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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修改刑诉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14 12:17:02 | 移动端:2018新修改刑诉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最近几天关于新修改刑诉法的事情受到大家广泛的关注,你的学习心得是什么呢?你的理解是什么呢?2018新修改刑诉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一起参考!

刑事诉讼法每一次的修改,都是检察官天大的事。这不,首席大检察官说了“不能有任何含糊,不能有任何变通,不能打任何折扣”,咱谨遵教诲,通读一二遍,做笔记一遍,感觉纸上得来终觉不够些,再写一遍心得体会,确保牢记之,实践中还要边学边悟边用,好不容易当个员额检察官,可不能丢了吃饭的碗筷。

刑事诉讼法,是公民诉讼权利的小宪法,是刑事司法权限边界的小宪法。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光是依照刑事诉讼法行使检察权,更有着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的诉讼监督职能,所以,刑事诉讼法一有修改,检察官就要深深地读懂、精精地适用。

2018年10月26日开始施行的新修改刑诉法,从条款数目上概括是双18条款,新增18条、新修改或补充18条款,合计36条款新增、修改或补充。从实质内容看,分别有:认罪认罚、刑事速裁、监察衔接、缺席审判等方面的刑事制度入刑诉法。本文作些梳理,仅是一己孔见。

累垮检察官的法条:刑事速裁办案期限。

第172条第一款(修改后的,下同)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天啦撸,10天!时光如白驹过隙,眼睛一睁一闭就是一天,本来已经忙得那啥似的检察官,审查起诉一般期限一个月缩短成十天,越想越是恐怖。而且,刑事诉讼法所有的日,都是含节假日在内的,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一天就是一天,可没说不计节假日的哦,如果是国庆节前、春节前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那么,检察官,你就发疯地加班再加班吧,可不能去亲友团聚、外出旅游了。

难为检察官的法条:提前提出精确的量刑建议。

第174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176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在审查起诉程序中,就得完成量刑建议。检察官总不能当着辩护人与嫌疑人的面,做一份与法庭上出具的不一致的《量刑建议书》,那要失信的哦!而且,我一直没搞明白一方面排除机器人量刑,一方面最高法和省高法又有常见案件量刑指导意见。特别是量刑指导意见,那是综合了刑法学、社会学、数学等多门学问的东东,我至今一直怀疑自己无能学懂弄通哪位法官大人出的这些烧脑意见,如果没有分歧理解,那就让机器人来使用呗!

我就是挑不来海蟹的,只有煮熟了吃到嘴里、肚里,方知海蟹好孬。有人教我,可以用手掂掂判断海蟹质量。哎,说者容易学者难。我琢磨着是左右手同时掂两海蟹,还是前后手不同时掂两海蟹?爱情向左、婚姻往右,两手无两心,何来周伯通双手互搏的武功?那一手前后掂,也是时光变换心念悠转,人不可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那海蟹的轻重与双手承受之人生轻重,怎可同日同时而语焉?

此次修改的法条,较大部分是全国人大授权部分地区试点刑事速裁、认罪认罚以来,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改,全面施行。除了上述两点三条款外,还有告知程序、审理程序等的新增或修改。

新增加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此款也与认罪认罚制度相关,不过,貌似检察机关今后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和程序规范将作些修改。

新增加的法援驻看守所值班律师制度,给检察官添加了些新活儿,比如要告知、要提供便利,还列为与辩护人、代理人一起的范畴,其关于案件意见,包括认罪认罚后的程序意见等,应当听取、记录在案、附卷。

监察法的施行带来刑诉法的修改。

最大的变化是人民检察院不再有原来刑诉法授权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可是,这回又留了一句“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这一条款是加了状语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而且是“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侦查。

本来,人民检察院职权管辖范围包括职务犯罪侦查,随着国家监察改革,我们的反贪、反渎、预防已经整体职能和更多人员转隶去了监察委,啊朋友再见,啊侦查权再见,留守检察事业的我们专做国家的法律监督。冷不丁又来了个加状语、可以的侦查职能。当然,有些事是靠顶层设计的,咱最低检察官不操心今后检察机关什么部门履行这加状语的可以的侦查权,以及如何履行。

因监察法而消失的活儿,刑诉法也自然删改了。比如,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律师会见许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从原法里删去,检察机关不再许可、不再监督执行。检察机关也不再办理重大贪污贿赂案件的技术侦查程序。

修改刑诉法新增第五编第三章共7条的缺席审判程序。“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符合审判条件的,可以缺席审判。这是刑事诉讼里第一次出现缺席审判制度。一般说来,基层检察官较不易中这样的彩票。

应该法普的有两条:

一是自首立功上的程序宽宥。“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二是对死缓犯又故意犯罪减少死刑执行的修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从原来的直接执行死刑,改为情节恶劣的才执行死刑。而情节不那么恶劣的故意犯罪,不执行死刑,而是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间重新计算。这是少杀、慎杀,减少死刑适用刑事原则的诉讼法体现。

其余还有些措词、语句的修改,包括侦查的定义、检察意见书适用、罚金刑缓减免程序等,以及最后一条补充关于中国海警局的海上刑事案件侦查权。

总体梳理盘点下来,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内容,学习起来似乎不难,但难在适用,要从原有条文的习惯中转变过来,特别是那些特么辛苦检察官的新修改,不怕困难、勇于登攀,坚决落实首席大检察官叮嘱:“要运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进一步解决贯彻执行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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