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听风云》是一部于2009年播出的动作惊悚电影,影片主要由刘青云、古天乐和吴彦祖等出演,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这部电影的观后感,一起来欣赏吧!
01
看完电影后,看到最后刘青云回想起三人一起的时光,真的叹息。我一直在想,他们是否能够在行动中挽回这个局面。
当他们窃听到股票被恶意操控时,他们买进股票,没什么错。古天乐扮演的角色身患癌症,家庭需要钱,而吴彦祖也需要钱提升自己的身份。尽管受到上级的怀疑,他们也都解决了,一错再错是这个电影的主线,可他们几乎成功了。他们看到一起买股票的大妈被杀后,去救了差点被杀的罗耀明和背叛的罗耀明的情人。之后他们又到监察局销毁了证据,只差最后一步到好像是903的地方拿到罗耀明监听幕后老板的证据了。不巧的是他们被之前罗耀明的情人看到了,所以就有了以后的情节,三个主角都遭到暗杀。
如果当初他们不去救罗耀明,就不会有之后的情节了。可仔细想想,连投钱的大妈都被杀了,他们投了500万会平安无事吗,迟早有一天会找到他们。他们拿到了3000多万,这本应该是幕后老板的钱啊。
其实他们刚拿到钱后就应该跑路了,也或许当初他们少贪点,投个100万,就不会被老板找到。这个故事从一开始就很难圆,一方是警方,一方还要戒备幕后黑手,连正义的想法也驱使他们联系到罗耀明他们。他们没有放弃,一步步圆最开始的谎话是对的,既然都错了,就继续错下去。他们失败的是不该贪太多,拿了几千万还想安安稳稳,继续本来的生活,这很不现实。只有几条路可以走,刚开始就不犯错,或者少贪点(少贪代价依然很大,要不断错下去),或者拿到了钱就跑路。
再说幕后老板吧,杀人都杀不净,把人家全家都害死了,留一个人,人家不搞死你搞谁。
就是别太过了,太过了,怎么圆这事都不好解决。
02
3年前,它被大肆宣传,但是我一向对香港的警匪片没有兴趣,虽然不乏看过还挺不错的。
刚开始看的感觉是,古天乐怎么黑成这样,演《神雕侠侣》的杨过时,多白啊,据说为了演好戏中父亲的角色,还特意吃胖十多斤,怪不得肥油油黑黝黝的,不是怎么可口。再说说刘青云,知道他是影帝,但是说不出他演过什么经典片子,从外形来看不帅但是特别舒服,是我觉得很亲切那种。吴彦祖,帅哥都已经结婚了,也不知道会不会什么时候传出离婚的消息,这年头,明星秀恩爱仅仅是炒作,谁信谁是傻瓜,不过还是希望他能例外。
也就是这三大男主角饰演了三个窃听组的警察,在诱惑利益下,将无意中窃听到的股票交易信息隐瞒不报并销毁证据,最终难逃杀戮。虽没有落泪,但心中哭死了,是怕得想哭,多可怕的社会,是否代表这香港很现实的一面呢,那个地方,真的杀人跟捏死蚂蚁一样吗,真的这么无法无天吗?古天乐最后家破人亡,真的好惨好惨,死是最好的解脱了。
03
和2比,这个片子的起承转合太明显并且后期的复仇过程交待不太清楚。
剧情在我看来是那个年代那种电影的一贯水平,比现在的电影好太多。也反映了当时炒股热。
在前期温情的时候已经很明显地感到马上剧情会急转直下,并没有这类片子一贯的反转。
接近结尾确实有一个明显的反转,但让人摸不着头脑毫无逻辑。虽然这种急转给人感觉像过山车一样很爽,可是我好想看复仇的过程。
唯一可惜的是吴彦祖的角色,大好青年惨死对我来说的确是最虐心的,但前期其实他的贪心已经为他的结局做好铺垫了,也不意外。
这种越温情越痛心的套路对于观众来说,真的用一次对一次。可能还是因为人物塑造地够真实够具体,才会让人更有带入,中后期才会更加痛心。
反正看这种情感悲剧我是心塞的。
04
《窃听风云》讲述了情报科窃听小组接到商业罪案调查科(Commercial Crime Bureau)的指令,对涉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风华国际”集团进行监听调查,小组在监听过程中得知了交易内幕,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小组成员在股市赚取巨额财产。为防止事情败露,遂利用职权掩盖事实、制造伪证。本片中实施监听的主体是警察,手段主要是安装窃听器进行监听。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香港执法部门截取通讯的活动已有一些粗略的规定,但不能满足公众对隐私权日益增加的需求。例如1963年,香港颁布《电讯条例》,规定禁止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截取电讯,否则将构成犯罪,但是基于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关方面可授权截取电讯,即第33条“为提供便利而截取讯息的命令”。但在这些散见的规定中,大量使用诸如“公众利益”、“视有关情况”、“认为有需要”等模糊用语,导致执法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在这一分散的立法阶段,截取通讯的授权主要由行政长官、政务司司长、香港海关、监狱等实施,缺乏中立的司法机关审查。这些条例缺乏对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系统法律规制,由此香港进入制定单行立法来规制截取通讯与秘密监察的时代。
随着犯罪手法日益诡秘,高科技手段不断运用在犯罪领域,侦控难度不断加大。相关廉署前廉政专员黎平指出,资讯科技、深化情报分析和卧底行动,是廉署打击贪污的三种最有效武器。 为了廉署执行处还成立了调查三科以专门从事秘密侦查工作,调查三科又分四组,不同组有不同的职能。近年来,廉署继续沿用上述秘密侦查手段外,更多的运用监听电话、秘密录音等收集证据材料。
1997年,香港颁布《截取通讯条例》,该条例旨在规制获取通过邮递或电讯系统传递的通讯。根据该条例,只有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授权:皇家香港警队警司级或以上的人员;任何海关高级人员;获廉政专员授权的任何调查人员;入境事务处任何高级人员;惩教署任何高级人员。申请授权截取通讯必须以书面形式向高等法院的法官提出,并须附上誓章,述及法定事项。高等法院的法官在收到执法部门有关人员的申请后,经审查若符合法定条件,则应该发出授权截取通讯的法令。条件包括:截取通讯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或侦查严重罪行或者是为了香港的安全利益;有合理理由相信有罪行正在进行,已进行或将进行;有合理理由相信可以通过截取获得有关的罪行的资料;己尝试其它调查方法并已失败,或很有可能不会成功;有理由相信该截取将导致定罪等。该条例对截取通讯所获资料的披露及接纳为证据的问题作了规定。一是如果该资料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那么任何人披露该被截取的资料,其行为将构成犯罪。二是对于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资料,如果行为人向其他法定范围内的人员予以披露,其行为也将构成犯罪。任何人在诉讼过程中为提供证据而披露被截取的材料属于一种合法行为。
然而,自香港发生若干起重大受贿案件后,香港司法机关对廉署长期以来适用的秘密监察合法性表示质疑,香港居民也会执法部门的秘密监察高度关注,廉署在面临高度压力的情况下,与政府当局对过去截取通讯的立法工作进行检讨,专注于秘密监察的立法,以改变廉署等执法部门实施秘密监察无法可依的局面。2005年,香港颁布《执法(秘密监察程序)命令》,界定了秘密监察是指为某特定执法调查或执法行动的目的而有系统的监察任何人,而该监察实在该人有权对享有合理期望的私隐下进行;该监察的进行方式是旨在确保该人不察觉该监察正在进行或可能进行;关于该人的任何私人资料相当可能会借该侦察而取得。任何人员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人进行任何秘密监察。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授权人员在接获授权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者,必须以书面形式下达其授权的决定。若经审查授权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授权人员可以要求申请人员予以更改,若申请人员拒绝更改,授权人员可以书面形式下达拒绝给予授权的决定。但该命令因涉嫌违宪而被一度叫停。
直到2006年香港立法会三读通过《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该条例承继了秘密侦查法治化先行国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又考虑到香港地区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独特的法律文化传统,是一部颇具特色的、综合性的秘密侦查法,可谓当今世界秘密侦查立法的典范。
1. 授权机制
相较于目前世界各国普遍推行的行政令状模式和司法令状模式,相关的授权机制别具一格。首先,香港的“法官授权”不同于“司法授权”。一是法官的任免机制不同。《条例》中的“小组法官”由行政长官按照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议进行任免,而其他国家或地区通常不存在如此严格的任免机制;二是授权主体的独立性不同。根据《条例》规定,“小组法官”在行使授权时享有与原讼法庭法官相同的权力、保障及豁免权,但“小组法官”在执行职能时不得视为法院或法院的成员。这显然是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的政治体制与香港以“行政为主”的政治架构之问的差异在立法上的反映。
?2. 监督体系
为了防止执法部门滥用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权而侵扰香港居民的隐私权,《条例》在对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实施实行严格授权机制以外,还建立了独立的监察机构,以严密监督网络。一方面,专员在法律地位上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专员的任免由行政长官按照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议进行任免,在执行职能时不得视为法院或法院的成员。另一方面,专员拥有足够的制约手段以确保其职能的履行专员享有抽样审查权、查询相关政府文件权,以及投诉处理权等。此外,除了加强外部监督,《条例》还设计了若干制度,以加强执法部门的内部监督。
3. 平衡机制
一是紧急授权制度。根据《条例》规定,由于截取通讯及“第一类监察”对公民隐私权的干扰较大,《条例》要求在正常状态下,执法部门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必须获得“小组法官”的授权。但若出现法定紧急情形时,执法部门的首长必须享有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这就是“紧急授权制度”。
二是口头申请制度。“书面原则”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与严谨,也便于以后的执法监督与救济的展开。“口头申请”是指执法部门的人员藉亲身口述方式或藉电话、视像会议或可藉以听见话音的其他电子方式提出的申请方式,均可以认为是以口头方式提出的申请。尽管《条例》对口头申请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也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因为无法按正常程序提出书面申请才可以采用,为及时侦查犯罪案件提供了回旋的空间。
三是注重保守侦查机密。无论是截取通讯也好,还是秘密监察也罢,二者作为秘密侦察手段都要求有关行动能够保持秘密,不为犯罪嫌疑人所知晓。但是,如果过于强调秘密侦查的保密性问题就会对秘密侦查法治化造成重大影响,因为秘密侦查法治化要求秘密侦查活动必须具有适度的公开性。从《条例》来看,小组法官在处理有关授权申请事宜时必须注意保守侦察机密。《条例》规定“小组法官”必须在“非公开的情况下”考虑向他提出的任何申请。任何由小组法官编制的或者向小组法官提供的文件及记录,如果对于“小组法官”履行职能不再即时需要时,应该尽快将该等文件或记录保存在密封的封套内。
就保障香港居民的合法权利而言,整个《条例》的制度设计无不体现出这一立法宗旨,如对于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法定条件的设置,各种授权申请机制的创建,以及行政授权与法官授权的区分,法律监督与救济机制的推行,都无不体现出对香港居民的合法权利的保障,其目的都在于确保执法部门打击犯罪的精确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伤及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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