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科技成果也越来越多,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成项目后会有哪些好处?下面小编带来的是关于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通产学研用之间的有效通道,充分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推动先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实施意见》(营政发〔2016〕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推进科技创新十项政策的通知》(营政发〔2018〕1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后补助方式是指计划立项时,企业申报项目已完成研发目标和产业化任务,研发经费由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并达到一定销售规模的科技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经核定,按一定比例采取一次性拨款的方式给予后补助资金,企业自主安排资金使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已经形成产业规模且取得了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包括企业自有技术转化,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转化和引进海外先进技术转化。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组织实施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公开透明、择优扶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技术评审和监督管理,通过组织或授权、委托及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和服务。**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年度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的财务评审及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申报与推荐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市注册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
(二)项目应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应拥有与其核心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授权发明专利(且专利权属明晰),或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及国外单位签订了科技成果转化协议;
(三)自有技术转化类项目累计实现销售收入要达到该项目科研经费投入总和的3倍以上;产学研合作转化类和海外先进技术转化类项目累计实现销售收入要达到该项目已完成技术交易额的3倍以上。
第九条 企业申报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础材料
1.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申报书;
4.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5.企业资质证明等其他要件(相关证书)。
(二)专类材料
1.自有技术转化类
(1)自申报之日起,最近5年内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
(2)项目研发总投入决算报告;
(3)研发总投入及产品销售专项审计报告(带有防伪标识)。
2.产学研合作转化类
(1)自申报截止日起,最近5年内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经技术输出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部门登记认定的有明确任务和金额的科技成果转化协议;
(2)技术输入方付款发票和技术输出方收款凭证;
(3)产品销售专项审计报告(带有防伪标识)。
3.海外先进技术转化类
(1)自申报截止日起,最近5年内与国外相关单位签订的经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有明确任务和金额的科技成果转化协议;
(2)技术输入方付款发票和技术输出方收款凭证;
(3)产品销售专项审计报告(带有防伪标识)。
第十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各申报单位所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重点对项目申请者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和项目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程度进行确认,形成“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项目推荐单”,反馈给市科技局计划归口科室。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主要包括项目发明专利或科技成果转化协议的技术水平、产业化能力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财务评审。财务评审主要包括项目研发投入情况、产品销售情况等。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申报单位是否重复享受国家、省和市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同一项目获得相关部门其他计划立项的,不重复支持。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专家意见确定拟立项名单和金额,并在“**科技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实名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收到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四章 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由市科技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六条 自有技术转化类支持额度为项目科研经费投入总和的5%,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产学研合作转化类和海外先进技术转化类支持额度为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5%,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具体要求依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委办发〔2017〕5号)执行。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园区科技管理部门面向区域内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广泛征集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牵头实施),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入库项目将作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健全财务机构,加强对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正确实施会计核算,行使财务监督职责,并接受和配合有关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原《**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营科发〔2016〕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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