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是我们对待工作的态度,是我们严格处事的标准,对于工商行政执法你作分析了吗?下面小编带来的是2018工商行政执法工作分析报告,大家一起来看看。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制意识加强,公民维权意识逐步提升,因工商执法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工商机关行政执法面对的新挑战日益严峻复杂。因此,如何妥善应对,公正、合理、合法的执法成为当前全系统执法人员越来越关注的重大课题。笔者结合近三年的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对全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作了粗浅思考和探索。
一、近三年复议案件情况
xx年全省工商监管系统新收行政复议案件35件,其中,受理33件,不予受理2件;xx年,全省工商系统新收50件,同比增长了42%,其中,受理44件,不予受理6件;xx年,全省工商系统新收69件,同比增长了38%,其中,受理63件,不予受理6件。
近三年全省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40件,呈逐年上升态势。近三年新收受理的140件复议案件,其中36件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占受理总数的27%;59件维持,占受理总数的42%;12件当事人自愿撤回申请,占受理总数的8%;14件撤销,占受理总数的10%;6件确认违法;5件变更;3件调解;5件其他。
行政复议案件大幅增长的原因如下:
(1)随着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维权意识越来越强,通过工商行政执法获取民事诉讼证据比较便捷和节省成本,因此,一些消费者到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营者违法行为,申请信息公开,以期获取在民事赔偿中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达不到满意,遂向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审判实践及相关司法解释,如:2014年3月15日实行的《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维权”的相关规定,很大程度上鼓励了打假行为,
“职业打假人”、“职业举报人”越来越多, 其常用手段之一就是投诉举报至工商机关,利用工商机关行使职权对商家进行施压,达到其获得赔偿的目的,达不到目的,即通过申请行政复议,以期给工商部门压力,做进一步调解或调查处理工作,商家“息事宁人”,以达到获取经济赔偿的目的。
(3)随着网络购物、电子商务等消费方式的普及,涉及销售、物流、售后等不同环节、不同地区的消费投诉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工商机关在处理过程中,未能及时处理、未能及时回复、处理回复事项有缺漏也是造成此类案件,尤其是不作为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
(4)工商、质监、食药三局合一,工商属地化改革,使行政相对人认为,在针对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问题上,工商机关比地方政府更客观公正,在消费维权、投诉举报方面,工商机关也比地方政府更专业,相对于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成本也更低,所以复议案件明显增加。
近三年全省工商系统共新收154件,申请复议事项中行政不作为50件,占据了32.4%;行政处罚28件,占据了18.1%;行政许可25件,占据了16.2%;行政强制2件,占据了1.2%;信息公开12件,占据了7.7%;其他37件,占据了24%。
二、全系统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一)轻视程序,程序方面瑕疵多,软肋多。
执法办案方面:第一,有些案件立案或处理意见不依照有关规定经局领导审批,或者先办后批,对一些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不依照有关规定经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二,随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管有无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也不经审批,首先扣押当事人的财物,然后再调查取证,有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虽然有法律法规规定,但不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或者法律文书不全,在程序上也是违法的;第三,应当告知当事人权利的不告知,或者告知事项不全。
投诉举报方面:第一,投诉不受理,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或不予受理的未告知投诉举报人;第二,投诉未转办、移送,或转办、移送未告知投诉举报人;第三,调解超过法定期限。
信息公开方面:第一,对依职权应当公开的信息未及时公开;第二,对应当及时更新的信息未及时更新。这种情况是指在新的法规、规章及新的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管理决定作出以后未及时对旧的规定予以更新的情况;第三,对行政相对人的公开申请不作答复;第四,对应当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第五,超过法定最长期限仍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第六、行政机关之间互相推诿公开义务而最终未予公开。
(二)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全系统的执法人员中法律以及管理方面的人才较少。加之,年龄老化,老的优秀的执法人员陆续退休,新生力量补充不足。现有的执法人员在传统上习惯偏向于有型的市场和具体的商户进行管理,但是在现代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背景之下,市场的准入主体正在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这使得有的执法人员感到力不从心。另外,执法和法治业务的培训与执法人员的需求不成比例,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提升较慢。
(三)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由行政机关以自由判断作出适当处理的权利。在执法过程中工商行政执法主体应该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法对行政执法对象采取执法措施,针对不同的事实情节来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实践中,同案不同罚现象普遍存在。因为执法实践的复杂性,再完备的法律体系也难以应对行政执法的所有行为,只能是由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由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因此,近年来对自由裁量的监督已上升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
三、规范工商行政执法的主要措施
(一)实体程序并重,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在执法过程中,要改变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落后观念。程序合法是实体处理正确的重要保障。不按法定程序执法,往往会使执法活动走上歪路,给不法分子留下可钻之空。在现代法制观念中,仅仅程序违法,就足以推翻己经进行的全部执法活动。《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有了解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和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之前要求听证权。从树立形象方面来看,重程序也具有重大意义。被管理者及执法对象固然关心最后的处理结果,但他们首先接触的却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方法和作风,是执法人员的一举一动。省法制办、省工商、省质监和省食药监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xx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辽政法发[xx]19号),为基层工商(市场监管)局提供了处罚程序的规范,有利于解决基层执法程序乱象等问题。
投诉举报的,我们应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规定进行执行。第一,应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对符合规定的投诉应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同时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二,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对收到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消费者分送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发现消费者投诉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第三,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我们应严格按照《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进行执行。第一,对依职权公开的信息应详细列举,对于列举范围内的信息,各级政府应当及时予以公开;第二,新的法规、规章及新的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管理决定作出以后应及时予以更新;第三,对行政相对人的公开申请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对属于该行政机关公开范围内的信息,应当告知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于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不属于该行政机关公开的范围或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相对人负有公开义务的机关名称或告知信息不存在的有关情况;第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五,对于行政相对人申请公开的请求不能当场作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期限的,在报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15日,因此,行政机关答复相对人的最长时限为30日;第六,对于每一类确定的信息而言,都应当有一个明确的公开主体。对于一条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信息,如果对信息的制作、收集和利用存在主次之分,则处于主要地位的行政机关负有公开的义务;如果不存在主次之分,则所有相关的行政机关都负有公开的义务。
(二)提高基层工商行政执法队伍素质。
要建立管理规范的执法培训体系。执法培训不能搞“投机式”、“运动式”的开展模式,要根据不同职位、不同需求等来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予以实施,全面推进专业化培训。要做到长期、中期、短期相结合,制订系统实用的培训课程,急用先学,边做边学。同时加强职业道德培养。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岗位职责纪律教育。通过教育,培养他们依法履职的自觉性,树立“廉洁奉公,一心为民”的执法理念和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高效执法的品质与作风。
(三)规范工商执法主体运用自由裁量权。
为了防止法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变成任意自由裁量,我们要有效地规制自由裁量权,通过对工商行政管理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范围、裁量的幅度、事实要件的认定标准等做出更加科学、具体的界定,概念更加具体化、明确化、细致化,以此来减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时的主观随意性。为在全省建立全覆盖、分领域、多层次的工商行政裁量标准体系,省工商局印发了《关于修订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辽工商发〔xx〕62号),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商执法人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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