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过迁善》是一部由金明民、金相中和朴敏英等主演的一部剧情电视,该剧剧情连贯丰富,扣人心弦,网友们对这部剧的评价也是各有不同,一起去看看他们是怎么说的吧!
01
目前正在追这部电视剧,剧情精彩、演技出众,是我喜欢的类型。
剧透一下,现在第十二集中,主人公从事务所辞职了,结合这个情节与之前的一些情节,金律师独立的性格确实令人印象深刻。
失忆前,他帮富二代脱罪,尽管此案受外界关注,同事不解,但他接下官司,尽管手段卑劣,最后帮富二代脱罪,但他与那些富人之间并无好感,相互利用吧。他排除外界干扰,专心为客户谋利的风格跃然于前。
失忆前还有一些细节,片子里律师事务所的代表与金律师之间很少交流,金律师凭本身吃饭,为公司,也为自己,与代表之间关系相对较淡,与同事的关系也一般。
失忆后,金律师在事务所的行为有些方面甚至侵犯了事务所的利益,但我们从未看到他内疚,没在这个问题上挣扎过,这让影片节奏更快,人物性格更饱满了。他在失忆后做事一如失忆前,做不做的标准,如何做的方法全是问自己。如果侵犯了别人利益,道歉而已,没看他反省、痛苦过。
最体现独立性的是在辞职的时候,他提出辞职的地方是在与权会长开会之中,他早已做好准备,开完会后,平静地将辞职信交给车代表,走出事务所,迎向阳光,真好。
综合说一下,片子的思想内涵其实不如日剧legal high,韩剧律政戏可能要照顾观众的情绪,时时要体现对弱者的关怀,主人公转变后的形象可能更符合大多数普通观众的期望吧!
02
接下来的一天,对于金辩的人生,又是转折性的影响。
在这个海洋石油泄露事故赔偿案中,金辩露出了他自己的底线--良心。
在此之前,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他的良心就像藏在阴天乌云后的太阳,难得一见,就连亲生父亲,都以为他是个冷血动物---没有良心那种东西存在他身上。
这个案子我前面整理过,就不再赘述。
前面说,对待大型的海洋污染的救济途径,大抵只有三种,行政处罚当事人,当事人向起诉的渔业、养殖业业主作民事赔偿,刑事处罚当事人。
通常而言,海洋污染的刑事处罚当事人极为少见,拿本案来说,让财阀受法律处罚,那基本是痴人说梦。
余下的,就是民事赔偿跟行政处罚并行。
而在海洋污染案中,能提起行政处罚的机构大抵有:国家环保总局、海事局、渔政局、渔港监督局、国家海洋局。
可是,如大家所见,所有的机构一旦多了之后,就会相互推诿,有好处,大家会争,出了事,都恨不得躲得越远越好。因为这些机构都有问责制,国家单位的问责制直接跟领导的乌纱帽相关,除非是明确的责任,大部分情况下,出了这种大型事故后,以上这些机构都会搞个工作联席,这什么意思?就是有了责任大家一起摊,法不责众,就算是中央政府要问责,一下子干掉一群领导,也不是明智之举。所以,在海洋污染案中,行政处罚基本都是走过场,如果你觉得这种大型事故以上机构有责任提起行政诉讼,那就大错特错了,从新中国建国以来,海洋污染提起的行政诉讼,在中国伐善可陈。
落到最后,就只有民事赔偿了。
那么,在海洋污染案中,因为第一时间取证非常困难,如果又加上当事人刻意地销毁证据,那取证基本就是个口头说法---比如本案中,金辩就帮株闻集团出了极其“到位”的主意。以上面机关之名,去洋面上喷化油剂,一个月后,浮油基本都化没了,沉到海底的证据基本是收集不到的。只要拖过一个月,洋面上的范围那就是一个可控的版图。
在民事索赔的范围中,世界各国的海洋法中所定的赔偿主体大抵为:海洋环境本体(如水体、大气、湿地等;)海洋生物(如鱼、虾、贝、藻类等);直接清污费;其它如旅游、服务等。在具体操作中,基本都集中到一类中,就是渔业资源的业主。
比如,本案中的两类人渔民跟海产品养殖户。受损民众10万人,那只是说法,具体到赔偿层面,能拿得出证据来说自己受到损失的渔民、养殖户真的是少之又少。
同时,大型海洋污染损害赔偿案中的法律责任区分是依:谁漏油谁负责。并且是按份论责,
我们注意到本案的发生原因是C-STAR船运公司将装满石油的船好好地停在岸边,被强行在不适合作业天中作业的株闻集团的起重机撞了产生的油泄事故,所以在责任上来说,是导致者负责,即株闻集团来负责赔偿,全部100%的责任。
这类民事损害赔偿的机制,也分两块,一是担保提供给谁由谁,即船舶投保的保险公司,本案中是英国船舶保险公司;二是担保的项目、分类、限额。
在本案中,具体赔偿份额大约是英国的保险公司赔了株闻集团3500亿,而赔给民众的款额经过不断地论责讨价,最后决定赔偿1000亿(也就是株闻集团直接赔偿给渔民跟养殖户及船舶公司的)。
不知我总结得对不对,这里没有看明白~~~~
而这个钱,经过法院判决,落到具体渔民跟养殖户的手上只有55亿。另外,渔民及养殖户的后续损失补偿费一直在谈判中,议定份额为50%,最后渔民同意退一步,哪怕是40%也好,只要能拿到补偿金。
简直是拿着高射炮打蚊子,或者说,是打发叫花子呢。
渔民在提起赔偿诉讼中,所得的赔偿低还不说,主要还是被算计了。
政府讲好的扶植基金迟迟不到位,株闻集团答应的补偿金也一拖再拖,五年中无数次地谈判失败,求告无门的绝望的渔民们,坐在事务所前示威,当晚,一个老人从高楼上跳下来。
所有的过程,渔民们的绝望,就像是那些被石油污染不得不死去的鱼一样,真实地,惨烈地展示在金辩的面。
他看着卷宗,看着自己以前没有基本为人的道义良心地处理方式,第一次意识到,自己的手上,沾满了弱者的血泪。这是一双利用法律这把尖刀刺向弱者的刽子手的手。
平生第一次,他意识到了自己的罪恶。
看着落在脚前的鱼,金锡胄一阵阵地恶心、晕眩。
那强烈的弥漫着的腐败的臭气,那挣扎着浑身污浊的鱼,扭曲的垂死的样子,那些愤怒的渔民,围观人群的鄙视的目光,都给了金锡胄最大的刺激。
世间最显而易见地不公平,大约只有最没有良心的人才真的不为所动。
他踯躅前行,几乎不堪负荷。什么样的人,会面对这样的一群人昧着良心去肆意地蹂躏践踏?
自己曾经活成什么样,才会做出这样的决定?
不需要李志胤或是其他人跟他解释他曾经是个什么样的人,在这样的一群人中,他看到了卑劣的自己。
看到如此丑陋不堪的自己,他没有了站在人前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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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场次数极低的男三?金志元甫一出场,金辩就敏感地看出,小李同学的“菜”是眼前这个男人。
两三眼之间,他看出了这个男人对他的不友善,小李的花痴,那个男人对小李的不甚在意。
有人会说,他是怎么看来的?
用事务所的众人或是金志元的话来说,金辩不是会送实习生回家的人,可是他送了。
由此可见,这个白目的实习生在他心中的位置。
他看着小李同学在金志元面前娇俏含羞的样子,那是有别于他的公事公办的态度;而那个男人说“长篇大论~~~”很明显,那是一种含着贬视的说法---什么人会在第一次见面这么不客气地跟陌生人说话?
太过明显的敌意,而他先跟金辩而非熟悉的小李打招呼则又说明,两人之间的关系只是小李同学花痴别人,别人对她是不那么在意的。
在这个过程中,白目的小李又刺激了他一下:衣服还你~~~
“明天再给我。”(你用得着这么快就想在他面前跟我撇清关系吗?谁不知道你穿着那裙子美丽动人~~~)
金辩很生气,砰地一声关上车门,开车走人。
整个过程不过几秒,白目的小李根本就没有明白这两个男人间的暗战,甚至对金志元的话:原来你是有这样实力的人啊~~~
都没有在意。更甚至,在这个男人面前问,金锡胄这个男人,剖除律师外,是个什么样的人?
拜托,这种问题,在外人看来,就是种恋爱咨询啊!你拿这种问题去问一个并不相熟的人,这会给人什么印象呢?
观众觉得可爱热血,可是,不代表当事人也可能会这么想。
这个姑娘的情商,委实不高。
通过第一次在婚礼现场的短暂相识,而小李同学让人误会百出地拖走金辩的过程,其实,对金志元来说,这个女孩子在他心中的分数并不高。
那么,最后一句:裙子很适合你!
又是什么意思呢?结合前面金志元的话,我们可以看出,他对小李跟金辩的关系的认知,跟事务所的人认知是差不多的---一个为了上位有些择手段的女子。
这里说裙子很适合你,一方面是夸奖小李同学很漂亮,但另一方面也有种你得逞了的意味~~我乱猜的,表拍我
真是,仔细想一想,小李身边的男子一个个都是城府极深的狐狸派,白目的小李以一种天真的小白兔的清新闯进他们的世界,让他们一边用着以往门缝里看人的习惯看待她,一边又受不住无尽的好奇心,想走进她的世界。
他们,对她,都有好奇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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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大门的金辩去了哪儿呢?
他到警察局---拿着车代表让人整理最近几年接到的委托案,可能会跟他产生仇怨的当事人名单及简单的案述,让警察查侦事故的原因。
走进警察大厅,他又想起郑惠玲那仇恨鄙弃的眼神跟那口唾沫。那粘在脸上如同耻辱的标签一样的唾液,令他不自禁地想要抹去。
这个女人,得知道她到底是因为什么而杀人,查清了这个,或许,是能救她出水火。
夜色深沉,金辩按照 车载导航,找到了回家的路。
可是,找到了回家的路,并不意味着他能够进去。
因为那门后面的,是良心,是正义,是法律从业者所能代表的精神家园。他浅尝辄止地显露出良心,并不就能抹去过去几年中昧着良心所犯下的过错,那种程度的良心的反省,还不足以可以敲门进去。
无处可去的金辩到了医院,“无名男你来了?”热情的护士,对他真诚感激的老妇,都让他彻底地放下了心防。
这里,竟成了他暂得休憩的港湾,他的孤独疲惫,张皇无措,无处安放的无奈跟茫然,竟在这样的地方得以安放。
当真可怜。
在发现金辩在事故后态度的巨大变化,车代表急忙采取了一些措施。
首先,他吩咐秘书,接下来的一些工作委托,如果委托人没有指名非金辩不可,可以承接过来后直接分派到其它组里去;如果委托人指名非金辩不可,就要分析一下,是否在他目前能承担的范围内。能处理不会造成困扰负担的,就承接下来;实在可能会造成影响的,就需要好言婉拒了。
车代表通过金辩在跟株闻集团沟通的过程敏感地看到了金辩身上出现了一种有别于事故引起的病理危机---他的处事的态度发生了根本变化。他虽然也会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处理问题,却会更多地考虑均衡性,包括当事者争议方的利益。这是他以往所不曾有的。
他跟金辩说:手头上有一些不想处理的案子想要交给别人的,就先交给别人,你先把身体养好再说。接下来的你有什么安排吗?
金辩告诉他,想休息一下。接下来想去美国进修一段时间,顺便休养身体。
车代表知道,自己事务所最大的危机来了。
外部环境压力已千钧一发,内部因金辩的出走可能会受重大打击---波纹效应,同业竞争非常残酷,事务所所承接的业务经济来源大半来源于非诉业务,而这些业务中很多委托又是直接冲着能力超强的金辩来的。金辩是事务所的晴雨表,他的离去,不异于把已到手或即将会承接的业务拱手让给别人。眼前一两年能啃一下老本,再过一两年,那事务所能否维持,就是个未知数了。
可是,他是一个有意识自由人,想去哪里都是他的选择,况且他现在的确是说不过去的理由。依他的洞察力,不是不知自己在事务所的重要性,执意要离开,要么真是身体已不允许,要么就是他执意要离所。无论哪个理由,都是坏事。
车代表在权衡之下,跟小李说:你搬家去金辩家旁边,多照顾照顾他。
小李同学一口咖啡差点喷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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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喜欢的人,跟我们的缘分并不一定就是相交线,可能只是平行线。
看了也白看,无奈也好,惆怅也罢,你的小手指上的红线头是你“讨厌”的金辩,而不是大法官。
一做金辩邻,从此法官是路人~~~~
看到她出现在这里,某男有些惊讶,咦,你怎么在这里?
当然是,她搬到这里了。
为神马?
因为车代表的命令啊!你那么聪明,这有什么需要动脑子想的吗?
金:难怪最近这么不听话。然来有是后台啊。
原来,你不是我的属下,是车代表的属下啊~~
李:那是当然,谁愿意当你的手下啊!有长得帅,风度好,性格好的上司,长眼的人都会选啊!
某小白顶了过去。
哈!你眼里有不帅的男人吗?
,某小白前几天还说自己不是她的菜,长得不帅,关键性格差~~某男记在心里,一直在画圈圈~~~
某小白气得七窍生烟---如此贬低我的眼光,不过,某天你成了我的盘中餐时,看你怎么说!!!
不过,腹黑就用在这个地方,明知依她的个性,她肯定会闯进来再理论一下的,他故意留了门,待她进来,好整以瑕地问:你怎么随便进别人的家?
最让人奇怪的是,他竟还接了这样的案子。
并且,战略手段还是没完没了地拖期~~~
同事很不满,虽然能力不怎么的,但是,仗着年长,对他指手划脚。
他的吐槽,实际上暗示事务所同事们的疑心。好基友的感叹,有时候直指中心--虽然是朋友,但是我不了解他的世界,也不能进入他的内心。
他的变化,甚至连一向联络甚少的同窗朋友都感觉出来了。
还记得这俩人第一次在法院大厅里针尖对麦芒的斗鸡状态吗?她说一句,他绝对毫不客气地顶回去,噎得你早餐都消化不良。
不过,从朴相泰的后面的介绍,她曾是朴相泰的前女友,三人关系曾经极好,而她的表现,我们或许可以推定为,她极可能曾喜欢过金辩。
这次,她竖起鸡毛,但是他只是笑笑,礼貌走开,害得她十分疑心:他生病了吗?
看到没,人突然大转性,直觉就会让人猜你要么是脑子被门挤了,要么就是得了癌症。(朴相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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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STAR事件上遭到重大挫折的金辩,又听到郑惠玲杀人事件的报道,他的仓皇又多了一层。
因为自己而改变了别人的命运---不单是改变,而是如坠深渊,这是他不愿看到的。
而如朴东献案一样,这个案子也充斥着不同的味道。
正如剧中金辩所言,性暴力案跟杀人案,是完全两码事的。一个人得有多么大的仇恨跟勇气,才能结束一个活生生的人的性命呢?
就郑惠玲而言,她已获得了8亿和解金,钱已到手,她有什么必要非要再去杀掉朴东献?这在杀人动机上讲不通。
同时,杀人案,因为跟一个人的生命相关,所以非常讲究证据。除非有确凿的证据,否则检察院是不能提起公诉的。提起公诉,就是启动了国家机器,个人,在机器面前力量都是微小的,很难改变它的走向。
郑惠玲被刑拘后坚持自己没有杀人,那样的坚持后面,肯定有其它东西藏在下面。同时,检察院的态度和依金辩对财阀们的了解,提起公诉之后,郑惠玲真的只有死路一条了。
自古以来,在国家机器面前,有钱没理可活,无钱有理不能活,这不光是封建王朝的戏言,它是千百年弱者总结的至理。
这个可怜的女人,成了别人菜板上的鱼肉,任人宰割,甚至自己也是会子手中的一员。
可怜她的人,也只能可怜她而已,谁也没有力量帮助她。
这是一个真正可怜的女人。
郑惠玲的杀人案,到底潜藏着一些什么样的信息呢?
车代表跟秘书的对话说:朴东献的死因是脑出血,而非勒死~~~虽然脖子是勒着的,但是致死原因却是脑出血。辩护律师是检察官出身,一听到案子就立即接手了。
---这些话其实就交待了在朴东献死亡中,郑惠玲的犯罪意志。同时,还交待了辩护律师的立场,他极可能被买通---听到案子立即就接受了;他出身于检察院,屈服于检察院,他知道哪种方法能更有利于检察院落罪。
就这样的两句话,就把郑惠玲现在非常不利的局面告诉观众了。
确凿的证据中有被害人指甲里郑惠玲的DNA ---说明了郑惠玲当时是在案发现场,也就是最大的嫌疑人;辩护律师却明显是被买通的,不是帮她辩护,而是帮检察院落罪。
一个律师的职责,特别能体现的地方,就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通常而言,刑事案件,是因为当事人触犯了法律,而需要国家利用手中的权利去处罚他,以维护秩序。在这个处罚作出的过程中,作为一个普通人,他需要一个人能够站在他的立场上向国家解释申辩,这个人就是律师。
可以说,律师的最大功能性就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上。如果一个律师此刻跟检察官站在同一条战线上,无疑是将自己的委托人置于死地。对这样的律师,无论他的委托人是一个多么罪大恶极的,这个律师都是应该被谴责的。因为他剥夺了委托人所赋予的维护尊严的权利。
上学时,某次刑法老师讲到一个英美法系刑法辩护律师的辩护逻辑:比如你控告我说,我的狗咬了你。正确的辩护是这样进行的:我的狗是条老狗,它根本没有牙齿,要不然就说,我的狗那天晚上关起来了。再就是,我不相信你是真的挨咬了。最后是,我根本就没有狗。
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从这个笑话里看出什么逻辑来,我们当时是笑倒了,但是这个辩护律师的逻辑,我们仔细理一下,其实就会发现这里面也是有规律可循的:
先是承认一小部分事实,但是这个事实可以跟你提供的证据形成反证;接着,可以从证据的来源上否定证据,也就是你的取证如果是不合法的,这个证据是不可作为证供的;再接着,否定你提出的事实,让你自己用自己的举证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最后咬住你证据中的某一环,提出你起诉的事实是不合法的,这就是翻盘的机会。
没有学过如何咬住证据反证推翻证据这一套路的,就会跟着控诉人的思路走,走来走去还是在他的圈圈里转。
说到郑惠玲的这个杀人案,为什么说金辩走的套路是罪或非罪,而不是杀人罪或是过失罪,就是他非常善于用辩护律师的这一套辩护逻辑。
检察官以诱供的方式让郑惠玲承认自已杀了人,这个,在刑事诉讼法的程序里,是违法的。
接着,他起提起公诉的罪名是:杀人罪。事实上,按照郑惠玲在现场的表现,她是没有杀人的故意意愿的,所以,金辩在反驳杀人的意愿上,是非常有利的。
那么,按照我们上面的那个笑话的逻辑来看的话,你的证据是违法的,你的事实是错误的,那么,你提诉的罪凭哪一点来定罪呢?
金辩当然不傻。
回到上面讨论的金辩可能会选择辩论的方向上来看,为什么说他可能会从意志因素来打罪与非罪。
我参照中国刑法中关于罪与非罪的区分标准就是,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出于一种什么样的心理态度来区分的。
首先是,故意犯罪。
所谓的故意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们在故意犯罪的区分中,要理清两点,一是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即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有没有认识到,或者说,认识到了什么程度;
二是,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就是行为人结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是积极地追求危害结果发生呢,还是放任,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呢?因为心理态度通常比较难以界定,就需要直接从结果上来推定。
而所谓的过失犯罪,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是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是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最后,至关重要的一条:非罪。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我们从郑惠玲被检察官诱供回忆的场景来看,她对朴东献的死亡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还是没有预见到的?
从郑惠玲在拿衣服的过程中,听到朴东献在楼下的声音,其蹑手蹑脚想偷偷溜出去的行为我们可以看出,她是不想跟朴碰面的。那么,也就是说,她没有故意想要跟他碰面,或者说她对发生损害结果既不是积极希望也不是疏忽大意的态度。
换言之,她的犯罪行为的发生,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是出于过失的。
之后,当她被朴东献发现,因之前曾有被强暴的经历,朴东献现明显是在酒醉状态,他冲上来的样子,对她的态度让她本能产生了抗拒(这就是小李同学提到的正当防卫的来源~),在推搡拉扯中,朴东献踩在她的围巾上滑倒,头磕在桌子角上了。
我们看看:她在下楼时会预见到朴东献会冲上来又预备强暴她吗?她能预见到朴东献会踩在围巾上滑倒,头磕在桌角上吗?
明显看得出,她肯定不是积极希望的。同时,对于朴东献在被她顺手一推后会磕在桌角上这一后果,也不是她的过失,而是她根本无法预见的一种后果。
在危害结果发生后,我们注意到检察院提供的证据中显示有一个十分钟的空档,这十分钟又发生了什么事?
另一个嫌疑人出现了,他出现的时间是在这十分钟内,还是十分钟后?如果是在十分钟内,会不会跟朴东献的死亡有直接地关联---比如说救治时间?从流血倒地到心跳停止脑死亡的时间会不会就是这十分钟?
在这一点上,就又需要讲到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必要条件之一--证据。
说到证据之前,还需要先说明刑法处罚的基本原则。
在刑法处罚上,有一个基本原则---所谓基本原则白话就是刑法处罚的基本底线,其定罪与量刑都不可违背这个基本原则。
这个基本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它在我们常见的刑法中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个原则的具体要求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法定性,即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即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即疑罪从无--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二是,合理性,即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合理,处罚程序必须合理,这里涉及诉讼程序(即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一系列刑事诉讼程序);
三是,明确性,即对犯罪及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禁止绝对的不定期或相对的不定期刑。
换言之,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在这个原则上进行。
同时,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具备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充分,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这三个要件。
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回到郑惠玲杀人案中,首先是,犯罪事实检察院查清楚了吗?
从还有一个快递小哥的重大嫌疑人还未查明跟朴东献的关联这一点来看,检察院在犯罪事实上是没有查清的;
二,证据。影响罪名成立的证据通常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白话说即被告人的坦白;能确定罪名的证据,通常比如凶器等等~~~(懒得举,请见谅~~)
在本案中,检察院起诉的决定性证据是邻居提供的一段录音,跟郑惠玲的声音比对,相似度80%;另一个重要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但是来源不合法,检察院诱供,违背刑法原则。
我们看到,检察院在侦查立案阶段因为郑惠玲拒不认罪,黔驴技穷,检察官只好跟辩护律师串通一气,诱哄郑惠玲坦白,违法;起诉的罪名是杀人罪,但是犯罪构成要素中,犯罪人的主观因素,她又符合非罪的标准;
总结起来就是:犯罪事实没有查清楚,证据又不充分,同时检察院又涉嫌违法取证,依金辩的辩护逻辑,他会选择打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无罪?
结果不用想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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