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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两点认知和两点体会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14 12:12:47 | 移动端:法理学两点认知和两点体会

身为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要能够运用自己的知识去解决存在的问题,也要真正理解国家大政方针背后的原因。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法理学两点认知和两点体会,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一、两点认知

    认知一:用耳朵去学习。所谓学习,就是人通过大脑去接受新的理论、新的知识,将学到的东西通过大脑加工整理,形成自己的知识和理论。人有眼睛、耳朵等器官,这些器官感受新事物的过程便是学习的过程。学习一般的途径是通过眼睛去看书或读书,再经过大脑记忆分析思辨,形成认知。学习还有另一种途径,那就是通过耳朵去听课、去听别人讲,入脑形成认知,从而达到学习的目的。我习惯于用耳朵去学习,觉得用耳朵去学习效率更高,效果更佳。通过耳朵学,既可以掌握所学知识,还能从中掌握讲课之人的观点和思路,边听边想,提高思辩能力,形成自己的观点和方法。我们不能光用眼睛去读、去看,而要善于用耳朵去学,用脑子去思辨。

    认知二:学而时习,将学和习统一起来。学习分为学和习两个阶段,学就是接触、记忆、理解、吸收阶段,习就是练习、演习、实践阶段。学而不习或习而不学,都不能达到学习的目的。所以孔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要把所学知识,运用出来解决问题,这是一件很愉快的事。在此,学而时习的“习”字便不是单纯的温习,而是演习、实践、运用的意思。

    二、两点体会

    体会一:虽身处微末,但要放眼天下。作为基层的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既要能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去解决现实中碰到的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又要具备大局观念和政治意识。法律与政治、政党、国家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朱苏力教授在第16讲讲到利维坦法理学,说到:“法律制度必须是建立在国家统一、政党强有力、国家政治影响力统一完整基础之上,否则,法律便是空中楼阁。假设国家不完整,处于混乱割据、军阀混战之中,那么,现存所有的法律制度将土崩瓦解,法律条文也将形同虚设。这便是利维坦法理学。”这一观点,虽然所有人都明白,但不是所有人都能说出来。通过这一观点,我终于明白了法律经典概念的真正含义。所谓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对这一概念细加理解,我们就能明白很多事情。其一,明白了“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中为什么要把“党的事业至上”列为第一条,并且要把三个至上作为国家政法机关执行职务之时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原因就是,如果没有党的领导,或者党的事业中道崩阻,那么国家将很可能处于分崩离析、军阀割据混战状态,一旦这样,那么人民利益、宪法法律,一切的一切都将瓦解离析,无从谈起。这是利维坦法理学告知我们的,也是法律的经典定义告知我们的一条真理,更是中国的基本国情告知我们的。其二,理解了为什么要在律师行业不断加强党建工作?为什么近期国家把党建工作抓得如此之紧?因为1921年到现在的中国近代历史告诉我们,先有中国共产党这一政党,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国家,其次才在国家完整的基础上形成各项治国理政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在内),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最终目标是要让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建党、建国、执政、治国、兴国的整个过程中,中国共产党这一政党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现在不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就是从根本上打牢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包括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其他各项治国制度的不断完善,都要依靠这个政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才能得以实现。因此,虽然我们身处微末,但一定要放眼天下,洞悉具体事务表面之下最根本的为什么,多问几个为什么,才能透过现象认识本质。才能真正理解国家大政方针背后的原因。

    体会二:工作中的边界问题。我作为最基层的法律援助工作者,每天会面对许多老百姓,他们需要我们解决的矛盾纠纷问题五花八门,各种各样,在工作实际中,有些问题我常感到束手无策,甚至一度沮丧难过。我也曾用“老百姓的矛盾纠纷,我们能解决十之二三,已经是很不错了”的话安慰自己。听了朱苏力教授关于司法边界的讲解后,我从理论上找到了为什么我们常对一些问题束手无策的根本原因,这是因为司法有边界,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有些矛盾纠纷需要人民调解等其他工作去化解和解决,比如说道德问题、小孩子之间的打架纠纷等问题,都在法律的边界之外,法律面对这些问题是软弱的,这里遇到了法律的边界。法律的边界也就是我们法律援助工作的边界,越界解决问题,我们解决不好,也没有办法解决。这与哲学上说的“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道理异曲同工。法律也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调判结合,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工作原则。因为有些矛盾纠纷问题交给人民调解去解决会更好。这就是为什么现在党中央将人民调解工作放到深改组去研究的原因,中央就是考虑到司法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边界问题,才逐步探索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机制。还有,法律边界问题体现在公安工作中,就是有了立案标准,盗窃3000元构成了盗窃罪立案标准,而2999元则不构成。这里3000元和2999元之间就是很直观的边界问题。同样的道理,政府也不是无限政府,而是有限政府,政府必须把自己的权力运用到边界之内,这样才是有效的政府,否则,政府干预过多,跨越边界去干预一些事情,往往是无效的,甚至是瞎折腾。比如说:“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看的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之间的边界问题。

    三、后记

    以上两点认知和两点体会,是最近学习工作中的几点思考,其中边界理论、利维坦法理学等有些理论观点晦涩难懂,阐述清楚需要著书立说方能完成,在此小文中,难以深入阐明,望读者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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