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有没有朋友看过《法官老张轶事》这部电影呢,影片中讲述了上个世纪90年代的我国西部的农村。小编整理了一篇网友们对这部电影的观后感,一起来欣赏吧!
情是情,法是法。
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神的物当归给神。——《圣经·新约》(和合本)
电影《法官老张轶事》中的故事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的西部农村。老张是一名基层派出法庭的法官,憨厚正直,在群众中颇有威信。村民刘三喜带着律师找到他,要告自己的老丈人老庆和小姨子。三年前,三喜的媳妇难产而死,无情无义的三喜把刚出生才三天的秀秀丢弃在老丈人家又另娶妻。法院判决由小姨子担任秀秀的监护人,三喜支付抚养费。如今,三喜非但从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还因为媳妇不能生,把小姨子告上法庭主张监护权。从情理上说,三喜确实不配做孩子的父亲;但是在法律上,三喜作为孩子生物学上的父亲拥有合法的监护权。这让老张法官伤透了脑筋。几经周折,对双方的调解还是失败。在村里举行的第二次公审大会上,老张依法判决,作为秀秀的父亲,三喜是合法的监护人。
故事讲到这,问题出现了,法律没有救济善良忠义之士,反而为薄情寡义之人作伥,而好人老张法官悲情地扮演了道具的角色。暂且不论究竟为何(可讨论的原因可能有立法的不完善、司法能动主义等,这类的讨论必然会涉及价值判断),恰恰是这样的判决结果强有力地彰显出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张力——如此阐述,纯粹是事实(现象)描述,无关价值判断。所谓的“情理”,通俗得说,就是老百姓之间讲的理;学理上可以近似等同于民间法。民间法是“人们处理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人类行为,合于理,利于人的起码价值标准”,“是由风俗习惯长期演变而来的逐渐(非成文)制度化的规则”,有别于法律(国家法)。这种张力的表现在影片中比比皆是,譬如,老张在给小姨子家送传票时,老庆怒道“好人去什么法庭啊”,老张解释道“人家起诉了,法院受理了,你们就要应诉”;又如,在法庭公审现场,原告律师指责老庆“你不是诉讼当事人,这没你说话的权利”(依照民事诉讼法,老庆确实不是当事人),老庆气愤道“我不是当事人,我替他养了三年的孩子,现在打起官司来,我不是当事人”。
为什么这种张力在乡土社会[①]中会存在,如果化解这种张力?难道我们忍心苛责乡土社会人“不懂法”,或者给他们扣上一顶“法盲”的帽子问题就解决了吗?有人说,开展普法教育,送法下乡。问题在于乡土社会是一种熟人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具体生活世界是很小的,其中的人际关系总是非常密切。商品买卖需要合同法吗,分割家产需要继承法,纠纷解决需要诉讼法吗?他们不需要法,乡土社会“本身仍然是没有,或只有很少正式法律的‘社会’”。没有法律的需求,法律供给的必要性显然值得推敲。当然,需求是可以刺激、引导而产生的——譬如,那个著名的推销故事:去某一不穿鞋的岛国推销鞋子。假定法律被成功地移植在乡土社会中,苗已经种下,它能自己生长,长成参天大树吗?法治本质上是规则之治(rule of law),形成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生活的有序性。在乡土社会中,规则之治中的规则主要是民间法,而非法律(国家法)。法律如果想在乡土中生长,必须打破民间法的垄断,前提是它得有竞争优势。但事实上,法律有吗?对于绝大数乡土社会中的人来说,法律都是一项奢侈的公共产品,打官司需要支付一笔律师费,耗时耗力,结果可能“赢了官司,输了人情”。当纠纷出现时,他们往往会选择成本更低、风险更小甚至可能更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而民间法恰恰能满足这种需求。当民间法无法解决他们的问题时,他们才可能转向法律。所以,在农村生活过的人,大凡知道村民之间发生纠纷,不是上法院或者找律师,一般会找村干部调解。调解的成本也很低,一般是一两包烟、几杯开水——大家一块抽着烟,喝着开水,把问题办了。所以,在一个乡土社会中,“法盲”是幸福的。
当然,随着现代化的进程,传统的农耕文明日渐式微,乡土社会虽不至于土崩,却呈瓦解之势。[②]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乡村已成为老弱病残的后方留守处,城市人安放乡愁之地。一旦进入城市文明中,乡土社会中的熟人关系立马就会被替换为陌生人(半熟人)关系,你无法预知下一刻打交道的对象。基于此,熟人社会中所孕育的规则在此几无用武之地,换言之,乡土社会的民间法必须让位于其他的社会调整机制。谁能担此大任呢?道德或法律。前者的运作基于人们的自觉遵守,后者仰赖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二者的功用归于一:形成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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