20年没被发现,20年又1天发现了就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律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实际的法务实践中,法律给这些老赖设置了很多障碍呢,比如你刚刚说的20年刑事犯罪追诉期问题,必须要经检、法层报批准同意,才可以不追的。更何况,如果真的通过这种方式赖过了债务、躲过了处罚,从对方道德诚信上也是有很大污点的,真的就是“把良心债带到了棺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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