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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企业合同纠纷案律师工作总结报告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14 12:12:47 | 移动端:2018企业合同纠纷案律师工作总结报告

律师的工作是一份严谨的工作,不能放过任何证据,或许每一个证据都可能成为获胜的关键一点。下面是小编带来的2018企业合同纠纷案律师工作总结报告,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这个案例。

    致:河北XX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XX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与河北XX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经历了桥东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桥西区法院一审判决;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委托方向A公司支付居间费200多万元。承蒙贵司的信任,委托我们代理本案再审。我们代理本案经历了省法院决定再审以及指令中级法院重审两个阶段,最终判决结果为贵司胜诉。

    为便于进行沟通和了解,增进合作,现将律师代理工作汇总如下:

    一、向省法院申请再审阶段律师代理工作。

    贵司委托我们代理本案后,我们及时协助贵司完善补充了《再审申请书》。再审立案后,我们第一时间与主办法官取得联系,从省法院调取了所有案件材料,并对案件材料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讨论,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中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制定代理方案。

    现阶段我们确立的主要代理思路为:贵司中标的6标段系公司自己投标,A公司对此标段未提供居间服务,并围绕该事实搜集相关证据。在贵司法务的积极协助下,我们搜集并向法院提交了如下新的证据:

    1、贵司持有的6标段、11标段招标文件;

    2、贵司投标6标段投标文件的电子版光盘;

    3、石家庄市某公证处出具的关于授权的《公证书》;

    4、贵司致某省公路局的《投标函》;

    5、贵司与某省公路局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

    6、赵某的证人证言;

    7、王某的证人证言。

    期间,我们多次与主办法官沟通具体案情,详细阐述观点,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经过努力,省法院于2017年11月出具裁定,认定我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项的再审情形,裁定指令再审本案,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至此,我们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同时也阻止了法院对贵司的继续执行。

    二、中级法院重新审理阶段律师代理工作。

    在此阶段,我们将上述证据在举证期限内重新提交中级法院,并申请证人赵某出庭作证。

    居间行为是否成立最为关键是居间人是否提供了居间服务并促成约定结果的发生。只要我们攻破了A公司提供的证据,本案胜诉的概率会大增,因此我们一方面与主办法官积极沟通,一方面对本案的案卷材料进行了多轮更加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们在案卷材料中发现了原一、二审中并未提及的事实,我们将该新的发现列为本案的关键突破点,主要有两点:

    1、A公司提供的关键证据购买标书的六份发票的开票金额和时间均与二次招标公告显示的内容相矛盾,具体体现在:

    A.尾号为88XX的四份发票显示的开票时间为2010年7月21日,金额显示均为3000元。但6、11标段二次招标公告要求购买标书的时间为2010年7月5日至9日。上述发票的时间远远超出招标公告中显示的购买标书的时间,显然不是本次6、11标段二次招标购买标书的发票。

    B.尾号84XX两份发票开票时间虽为2010年7月5日,但单张发票显示的金额为4000元,合计8000元。二次招标公告显示购买招标文件的价格为1000元,图纸每标段2000元,一套价格为3000元。其发票金额与招标公告购买标书的价格明显矛盾,显然该发票也并非本次二次招标购买标书的发票。

    上述发票不能排除是A公司与其他第三方合作而开具的。

    2、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居间合作协议》中还有一个重要信息在原一、二审中也没有提到:即《工程项目居间合作协议》第1条显示A公司须承担履约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10%。(招投标法第46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承担,也是重要的居间服务内容,但从现有证据来看A公司并未承担此项费用,也未协调相关方出具保函。

    基于上述新的发现,我们对本案胜诉信心大增,因此制定了以下主要代理思路:

    1、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居间合作协议》约定的居间对象就是特指的11标段,并非整条高速。

    2、对贵司中标的6标段,双方之间并没有居间服务合同法律关系,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为6标段提供过居间服务,相反,我们提供的证据能够完整反映出自已参与整个投标的过程,系贵司独自依法合规投标完成。

    3、A公司虽曾对11标段提供过居间服务,但居间不成,其也未向法院提供任何合理费用支出的证据,法院也不应支持。--堵其后路,达到步步为营的效果。

    本案于2018年6月,在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王罡、王洪武律师出庭应诉,赵某出庭作证,整个庭审活动顺利完成。

    庭后,我们将详细的代理意见提交主办法官,之后,我们又提交了第二轮的补充代理意见,强调本案的举证责任在A公司,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其为6标段提供过居间服务。

    2018年9月,中级法院下发再审最终判决,判决书对我们提出的新的代理观点全部采纳,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终,我们取得全面胜诉。

    三、工作总结。

    司法实践中,法院决定再审的比例本来就低,再审后改判的比例更低,本案能够决定再审并且再审后改判,我们认为应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1、贵司法务领导、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协助和配合,能够重新搜集调取新的证据;

    2、司法环境的进步;

    3、在原有案卷的基础上发现新的事实,并提出新的代理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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