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一年马上就要开始了,大家开始写新的工作计划,为了更好的开展新的一年的工作,关于意识形态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方案你准备好了吗?是不是还没有想法?下面给大家带来的是2019年意识形态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方案范文。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州委、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根据我乡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事关全省经济发展、名族团结和长治久安,事关国家安全和统一,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党的纪律监督检查范围,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思想理论建设,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分管党务和宣传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推动意识形态各项工作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切实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细落实、落地生根,形成常态长效工作机制。
二、强化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
要牢固树立抓党的意识形态工作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到是渎职的理念,做到知责明责、守责履责、担责尽责,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制度执行,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
1、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工作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壮大积极健康主流思想文化。(1)坚持把党的思想理论建设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任务,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的宣传教育,加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宣传教育,组织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和践行。(2)扎实抓好干部理论学习,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6次,其中对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内容的学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3、落实整体推进意识形态工作格局。(1)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办公室组织协调、各股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2)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4、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加强反邪教工作,防范邪教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
5、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积极同社科理论界、经济界、科学界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的工作,通过开展经常性走访、建立联系制度、参加学术活动、邀请座谈等形式,不断拓展同知识分子沟通联系的渠道。
三、强化意识形态工作监督检查
认真落实《县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细则》规定的职责,把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健全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推动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1、党委(党组、总支、支部)要定期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对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重要动向和问题,应主动在党员干部中进行内容通报。
2、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3、意识形态工作要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述职报告和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责任制情况的重要内容。
4、意识形态工作要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干部任前考察、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纪律审查和责任追究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县纪委追究责任(一般干部职工参照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党组、总支、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3)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5)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6)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7)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8)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9)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10)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11)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12)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13)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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