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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讲政治的高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16 06:06:47 | 移动端:从讲政治的高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

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 “四个全面”,作为依法治国重要主体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有两个,一是立案难,也就是打官司难,二是执行难,也就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受损,履行兑现难。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全方位满足司法需求,努力实现习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是“四风”问题在法院工作中的集中表现,严重背离了党的群众路线,伤害群众感情,损害人民利益,危害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立案作为人民群众解决纠纷、法院发挥定分止争作用的第一个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可是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之前,法院在案件立案过程中总是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或多或少地存在“生、冷、硬、推”的现象。
  立案难,既有外部原因,又有法院自身的问题。为此,我们不等不靠,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通过改进自身工作逐步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

1.认真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法官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真正做到司法为民,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每一个方面都内涵丰富,值得每一个法官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只有这样,法官在面临人民群众诉讼立案的时候,才不会只考虑自己的困难、得失。解决立案难的时候,才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办法总比困难多。
  2.改革不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评价机制。案件立案难的形成,部分原因是由于法院系统现存的一些不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所致。法院系统目标考核中的有关指标的设定存在不合理性成分,导致立案法官在立案审查的过程中过多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因素,立案中甚至出现了审查不应属于立案审查的问题,使得立案越发困难。比如信访评估机制就导致某些法院对一些可能有上访苗头且通过诉讼途径不能较好化解矛盾的案件、可立可不立的案件,未予立案。
  3.重视立案法官的配置,加强对立案法官的培训培养工作,努力提高立案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学修养和业务水平。
  立案庭作为法院的“为民司法之窗,文明司法之窗,和谐司法之窗”,既是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参与诉讼、解决纠纷的重要场所,又是人民法院了解社情民意、服务涉诉群众、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为此,我们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法官配置到立案庭并加强对立案法官的培训工作。这样,在遇到群众前来立案或者进行咨询的时候,才能保证分清法院的主管与管辖,杜绝收来不该收的案子,确保该收的案子一个不漏。同时,面对错综复杂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能准确指导诉讼,让老百姓少跑冤枉路。
  4.增强立案法官的程序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合理合法地疏导群众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明确规定,法院在对民事案件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时,起诉只要达到以下4个条件,法院就应当予以立案: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但很多法院在立案时,提前介入,出现了实质审查,把很多立案法官自认为不应当立案的民事案件挡在了法院门外。

5.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和成因,人民法院自201*年5月1日起,将原来的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经过三年多时间发展,如今立案渠道已全面畅通,“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抬高门槛”的问题基本根除。

立案登记制,即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决定是否立案登记。这样一来,杜绝了各地法院在立案上的“土政策”和松紧宽窄不一的问题,做到了有诉必理,有案必立。

一是实行诉前调解,将一部分法律关系简单,双方矛盾不尖锐的民事案件,由立案庭法官即时进行调解,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做到繁简分流,使得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都能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三是最大限度地缓减免诉讼费和执行费,让群众不因无力缴纳诉讼费而打不起官司。据统计,仅去年缓交诉讼费、执行费四十余万元,免收诉讼费、执行费十余万元。

6.建立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

法律不是万能的,司法也不是万能的,有些案件的所谓“立案难”并不是法院造成的。比如有些纠纷根本就不具备可诉性,不属于司法纠纷,不应该由法院主管。实际上这些纠纷本应该由政府有关部门加以解决和处理。但在很多情况下,这些纠纷的当事人在求告无门的无奈之下,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这些案件时自然只能不予立案。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立案难的问题,还需要各级党委发挥统一领导、协调各方的作用,人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尽其职,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才能够真正解决这个问题。

二、长期以来,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顽症。有人形象的戏谑法院的调解为“空调”,判决为“白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司法的公信力受到极大挑战,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因此受损。执行难问题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切实解决执行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之一。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了“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目标。为此,我们下定愚公移山志,以壮士断腕,破釜沉舟的勇气和决心,基本解决了“执行难”。此项工作即将接受国家级第三方评估和验收。

1、推动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参与、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执行难的形成是社会多方面问题在审判执行环节的集中反映和体现,必须达成共识,众志成城,合力攻坚。

2、转变执法理念方式,发挥执行联动作用。改变过去执行案子一到手,法官干警跑断腿,法院一家喊执行难,单枪匹马,单打独斗的现象和做法。层层建立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这样一来,舆论有了,环境有了,氛围有了,为解决执行难打下了坚实基础。

3、克服执行软、执行乱,杜绝消极执行、选择执行,做到依法强制执行、规范执行。执行难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执行的强制性发挥不够,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没有体现出来。凡是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除了确有困难,无力执行的少数案件外,大多数是被执行人目无法律,感受不到法律的威严,规避执行、躲避执行、拒不执行、抗拒执行的代价太低。为此,我们用足用活法律规定的搜查、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穷尽法律规定的查封、冻结、扣划等手段。近三年来,拘留被执行人37人,采取搜查措施58人,查封被执行人房产31套、拍卖、变卖12套,冻结机动车车户63台,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20余万元。同时,克服了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执行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

4、加大执行信息化建设和投入,向信息化要战斗力,执行工作如虎添翼,执行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以前,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执行人员一家家银行、信用社挨着跑,还吃力不讨好,效果差,效率低。如今,随着点对点查控、总对总查控和执行指挥中心的建立和全国联网,每个执行员坐在自己办公室,就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名下在全国所有商业银行的存款,主流商业银行已经支持网上冻结扣划。还能查询其在支付宝、微信、京东账户的存款,查询其机动车、商品房和开办工商业的登记信息。执行信息化发挥了极大地便利和优势。

5、执行惩戒更宽更严更迅捷。随着全国征信系统的建立和联网,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完全履行义务,就会及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其不能乘坐高铁、动车一等座,不能乘坐飞机,不能使用支付宝和微信,不能进行高档消费。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不能参与评先树模,不能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不能参加招投标,不得晋升职务等。极大地压缩限制了被执行人的生活生存空间,使其无路可逃,只好乖乖履行义务。

6、执行装备得到保障,硬件建设到位。执行车辆、执法记录仪、移动终端、录音笔、录音电话、车载系统、移动执法箱等装备一应俱全,极大地提升了执行力和战斗力。

7、通过百日执行会战、“春雷行动”、“夏日风暴”和涉民生、涉金融案件等专项执行行动,打出声威,形成震慑,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执行的强制性,营造赖债可耻,履行光荣的舆论氛围。使很多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放弃幻想,很多企图蒙混过关的被执行人感受到压力,提高案件实际执结率和标的到位率。

8、分清了执行不力和执行不能,明确了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和考核指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依法执行完毕;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分类管理、对被执行人后续跟进措施缺失、恢复执行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等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剔除出“执行难”的范畴。

三、夯实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取得长足进步。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作为最基层的国家审判机关,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其时代背景与历史意义。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贯穿到审判执行、队伍建设、司法改革的全过程,一同谋划,一同开展,用党建统领引领审判执行提质增效,队伍建设焕然一新,司法改革迈向纵深。

2、抓好廉政教育,推动干警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是基础,监督是关键。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全面从严治党,为队伍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一年来,针对法官干警的思想、政治、纪律、作风等实际情况,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教育措施,收到了较好的成效。一是用好红色教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扎实开展好主题教育。组织干警分两批赴富平习仲勋纪念馆、铜川照金和延川县梁家河参观,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和红色洗礼,感受老一辈革命家和先烈为了建立新中国,不惜抛头颅、洒热血的英雄气概。亲身体验习近平总书记无私奉献的精神,矢志不渝的信念、真挚为民的情怀、务实担当的品格、带头实干的作风。重温了入党誓词,传达了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决心和信念,使全体法官干警上了一堂生动鲜活的主题党课。二是通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组织学习各级纪委对违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院领导进行廉政授课等方式方法,做到廉政教育时时刻刻讲在嘴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警钟长鸣,从内心深处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三是为进一步提高干警素质,转变工作作风,按照县委县政府《千阳县转作风、强督查、抓落实效能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宝鸡市中级法院《关于开展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学习、大培训、大调研”活动的意见》,我们在全体干警中开展了“抓学习、转作风、强素质、促工作”效能提升年活动。四是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开展干部作风问题排查整改和“冯新柱案”以案促改活动。成立领导小组,结合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实际,制定方案,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通过排查整改,及时发现解决了存在的问题,促进了各项工作追赶超越。引导干警坚持问题导向,把自己摆进去,把问题说出来,确保活动扎实开展,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五是组织全院干警开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纪党规和法律学习7次,组织进行测试2次。让全体干警心中有法纪、为人有规矩、做事有戒惧。

3、强化主体责任,严肃监督执纪问责。认真贯彻《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加强纪律检查,真正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不闯禁区,不越红线。立足审判执行本职岗位,认真开展“村霸”、“沙霸”和“一桌餐”、“节日纠四风”等专项治理,助力精准扶贫脱贫、生态环境保护和市场环境规范。

充分发挥审务督察在整风肃纪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日常督察、专项检查等方式组织有关部门对全院干警履行职责、遵章守纪、庭审纪律、工作作风和接待当事人态度等方面进行实际查究、跟踪问责,及时发现和纠正个别干警上班迟到早退、串岗溜号、工作时间玩手机、外出不请假等不遵守工作纪律问题。一年来,先后开展审务督察14次,重点督察开庭不准时、随意离庭、接打电话、着装混乱、合议庭成员不齐等不规范现象。

加强公务用车的日常监管,抓住逢年过节等重要时间节点,严防警车滥用、公车私用等问题发生,先后抽查节日及下班后车辆使用情况10次,对存在的个别不规范问题及时提醒,用铁的纪律培育好的作风。

让随案廉政监督卡发挥应有作用而不是摆设,及时解答了21名案件当事人的电话质询,认真听取其对审判执行中法官干警和案件存在的疑虑和看法,耐心解答,消除了当事人的误解。先后对重点岗位的4名中层干部进行了日常廉政谈话,敲响廉政警钟。对5名新任命和提拔同志进行了任前谈话,对4名新调入人员进行了廉政培训。对一年之内5件发回重审案件,回访了当事人及家属,了解办案法官廉洁情况,征求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对个别不规范问题及时提醒纠正,确保司法权公正高效廉洁运行。

重点监督检查利用司法潜规则获取不义之财以及在办案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充当诉讼掮客的人和事,有效遏制了审判执行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实现了连续十一年干警零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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