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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某县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精选多篇)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16 06:00:00 | 移动端:当前某县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精选多篇)

第一篇: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01*年,是我市征地拆迁工作体制大变革、机制大创新、政策大调整的一年,征地拆迁涉及面广,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补偿标准不一

在征地拆迁实际操作中,某些项目在实施征收工作过程中为了加快项目的进度,指挥部、建设单位、乡、村等开绿灯,私自增加补偿或奖励标准,虽然给被拆迁户带来了少许的利益,却混乱了整个区域的标准,使得各个区域的征收标准不一,给其他项目的征拆工作带来阻碍。

2、补偿价格偏低

随着城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发展,物价、房价均大幅度上涨,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现在的生活消费水平相差甚远。在我所涉及的部分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处于湘潭市近郊,如涟水名苑项目就是在湘潭西大门繁华地段,多为门面和仓储,拆迁户的期望值比较高,而按照现在补偿政策标准,他们得到的补偿与实际收益相差较大;另一方面,由于今年房价、物价等涨幅较大,拆迁补偿标准没有跟随物价水平一起调整,拆迁户普遍认为补偿价格较低,抵触情绪,致使拆迁工作难以开展。

3、保障措施不够配套

保障措施主要是就业、交通、生活、医疗、教育等措施。

在安置方面:按照政策规定,在征地拆迁中,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安置是拆迁的前置条件,但是目前我们所实施的项目,安置普遍滞后,都是先拆除再安置,有的项目甚至出现拆迁多年无法住进安置房的情况,如湘大扩改建项目。

在就业保障方面:被征地拆迁农民在征地后失去土地,由于文化、技能等方面处于弱势,找工作很难;

在社会保障方面:我所目前的征收项目大多处于城乡交接处,经过以前的多次征收,一般情况都是人多地少,由于以前没有办理社保,一方面因征地数量少,人数多,提取的社保资金不足购买社保,要老百姓自己掏钱又不愿意,另一方面,如涟水项目新华组有农业组和非农组,非农组在90年代进行了征收,村民进行了农转非,此次征收农业组土地,办理村民社保时,非农组的想借机一起解决,故未达成协议。这些因素都阻碍了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4、资金的问题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由于资金不能到位的原因,造成某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能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如城际铁路在实施过程中签订65户协议后因资金未到位,导致项目暂停。随着物价在不断上涨等原因,村民有意见、拆迁户不能够理解,造成很多的矛盾和误会。任凭工作人员如何解释,都不予理睬,甚至要求推翻以前的协议,重新签订。

二、处理建议

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将征地拆迁工作推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1、优化政策,统一标准。

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征地拆迁文件政策。涉及征地拆迁的文件政策,应更具当前征地拆迁的实际情况,该调整的要调整,改完善的要完善,改细化的要细化,努力形成一套操作性强、补偿标准切合实际、有利于征地拆迁工作的文件政策体系。在征地拆迁、丈量评估、安置补偿等问题上要同一标准,一视同仁,不能乱开口子,要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以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2、提高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接轨。

完善公益性的补偿标准,明确公益性用地的界限,应有财政给予足额补偿,不应损害群众利益;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综合考虑农民在承包经营权、土地的使用价值和被征地农民的重新安置、创业方面的需要,以及土地的潜在增值功能等因素,提高补偿标准,减少社会矛盾。对需要拆迁的农房,需要充分考虑宅基地的价格,或者对按批准的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式的补偿。

3、提供良好的保障措施,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提供保障性住房,让拆迁对象在失去土地和房屋以后能够及时得到妥善的安置,保证他们的基本利益;

提供就业保障,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就业免费培训、提供就业 机

会等方面,为其提供条件;

拓宽社保渠道,可以将一次性补偿细化为老年生活保险补偿、儿童读书保险补偿和最低生活标准补偿等,由相应的机构定期发放, 切实解决被拆迁户的实际生活困难等。

4、落实资金到位。

资金能否到位是确保征收拆迁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很多项目由于资金未到一直处于停滞的状态,这样不仅仅影响了拆迁户的利益,也增加了拆迁的难度,我们应该建立健全资金的使用监管制度,督促项目资金顺利到位,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的使用加以监管,以保障征拆工作平稳的进行。

第二篇:当前我县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县工业园区的快速推进和城市拓展、科技教育园区等重点工程的大力实施,征地拆迁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每年都有上千亩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上百户的房屋被拆迁,成百上千的农民成为征地农转非人员。东城街道是我县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主战场,大量的农业土地被转化为城市和工业建设用地。经初步统计,近三年来东城街道被依法征用的土地累计达8571.26亩,新增征地农转非人员2893名。xx年,东城街道共实施28个征地拆迁项目,完成征地1937.01亩,拆迁房屋312户,拆迁面积共46534.17平方米,有734多人成为征地农转非人员。

出于对土地的依赖,对变化带来的内在恐惧、对农业耕作的积习和安然,农民对农村城市化带来的积极后果确实难以形成共同的心理预期,特别是城郊农民,一方面有占有土地的安稳,一方面也在享受城市文明的现实成果。一旦面对征地拆迁,他们看到失去的是具体的,而得到的却是看不到、摸不着的。因此,当大量的土地被征收、大量的房屋被拆迁时,被征地拆迁群众就很难形成共同的发展意愿,从而导致了他们与征地拆迁机关的矛盾冲突,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对此项工作笔者作了专题调研,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一、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本身制定不周全,征地拆迁的难度加大

1、补偿方式单一,被征地群众的长远生计难以保障

当前,征地补偿安置的主要途径是一次性货币安置,即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自谋职业。这种方法操作简单,只要按法定标准计算安置费用,再登记造册发放到人就可以了。但实际上,货币安置虽能解决被征地群众暂时的生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却难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虽然说,引进企业后,能带动周边第三产业的发展,为被征地群众提供很好的就业机会,但由于他们大多数属于低文化、没技能的弱势群体,很难适应现代企业的管理和技术要求。尽管有的人可以到企业中做一些非技术性的重体力劳动,但随着年高体弱,也会逐渐丧失劳动能力而轮为无业人员,加上他们自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就会坐吃山空,长远生计没有着落,终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2、补偿标准偏低,被征地拆迁人的利益难以保障

被征地拆迁群众一般都能意识到城市发展是大势所趋,愿意配合和支持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也愿意安居在城市新环境。但是由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如鱼刺在梗,难以下咽,致使征地拆迁工作难度加大。

一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过低。目前,征地工作特别是城郊结合部的征地越来越难。一方面,农民对现行的综合价补偿标准不满意,另一方面,地段较好的土地,农民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赔偿要求,使本来就已经激化的征地价格矛盾越来越成为制约征地工作的瓶颈,使征地协议难以顺利达成。

《**市土地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中规定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计为该被征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至16倍,最多不超过30倍。按照这个标准,每亩通常都在1.5万-3.5万元之间。我县征地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为每人一次性补偿21600元。而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xx年全国和**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32736元、30965元。因此,这笔安置费还不足一般单位职工一年的工资收入,其补偿标准过低,难以保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保持和改善,不利于城乡协调发展。现行的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未能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载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没有反映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变化引起土地价值变化的动态过程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直接导致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二是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费过低。我县执行的《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铜府发[xx]12号)中规定,街道范围内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最高补偿标准为319元/平方米。随着市场物价的上涨,目前砖墙预制盖楼房市场造价大约需850元/平方米。而规划区的楼房比较多,房屋补偿价格与建房的成本相差较大,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反响强烈,再加上农村房屋与城镇房屋补偿标准相差较大,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拆迁工作难度,挫伤了拆迁群众的积极性。

三是有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生产经营性企业拆迁补偿费过低。按照《**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被拆除房屋评估价格以被拆除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为参考,因此实际评估的价格几乎是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但部分经营性企业还隐藏着潜在的价值,有巨大的发展空间,而拆迁时忽略了这方面的补偿,致使这些房屋拆迁难。

3、法律法规缺失,农村房屋拆迁无法可依

长期以来,农村房屋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我县农村房屋拆迁按《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铜府发[xx]12号)执行。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私有性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农民公平受偿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了不当的限制,把本该由上位法保护的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移位于下位法,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的财产。由于在办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只有根据市、县文件执行,而县与县之间的政策规定差异性较大,不利于拆迁工作的开展。

(二)执行政策时的弹性因素,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环境

1、对违章建筑的补偿,造成私搭乱建现象严重

近几年来,由于办事处无执法权,县里职能部门监察的缺位,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弱化,规划区的违章建筑未进行执法。同时在实施拆迁工作中,为了推动工作的开展,也对农户的违章建筑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偿,因此农户私搭乱建、抢搭抢建现象非常突出。尤其是现在鬼神头储备地、城市功能核心区乱搭乱建、抢搭抢建率达60%。

2、执行政策的伸缩性,造成群众“胃口”越来越大

在拆迁工作中,少数被拆迁户以各种理由拒绝拆迁,向拆迁单位漫天要价,提出一些超越政策规定的要求,而拆迁单位只能执行政策,无权制定补偿标准,没有办法,只好依法走程序,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拆迁。但依法强拆会带来很多不稳定因素,因此,作拆迁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为了达到拆迁目的,往往会尽最大努力去满足被拆迁户的要求,达到和谐拆迁。这样久而久之,就不断滋生了那些被拆迁户的私欲,对拆迁补偿提出更高的要求,形成恶性膨胀,给拆迁工作带来潜在的困难。

二、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政策,确保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利益

1、制定法律法规,确保农房拆迁有法可依。农房拆迁相关法律缺失,县与县政策的差异性是造成农房拆迁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目前,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而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使得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法律依据,给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因此,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议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加强对涉及农房拆迁的一些具体政策和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促使尽快制定一部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规范农房拆迁行为,提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

2、坚持市场导向,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征地拆迁中,政府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法律法规为依托,在充分搞好市场调查的情况下,出台相关政策,适当调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定公正合理优惠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千方百计落实好党中央强调的“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要求,确保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利益,保证他们生活水平都有所提高。

(二)采取多项措施,解决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后顾之忧

从被征地拆迁群众的长远生计考虑,必须切实解决好他们的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使他们“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利”。

1、增加“留地安置”方式,引导被征地农民创办经济实体。目前执行的以货币方式进行征地安置方式,容易产生“分光吃光”的状况,对于失地农民生活的长期保障和农村稳定是十分不利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安置问题,最根本的要着眼于农民的“造血功能”,在征地过程上,为农民提供自我发展的空间,只有让农民通过自我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远生计。建议实行国有土地留地安置的方式,将批准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安置人员的“村留地”,由村集体经营、村民入股分红等方式兴办集体企业或经济实体,一方面解决部分农民就业问题,另一方面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积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被征地群众对社会保障的参与度,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一是抓好社会保险征缴工作。按照“政府引导,本人自愿”的参保原则,组织符合参保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最大限度地消除它们的后顾之忧,达到“老有所养”。二是做好特殊人群的保障工作。对被征地拆迁群众中的如“五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特殊群体,建立相应的社保基金,优先列入特困救济对象;对收入过低、经济困难的户,实行干部联系制度,帮助他们脱贫致富;对符合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的被征地拆迁群众做到应保尽保,达到“困有所济”。三是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制度,切实解决他们因病致贫等无法承担的风险,达到“病有所医”。

3、拓宽就业渠道,增加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就业机会。

一是强化教育培训,提供就业信息。组织被征地拆迁群众参加就业培训,帮助他们建立全新的就业观念,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首先抓培训不留“死角”。与县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烹任学校等建立长期培训机制,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的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以灵活而短平快的形式,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就业培训。其次抓就业不留“空白”。通过与各企业建立用工动态管理台帐,详细掌握企业的人员配置状况和用人需求情况,及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信息。

二是推进园区建设,增加就业机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努力引进一些真正有实力的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为被征地拆迁群众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做好已引进项目的后续服务工作,确保在建企业早日竣工投产,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三是实施扶助工程,鼓励农民创业。对被征地拆迁群众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比照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核发《失地农民再就业优惠证》,并可享受一定年限内的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等优惠,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加强社区建设,提高社区的服务质量。随着征地面积的扩大,征地农转非人员进入社区的愈来愈多,他们对社区服务、居住环境、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方面,要求会越来越高,大力推进社区建设势在必行。一是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结合各社区实际,完善社区服务的设施设备,不断改善社区服务条件。二是实现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吸引优秀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社区服务工作,定期加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公文素材库www.bsmz.net,拆旧建新。

3、严格执行原开发区关于征地拆迁安置下发的文件和规定,不能超范围、超规定安置时点安置。

4、严格区内平衡安置,原开发区、县政府不再另行提供安置用地。目前尚存的安置地,优先无房户、拆迁户安置。

5、城关镇负责对已发安置单建房户的清查摸底和纠错工作,并负责无房户和拆迁户安置的初审并报规委会批准。

二、严格控制区(非城市核心区)村民房屋改建问题的建议

1、依法定程序编制居民点规划报规委会批准后实施。

2、居民点内的村民按规划改建,居民点以外的村民就近在本村、组居民点内安排,乡村负责调剂土地。

3、一户一宅,建筑占地130m以下,层高四层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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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严格控制区(二类地区)村民建房问题的建议

1、城关镇、三阳乡及各村组织编制村庄居民点规划报规委会批准后实施。

2、对于d级危房户和无房特困户,在居民点规划批准实施前,由规划国土及乡镇、村会商确定建房选址。(现已申请建房的200多户,危房户120多户,无房户16户未批。)

四、县城核心区村民房屋改建问题建议

1、符合规划且不属于旧城整体改造区域的报规委会批准可以改建(城东村),但必须自主申请转为国有土地,并补交土地出让金,方可进入规划审批程序。

2、不符合规划或属于旧城改造区域的村民危房,允许按“四原”要求修建,或由房产部门收购,或拆除老屋、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异地置换宅基地安置。(现已申报改建危房户57户,未批)

五、安置区管理问题。

1、安置区内宅基地由乡镇村根据需要只能安置给因公共设施建设及征地被拆迁房屋的村民。

2、安置区的基础设施由城建投根据需要按年度投资,由乡镇负责组织实施。

六、平政发[201*]4号文件前已许可建房,但因规划调整不能实施问题的建议

1、城镇居民由城建投,按评估价格对宅基地收购,并撤销许可。(怀甫路存在类似情况)

2、本村村民符合村民建房政策的,就近在村庄居民点内安置宅基地。否则,由城建投按评估价格对其宅基地进行收购。

(育才路刘建达等三户)

七、建立控建拆违联合执法机制的建议

1、乡镇村负责辖区内控违拆违的巡查和简易执法工作工作。

2、建立规划、城管、国土、林业、建设、房产、公安、电力、工业、供水、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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