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婚嫁彩礼调研报告
(201*年4月)
一、我县婚嫁彩礼现状
通过对全县南北二塬和川区的6个乡镇、18个村的抽样调查,全县农村彩礼普遍较高,由于地理环境、交通条件、经济条件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所调查的各个村镇之间彩礼价位各不相同,总体呈现出北塬高于南塬、川区高于北塬的趋势,总体彩礼在13万-20万之间。具体为,南塬在14-15万之间,北塬在15-18万之间,川区在16-20万之间,高于20万的属极少数特殊情况,其中:靠近县城、乡镇街道的村子,彩礼在13-14万之间;居住在塬上,虽远离街道,但交通便利的村子,彩礼在14-15万之间;居住在塬上、远离街道、交通不便的村子或者居住在川区的交通基本便利的村子,彩礼在15-16万之间;居住在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生活条件艰苦的村子,彩礼在20万左右,但家庭困难、家里兄弟多、老人年迈、残疾的整体高于以上价位区间,最高的甚至达到27万元;婚嫁彩礼平均每年以3万元左右的速度增长,整体呈现出逐年增长的态势;婚嫁彩礼已成为部分农民致贫的主要原因。
二、“高价彩礼”形成原因分析
1、宜婚男女比例失调。调查发现,在全县各个乡镇,普通存在着婚龄青年男女比例失调的现象,甚至出现了为了结婚几家人相互抢着出高价彩礼的现象。在调查的村子中,婚龄青年男女比例持平的几乎没有,婚龄青年男女数量相差最悬殊的泾明乡练家坪村男女比例竟然达到了4:1。究其原因,一方面,是20世纪80、90年代农村较严重的重男轻女的现象和计划生育国策深入相互作用的结果;另一方面,近年来,大量农村青年外出打工,女青年留在大城市、嫁到条件较好的地方较多,这也加剧了农村婚龄青年男女比例失调,男孩找媳妇只有掏高额彩礼从条件更差的地方往回“买”媳妇。
2、受自然经济条件影响。近年来,随着国家系列惠民政策的扶持,农村的生存和生活条件有所改善,但受自然条件和生存环境的制约,贫困仍然困扰着绝大多数的山区农民。在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山区的农民一方面希望通过女儿出嫁索要高额彩礼改变贫困的生活现状,另一方面为给儿子娶媳妇积累资金或借此偿还娶儿媳妇欠下的债务。调查发现,在一些自然条件落后、交通条件不便、经济状况差的村子以及生活在这些村子里家庭拖累较重的家庭,结婚的彩礼普遍比较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掏高价彩礼也没愿嫁入的现象。不少做父母的为了不让自己的儿子打光棍,宁可债台高筑,也要用高额彩礼为儿子早早“占”个媳妇,有的甚至去借高利贷。
3、相互攀比现象严重。在农村,村民们但凡有点时间都会在庄前屋后围成圈子,议论别人家里一些事情。结婚送彩礼自然是村里的大事,每家嫁娶所花费的金额村民们都会通过闲聊来了解。这样一来,大家都会了解到现在彩礼的“行情”,男女双方在谈论彩礼问题前也都对这一“约定俗成”的彩礼数额心知肚明。同时,虽然人们在闲聊中对巨额的彩礼会加以嘲笑,但是主要舆论的走向是人们对嫁出女儿获得高额彩礼而“一夜暴富”的羡慕,以及对嫁出女儿获得彩礼较低者的嘲笑。其次,还有一些人认为,彩礼是女子身价的标志,嫁女儿不收彩礼,就意味着女儿不值钱,只有收了才够体面,而且收得越高身价也越高,面子便也越大;还有一部分嫁女儿的人家看到别人要了彩礼,就想着自己不要,面子上过不去,也怕别人说自己家的女儿有毛病,从而出现攀比下的“行情”上涨现象,使得彩礼居高不下,这无疑又助长了高彩礼婚姻之风。这种典型的“要面子”、“想长脸”想法是村民的普遍心态。
4、受市场经济观念冲击。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受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潮流的冲击,“一切向钱看”的观念在农村盛行,逐利思维也在激发着人们的物欲,尤其是随着物价逐年上涨,许多女方家长认为辛辛苦苦把女儿养大,付出了很多代价,就这样送给了男方,等于是给人家养的,所以,应该得到男方的金钱补偿。少数家长甚至将自己的女儿视为敛财工具,靠收彩礼来还自己的债务,这一思维模式在有一儿一女的农村家庭结构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此外,随着近年来外出务工收入的不断增加,农村青壮年年均收入一般都在4万元左右,一个家庭年均收入能达到7万元左右,挣钱相对容易,经济收入也逐年增加,从而致使人们对高价彩礼出现跟风现象,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人家出于摆阔、显示自己能耐的心理,在送彩礼时大方出手,为彩礼上涨推波助澜,而那些经济能力有限的家庭虽然苦恼,但也只能随波逐流,相互攀比讲排场的虚荣心也难逃其咎。
5、职业媒婆推波助澜。由于受家庭自然条件差、自身长相不好、家庭经济条件差、男女比例失衡等原因影响,男青年找媳妇困难加大,彩礼数额逐年走高,在农村普遍存在一些依靠给人说媒赚钱的职业红娘,他们每撮合成一对后,都会按照一定比例抽取酬劳,一般婚介的中介费为彩礼的5%至10%,由于彩礼数额普遍较大,这些红娘每撮合成一对都能获得不菲的酬劳,为了获取更多收入,他们在婚介行为中也会有意哄抬行情,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对“高价彩礼”现象进行改进和干预的建议
1、加强农民思想道德教育。宣传、司法、妇联、团委、民政等部门要在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村大张旗鼓地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使之遵纪守法并自觉与高彩礼婚姻、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作斗争。各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引导作用,通过各种渠道宣传高彩礼婚姻的危害性,揭露和曝光反面典型,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认识。各乡镇、村组要开展“反对高价彩礼,倡导婚嫁新风”的主题教育活动,广泛宣传文明节俭婚事的新风。要不断要充分发挥民间红白理事会在婚丧嫁娶中的协调、宣传、监督、引导作用,引导农村家庭把精力用到勤劳致富增加收入上,逐步改变传统不文明的婚嫁陋习,消除除部分农民想通过高价彩礼而“一夜暴富”的思想,有效地制止高彩礼婚姻的发生。
2、加大农村山区扶贫力度。要抢抓国家加大扶贫开发的有利时机,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农民摆脱贫困提供有利的先决条件。对于特别贫困的山区,要加大通村油路、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移民搬迁项目实施力度,给与政策、资金上的倾斜。要通过引导、帮助村民发展致富的主导产业,不断增加家庭经济收入,从根本上解决一些边远山区村民通过用嫁姑娘得到的巨款彩礼来改变家庭经济拮据现状的现象。
3、依法打击婚姻买卖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大打折扣。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大《婚姻法》执行力度,完善婚姻登记制度,规范结婚、离婚办理程序,充分发挥离婚调解职能作用,依法坚决打击低龄婚育现象和干涉婚姻自由、买卖婚姻、婚姻诈骗行为,对因高价彩礼婚姻引发的案件,要严肃认真查处,要根据情节和后果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民事制裁、经济处罚等措施,切实遏制高彩礼婚姻蔓延。积极探索划定彩礼上线,对不切合当地经济实际,索要高价彩礼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并对双方父母进行教育,保障婚龄青年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4、规范农村婚姻中介行为。建议由各乡镇指导妇联、团委等群团组织建立乡镇婚介所,倡导成立婚介机构行业协会,加大对职业婚介所、婚介人的培训力度,不定期地对行业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法规培训、职业道德素质教育,规范农村婚介人员队伍。对培训合格的婚介所、婚介人颁发资格证书,设定收费标准,实行持证上岗,引导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树立行业形象,着力打造婚介市场诚信的内部环境,坚决打击媒人哄抬彩礼行为。
第二篇:农村婚嫁状况调查报告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一系列惠民政策的扶持下,我市农民收入逐年增多,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得到很大改善,但高额的婚嫁费用水涨船高、愈演愈烈,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负。
二、存在的问题
高额婚嫁花费和节节攀升的彩礼与新农村建设进程是不相协调的,已经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的改善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2.不良婚俗蔓延,不利于农村的和谐与稳定。高额的彩礼使原本纯洁的婚姻关系带上了“铜臭”的气息和买卖的性质,使爱情因金钱而异化。个别女方认为彩礼要了是自己的,不管男方是否有能力,就是要。男方则东借西凑,甚至因“抬”钱而负债累累。高额的彩礼已成为婚姻的“绊脚石”,结不起婚的男青年,往往会迁怒于父母的无能;有的成为婚后产生矛盾的诱因,引发家庭不和,因彩礼问题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3.婚嫁攀比现象腐化农村社会风气。在农村,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了,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后,农家孩子少了,子女的婚事是农民一生中最奢华的消费。许多家庭不顾及经济能力,“宁可受罪也要面子”,助长了婚事大办,送彩礼等讲排场、铺张浪费、互相攀比的不良风气。问卷调查结果表明,82.3%的农民认为同村存在婚嫁彩礼攀比现象,78.5%的农民认为婚嫁彩礼额度高是因为面子问题。此外,索要彩礼陋习的盛行,使部分年轻人养成“挤榨”父母,不劳而获,贪图享受的不良习气,已然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颗“毒瘤”。
4.男青年婚后,父母生活举步维艰。调查中了解到,大部分男青年父母在儿子结婚后,靠仅剩的少量耕地维持生活,还要偿还所欠债务,身体好的大都在农闲时外出打工,生活质量、幸福指数明显低于以往。有的老人将住房腾给儿子而借住亲属家,或搭建泥草居住,有的甚至连水电费都拿不出。黄泥河镇一位村妇代会主任说,有些年青人简直不可理喻,婚后小两口生活滋润、有存款,而所欠债务却由父母偿还,老人的生活来源只靠少量的土地和外出打工,何时能还清?何时能过上好日子?老少两辈的生活差距太悬殊了。
三、几点建议
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公文素材库范文网【www.bsmz.net)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所以不受法律保护,不当得利人应将所获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害的人。这种不当利益返还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在案件中,甲在与乙订立婚约后送给乙的彩礼,是基于婚约的订立而为的。它一方面是为了证实甲乙双方婚约的成立,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甲乙两人将来正式建立婚姻关系。甲乙婚约解除,两人所期待的法律关系未能发生,甲乙双方不能结婚,送彩礼的目的不能达到,接受人乙继续占有彩礼没有法律依据,甲及其父母有权要求乙及其父母返还彩礼。
订立婚约,彩礼的赠与,传统的婚姻习俗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多的经济压力,而妥善处理彩礼纠纷也应该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从立法上和司法上给予相对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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